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吴春华:世纪末的自由主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6-29 19:54  点击:4638


自由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走到了20世纪的尽头。作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虽然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几经调整和改变,但坚持个人主义,维护资本主义秩序始终是其主旨。现代自由主义在20世纪的历程中虽然经历过曲折和反复,但这一思想由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和产生的深刻影响,依然成为大多数西方国家制定国策和统治方略的理论基础。


对世纪末自由主义的考察,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思考自由主义的演变,而且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21世纪自由主义的发展趋势。


  


一、 世纪末自由主义的主题


    


    自由主义在20世纪的发展,已使它成为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思潮、西方社会中存在的最重要的政治观念。从20世纪以前的传统自由主义到20世纪以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个人自由的发展,始终是这一思潮关注的主题。


    20世纪的前70年,现代自由主义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自由,主张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相协调,把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相统一。自由主义者在不少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诸如:社会是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个人自由的发展都不能与社会发展相悖;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会为个人自由的完善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自由主义者应从共同的道德善出发,为国家作奉献,对其他社会成员承担必要的义务。


    为此,现代自由主义主张扩大国家的职能与作用,希望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更多的干预,为个人自由的发展扫除障碍。因此,建设一个良好的福利国家,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丰富权利的内容,倡导更广泛的社会合作,寻求一种介于革命与保守之间的折衷方式实施社会改良,都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要求与愿望。


    世纪末的自由主义,基本继承了百年来所形成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少创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所思所为,更多的是顺应国家的社会经济变化,对以往的理论进行讨论和阐释,求得自由主义的不断发展。


    世纪末的自由主义在坚持现代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上没有任何变化,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始终如一。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在于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选择,特别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这种选择。自由主义者是政治权利论者,他们把个人权利视为生命,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充分地、自由地实现个人价值,社会的价值和公共的利益才能获得足够的保证。自由主义把个人作为观察、分析、判断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出发点,把社会历史事件、政治经济制度的动因都最终归结为个人行为。世纪末的自由主义,仍然是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主义,其基础仍然是个人主义。


    在个人、社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在理论逻辑上先于政府,也大于政府,政府只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无数个个体构成了社会,个体具有实在性,个体的性格决定着社会的性质。社会与政府的关系在实质上是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因此,个人是目的,政府在性质上只是手段,是工具。个人与社会和政府相比,个人才是三者中真正具有终极性质的实体。


    自由优先原则是J.罗尔斯《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的重要的自由主义信念。自由是至高无上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i]。自由是个人幸福的条件,也是社会进步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在90年代重新阐述了他的正义原则。他在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行自由原则中,在重申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的同时,又补充提出,这种自由应当是“充分的”、“完全的”,只有那些平等的政治自由,才能使平等自由原则的公平价值得到保证。


    20世纪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已经是具有全新意义的“积极的自由”。 在他们看来,积极自由改变了个人的心理趋向和行为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人们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主动性,充分展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创造性地推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最终实现个人价值。这一信念经过T.格林、I.伯林和罗尔斯等人一个世纪的努力,已经牢固地树立起来,成为自由主义运动和自由主义改革的巨大推动力。


    世纪末的自由主义在对国家作用的认识上,提出了所谓“中立国家”、“中性国家”的思想主张。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对传统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不干涉”仍持否定态度。对于70年代以前现代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观念作了一定的修正,有的自由主义者甚至主张,在自由放任和全面干预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这种国家中立主张认为,国家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但是福利国家的失败已经证明国家的全面干预并不可取,通过国家干预重新进行利益分配一定要有一个限度,加大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程度”是十分必要的,是适应当代社会现实的。自由主义在国家作用上的这种折衷倾向,表明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在实践上的灵活性,也说明任何抽象的思想和理论主张只有回归现实才能有生命力,才有存在的价值。即使是罗尔斯这样的政治哲学家也不能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民主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关注。其中,R.达尔提出了民主就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的命题,即多元民主观念,从而继自由主义的“权力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主张之后,提出了全新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为建立起对国家权力的新的制衡机制奠定了基础。[ii]


