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刑法思想又在社会主义法制论述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对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邓小平刑法思想内容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法、刑事法律本体与刑事司法诸方面,但是核心内容还是围绕刑法的犯罪与刑罚等问题展开的。本文就一些主要问题作宏观的研究与论述。
一
当前我国的犯罪状况怎样?如何进行实事求是的估计,关系到整个同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也关系到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的问题,特别是关系社会的稳定与改革开放四化建设大业的问题。事实证明,对犯罪状况的估计脱离实际或高或低,都会像过去对阶级斗争状况的估计一样产生阶级斗争扩大化或阶级斗争熄灭论两种恶果。
邓小平同志实事求是地估计了我国当前的犯罪状况,他说:"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1)他还指出:"现在我们看到的问题已经不少,经济犯罪很严重,好多案子又处理不下去。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文化领域,都有严重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2)大量的事实说明犯罪现象是客观的长期存在的,不是人们的主观臆造,这种犯罪现象还是复杂多样的,即有反革命犯罪、经济犯罪与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邓小平同志还指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了",在-定范围内"还会有阶级斗争"。"这两方面都是客观事实。"(3)我们"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4)"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当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缩小或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5)邓小平同志在这里说明了犯罪与阶级斗争客观存在不容否认,否认了就要犯严重错误。在生活中应着重防止否认阶级斗争存在的倾向,也就是阶级斗争熄灭论的影响,以排除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干扰,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应当指出的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同反革命犯罪和刑事犯罪作斗争"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斗争"的说法,解决了一个长期急论而又悬而未决的问题,好阶级斗争与犯罪的关系。过去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对阶级斗争与犯罪的关系有过争论,有的主张阶级斗争与犯罪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犯罪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有的主张阶级斗争与犯罪是两个范畴,在罪犯中不能划分阶级。也就不能谈阶级斗争;有的主张有的犯罪如反革命罪、严重刑事犯罪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有的刑事犯罪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有的犯罪如过失犯罪或轻微故意犯罪不反映阶级斗争,只是先进与落后的矛盾或正确与错误的矛盾形成的。我们认为最后一种主张是有道理的。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既否定了犯罪与阶级斗争完全无关的主张,又纠正了阶级斗争与犯罪完全相等的主张。我们国家存在的"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同反革命犯罪、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换句话说,这三种犯罪才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我们一贯坚持把这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所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6)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与犯罪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应当缩小与夸大,但是犯罪的状况与趋势怎样?是严峻的趋势还是缓和的趋势,也要作出恰当的分析与估计,邓小平同志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论述。他说:"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公开发表,反动传单的散发,政治谣言的传播,''四人帮''残余势力的活动,杀人放火、制造爆炸、抢劫偷窃、强奸轮奸等各种恶性案件的发生,走私漏税、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犯罪活动的滋长泛滥,泄露和出卖国家机密,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抬高物价、扰乱市场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不断出现,对这一切现象,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7)以经济犯罪为例,他说:"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的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的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都不止是什么''万字号''"(8)。经过十几年的"严打"斗争,各地形势发展虽不平衡,但总的看来形势还是严峻的,严重刑事犯罪与严重经济犯罪仍严重地威胁和危害着社会的稳定、改革与发展,因此,斗争仍在继续。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打击犯罪的迫切性、重要性。打击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关系到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关系到维护社会安定,进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与国家的盛衰兴亡,绝不能等闲视之。
二
正确区分与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社会矛盾,是革命与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首要问题。毛泽东在1927年《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就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9)在1949年《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一文中指出:"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住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10)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系统地深刻地论述了两类矛盾的学说,他指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11)"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12)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不同。解决敌我矛盾是用专政的方法,"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13)对人民内部矛盾来说则与此相反,是采用民主的方法即说服的方法,但是,"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有关部门需要发布各种适当的强制性的命令,这些是作为用说服教育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辅助手段,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有原则区别。
