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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树华/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犯罪/第199505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30 15:45  点击:6008

     一、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与一些理论观点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总的来说是正常的,是稳定的,但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不少,隐患严重,不容乐观。
     1992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年,也是我国犯罪活动猖獗的一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量158万多起,虽然与1991年的236万起相比,减少了78万件,但这种减少主要是盗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之故(1992年以前,农村盗窃立案标准为40元,城市80元即可立案。1992年则按照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确定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才能立案),实际上没有减少,应该说是增多了。因为1992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报警案件,仍然高达453万多起。我们以1992立案标准提高之后的158万多件来说,其中重大犯罪案件有45万多起,立案数与人口比例为万分之13.5。这个数字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是不高的,但与我们国家前些年相比,却有较大幅度增加。1980年,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75万起,其中重大犯罪案件5万起。由此可见,1980年到1992年,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增长了1倍多,重大犯罪案件增长了8倍多。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是161万余件,其中重大犯罪案件为53万余件。1994年第一季度,全国刑事犯罪仍然是上升趋势,据公安机关统计刑事立案总数为30余万件,与1993年同期相比上升9.2%,其中大案要案近12万件,与1993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3.1%。我们的结论是,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经济发展,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严重犯罪明显增多的局面,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的关注。党中央对此专门发了两个文件:一是1979年党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报告》的通知;一是198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江主席1994年亲自过问了犯罪问题:犯罪如此严重,犯罪分子的心态是什么值得研究;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好好研究。许多理论工作名''和实际工作者,纷纷进行了调查与研究,提出各种问题,见解颇多。有的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必然会上升,持"无法控制论";有的提出"犯罪与经济发展同步",简称"同步论";有的认为犯罪是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简称"代价论"。还有犯罪"正常论"、犯罪"永恒论",甚至说犯罪是一种"文明现象"等等。当然,也有人认为,只要大力发展生产,经济发展了犯罪自然会下降,简称"消极等待论"或称"反比论";有的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象温州等地经济发展所出现的问题,仅仅是管理和控制上的失误疏漏,简称"失误疏漏论";有的则认为我国当前的犯罪率比资本主义国家低得多,简称"自我安慰论"等等。如果我们片面地、孤立地看,上述种种观点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例证。比如,在我国可以找到"苏南模式"下的经济发展犯罪减少的例证。日本战后经济获得举世瞩目的大发展,而成年人犯罪虽然有升有降,却是下降趋势;少年犯罪虽然是增长的发展趋势,但主要的都是轻微的违法犯罪,而大案要案较少。同样,在我国不仅可以找到象"温州模式"下的经济发展犯罪急剧增加的大量例证,而且在国际范围内更可以找到美国、德国等等许多国家经济发展、治安混乱、犯罪率高,特别是恶性案件急剧增多的例证。显而易见,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正反两方面例证,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决定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率高低的标准。因此,我们绝不能只以表面现象的存在为依据而提出这样观点,或者那种理论。因为这些理论观点,都是过于武断或者简单化的。据此,治理犯罪则必然导致在打击与控制犯罪上出现不能切中要害的盲目性和无的放矢与左右摇摆的不准确性。它既不能使我们有效地抑制犯罪的增大,更会使我们发生一系列错误。我们必须搞清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犯罪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是否同市场经济必然联系在-起?犯罪是否是市场经济本身的产物?经济发展是否必然产生犯罪?它们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是犯罪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个人行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的规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就是犯罪与社会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因此,犯罪必然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和联系;犯罪是一种个人行为,它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犯罪必然同个人的生理、心理、思想道德、法制观念以及一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等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手段,是属于经济范畴的东西。它必然同其他事物或现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也不例外。因此,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说"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犯罪",或者一定要以犯罪作为付出的代价,或者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等等,我们是不能苟同的。市场经济是否产生犯罪?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理论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和研究,才能做出合乎科学的回答。为了深刻地认识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并从理论上说明这个问题,在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犯罪学理论上所说的犯罪之后,我们还必须了解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有什么特征,然后才能说明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呢?