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如何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制度论
作 者 杜好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市 130012
专 业 刑法学
指导教师 赖宇
学位级别 303
馆藏索取号 3990099
中文文摘 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新旧刑法对其规定没有分别,理论界对数罪并罚的争议亦不是很多,但笔者通过几年来实践工作遇到一些有关于此的问题,诸如:同种数罪是否并罚?不同刑种数罪怎样实行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中的问题,无期徒刑吸收原则及限制加重原则的补救,等等,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讨,进一步学习数罪理论及并罚原则,争取对今后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一、 数罪并罚制度的历史沿革、意义,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规定。
实行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加强法制教育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等等。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法律条文中如上所述心的条、70条、71条、77条、86条,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v辅的综合原则。具体实践工作中也是遵循以上原则进行的。但是,如何理解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数罪的性质以及实际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却是法律的笼统规定所不能解决的。所以本文将在以下二部分里对一些争议问题作初步探讨。
二、 关于数罪并罚中的“数罪"问题
正确理解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是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
关于罪数划分标准主要有客观标准说(其中又包括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法益标准说〉、主观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四种。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说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区分罪数的标准,既克服了上述几种观点各自的缺限和片面性,从而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又与我国刑法学关于区分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相一致,因此,以犯罪构成要件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
但是,某些特殊的犯罪形态如惯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虽然不应适用数罪并罚,但它们表面上都符合数罪的犯罪构成,所以这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说难以解决的矛盾,克服其局限应从立法上寻找突破口,立法应明确规定确定罪数的标准以及不适用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
关于数罪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同种数罪不应适用并罚,按照一罪从重处情节进行从重处罚更为合理一些。因为从建国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大都如此掌握的,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有关刑罚规定的条款绝大部分都规定了二至三个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基本上能够解决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以贪污罪为例,而且能够做到罪刑相一致,外国刑法也大都认为数罪并罚中所指的数罪不包括同种数罪。
三、 数罪怎样实行并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主要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几种。并科原则失之过严,带有浓厚的报应刑主义色彩,吸收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人犯数罪和一人犯一罪所处刑罚相同的不合理现象,限制加重原则虽合理但只能适用于一部分刑种,所以相比之下,折衷原则比较合理。但是,不同刑种数罪怎样实行并罚?笔者认为折算说较为合理。原因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根本性质都是自由刑,以有期徒刑为基础,将拘役、管制折算成有期徒刑后按刑法第69条规定进行并罚符合立法精神,而且三者之间折抵有一定法律依据,可以比照刑法第41条、44条、47条规定进行折算。
关于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拟探讨六个问题。一是适用“先并后减"中的几个问题。这里涉及到前罪所判刑罚的理解和对漏罪所判刑罚的理解,前者指执行刑,后者指宣告刑,所以,前罪为一罪,漏罪为数罪时应将新发现的数个漏罪分别定数量刑,然后将数刑与前罪所判刑罚依照的条进行并罚,再将己执行的刑罚从中减去:当前罪为数罪,漏罪为一罪时,先对漏罪定罪量刑,然后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的条进行并罚,最后将己执行的刑罚从中减去:前罪、漏罪均为数罪时,首先对漏罪的数罪分别定数量刑然后将数个漏罪的宣告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后确定的执行刑依照的条进行并罚,再从中减去己执行的刑罚。二是适用“先减后并"的几价问题,也包括前罪为一罪,新罪为数罪的情况,前罪为数罪,新罪为一罪的情况以及前罪,新罪均为数罪三种情况。三是既适用“先并后减",又适用“先减后并"的情况,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其还有漏罪尚未判决的情况,笔者主张,在需要同时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时,应当对新罪和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漏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确定的执行刑进行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后,再从中减去己执行的刑罚,最后将余刑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并罚,即可确定犯罪分为还应执行的刑罚。四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前有漏罪和新罪的情况,此时不应适用“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方法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五是关于无期徒刑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完善。可以采取限制减刑、假释或规定最低服刑期限等方法,以避免打击不力,罪刑不适应现象的发生。六是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犯人最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具备缓刑的条件。
英文文摘 Concurrent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enalty classifications. There is no defining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ew edi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old one. There are not too many theoretical debates on concurrent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But I encountered some problems concerning concurrent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n my several years work experience. For example: Is concurrent punishment suitable for several crimes in the same penalty classification? How does concurrent punishment work toward several crimes in different penalty classifications? The problems involving "Minus first, Combine later" "Combine first, Minus later", and remedial measures to legal principles of absorbing upon life imprisonment, the principle of restriction
关键词 刑法,数罪并罚,自由词
分类标识 D924.13
论文注解日期 19990315
总页数 3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