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作出了创造性的发展,对于治理国家的决策以及同各种犯罪作斗争均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国家稳固的重要条件是由于我们分清了敌我,始终将专政的锋芒对准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靠群众开展了多次镇压反革命和肃清反革命的运动,贯彻对敌狠,对内和的原则,同时在政策上规定必须分清敌我,错了就要平反。
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故意歪曲毛泽东同志的两类矛盾学说,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将许多革命干部与群众打成反革命犯罪以及刑事犯罪。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拔乱反正,平反了冤假错案,恢复并继续坚持贯彻执行严格区分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政策。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决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决不允许损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贯彻严格区分与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方针政策,在1980年1月16日《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讲话中指出:"毛泽东同志多年提倡的正确区别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也得到了认真的正确的实行。"(14)在同反革命分子、严重犯罪分子斗争中,"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15)破坏安定团结的各种情况,"按性质来说,一种是敌我矛盾,一种是阶级斗争在人民内部的不同程度上的反映。"(16)"在当前条件下,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17)邓小平同志把毛泽东两类矛盾学说运用于刑法领域,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违法犯罪问题指明了方向。
我国在制定刑法典时,虽然在文字上没有写上必须严格区分与处理两类矛盾,但是刑法第一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为刑法制定和贯彻实施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在毛泽东思想中就包括了两类矛盾的思想。我国刑法典也确实在内容中体现了区分两类矛盾的思想,例如,我国刑法的打击锋芒集中指向反革命与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大贪污犯、大盗窃犯、大走私犯等严重的刑事犯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于人民内部的犯罪虽然也要严肃对待,但对那些情节轻微的危害行为像少量偷窃、一般性的赌博、轻微流氓行为、吸毒行为、卖淫行为、后果不严重的过失行为等等,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也规定了比较低的法定刑,在一定条件下还可适用缓刑,罪行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还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总的体现了对敌狠对内和的原则精神,而这个立法精神在贯彻实施刑法时提要明确的,以便做到心中有数,在处理具体案件定罪与量刑时加以注意。当然,不是要求对每个具体案件认定犯罪性质时要区分两类矛盾,在判决书上写明矛盾性质,因为两类矛盾学说作为指导思想已体现在严格贯彻执行刑法之中。有的同志认为在贯彻实施刑法中再谈区分两类矛盾问题,会重蹈文化大革命中的混淆两类矛盾的复辙,有的同志认为,区分两类矛盾是"法外之法",是违法的,有的同志认为区分两类矛盾是"画蛇添足",多此-举,等等。我们认为这些认识均是可以商榷的。前面已述,文化大革命中混淆两类矛盾造成大批冤假错案,正是没有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或故意混淆两类矛盾的结果。区分两类矛盾也并非"法外之法",更不是违法的,因为区分两类矛盾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思想已为刑法第一条规定为指针就是法中之意,是合法的。区分两类矛盾也不是多此-举,我们认为是必要的,因为作为刑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如果不理解不掌握就不会正确地贯彻实行刑法。显然以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的思想指导定罪量刑是不会多此-举,也不会造成额外负担,完全可以结合进行。我们应把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作为刑法的精神和重要的刑事政策与策略,加以坚持贯彻,以便使它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发挥更大作用,体现我国刑法的特色,毛泽东同志还指出:"总题目是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和正确地处理敌我矛盾。"(18)"怎样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门科学,值得好好研究。"(19),我们应当谦虚地实事求是地努力研究这门科学,任何轻视以致否定两类矛盾研究的认识与主张都是不妥的。
三
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认定犯罪?是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必须解决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按照法律,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严肃处理。"(20)"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活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21)"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2)而同犯罪作斗争必须适用的法律就是刑法,如何认定犯罪也必须根据刑法,从总的谈,刑法就是正确认定犯罪的标准,因为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要件。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违犯刑法的分子……应当法办"(23)"触犯刑律,那就要办罪"(24)。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把触犯刑律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作为同意语加以表述。例如他曾在1985年两次指出:"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不严肃处理是不行的。"(25)"我们依法处理过几个人,他们的问题实际是搞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1986年1月指出:"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26)1986年12月在同一文章中三次指出:"如果破坏社会秩序,触犯刑律,就必须坚决处理";"前几年,我们不是对那几个搞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入依法处理了吗?"(27)"对为首闹事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28);1989年2月指出:"不能责怪参加绝食、游行、签名的人,只追究用心不良,触犯刑律的带头人。"(28)
