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对话——吴敬琏、江平、梁治平三人谈
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正经历全面迅速的变迁,法律和经济无疑是其中两个重要的因素。法律的方向是走向法治,经济则要以市场为导向。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与上海法律和经济研究所联合主办。11月27日晚,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来到我校,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著名法学家梁治平教授担任本场对话活动的主持。
两位学者首先回顾了各自对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关系认识的思想历程。吴敬琏教授认为,参加市场经济改革的人对法治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一开始,经济学家认为只要建立起交换关系,就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原来在计划经济下依靠上对下的命令和下对上的责任建立起来的控制体系已经被彻底打破,市场经济的失范现象严重。比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诸如权贵资本主义等许多丑恶现象。面对这些现象,经济学家开始思考,现代市场经济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由此开始了对法治问题的关注。吴敬琏教授认为,即使从经济发展本身来看,现代市场经济也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广大的范围,乃至全球的范围内进行的,已经由原始的物物交换发展到信用交换。这需要一套严密的规则,并且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来保证这套规则的实现。
江平教授回顾了自己对经济学的关注。这种关注始于80年代初,是对所有制和所有权关系的讨论。他在比利时讲学时,由继承法、遗产税的角度开始思考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问题。江平教授认为,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离不开法律。最关键的是要思索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律之间的关系。有一段时间我们过分夸大法律、计划指标等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作用,忽视客观经济规律,是不合适的。所以,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交流至关重要。不能仅就法律而研究法律,就经济而研究经济。
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研究视野。法学家通常认为应尽可能的全面立法,完善法律制度。而经济学家却以为过多立法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负作用。法治和经济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作用,绝非简单的规制作用,也并非简单的就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所涵盖的互相促进的作用。由此提出了对好的法律体系标准问题的探讨。对此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角度的评价标准。如经济效益标准;平等人权、社会正义等社会标准;法律制定出来是否能有效实施的社会学实证标准等等。
吴敬琏教授认为所有社会法律的总和就是法制的观点与全能政府观点的认识有一定关系。但最根本问题是要看,首先这些法律是在什么样的宪法基础上制定的,该宪法的来源是否符合社会公正。其次,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否透明,制定后是否为人民所周知,并可以为人民所预期。
江平教授非常赞同吴敬琏教授所说的法治的精神在于宪法的观点。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法律并非多多益善,过时的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也是一种恶。
传统的观点认为,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如何做大蛋糕,而法学家的任务是如何分蛋糕。这实际是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所得出的结论。但法律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应当在宪法精神和民主政治中得到体现。否则,缺乏理念指导的法律极易成为作恶的工具。强调法制固然重要,但应该服从法治的理念。法律如果缺乏理念,就只不过是一种“术”而已。两者之间是一种张力关系,在一国内既需要一套法律理念宗旨的追求,又能使法律随社会发展而变化。法条主义和工具主义都不可取,这才能全面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通常认为,经济学家强调效率,法学家强调公平。一直存在着是追求效率还是追求公平,或者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争论。但吴敬琏教授认为,人们在此问题上所依托的理论有字面上的误解。经济学家所谓的公平就是一种平等。平等分为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美国的奥肯在《效率与平等》一书中提出,平等与效率二者是负相关关系,这里的平等指的是结果的平等。但机会的平等与效率的提高是正相关的。中国现阶段的不平等问题是机会的不平等,如以权谋私,消除他就可以促进效率,而从结果平等的角度来讲,极端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这种平等与效率是矛盾的。但是结果差距过大,也就是结果的不平等过大,如贫富差距过大,会带给人们挫折感,也会降低效率。因此,平等和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我们要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使其趋近于最好状态。江平教授补充到,在第一次分配中,要注重效率,而在第二次分配中,则要注重公平问题。
在谈到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问题时,江平教授认为,国家干预包括行政权的干预和法律的干预。对于前者,我们已经有所警惕,但对后者,仍然存在认识不足。自发的市场经济会造成富者更富,贫者更贫。这种现象的调整需要国家的介入。法律干预更多的应该在社会法方面,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关于市场经济下的所有制与财产保护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他们认为,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公有制的实现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一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内容的形式都是可以采取的。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否定了斯大林所提出的公有制只包含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的提法,给我们留下了广大的探索空间。在私有财产国有化问题上,是采取“适当”的标准补偿,还是“相应”的标准补偿,还是依照国际标准,采取“充分、及时、有效”的标准补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主体的平等,这种平等体现为普遍所有权的观念。在农村中,如何解决中国农民的贫困问题,根本的办法是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适当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劳动力适当开放的进入市场,提高农村的社会化大生产程度。
在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国家和公民之间出现了“第三种力量”,他们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出现,体现了市民社会自主解决问题的一种模式。对此,学者们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江平教授认为,目前中国的主要问题是过度的国家集权,所以要做到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但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划分仍然有待研究。吴敬琏教授认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的还很不够。以浙江温州的民间商会为例,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不容忽视。但一定要防止“第三种力量”对于人们基本权利的限制。梁治平教授认为,在西方出现的一些巨型公司对其员工的人身等基本权利的严格控制,在私法领域中引发了关于公法问题的探讨。
此外,学者们还就民主政府和政治文明问题,政府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证券市场的规范问题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回答了同学的提问。
法治、民主、宪政、市场经济是一套组概念。要探讨法治与市场经济的问题,必然涉及到这些概念的相互支撑。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我们期待着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更多交流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