用一句话来概括,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经济手段。之所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手段或者是一种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就是因为市场经济最明显的特征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因此,市场必须有商品作为后盾。所以市场与商品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和阶段,是商品经济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一种文明成果。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成果呢?因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个阶段。在自然经济中,没有社会分工,人们进行生产是为了自己的需要,生产者之间并不发生相互交换产品的关系;而商品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生产者分别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生产者必须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虽然商品经济萌芽于原始公社制度末期,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这些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复杂,商品经济才迅速发展起来,渗透到一切社会领域,成为普遍压倒一切的生产和交换方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品经济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配置社会资源成为一种主要的经济方式,这便是市场经济。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市场经济最先在这里确立和发展起来,而且经历了一段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但是它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自然经济而是商品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虽然有其历史由来,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它已不适应现代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二:一是压抑经济的活力;二是阻碍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我国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发展和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在认识上深化的结果。也就是说,为了促进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必须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由之路。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即,市场经济不属于某一社会制度的范畴。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手段,是手段当然它既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
     那么,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如何呢?市场经济是-种经济手段,属于经济范畴,而犯罪属于一种社会现象,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密切联系性。就是市场经济对犯罪存在着极其明显的正负效应;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运行机制的建立,既有利于治理犯罪的积极一面,又有不利于犯罪控制的消极一面。因而,不能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促使犯罪增长,而事实证明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些问题刺激了犯罪率上升。因此,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正负效应关系,就不能说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不能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引发了大量犯罪。因为市场经济发展还有利于治理犯罪一面。由此可见,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的理论观点是不正确的。但是,也不能说只要经济发展了,犯罪必然获得控制。因为如果只顾发展经济,而不治理犯罪问题,那么市场经济负效应发挥作用,犯罪必然要恶性发展。至于经济发展要付出代价的"代价论",其基本观点与"同步论"、"反比论"相仿,都是认为经济发展犯罪是上升的,因而也是不对的。小平同志告诫我们,要一手抓发展经济;-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并要求"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市场经济特征与犯罪
    
     市场经济主要有五大特征。
     第一,资源配置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所谓资源配置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说,资源配置的调整和变动要依据市场价格的变比来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这就避免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按指令分配所造成的物质积压等弊端。同时,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之功更不可没。例如,鼓励、促使生产者、经营者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商)品成本,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加速发明创造等等。但是,同一切事物都有二重性一样,这种市场经济物质利益的属性,有可能诱导人们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有的甚至铤而走险,扰乱社会秩序,陷入犯罪泥坑。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英明地指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得到了证明。一些人利欲熏心,不惜冒杀头的危险,明目张胆,猖狂地实施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已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例如,1980年浙江省侵害财产的刑事犯罪只有541件,而到了1990年则达到18,595件,仅仅10年之间侵害财产的刑事犯罪增加了33倍多,而这10年正是我国市场经济逐年扩大,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10年。
     第二,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所谓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指企业具有商品生产经营的一切权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种独立性(自主性)、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企业自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客观上也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大发展;另一方面,这种独立性大大弱化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固有的政府管理和监督。那些利欲熏心的人,就有可能利用疏于管理、监控之机大发不义之财,诸如贪污、盗窃、偷税以及贿赂等犯罪将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制作伪劣产品、假冒商标等等案件,比比皆是,触目惊心。据统计,1992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冒商标案1911件,比1991年同期的574件上长了232.9%。可见,不正当竞争犯罪案件上升得是何等之快。
