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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精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4:58  点击:15167

  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在现代世界中是极具活力的制度。探寻普通法具有如此强大生命力的根源具有重大的意义。《普通法的精神》一书对此进行了精辟的阐述。
  本书是西方法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在20世纪30年代的著作。他本人的法社会观点已经不能作为法学理论的前沿,但他对普通法精神的探索却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本书是从普通法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美国)来探寻其精神的。作者分析了影响普通法发展的几个重要的因素,指出普通法是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而正是这些因素铸就了普通法的精神。这些因素有:封建因素,清教主义,司法权与王权的关系,英国人的权利与人类的权利,拓荒者与法律,19世纪的法哲学,司法经验主义,法律理性。这就是本书的基本内容。
  在庞德看来,普通法的发展历程就是在传统的法律理想——个人主义中注入社会理想。法律不能仅仅关注个人利益,也应关注公共福利,公共福利应该同个人利益一样,在法律的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
  社会理想主要是通过制定法的方式注入普通法的,而这就对普通法的传统提出了挑战。庞德认为,普通法主要是一种司法与法学思想的模式,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而非许多一成不变的具体规定。制定法的出现并不会损害普通法的精神。而普通法所体现的精神仍旧可以作为这个时代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法在英美国家所具有的权威地位,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一种法律制度,只有真正地具备了精神内核与价值基础,才能在社会中确立其权威地位,也才能让人们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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