首页 > 阅读正文
更多链接|INFORMATION
关怀/略论集体合同制度/第199602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2-02 16:27  点击:6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1994年12月5日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12月8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二次执行委员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劳动法>的决定》,1995年全国总工会以总工办发<]995年>4号文件发出的《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都具:育指导意义。
     为了加深对集体合同的认识,本文仅就集体合同的概念、历史发展、作用、内容、签订程序、法律效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就明确地提出了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订立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内部劳动关系问题的协议,是具体贯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从两种合同的主体来讲,当事人的一方都是企业,这是相同的;但当事人的另一方却不同,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为工会组织,劳动合同则为劳动者个人(职工);就这两种合同的内容来看,集体合同要对企业的各项劳动标准与生活福利等项目作出全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仅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的权利义务。
     集体合同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1871年英国《工会法》首次承认工会有代表职工与雇主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二十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的集体合同立法有了很大发展,逐步由原先以民法调整集体合同,转而制定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调整集体合同。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有了集体合同立法,德国于1918年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集体协约法》,后将这一内容并入其劳动法典之内,澳大利亚同年也颁布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芬兰于1924年、瑞士于1928年颁布了集体合同法,美国于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动关系法》中也包括了集体合同的内容,1949年日本修改公布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和雇主或雇主团体签订关于劳动条件及其它事项的书面合同。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和资本家斗争的产物。在那里,职工个人向雇主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是不易被资本家所接受的。职工群众利用资产阶级颁布的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和雇主签订集体合同,以适当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标准。
     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始于十月革命后的俄国。苏维埃政府于1918年7月2日颁布了第一个集体合同的法令,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对集体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1947年2月4日苏联部长会议还曾作出关于在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决议。一直到苏联解体以前,苏联各个加盟共和国每年都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与企业共同为完成生产任务和不断改善职工工资福利等各种条件而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行政与职工的新型关系。
     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也由来已久。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严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订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已明确地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把缔结集体合同作为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集体合同制度受到了重视。1931年 l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曾就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内容、法律效力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颁布的法规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也曾作出相应的规定,如陕甘宁边区总工会于1940年曾制定《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条例》。这些法规在保证完成战时生产任务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集体合同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五十年代初期,无论在私营企业或国家企业中都强调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私营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问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8月22日,还曾公布《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劳资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原则及手续、合同的期限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在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也规定了有关这方‘面内容的条款。这些法律的发布,使当时在私营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有了法律依据。私营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对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关于在国营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东北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国以后,为了使东北地区的国营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有更大的发展,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指示》,对公营企业中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与签订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国营企业中普及集体合同制度,在吸收东北地区推广集体合同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些部和相应的工会组织联合发布发布了在各个产业系统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示,如纺织工业部和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于1953年9,目发布了《关于在国营工厂中签订集体合同的联合指示》,重工业部与中国重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于1955年发布了《关于生产厂矿签订集体合同的指示》,其他如铁道部与中国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也曾发布了有关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文件。在各个有关部门及产业工会的重视下,国营企业内的集体合同在1953年后也有了蓬勃的发展。
     1957年以后,在"左"的思潮的干扰下,我国工会的地位逐渐下降,集体合同制度随之受到不应有的忽视,以致在各企业中不再签订集体合同,这一制度逐步在我国消声匿迹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已经消失了二十余年的集体合同制度重新获得了新的生命。特别是在工会工作中澄清了过去的是非,纠正了那种把工会按照自己的职权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看作"向党闹独立"、"工团主义"的错误观点之后,工会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为了适应全国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客观形势,集体合同制度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1979年4月召开的中国工会九届二次执委扩大会议发出了倡议,呼吁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恢复集体合同制度。198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 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明确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部门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决议。"这些决定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从八十年代起,我国的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双保(共保)合同,这是近似和类似集体合同的一种制度,但同集体合同有所不同。这两种合同首先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会,双保合同则还包括党组织;其次合同的制定主旨不同,集体合同的核心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双保合同的主旨在于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确认职工的权益;再者是合同的内容不同,共保合同要规定党政工各方的权利义务,而集体合同则只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职工并不因企业的经营好坏而影响其合法权益,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双保合同则易于将企业经营的不良后果转嫁到职工身上。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双保合同目前在有的企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毕竟与集体合同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我们现在对双保(共保)合同的态度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中已经阐明了正确的方针,即"已经实行双保(共保)合同的,要依照《劳动法》,借鉴以往的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向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方向发展。"
     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实行市场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使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由于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出现了劳动关系企业化的现象。这使劳动者在处理各项权利时相对地处于弱者地位,这就决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集体合同将成为协商谈判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巩固下来,并保证贯彻实施。目前有些人对集体合同有不正确的认识,把这一制度看作"舶来品",觉得不适合中国国情,从而对签订集体合同采取消极的态度,这是不正确的。我们应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对集体合同制度树立正确的认识。
    
     二、集体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从五十年代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及近年恢复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来看,集体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
     由于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就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生活福利、职工培训、社会保险等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签订集体合同的时候,应当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创收条件,以更优惠的条件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
