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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雄、张予惟 | 推动新网络安全法实施 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13 11:09  点击:50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新《网络安全法》)施行。该法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加速发展的现实趋势,围绕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人工智能治理等重点领域,对网络安全制度作出系统完善,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范网络运营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迭代、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网络安全风险呈现出系统化、复合化特征,既对经济社会运行产生深刻影响,也对网络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修订紧扣新形势新任务,对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加强法律责任配置、完善制度衔接作出针对性回应,我国网络安全治理进入体系化完善与整体效能提升的新阶段。


积极回应网络安全治理新形势新要求

新《网络安全法》是立足风险挑战、服务战略全局、锚定法治衔接的重大制度成果。此次修改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具体法律条文的补强,更在于其通过对现实安全形势的精准回应以及对网络空间法治演进方向的整体把握,深刻反映了我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推进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深层逻辑。

提升网络安全的战略定位,是统筹网络强国建设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并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随着数据等新质生产力在经济运行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在筑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才能更好释放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潜能。新《网络安全法》体现了将网络安全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的制度取向,进一步健全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夯实风险防控的法治根基,是应对网络安全形势深刻变化的必然要求。当前,网络风险加速向数据资源、算法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延伸,网络安全已上升为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和数据安全风险相互交织,使网络安全成为当前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挑战之一。新《网络安全法》正是立足这一风险演变趋势,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场景,系统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关键制度,通过强化风险防控和责任约束,夯实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根基。

发挥基础性法律的衔接功能,是推动网络安全法治体系协同完善的重要保障。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制度结构不断完善,规范层级和适用场景日益拓展,客观上对基础性法律的体系衔接和功能定位提出了更高要求。网络安全领域不同法律之间在适用范围、责任配置和执法衔接等方面迫切需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一体完善。适时对《网络安全法》进行修改,通过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关系、明确基础性法律的功能定位,可以有效推进网络安全法治体系发展、满足社会网络治理需求。


丰富完善网络安全制度体系

新《网络安全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系统完善和针对性调整,进一步夯实了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法律基础。

强化政治引领,明确网络安全建设的政治方向。新《网络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完善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原则,明确“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从法律层面确立网络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有利于推动党管互联网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到网络安全治理全过程,为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建设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提供坚实的政治引领。

完善体系衔接,构建协同高效治理格局。新《网络安全法》进一步理顺网络安全领域的规范适用关系,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在个人信息处理层面,新增的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实践中依法适用不同规范提供了清晰指引。在法律责任层面,修改后的法律通过整合罚则,避免重复立法和重复处罚。第71条对分散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衔接,确保针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此外,新《网络安全法》还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衔接性条款,明确在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时,依法适用相应规定,推动网络安全执法在保持力度的同时体现必要温度。

立足技术发展,贡献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智慧。新《网络安全法》通过前瞻性制度安排,为我国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新《网络安全法》保留原第18条第1款,改为第19条,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增并完善的第20条则聚焦人工智能治理,明确人工智能支持研发建设、明晰监管边界、技术赋能安全的制度导向,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强训练数据、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风险防范,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同时,第20条明确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体现了以技术管技术的治理思路,更加注重防范化解基础性、系统性风险,增强经济社会韧性。

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供应链安全与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力度。新《网络安全法》围绕网络运行、供应链安全和内容治理等关键领域,显著提升了制度的震慑力与针对性。在供应链安全领域,推动安全关口前移。法律强化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安全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认证、检测等行为。特别明确了网络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处以采购金额十倍以下罚款,通过加大违规成本倒逼安全要求向供应链源头延伸,筑牢底层防线。在内容治理与信息安全领域,加大合规履职压力。针对网络运营者发现违法信息,但未依法采取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拒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履行处置义务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处罚规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罚款额度提升至1000万元,释放出严格维护网络秩序、捍卫公共利益的强烈信号,切实发挥法律的预警与惩戒功能。

优化罚则设计,构建严密的阶梯式法律责任体系。新《网络安全法》不再简单围绕单一义务条款设置处罚,而是综合考量风险性质、损害后果及主体类型,对法律责任作出分级配置。一方面,建立以危害后果为核心的责任划分标准。通过引入“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及“特别严重后果”等分层标准,并将大规模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失控等作为重要判定依据,确保法律责任与风险程度精准相称。另一方面,拉开不同主体的责任层级。新《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设置了更高的责任起点与处罚幅度,通过这种重责对应重任的制度安排,凸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中的核心地位。


深入贯彻实施新网络安全法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网络安全法》不仅是对当下安全挑战的法治回应,更是面向未来、立足全局的战略布局。这种从治标向治本、从局部向体系的转变,必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的安全动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新《网络安全法》贯彻落实的新成效护航网络强国建设的新发展。

完善配套衔接,深化法治认知。应以新《网络安全法》施行为契机,统筹推进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引,及时清理与新《网络安全法》不相适应、不衔接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网络安全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防止出现制度空转或执行断档。在此基础上,将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统筹抓好网信系统内部学习与社会面普法宣传,面向监管人员、运营主体及广大网民开展针对性的宣教解读,切实解决怎么看、怎么用的问题,为新《网络安全法》落地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认知保障。

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典型震慑。应严格依据新《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裁量权基准,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确保依法履职、规范用权。注重通过典型案例提升依法管网治网实效,筛选一批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案件,依法公开执法结果,持续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对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和处罚依据的清晰呈现,引导网络运营者和相关主体强化守法意识,切实增强对违法成本和法律后果的直观认知,推动新《网络安全法》法律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形成震慑。

压实主体责任,凝聚治理合力。应督促指导网络运营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将法定要求转化为内部管理制度、安全规范和业务流程,健全风险防控和责任落实机制,切实守住网络安全底线。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形成行业共识和规范秩序。加强统筹协调,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与举报渠道,推动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协同发力,持续提升网络安全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凝聚贯彻实施新《网络安全法》的整体合力。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贯彻实施新《网络安全法》,是坚持党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键举措。必须深刻把握网络安全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切实把新《网络安全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动能,不断提升依法管网治网、依法办网上网用网的能力水平。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新《网络安全法》全面落地见效,持续夯实网络安全制度根基,坚决守住网络安全底线,护航高质量发展。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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