此外,自由主义者还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国家的行政改革等问题进行了阐释。


英国的A.雅赛提出,必须界定国家的作用、政治的作用,他勾画出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的理论轮廓,“这种政治秩序就是要提供明确的指导,不仅告诉人们国家不经个人认可就可能对他们做什么,或可能不对他们做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告诉人们,他们可能被期待认可什么,或不可能被期待认可什么”。[iii]他认为政治的基本问题不是自由、公正、平等的问题,而应是“选择”问题,即谁为谁选择什么。提出只有个人才能作出思考后的选择,而为其提供可靠保证的则是以契约原则为主要基石的“社会共存”。[iv]


美国的斯蒂格列茨强调充分发挥政府的实际作用。政府要针对不同的市场采取不同的方式干预经济,通过市场的有效配置,解决存在的大量市场失灵现象。[v]D.奥斯本和T.盖布勒则为政府的重塑规划了蓝图。他们在对政府及其官员满怀信心的同时,主张重新改造政府,使政府成为新型的“企业化政府”。这样的政府要具有10个方面的特征,即催化作用、社区拥有、竞争性、使命感、讲究效果、受“顾客”驱使、有事业心、有预见、分权、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政府”成为政府改造的全新思维。[vi]


世纪末的自由主义,是在论战中复兴和发展的,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种种非议和攻击,自由主义者奋起反击。在这场思想斗争中,罗尔斯始终是回应挑战的先锋。自由主义者在应战中,一方面指出挑战方的错误和局限性,加以有力的批驳,另一方面也在对批评的反思中修正自己的认识。政治思想领域中的这种交锋,贯穿于整个90年代,并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政治哲学论著。S·艾维尼里和A·德夏里特曾经指出,这场论战使交战双方“都反思其各自的理论,并有助于双方砥砺各自的论据。……从总体上说,政治思想已经从这场争论中获益匪浅”[vii]。自由主义从这场争论中的最大收益,便是自身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并进而促进了自由主义在20世纪末的振兴。


  


二、挫折与责难


  


    20世纪的自由主义仍然崇尚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强调政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生活的主旨。现代自由主义继承了19世纪自由主义的传统,保持着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当代著名的自由主义者J·格雷在他的《自由主义》一书中,对自由主义四个特征的归纳最具代表性。他提出:“自由主义的第一个特征是个人主义,它宣告对任何社会集体的否定,将个人独立的精神置于首位;第二个特征是平等主义,认为人们在精神上都有同等的地位,否认人与人之间在法律地位或政治地位上的不同;第三个特征是普遍主义,依据特殊历史群体和文化形式的重要性,承认群体的道德体系;第四个特征是社会向善主义,认为所有的社会群体和政治安排都是趋向进步的。”[viii]这四个特征反映了现代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在思想观念上的一脉相承。


    基于20世纪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现代自由主义较之传统自由主义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自由主义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现代自由主义则代之以道德学说和新契约论;传统自由主义将个人自由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倡导个性解放,现代自由主义力求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相统一,使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传统自由主义将生命、自由和财产视为公民天赋的基本权利,现代自由主义强调公民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大,权利内容的不断丰富;传统自由主义主张法治与分权、推行代议制民主,现代自由主义更强调法制与民主的关系、建立民主程序与民主秩序;传统自由主义认为以契约为基础的国家应当是消极无为的,现代自由主义主张扩大国家的积极作用、建设美好的福利国家。


    自L·霍布豪斯、J·霍布森、W·韦尔、H·克罗利以来,20世纪的自由主义在W·威尔逊的新自由运动和F·罗斯福的“新政”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不断巩固着它在西方政治中的理论地位和决策影响。到20世纪中期,随着福利国家政策在西方各国的普遍推行,政府在自由主义政策指导下包揽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事务,干预民众的生活,自由主义的影响空前扩大,自由主义思想成为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观念和行为准则。于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步入了它最辉煌的时期。


    J·罗尔斯在20世纪50、60年代陆续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分配的正义》等一系列论文,全面阐述他的社会正义思想。这些理论不仅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推波助澜,而且逐渐完整而详尽地阐释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引起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集罗尔斯正义思想之大成的《正义论》(1971年)的问世,标志着20世纪自由主义步入了其发展的颠峰。