     第三,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平等性。所谓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平等性,是指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也就是说,从事市场交易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但是,这种"平等"却有不平等的一面,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常见的"大鱼吃小鱼"现象,就是"平等"之中的"不平等",大企业、大财团可以人为地控制或哄抬物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导致小企业破产倒闭。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不正当竞争会不会发生呢?事实证明,在局部范围内早已出现。1993年南京爆发的空调大战,就是例证之一。小公司在竞争中为了出售空调,频频降价,大商场则联合反击。这场空调大战,被人们戏称为"小舢板"赚头最大,"联合舰队"获利亦丰,而省外销售商却一台空调也未卖出,损失惨重。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第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所谓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是指企业之间的竞争,具体表现为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等等,也表现为企业内部之间的竞争以及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买卖双方之间的竞争等等。这种竞争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具有客观无情性--生物进化式的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竞争都意昧着失败和成功,即一部分人的成功,是以另一部分人的失败为前提、为依存条件的。也就是说,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能通过竞争得到发展;相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不仅得不到发展,甚至还会破产。这样就出现破产者、失业者等一系列问题。在中国现阶段.不少企业主并不懂得竞争的严酷性,更缺乏成功与失败两种准备,心理素质比较差,经不起竞争失败的考验,甚至抱怨对方,产生暴力"泄愤"的案件。例如,有的企业主竞争失败后,放火焚烧了对方厂房、民宅。有的杀死竞争对手后自杀等等。在竞争中有的企业破产、倒闭,造成大批失业者。这些失业者在谋生无望的情况下,则可能发生行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第五,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所谓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指市场向所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交易者开放,向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开放,向外地开放,向国外开放,它打破了原先存在的各种人为的分割和封锁.世界似乎成为同一世界。这无疑将促进生产极大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但是,这种市场经济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不仅国内人员大流动,而且物资也大交换。积极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消极一面,人员大流动,难免犯罪分子混迹其中,各地外来人员犯罪急剧增加,就是明显例证。而且国门洞开,难以保证只进健康的、优秀的东西,不进腐朽、没落的东西。事实证明,国际黑社会人员和罪犯的潜入,国外犯罪工具和手段的渗透,西方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袭等等,无不表明实行市场经济后具有的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
     我们承认市场经济的双重性,同时又坚定不移地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带来的是经济的繁荣、生产的迅速发展。从近期看,经济发展才可能缓解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长期困扰的物质条件差和经费不足的突出矛盾,才能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务投入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去。从长远看,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原因的犯罪问题,从而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由此可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具有根本性、关键性的改革举措,它必将对治理犯罪带来极其深远的积极效应。如果我们认识不到市场经济本身的负效应,如果我们不能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抑制市场经济的负效应,那么资本主义商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等泛滥成灾,资本主义那种"经济发展、治安混乱、犯罪猖獗"的悲剧也可能在中国重演。
     市场经济对犯罪带来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不承认这一客观存在,不主动深入研究这一客观存在,必将处于被动的地位。同时,还必须看到,市场经济毕竟是一种经济手段,它与犯罪的联系,有些属于直接联系,有些并不是直接联系,而是通过中介因素起作用,对此,我们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综合病症,它不仅与经济体制有关,还与政治体制、文化教育体制、意识形态以及治安管理和治理犯罪的战略、方针以及我们的工作好坏等各种因素都有密切关系,它还与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和世界观密切相关。显然,只从市场经济或经济发展一个角度来考虑犯罪问题,忽视其他因素的作用,或者在考虑市场经济与犯罪联系时,忽视了相关因素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等等,都是片面的,更不能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犯罪学者所提出的"犯罪永恒论"、"犯罪正常论"等等理论观点,用以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问题。
     总之,通过以上对市场经济正负效应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尤其是初级阶段,犯罪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二:一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并存、交替与转轨时期,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法律等等各方面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市场经济不仅显露出许多优越性,同时也不断产生种种诱发犯罪的新因素与条件,因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发展,社会必将会出现更多的矛盾与碰撞,犯罪必然增多;二是因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管理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负效应是次要的、有限度的,但它却可能马上表现出来,而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正效应虽是根本性、决定性的,但它却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所以形成一定时期内的治安问题比较多和犯罪率上升的局面。
    