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应该予以法办的行为。"触犯刑律"主要是揭露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生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这是中外法学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流行的表述,也是一种通俗易懂的容易为群众接受的说法。但是为什么该种行为是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呢?这就需要揭露犯罪的实质特征,也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虽然没有直接表述,但是他在指出打击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犯罪的危害性中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例如,他在1980年指出:"现在还有不安定的因素。''四人帮''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残余还存在。……还有各种流氓集团,刑事犯罪分子。还有同外国势力和台湾特务机关联系进行地下活动的反革命分子。还有公然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所谓''民主派'',以及那些别有用心的人。"(30)"现在有些青年,有些干部子女,甚至有些干部本人,为了出国,为了搞钱,违法乱纪,走私受贿,投机倒把。不惜丧失人格、丧失国格,丧失民族自尊心,这是非常可耻的。……在国内经济工作中,歪曲现行经济政策,利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而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也必须严重警惕,坚决斗争。"(31)同年12月与1982年4月都先后指出刑事犯罪的严重发展情况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滋长泛滥,严重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党、政、军的肌体与信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和瓦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与社会环境。"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得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32)这场斗争的成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33)可见,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损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为,与毛泽东同志指出的犯罪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触犯刑律的行为的观点是一致的。
这里有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邓小平同志指出判断姓"社"还是姓"资"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34)党的十四大文件,已规定作为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的标准,因此,有的同志提出这个标准也是指导、检验和判断我们的刑事司法中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对这种认识应该怎样理解?我认为邓小平同志指出的这个标准是一个政治标准,可以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当然也包括刑事审判工作,对于认识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以及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都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这个政治标准又不能代替法律标准,在认定犯罪时不能随便套用这个标准,因为,犯罪行为是不利于或是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不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不利于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的,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有三个"不利于"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认定犯罪的标准仍然是国家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只是在理解与运用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时要以上述政治标准作指导,要增加这个新的含义。
在认定犯罪时,除了以触犯刑律作标志,从而要坚持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为标准外,邓小平同志还指出要坚持毛泽东同志一贯强调的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1979年3月他曾指出:必须"把受蒙蔽的群众(其中许多是天真的青年)同这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分离开来,要按照法律,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严肃的处理。"(35)1980年8月又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解决群众思想问题和具体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问题,同革命时期对反革命分子的打击和反动制度的破坏,本来是原则上根本不同的两回事。"(36)我们绝对不能加以混淆。邓小平同志还指出,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封建主义遗毒的表现进行具体的准确的如实的分析时,要划清以下界限:"首先,要划清社会主义同封建主义的界限,……。其次,也要划清文化遗产中民主性精华同封建性糟粕的界限。还要划清封建主义遗毒同我们工作中由于缺乏经验而产生的某些不科学的方法、不健全的制度的界限。"(37)划清这些界限虽不是直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关,都涉及到党与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同犯罪作斗争。
四
对于如何处理犯罪与适用刑罚,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许多重要原则主张,我们必须正确地加以理解、阐释和贯彻实施,因为这些原则主张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的概括,无不闪耀着毛泽东思想的光辉,是毛泽东刑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一)处理犯罪要依法不能"依言",要贯彻罪刑法定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按照法律,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严肃处理。"(38),"以法律为准绳"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咽,这就是说处理犯罪要依照刑法,贯彻罪刑法定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这种犯罪应处以何种刑罚,国家刑事立法应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了刑法以后,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完全体现了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必须反对"以言代法",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40)这是历史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在我们国家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实行法治,摒弃人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当然,也才能搞好同犯罪的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处理犯罪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应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反对一律教育或单纯惩办,以惩办少数,教育多数作为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41)"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42)"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43)前-种"教育"主要是指适用刑罚以外的教育,如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等.