    然而,现代自由主义不可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西方社会的根本矛盾和问题。60年代开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在整个西方社会爆发,危机使通货膨胀加剧、经济状况恶化、社会问题迭出、阶级矛盾激化。这场危机伴随着各国先后出现的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女权运动,对政府的抗议浪潮风起云涌,对自由主义的指责愈演愈烈。福利国家政策的失败宣告了自由主义治国纲领的破产,自由主义者的所思、所为成为攻击自由主义的各种流派的口实。对自由主义信条、原则、政策的责难、非议,使自由主义声名扫地,学者们总结说:“自由主义垮掉了”,“自由主义政府不可能实现正义”,“自由主义政府不会进行计划”。[ix]


    自60年代开始,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和非难接踵而至,一直延续到80年代前期的这股风潮使自由主义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冲击来自各个方面,政治多元主义是其中之一。


    多元主义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持否定态度,认为人类的天性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世界与人类社会也是多元的。而自由主义在将个人的权利、利益、尊严置于最高地位时提出了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但为了建立一种必要的制度以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时,自由主义又要求有一种共同的理解和信仰的背景,这种对一元的追求无疑会对个人造成损害,而个人才是美好生活的源泉和目的。    


    在政治多元主义看来,国家也是多元的国家。按照“团体人格理论”,国家与其它社会团体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国家在性质上只是现代多元社会中形式众多的团体之一,因此国家不应当是社会全部权力的垄断者。多元国家实行最大限度的分权,既包括区域性分权,也包括职能性分权。使公民的福利和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才是多元国家的终极价值,多元国家所要求的统一和秩序不过是实现这一价值的手段。从这个基本认识出发,多元主义者反对政府过分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反对政府过多地行使权力。


    他们认为,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公共生活的官僚化已经使国家的强制性力量过于强化,从而扰乱了多元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均衡关系,这使得多元主义政治赖以生存的根本一致性遭受损害。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议会权力日渐削弱,行政权力不断加强,权力的高度集中是与西方的民主传统相悖的。


    政治多元主义的很多理论主张都是与自由主义相左的,它们针对福利国家的弊病和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败所发出的责难,使自由主义受到极大的冲击。


    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又一冲击来自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社群主义的形成和存在,源于它在70年代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反思、认识和批判。


    社群主义的“社群”(community),也可译为“社区”、“共同体”, 既指家庭、邻里、社团(各种各样的社团,不论它是社会性的、宗教性的、种族性的或是职业性的),也指国家。社群主义认为,各种各样的社群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叠的,离开这些社群,人类不可能存在,个人自由也无法维持。而离开了社群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贡献其才能、兴趣和资源,一切社群也不可能持久。任何排他性地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将损害大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破坏共同的民主自治实验。社群主义者在他们的政治纲领中宣告:“我们认为没有一种社群主义的世界观,个人的权利就不能长久地得到保存。社群主义既承认个人的尊严,又承认人类存在的社会性”[x]。社群主义的政纲宣布了它与自由主义的对立,在方法论上和价值观上向自由主义宣战。


    社群主义否认自由主义的方法论。社群主义从集体主义出发,认为自由主义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是不实际的、不正确的,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脱离他所在的社群和社群关系,因此,对个人行为的正确认识只能来自他所处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之中,只能来自个人与其所处背景之间关系的分析。


    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价值观。社群主义从普遍的善和公共的利益出发,认为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不可能离开他所在的社群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决不象自由主义主张的那样是在个人充分实现其个人价值后自然实现的,正相反,只有在公共的利益和群体的价值实现之后,个人的价值才得以真正实现。


    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矛头直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社群主义的发难在一定程度上击中了自由主义的要害,它将政治哲学在70年代以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为主的话题,在80年代转变为社群主义的社群,从而削弱了自由主义的广泛影响。而80年代中期以后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的有力反击,又在理论上促使了自由主义的复兴,这是后话。


    几个世纪以来,保守主义始终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劲敌,对自由主义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扼制作用。保守主义将6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危机的罪责归咎于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政策。认为国家的全面干预不仅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使西方经济空前“停滞膨胀”,而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了个人自由。自由主义政策所付出的代价远大于它所取得的任何成就。保守主义者主张,必须限制国家权力,最大程度地减小国家对公民的强制,扶植竞争市场,健全自由市场机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他们提出了一揽子改革福利制度的计划和措施,要将福利国家置于死地。F·哈耶克和M·弗里德曼分别于1974年和1976年获诺贝尔奖,表明了这一时期保守主义理论的兴盛和受人崇尚的地位。