     四、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诱发犯罪因素和条件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犯罪得以产生的经济与思想根源并未完全消除,并且还存在着一些导致犯罪的消极因素和诱发犯罪的各种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犯罪将会出现不断严重化的趋势。
     (一)当前我国存在着产生犯罪的经济与思想根源。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毕竟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私有经济存在。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但私有制的存在,则是我国犯罪存在的经济根源。因为私有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无偿地占有雇工们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是私有经济主要发财致富的源泉。目前,私有企业雇工数已从几人、几十人到数万人,一方面它们为活跃市场增加国家税收,解决劳动力就业,增强国力和提高一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私有经济的存在,就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些私有观念则成为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在适宜的外部条件的作用下,它就会转化为具体行为,出现某种犯罪。例如,为了牟取暴利,可能伪造、假冒、以次充优、以假充真;为了追求个人享乐,可能贪污、盗窃、抢劫、杀人等。因此,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是犯罪赖以存在的思想根源。
     由于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主体众多,都是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单位,而这些独立的经济单位,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这就可能引起这些经济单位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比如,过去国有企业很少发生偷税和走私犯罪,而这几年国有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偷税和走私有很大发展,据统计,国有企业的偷税面高达50%以上,国有企业的大宗走私活动也屡见不鲜,至于各种私营企业的偷税面高达80%以上。各种私营企业的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经济诈骗、假冒商标、窃取经济、技术情报等。在农村,则表现为争夺土地、山林、矿藏、水源、风景资源的纠纷大量增加,有些地方还动用枪支、炸药等搞大规模械斗、放火、爆炸等犯罪,也屡见不鲜。经营单位内部因利益矛盾引起的犯罪,主要发生在承包人、雇主和职工之间。从承包人、雇主方面看,主要有虐待、侮辱、非法搜查、强奸女职工等;从职工方面看,主要有杀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等报复承包人和雇主的犯罪。至于各种为追求多额利润,在经营中以非法手段牟取更大利润更为猖獗,前面已有论述,不再一一列举。
     (二)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悬殊和心理失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同时并存的。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分配制度拉开了收入档次,刺激和调动了绝大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强烈冲击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明显地取得了经济与社会效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是,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现象;一是贫富差距加大。从空间看,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内地与沿海之间,单位之间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从人与人之间看,这行业与那行业的人员之间,此单位与彼单位人员之间,本地区与外地区人员之间收入多寡不一。其中特别是历来被视为热门的企业,如国营企业职工、教师、干部等收入一下子下降为一直被视为三教九流的个体户之下,甚至工资收入不及他们的一个零头。就以"三资"企业职工的月收入而论。少则六、七百元,多则上千元乃致数千元,而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有的关停并转,职工失业或隐形失业,基本生活费都难以保证。如此分配不公,必然造成贫富差距加大,其中极少数人已成为百万甚至亿万富翁,同大多数人形成鲜明对照。二是心理失衡。上述分配制度上的差别,必然会使一些人的心理产生不平衡。一些经济上成功的"暴发户",将其所占有的大量物质作为寻欢取乐的资本。当现有的文化活动满足不了其剧增的精神欲望,而其低下的文化水平又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进行高雅娱乐的情况下,各种丑恶现象便悄悄滋长起来,因而嫖娼、赌博、重婚等各种淫秽活动和封建迷信在备种经济发达区域惊人的蔓延,绝非偶然。"暴发户"惊人的高收入以及及豪华的生活方式又起了极其诱惑示范的反效应。低收入者怨气增多,对"暴发户"嫉妒得无可奈何时愤怒,对单位组织甚至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是可以想象的。在心理失衡队伍中,法制观念、自制力弱的,尤其是那些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之辈,既不愿吃苦耐劳,又见人发财眼红,只好充当"梁上君子"偷盗扒窃,甚至拦路抢劫,杀人等等。
     这种心理上不平衡反映在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和干部身上,一旦达到一定程度而客观上又具备了条件时,受盲目攀比和高消费重压所驱使的,便会走上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犯罪道路。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致使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特别是社会约束机制滞后,社会控制失调,为犯罪的产生和增长提供了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新中国建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管理机制乃至整个上层建筑都与之不相适应。比如我们原先已经颁布的法律,将作修改或废除,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却由于少有经验而不能及时予以颁布;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也是如此。因此。必然出现约束机制滞后,社会控制失调和管理秩序的混乱,为犯罪造成了实现环境和条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孕育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互相发生作用,它既有必不可少的磨擦,又使经济运行机制不可避免出现阶段性的空隙和漏洞,最容易产生混乱(包括犯罪),比如价格双轨制,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每年商品的差价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就为那些掌握商品调拨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机会,也自然成为一些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之一,贪污贿赂案件屡禁不绝,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中最为直观的现象之一就是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全国流动人口,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达7000万之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日人口流动量达300万人次上下。