     (二)协调劳动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把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通过相互协商和平等谈判的方式予以解决。在企事业内部,职工和企业之间难免发生利害冲突,集体合同制度可以妥善地协调劳动关系,寻找解决冲突的途径,这将使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相互依靠、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集体合同是广大职工智慧的结晶,它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是经过民主讨论制定的。从集体合同的签订到履行,都体现了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因此集体合同是企业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必然大大增强企业职工的工作责任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会的威信
     在集体合同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各项具体标准,为了实现企业所承诺的条件,必然要求企业加强责任心,督促企业的各项负责人员都要为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努力工作。这就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改变工作作风,深入下层,不断改正与克服企业管理中的缺点。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的,这要求工会密切联系群众,在职工中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表达职工的意志和愿望,工会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能和任务,加强工会自身的工作,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工会在职工中的威信。
     (五)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为企业提供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法》,但是还有一批单项劳动法规和规章正在制定之中和尚未出台,这就使具体贯彻《劳动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无法可依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待于通过集体合同给予规定下来、因此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使企业在贯彻《劳动法》方面有了更具体的规范。
    
     三、集体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在签订集体合同中应当遵循:1.合法的原则。2.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3.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4.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5.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是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的规范,依照这些原则签订集体合同,才能有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二)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劳动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根据这一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与《工会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工会法》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当然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在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比率较少,这已引起国家的重视,要求必须重视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组建工会的工作,会组织健全了,无疑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集体合同的期限和内容。
     1.集体合同的期限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16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的第4条中也明确提出"合同期限一般以三年为宜,每年应修订必须修订的条款。"
     2.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
     1994年12月5日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提出"集体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就下列方面提出具体规范:
     (l)规定适用本企业的劳动报酬:包括在工资、奖金等的发放办法、工资形式、工资发放时间、各个岗位的劳动定额等。
     (2)规定本企业的工时制度: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加点制度、倒班办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
     (3)规定本企业的休息、休假办法:本企业有关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及相应的报酬问题的规定等。
     (4)规定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各项措施:包括安全卫生的具体规程、操作制度、工作服的发放、为改进劳动条件、卫生状况所提出的各种举措等。
     (5)规定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包括保险金各项待遇的发放办法,为改善职工住宅、生活、文化、体育、子弟学校、幼儿园、育婴室、浴室的修建和各项保健计划的实施等。
     (6)规定本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和双方在完成生产(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实现生产指标等要求。
     (7)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本企业的特点,职工所最关心的一些问题经过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重点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可以有所侧重。
     (四)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本合同即行生效。”这明确规定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为了使集体合同成为组织生产和改善企业管理的法律工具,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遵循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签订集体合同的第一步是企业行政与工会的代表在进行充分酝酿、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草拟集体合同的草案。各个企业应当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代表组成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各方面对集体合同的要求,就集体合同所应包括的内容逐项提出初步方案。
     在起草草案时,一定要有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的关系,关于劳动定额的确定必须切实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对于职工的工资福利、改善劳动条件与居住条件的措施等项目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总之,对各项规定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定的各项内容必须具体可行,避免空泛抽象。这样签订出来的集体合同才便于执行,也便于检查和追究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2.发动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的签订,应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这是能否搞好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发动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务使集体合I司能够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这种发动群众深入讨论集体合同的过程,也是发扬民主、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形式。越是在深入发动群众基础上制定出来的集体合同。越是能够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绝对不能忽视这一重要程序。
     3.签字、审查。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集体合同规定》第15条规定履行签字程序。“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履行签字程序以后,应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同时企业工会应同时报送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如有异议,应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提出审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时,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单位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均应切实履行。
     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指集体合同成立之后所具有的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是《劳动法》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根据这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中表现在:
     (一)企业在处理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时,均不得违背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国家通过《劳动法》对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做出了规定,而集体合同则根据各企业的自身条件又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成为各个企业自己处理劳动关系的准则,各个企业在解决每一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时绝对不允许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二)企业与企业全体职工应严格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集体合同的内容既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因此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企业与企业全体职工均应同心协力为实现集体合同的规定而共同努力,自觉地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双方及企业职工的共同责任。在执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要定期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找出合同未能执行的症结,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克服。
     为了维护集体合同的法律尊严和合同纪律,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其主管人员应对上级机关负纪律责任,根据情况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纪律处分;如果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属于恶意,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及刑律已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企业行政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工会与职工的物质利益时,企业行政应负担经济责任。
     工会的基层组织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应对上级工会和工会会员负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个别职工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厂规时,亦应承担纪律责任。
     严格追究违反集体合同者的责任是维护集体合同尊严的必要手段,也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力保证,但是在追究各种责任时,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才能收到巩固集体合同纪律的效果。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