    保守主义攻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战场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保守主义思想家R·诺齐克是这场论战的先锋,他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3年后,即1974年,完成了其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诺齐克认为,自由主义扩大国家功能的主张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它必然促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他认为,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理论实际在为国家功能的扩大提供依据。“分配正义”认为,市场的自然分配过程是错误的,需要国家进行一种集中后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意味着国家功能的扩大。他强调,国家只需具备能为一切人提供同等保护的功能就可以了,他将这种国家称之为“最弱意义的国家”。他说:“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xi]。因此,只有国家的保护功能才是能被证明的唯一合理的功能,扩大国家功能的任何企图都将失去道德的依据。


    诺齐克把个人权利看得至高无上,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批驳。他认为,差别原则必然导致国家功能的扩大,对人们生活的干涉和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诺齐克把权利看作是道德的根本标准,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个人权利的任何侵犯都是不正义的,即使是国家也不能以美好的社会理想的名义去干涉个人的生活。


    从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保守主义思想风行西方各国,哈耶克、弗里德曼、布坎南、诺齐克等人的理论引人注目,官方政策也受到保守主义理论的深刻影响。自由主义者队伍在保守主义思想的冲击下发生急剧分化,不少自由主义者转向了保守主义立场,甚至加入了保守主义阵营。一些自由主义者慨叹:“官方的英国自由主义者都准备响应市场理论的复兴,就象凯恩斯已被忘记,而格林、霍布豪斯和霍布森从没有存在过一样”[xii]。他们承认:“在今天,自由主义的价值使得富裕世界哈欠连连,使得贫穷世界疾病交加”[xiii],“20 世纪自由主义的遗俗搁浅在保守主义的海岸上”[xiv], “自由主义已经或正在变成一个‘死的纲领’而不是‘活的真理’,对任何理论来说这都是一种很危险的状态”,[xv]有人甚至说:“从全球形势看,自由主义的现状和未来看起来不容乐观”[xvi]。自由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衰败,使得人们对自由主义的未来忧心忡忡。


  


三、反击与振兴


  


从80年代开始,自由主义的状况发生了悄悄的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以保守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社会经济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却无力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发展的问题。在主要的西方国家,福利国家政策令人们失望,人们对自由主义主张丧失了信心,但代之而起的“经济复兴计划”也未如人意保守主义的主张同样引起人们的怀疑。    


英国政府在1988年之前的10年中,为了医治被称之为“英国病”的痼疾进行了艰苦的努力,采取了诸如精简政府机构、控制货币供应量、国营企业私有、改革税制、削减公共开支、增加职工工资等等措施。从1982年到1987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3.1%,1987年的经济增长率远远超过了英国经济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水平。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失业率却大大增加,贫富差距、地区差距更是相对扩大。1989年经济增长率由1988年的4.5%降至2%左右,通货膨胀率升至7%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不得不加强国家干预,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以求扼制经济下滑的趋向。


    美国政府在1982年之前坚定地执行保守主义的经济政策,努力减少国家干预,但此起彼伏的社会经济问题逼迫美国政府在1982年“中期选举”之后在实际上不得不增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政府拨款对重要工业部门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科研经费促进新技术的研制,改革束缚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提供对失业人员的再培训资金,等等。国会也不断通过相应的法案,支持政府的干预行动。80年代中期兴起的新凯恩斯主义,重新分析了经济危机和失业严重的原因,在90年代成为官方的指导理论。这一理论的主旨则是要在自由放任的政府和过度干预的政府之间,寻找一条新的道路,这恰恰是80年代中期以后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


    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在反思以往的挫折中,在对理论与现实更深刻的研究中振奋起来。自由主义者从80年代中期起,通过反击对自由主义的种种非难,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论,逐渐走出了困境。


    福利国家兴盛时期曾经引起轰动的自由主义思想家I·伯林的理论,在80年代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伯林自由思想的讨论呈热烈之势。人们对自由问题的讨论,在这一时期始终没有越出伯林所论及的范围,伯林的基本思想被人们再次阐释,成为自由主义复兴的开端。