这就是我国的十多年来日益发展的"民工潮"现象。这种以农民、社会闲杂人员为主体的流动,最终大多进入大中城市,使原有社会格局和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中国这个经济落后,解放后又成为世界仅有的实行城市集镇与农村户籍有不可逾越鸿沟的大国里,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大流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一是使计划经济体制下严格限制人口流动所建立起来的以常住人口为中心的城市治安管理体制运转艰难,出现严重失控现象。尽管各地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打工等等作了一些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房东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我行我素,而对这些企业、房东的不执行有关规章的处罚无具体规定,更无执行保障,因而对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着严重失控现象。二是城市人口剧增,带来一系列不适应"病症"。诸如住房、教育、卫生、交通、供应、环境等社会问题,特别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社会保障,成为流浪人员,他们中的少数人可能会偷盗、抢劫、诈骗、卖淫而堕入犯罪深渊。所有这些都说明社会约束机制滞后。社会控制失调,在客观上就为增加犯罪造成了机会和可能性。
     (四)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且对犯罪的增加造成了直接影响。上述在新旧两种经济体制并存、交替和转轨时期所出现的一些空隙和漏洞,也为那些掌握这种那种权力的公务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
     当前我国进行的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调整生产关系中这些不合理的成份,堵塞漏洞,促进生产力的更大发展。但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国家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阻碍着经济发展;更严重的是腐败现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改革开放,实行经济搞活过程中,腐败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国家开放的政策要搞活流通,就出现了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官商不分,扰乱市场;国家实行对外开放,一些地方和单位不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而是进口豪华轿车,进口被淘汰设备和劣质商品,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却中饱了私囊,或借口"考察"、"洽谈",搞公费出国观光旅游等等;国家适当扩大地方自主权,有的地方就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国家要搞活经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一些人就收受"回扣",甚至索贿受贿,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等等。这些腐败现象,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对犯罪的增加造成了重要影响。许多犯罪分子正是怀着对社会不满和报复心理走上犯罪道路的。所谓"有权合法捞,无权无法捞","干部大吃大喝,百姓小偷小摸",所谓"质量万里行,环保世纪行,反腐倡廉未见行",因而有人说:"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在于党和政府自身的廉洁和对社会的强有力管理"。这些舆论、民谚,反映了社会心态,不可等闲视之。
     总而言之,在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存在产生犯罪的经济基础,也存在产生犯罪的思想根源,既存在导致犯罪的各种原因,也存在有利于犯罪产生的各种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犯罪的总趋势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发展变化,也将随着我国犯罪因素和条件的消失而消失。预测我国的犯罪发展趋势,大致如下: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确立和逐步正常化、法制化和完善化的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总水平比较低,这时犯罪会出现相对增长和严重化的趋势。
     第二,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正常发展和正常运行轨道时,法制化、制度化相对比较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和素质已大大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总水平已经相对提高,这时犯罪会出现相对稳定和相对减少的趋势。
     第三,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高度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强大,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也会相应提高,这时犯罪将会大大减少,某些现存的犯罪现象也将会逐步消失。传统的犯罪虽仍将继续存在,但其范围将大大缩小,频率将大大降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会越来越有限。
     但是,在目前条件下,犯罪的相对增长和严重化趋势难以避免。这是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人们现有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教育水平决定的。我们说"犯罪"难以避免,并不等于犯罪不能遏制,对犯罪束手无策或无能为力,只要我们措施有力,把这种犯罪趋势控制在一定水平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五、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治理犯罪的对策
    
     在我们搞清楚了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之后,对我国治理犯罪的对策,总起来说,应该是紧紧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自觉地、有计划地不断增大市场经济体制的正效应,不断地减少市场经济体制的负效应,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的增长,并最终达到大幅度减少犯罪的目的。同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不同,他们是经济发展,治安混乱,犯罪猖獗,人们没有安全感,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则是在实现了"共同富裕"的同时,实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安全与理想境界,为此,在我国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以便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
