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系统谋划”,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市,不断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这一重要论述,为超大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指明了方向。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央城市工作要求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制度设计,确立了五大民主机制、明确居务监督刚性条款、规范行政协助权责边界,为破解超大城市治理难题提供了坚实法律支撑。
锚定超大城市社区治理重要命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与实施,是立足超大城市治理特性,对国家、社会与居民互动关系的法治化建构。
以权责法定破解行政末梢困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紧扣这一重要要求,扭转过去社区责任无限、权力有限、资源短缺的被动局面。一方面,通过第43条明确行政协助的权责边界与为基层减负机制,规定基层政府需要居委会协助开展工作时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事项须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另一方面,在第41条、第44条细化社区治理资源保障条款,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标准由政府规定并拨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与信息化建设由政府统筹解决,确保社区从行政末梢转变为权责清晰的实体治理单元。
以机制创新激活多元共治生态。针对超大城市政府主导惯性强、社会力量参与难的治理痛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2条确立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大民主机制,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搭建制度平台。明确居民议事协商的范围与程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矛盾纠纷开展协商,比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公共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依法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在表决前的协商环节,可结合地方实践探索设定合理的住户参与率以广泛吸纳民意。在第10条第6项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路径,强调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这一条款为居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承接矛盾调解、老年帮扶等提供了依据。强化驻区单位共建责任,要求机关、企业等单位支持居委会工作,接受居委会指导,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以监督闭环筑牢法治公信力。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要紧跟到哪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要求居委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居委会所有和使用的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等事项,并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第38条确立居委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居委会主任任期届满或离任时,需在政府财政、审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向居民公布。第35条明确居务公开监督机制,居民发现居委会不及时公布事项或公布不真实的,有权向街道办及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负责调查核实。
超大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适用难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超大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因超大城市人口高度密集、场景复杂多元、治理需求多样的特性,法律落地仍面临一些值得特别关注的地方,需精准识别、靶向破解。
法律适用的场景适配难题。超大城市社区治理场景的特殊性,使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款面临落地难。首先是外来人口参与自治的认定困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可参加选举登记,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经申请也可登记参加选举,但在城中村、日租公寓聚集区等场景中,人口流动频繁、居住登记碎片化,导致常住身份难以精准认定。其次是老旧小区治理的特殊矛盾,有些城市的老旧小区存在无物业、无维修基金、无业委会的三无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物业监管、业委会权责等条款缺乏适配性细则。再者是外籍居民参与机制有待完善,部分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社区,外籍居民占比高,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未明确其参与自治的渠道与语言服务保障,部分外籍居民在参与过程中面临障碍。
多元协同的权责衔接断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明确多元主体权责,但超大城市治理中部门壁垒、主体缺位仍然存在。一方面,部分街道办仍将一些非必要行政任务摊派给居委会,违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行政协助法定边界与减负机制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失范,物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因权责边界模糊,存在缺位、越位情况,如社区物业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配合社区矛盾调解,又如社会组织擅自制定社区停车收费标准,引发居民不满。
数字治理的配套举措有待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顺应数智化趋势,创新治理理念、模式、手段”。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4条虽提出社区信息化建设要求,但一些超大城市社区数字治理的配套举措仍待提升。一是数据共享不畅,社区App与政务数据平台衔接不足,居民办理居住证明仍存在需重复提交身份证、租房合同等材料的情况;二是数字鸿沟凸显,超大城市老年人口占比高,社区65岁以上居民中,会使用社区App的占比不高,导致社区线上议事协商难以覆盖老年群体;三是数字监督缺位,部分社区虽公开数据,但未设置异议反馈功能,居民无法对异常支出实时质疑,不利于居民实现民主监督。
构建超大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新格局
推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超大城市社区更好落地,需紧扣超大城市特性,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可操作、可复制的治理实践,真正实现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治。
制定地方实施细则,破解场景适配难题。超大城市结合自身治理特点,根据需要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套细则,填补特殊场景的法律空白。针对外来人口参与自治,明确居住时长可通过社保缴纳记录、租房合同备案等多渠道认定,简化参与流程。针对老旧小区治理,可设立老旧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明确居委会在临时物业选聘、维修基金紧急使用等特定情形下的指导与协调职能。针对国际社区治理,可发布外籍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指引,提供多语言版居民公约,设立外籍居民议事代表,保障其参与权。
搭建协同治理平台,打通权责衔接断层。紧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多元协同要求,超大城市可构建政府、社区、居民的协同治理平台。一是建立行政协助事项准入机制,街道办提前向区政府备案拟安排的行政任务,经审核符合清单要求的,方可委托居委会,并同步拨付资源;二是规范物业企业行为,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关于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委会、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的规定,可进一步探索制定社区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引导物业配合社区调解矛盾、定期向居民公示收支,对违规物业,居委会可依法指导和协助业委会启动相关处理程序;三是培育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律师事务所、社工机构等,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
强化数字治理赋能,补齐配套举措短板。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信息化建设要求为指引,超大城市需推进社区数字治理升级。打通数据共享通道,将社区App与市级政务数据池对接,实现居民身份证信息自动核验、办理进度实时推送。破解数字鸿沟,在社区设立数字助老服务站,配备志愿者指导老年居民使用App,同时保留线下议事会、纸质公示等传统方式,确保全覆盖。完善数字监督功能,在社区App增设异议反馈模块,居民对公开数据有疑问的,可一键发起核查,街道办需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培育法治文化素养,夯实法律落地根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地的深层保障,在于培育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区法治文化。开展情景化普法,针对超大城市社区高发的物业纠纷、邻里矛盾,结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款,制作案例解读视频,在社区App、公示栏推送。培养社区法律骨干,从居民中选拔法律明白人,经司法部门培训后,协助居委会开展法治宣传、简易调解。联动司法资源下沉,邀请法院、检察院在社区设立法治驿站,定期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等一站式服务。
超大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的重要实践,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正是这一实践的制度基石。从城中村外来人口参与自治,到老旧小区破解三无难题,从国际社区的外籍居民议事,到数字社区的高效服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落地过程,本质上是超大城市社区治理从行政主导向法治引领、从碎片化向系统化、从管理向服务的深刻转型。超大城市需紧扣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理念,在法律落地中不断优化细则、创新方法,让每个社区都成为有温度、有韧性、有秩序的美好家园。这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要求的生动回应,也是以基层治理法治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