    伯林是在西方世界享有盛誉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学家,70年代中后期任英国科学院院长。他的代表作是《自由的两种概念》,该书被西方学者奉为“真正的”自由主义宣言,是二战后自由主义复兴的标志之一。他的论自由的四篇论文在1969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结集出版,唤起了人们对自由理论的热情。1984年,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又辑录出版了伯林、罗尔斯等人有关自由和正义的理论,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伯林看来,政治的中心问题是服从与强制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80年代对自由问题的讨论,正是从这些问题展开的。[xvii]


    在伯林看来,一个人的自由应是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他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惟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某一个目的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说自己缺乏政治自由。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个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比如,一个人如果穷得不能获得法律不禁止他获得的东西,象一片面包或是环游世界,那么,他其实就和法律禁止他去获得这些东西一样的不自由。但是,如果他的穷困是由于疾病而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那就不能认为他缺乏自由。因此,对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利,而又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在嘲弄他们的落魄;因为他们必须先获得医疗上的帮助,必须先接受教育,然后才能够了解他们所能享有的自由,再进一步去运用这种自由。事实上,对于无力运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什么呢?如果不先提供人们运用自由的必要环境,自由又有什么价值?伯林在这里所强调的,仍然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为了维护个人自由,一定要为个人能够享有自由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显然,伯林在这里重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先躯——T·格林的基本主张。 格林的理论曾经引导自由主义在社会政治思想发展的征途中不断向上攀登,直至峰顶;而伯林的主张则成为自由主义在80年代从谷底开始向上攀登的起点,80年代的自由主义者要利用伯林的理论为自由主义重塑辉煌。


    自由的道德基础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80年代自由主义所重视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伯林对此曾给予明确的说明,他相信: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项终极目的,任何人的个人自由都不能被别人剥夺。任何人都不能通过牺牲别人的自由而享受自由。这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从格林以来,自由主义者都十分关心道德问题,伯林通过对他自由主义先辈们主张的总结,不仅提出了这样的认识:民众应当对国家的必要干预作出主动、积极、热烈的回应,提高对国家干预认识的自觉性;而且与罗尔斯的正义观两相呼应,扩大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影响。


    对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讨论,80年代的自由主义者同20世纪初期的自由主义者一样,倡导的仍然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但从表面上看,一种是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一种是以做自己的主人为要旨的自由,两者似乎不存在重大的逻辑差距,但实际上,它们关系到自由不同的发展方向。消极自由是一个人从事活动所能自由享受的空间的开放程度,它涉及自由控制的范围,被看作是一种目的。积极自由则是一个人要成为自己的主人,要自我领导、自我实现的愿望,它涉及的是自由控制的来源,它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这样,有效、积极的社会立法,全面、适用的福利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积极自由的发展,是人的自由的完善。


    80年代中期自由主义的复兴,还同自由主义反击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密切相关。80年代自由主义受到的挑战实际上来自70年代那些对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持反对态度的人们。这些人既有罗尔斯所攻击的功利主义哲学家 也包括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egaritarian liberal)和“绝对自由主义者(liberatarian),他们在80年代初形成了与现代自由主义相抗衡的新的力量,即社群主义。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公认为二战以后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是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它的问世,标志着60年代以后现代自由主义的第一次复兴,是经历了行为主义政治思潮巨大冲击后的自由主义的一次崛起。罗尔斯以新契约论和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批判了当时还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学说,对国家、政治服从、公正分配、福利国家、个人权利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和论证,他的正义观,特别是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影响深远。


    罗尔斯在受到广泛赞誉的同时,也招致了众多的批评。从1978年开始,罗尔斯在哥伦比亚大学等地作了一系列演讲,为维护自己的正义理论展开反击。罗尔斯自己认为重要的演讲有:“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1978年),“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1980年),“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年),“社会统一与基本善”(1982年),“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的而非形而上学的”(1985年),“重叠共识”(1987年),“善的理念”(1988年),“政治的领域”(1989年)等。在这些演讲中,罗尔斯为政治自由主义设定了在实践理性中的一般哲学背景,为政治自由主义详尽地设计了几个主要理念:即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性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为题的演讲,标志着罗尔斯正义思想所发生的变化。在这篇著名的演讲中,罗尔斯开始修正自己的论点,他接受了多元主义理论的某些影响,把自己在70年代反思的结果坦然地公之于众。