     第一,加强犯罪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和发展规划,同步实施。首先,到实际中去,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现状,正确认识犯罪活动特点、规律、成因、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势必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变革,其影响的深度与广度是以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无法比拟的。这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必将对犯罪发生作用,影响犯罪的构成及其发展趋势。客观现实要求我们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要想跟上时代步伐,必须及时地把犯罪的理论研究工作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历史背景中去,实现研究的历史性转变,从而推动预防和治理犯罪工作的转变。为了实现这-转变,我们必须改变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的传统思想方法的束缚与脱离实际的研究,改变走马观花、浮光掠影式的调查方式,坚持到实际中去,到预防与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找出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的犯罪变化与发展的特点,原因与规律,为建立新的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预防与治理犯罪提供充分科学的依据。其次,密切犯罪研究与决策机关的衔接。为了及时将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为社会现实效益,必须克服理论研究与决策脱节的现象,将犯罪理论研究列入决策程序,帮助决策行为的科学性、针对性。再次,必须将预防和治理犯罪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以及对策纳入国家经济和发展规划之中,并与之同步实施。如果只顾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不加强预防与治理犯罪,就有可能导致犯罪增多,造成社会治安秩序混乱,使国家付出巨大代价,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注重从宏观上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化建设,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为此,首先要以经济法规为中心,对市场经济中的各个环节,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均要制订科学、严密、可操作的法规,用以完善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建设。其次,对于现有的法规,要不断地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除的废除,特别是原有的刑事法律,要进行大量地修改、增补与删除,以强化刑事法律的功能,注重对国家经济制度及运用的保护。再次,严格守法和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杜绝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钱代罚、地方保护主义等。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完善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工作体系。首先,要重视振兴基层党政组织的雄风,加强乡村、街道党支部和政权的建设,整顿治保、调解等等组织机构。其次,加强公安派出所的建设,使之密切联系群众,发现治安积极分子,加强发动、组织和指导,落实政策荣誉和经济报酬,以便在管辖区内建立起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工作体系,从而消除诱发犯罪因素,控制住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四,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社会防卫机制。对犯罪控制,严打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仅靠打击一个方面是不够的,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犯罪辩证统-关系。因此,在加强打击的同时,必须加强全社会的预防犯罪工作。首先,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与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领导责任制"的方针,推进治安管理责任制,促使各企业单位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积极消除不安定和不安全因素,预防、减少和遏制各种犯罪活动,堵塞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各种空隙,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认真落实。其次,认真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途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偿与义务相结合,以有偿为主"的群众性治安组织体系,大力兴办保安服务公司,专职联防队等等。再次,严格对特种行业的管理。重点是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加强对旅馆业、文化市场和舞厅、卡拉OK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决查禁赌博、吸毒、淫秽物品和卖淫膘娼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合法,限制非法,取缔违法,打击犯罪。最后,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预防犯罪。诸如汽车防盗装置,手提无线报警器,银行抢劫报警系统,以及家庭各种专门防盗设备等等。在注重技术预防的同时,还要最广泛地发动群众参与,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筑成围剿犯罪活动的长城。
     第五,重视教育和文化事业,大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使全社会成员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上有所遵循。提高广大人民的素质,既是富民强国的战略方针,又是预防犯罪的最根本措施。大量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多少,严重与否,与人的素质,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的好与坏,存在着直接关系。
     第六,优化社会环境,特别要注重青少年微观环境--家庭、学校、工作单位以及居住社区环境的治理与建设。
     第七,搞好劳改劳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并要做好有可能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多年来,我国劳改劳教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劳改劳教部门积极改革,大胆探索,创造了把全国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建立起国家专政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教育改造罪犯的新体制、以及劳改工作的"三个延伸"等等。这些新的举措,对提高改造质量,把劳改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有用之材,减少重新犯罪,起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还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将其上升为理论,用以指导劳改劳教工作。与此同时,还要重点抓好有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劳改劳教回归社会人员以及城市闲散人员中不安定群体的思想、行为的引导和帮教工作,以便把犯罪和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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