后一种"教育"是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所起的特殊教育作用与对社会上-般群众的教育作用不同。前者包括对少数可能犯罪的人的一般预防教育与对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觉悟的教育。对于那些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采取一般教育,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精神,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应采取刑罚惩罚的方法予以强制教育,才能促使其改恶从善重做新人。对于犯罪分子不能采取一律教育的办法解决,那样不会有好效果,特别是对那些严重犯罪采取-般教育而不采取刑罚强制教育办法,则会放纵犯罪。但是,对罪犯的刑罚又不是单纯惩罚,而是为了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这是社会主义刑罚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刑罚的本质区别。
(三)对罪犯适用刑罚惩罚时,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严重犯罪适用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但不是对所有犯罪一律盲目长判。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分别情况,严肃对待。"(44)"要分别是非轻重,……手段还要是多种的,以体现我们的政策。""要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45)。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主要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主要精神就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有时从严有时从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在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时可以强调从严方面,也可以强调从宽方面。1980年以来由于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犯罪活动比较嚣张,因而强调从严处理方面是正确的,但这不等于一律从重从严不区别对待。这可以从以下三点来论证:第一,邓小平同志在《目前形势和任务》一文中提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犯罪的同时,又指出要"分别情况,严肃对待;"第二,邓小平同志在指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的犯罪字头前均冠以"严重"二宇;第三,邓小平同志指出:"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46)显然,邓小平同志对犯罪处理的主导思想,仍然是毛泽东的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法思想,即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那种认为邓小平刑法思想对所有犯罪只是"严办""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犯罪"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四)在适用刑法时要贯彻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反对特权。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7),"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道遥法外。""二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48)要做到平等适用法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打破权钱交易的影响,反对徇私枉法与贪赃枉法,健全各种法律监督机制,搞好廉政建设。在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反对特权问题上要注意抓高于子女的违法犯罪处理。邓小平同志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49)
(五)对罪犯判处刑罚,不是单纯监禁,而是通过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是我国的执行刑罚制度同一切剥削阶级行刑制度的根本区别。毛泽东的刑法思想的一个特色是把罪犯过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改造成为新人,把改造罪犯作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与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的一个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也继承了毛泽东的这个刑法思想,他指出:"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50)。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管理、劳动、教育三大手段改造罪犯,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给出路的政策,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成功地改造了日本战犯、末代皇帝和五大批刑事罪犯,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发扬监狱法所总结的有效的传统经验与新鲜经验,坚持毛泽东、邓小平的改造罪犯的思想,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与人权观念,把罪犯的改造工作做好。
五
为了有针对性地更加有成效地开展同犯罪作斗争,邓小平同志分析了我国犯罪产生的原因,然后针对犯罪原因提出了犯罪对策,这是他的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犯罪情况,"有的属于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有的属于林彪、''四人帮''残余势力的反扑,有的属于唯恐天下不乱者的破坏,有的属于剥削阶级残余分子的故态复萌,有的是由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思想作风的严重腐蚀。"(51)"还有同外国势力和台湾特务机关联系进行地下活动的反革命分子。还有公然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领导的所谓''民主派'',以及那些别有用心的人。"(52)"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随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出现了丑恶的现象"(53)邓小平同志还指出:"目前社会上的种种消极现象、歪风邪气、犯罪行为,以及一些人反社会主义的敌对活动,它们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当然不能都归咎于思想战线的混乱。但是,确实不能低估思想战线混乱造成的影响。"(54)"这种现象有它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十年动乱的后遗症,同时也是由于外来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55)我国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比例,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56)从邓小平同志对犯罪原因分析,我们归纳起来不外是以下几方面:第一,国外敌对势力的颠覆破坏如派遣间谍进行搜集、窃取情报与策反活动以及"和平演变",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与生活方式影响;第二,国内敌对势力的破坏,包括台湾敌对势力和大陆上的剥削阶级残余与"四人帮"残余进行的破坏;第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遗毒的影响,包括新旧社会渣滓的影响,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第四,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法制观念缺乏与文化素质低下等。