    70年代中后期,罗尔斯对自己的正义理论重新梳理,思考来自外界的对其正义论的各种非议。他认识到,他在自己发展康德的正义观的道路上已经走进了死胡同。他承认道德个性不是一种世界性的财产,不具有普遍性,总是从一种道德传统到另一种道德传统不断变化着。这一认识同康德认为道德原则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背道而驰的。罗尔斯说,他对发现正义原则很感兴趣。但他更感兴趣的,是发现能与美国这样的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正义原则,而不是一般的正义原则。他的正义理论应当具有更多的政治特色而不是道德色彩。


    罗尔斯提出,政治的正义观与综合性的(宗教的、哲学的、道德的)观点之间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它们各自的范围不同。综合性的观点包容了人类生活中的价值表现、人的美德、人的品质等思想,它们支配着包括政治方面在内的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的正义观应当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是为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这一特定主题拟定的正义观;其次,它把自己描绘成仅仅对于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来说是合理的,接受它并不需要接受任何特殊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再次,它不是按照任何综合性学说,而是按照被看作是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所固有的基本的直觉思想加以系统阐述的。


    这样,罗尔斯所确定的任务便是寻求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正义观,而政治哲学的任务是寻求那些能够使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团结的有效办法。这种观念应当是切实可靠、富有实际意义的,它不同于会引起争议的一般哲学观念。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又回到了现实世界,“回归现实”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社会表象的描绘和对现状的接受,而是意味着罗尔斯已经把现实世界看作是他的理论的目标,他要构建一个“理性的理想王国来评价现实世界”。“回归现实”是罗尔斯为自由主义理论重新寻找到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意义,他为自由主义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后,以《认真看待权利》一书闻名的R·德沃金的《论原则》(1985年)出版,A·戴米柯的《自由主义者论自由主义》(1986年)出版,J·雷茨的《自由的道德》(1986年)问世,A·雅赛的《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契约、 协议》(1991年)在英国引起轰动,它们都为自由主义的复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993年,罗尔斯的新著《政治自由主义》出版,该书实际上是将他过去15年中发表的8篇主要演讲和文稿修订后的整理、汇编。同年秋季, 罗尔斯又发表了长篇论文《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 ), 将他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引入到国家之间的关系,试图将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在国际领域内扩展,进而论证政治正义观念不仅是国内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本规范。


1995年以后,罗尔斯针对哈贝马斯等人对《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批评,又陆续发表了一些论文,在答复批评中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见解。罗尔斯的思想始终在论战中前进。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又到《万民法》,罗尔斯所阐释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念经过修正和补充变得更为系统、丰富和完善,也更贴近社会政治现实。这一变化过程是在对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深刻反思中完成的,是在对各种挑战的坚决回应中进行的。这一变化也是世纪末的自由主义所经历的挫折、打击、恢复、发展的生动写照。



--------------------------------------------------------------------------------


[i] 罗尔斯:《正义论》第 29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ii] 参见R.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


[iii]A.雅赛:《重申自由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74页。


[iv] 参见A.雅赛:《重申自由主义》。


[v] 参见斯蒂格列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


[vi] 参见D.奥斯本、T.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


[vii] S·艾维尼里和A·德夏里特:《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1页  中译文见《社群主义》,第1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viii] J·格雷:《自由主义》,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ix]  参见:L·西奥多:《自由主义的终结》  麦克利奥公司出版,1979年。


[x] 《负责的社群主义纲领:权利与责任》载“负责的社群”1991年冬季号


[xi] R.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 15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xii] A. 阿伯拉斯特:《自由主义的兴衰》,布莱克韦尔出版公司1989年 第347页


[xiii] A.阿伯拉斯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3页


[xiv] M. 弗里德姆:《新自由主义》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0年第4页


[xv] A. 阿伯拉斯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5页


[xvi] A.阿伯拉斯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347页


[xvii] 伯林:《自由的两种概念》载 M•桑德尔编:《自由主义及其评论家》第15页,布莱克韦尔出版公司,1984年。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