针对以上犯罪产生的原因,邓小平同志主张的犯罪对策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所谓"打"就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的方针。关于打击犯罪,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论述,如1980年1月他指出:"对于这样一些活动,现在应该从重处理,不是从轻,乱的太不象话了,国家不管是不行的。"(57)同年12月指出:"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和刑事犯罪活动。"在当前条件下,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59)1982年4月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60)同年9月指出;"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61)1983年7月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62)一直到他1992年1月南巡讲话继续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63)
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邓小平同志还指出要加强预防犯罪的工作。"打"只是治标的,要标本兼治,抓治本的工作。例如他指出:"要坚决打击和制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64)"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也必须继续加强。"(65)如何搞好预防犯罪?如何抓根本?邓小平指出了明确的措施,他在1980年1月说:"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秩序有秩序地前进。"(66)在1984年10月他又指出:"我们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当然我们还要做教育工作,人的工作,那是永远不能少的,但经济发展是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工作就好做了。(67)
从邓小平同志上述对犯罪的治本措施论述,我们认为发展经济、发展教育与完备法制均是治本措施,但发展经济、翻两番或者说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是第一位的基础性质的治本措施,其他发展教育、完备法制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第二位的治本措施。这是由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决定的,因为犯罪的产生与变化是受社会的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决定的。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毛泽东同志分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是邓小平同志分析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68)上述犯罪产生的原因除了国外敌对势力的破坏与国外资产阶级思想与生活方式影响以外,国内的犯罪原因不外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础与上层建筑两方面矛盾的因素形成的,一方面由于生产力落后,经营管理不善;另一方面由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遗毒影响、法制不完备,思想、文化教育工作不强等因素作用,使之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发生犯罪。正如彭真同志讲的:经济犯罪长期存在和猖狂的原因:一是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二是经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三是林彪"四人帮"余毒未消,党风不正,社会道德风尚不好。(69)针对上述两方面因索,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发展社会生产力,搞好物质文明建设,提高综合国力与人民的生活水平,以消除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同时要改革不适应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文化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还要完备法制,例如他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70)"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恶劣行为。"(71)这一方面总起来说是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两方面都搞好了,犯罪现象就会减少。邓小平同志1984年10月谈到他到苏州视察了解的情况,说苏州地区工农业生产发展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变化,违法犯罪行为也大大减少(72)。
在邓小平同志的犯罪对策思想指导下,党中央逐步确定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这一方针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各级党委的统-领导下,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有效地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积极地消除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即实现打防并举,标志兼治,逐步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理论与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是卓有成效的,我们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从认识上、制度上和措施上认真落实,按中央指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形成一个群防群治的局面,那时必然有显著的效果。
注:(1)(2)(3)(4)(5)(6)(7)(8)(20)(21)(30)(31)(35)(36)(37)(38)(39)(40)(42)(43)(44)(47)(48)(51)(52)(53)(57)(58)(59)(60)(61)(64)(66)(68)(69)(70)(71)《邓小平文选》第155、364、217、168、331、
329、357、161、330~331、216、398、296、295、136、217、219、292、339、216、345、218、332、
333、359、372、378、168、163~164页。(9)(10)《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3页,第1444~1445页。(11)(12)(13)(14)(15)(16)(17)(18)(19)(23)(24)《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4、365、366、208、217、
329、333、161、457、357、396、438页。(22)(25)(26)(27)(29)(28)(34)(41)(45)(46)(50)(53)(54)(56)(62)(63)(65)(67)(72)《邓小平文选》
第3卷,第314、123、124、152、195、327、372、156、314、34、379、44~45、163、145、89页。(23)(3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69)《彭真文选》第426~4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