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于2023年3月结束谈判,同年9月在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并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至2026年1月底,BBNJ协定共有84个缔约方。BBNJ协定作为国际海洋法的里程碑式进展,适用于占全球海洋约64%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对全球海洋活动提出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新要求。作为深海远洋活动大国,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海洋治理机制和规则制定,建设性参加BBNJ协定历届会议磋商,成为协定的首批签署国和缔约国,提出申办协定秘书处的重大举措,是BBNJ协定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并力争为BBNJ协定作出更大贡献。
BBNJ协定的主要内容
BBNJ协定“一揽子、四议题”制度设计总体平衡,确立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全链条管理的基本框架,制定了公海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运作机制,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加强了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制度保障,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参与、协调和合作,助力发展中国家海洋事业进步,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 海洋遗传资源。BBNJ协定为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以下简称“DSI”)的获取和利用,以及分享其利用产生的惠益提供了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海洋遗传资源及其DSI的活动信息通报、惠益分享、监测和透明度等制度,从遗传资源原地采集、异地获取、开发利用、惠益分享、监测实施等环节对遗传资源及其DSI相关活动进行全链条管理。 一是活动信息通报。BBNJ协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缔约方原地采集活动相关信息报送信息交换机制后,获得信息交换机制自动生成的“BBNJ”标准化批次标识符。在样品存入保藏库、DSI存入数据库时应标明其标识符,以此实现对来自管辖范围外生物遗传资源的追踪溯源。同时,在发生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和产品销售等利用遗传资源及其DSI的活动时,应尽快通报信息交换机制,便于开展货币惠益分享。 二是惠益分享机制。缔约方应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海洋遗传资源及其DSI产生的惠益,为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贡献。非货币惠益分享的主要形式有样本和DSI的便利获取、能力建设、技术和科学合作等。货币惠益分享模式将由缔约方大会继续讨论决定,在此之前,BBNJ协定采取临时机制,即通过发达国家向协定设立的特别基金缴款,按照基金用途向缔约方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监测和透明度。BBNJ协定设立获取和惠益分享委员会,缔约方应定期向其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开展海洋遗传资源及其DSI方面的活动和惠益分享情况等信息。获取和惠益分享委员会根据国家报告编制全球进展报告并提交缔约方大会审议,实现对BBNJ协定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的实施成效监测,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划区管理工具按限制领域和规制程度,可分为海洋保护区和行业性的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提出并实施行业性的划区管理工具,包括特别敏感海域、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区域等,而BBNJ协定首次为公海保护区的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制定了公海保护区设立程序。首先,由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根据BBNJ协定及缔约方大会订立的标准,提出设立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的提案并提交秘书处。其次,秘书处公开提案,并转交科学和技术机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公开。接着,由提案方与各国和全球、区域、次区域、领域机构(以下简称“IFBs”),以及民间社会、科学界、私营部门、土著居民和地方社区(以下简称“IPLCs”)等利益攸关方开展协商,在考虑相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提案,由科学和技术机构评估并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最后,由缔约方大会以协商一致为原则、3/4多数表决通过为最后方式,作出设立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的决定和建议。 二是对公海保护区运行作出制度性安排。由缔约方和IFBs向缔约方大会报告执行情况,由科学和技术机构在此基础上对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查,由缔约方大会根据需要修改、扩大或撤销之前决定的管理措施和保护范围。缔约方除执行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外,还应酌情推动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采取措施支持相关决定或建议。缔约方可以歧视等为由,不执行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管理措施,但仍需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采取同等的替代性措施。当发生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时,缔约方大会可在与IFBs协商后,采取为期不超过2年的临时性紧急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BBNJ协定细化了公约对于计划开展的海洋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给予缔约方计划开展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导权和决策权。同时,支持IPLCs、IFBs、民间社会、科学界和公众等利益攸关方的多元主体参与。 一是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是由缔约方驱动的国家程序。首先,缔约方考虑BBNJ协定规定的因素后对计划开展的活动进行筛选,如认为该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启动正式环境影响评价;如未达到启动门槛,缔约方决定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则实行公开信息的简易程序。其次,缔约方应识别环境影响的范围并对影响进行评估,拟定预防、缓解和消除不利影响的管理措施,编制并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可能受影响的利益攸关方协商,从而对计划活动能否开展作出授权决定。随后,缔约方应监测并报告已授权活动的环境影响,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违规的活动进行审查。 二是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透明性、包容性和科学性。在活动筛选、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审查等环节,其他缔约方、利益攸关方、科学和技术机构等国际社会主体均可提出评论,缔约方应考虑相关评论,公布回应或对评论处理方式的说明。BBNJ协定的科学和技术机构有权制定筛选标准、评价累积影响、制定公告和协商程序、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交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BBNJ协定加强了向发展中国家开展能力建设和进行海洋技术转让的制度保障,明确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若干方式。BBNJ协定生效后将组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继续讨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其前景与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财务规则等关键制度的发展互为关联。 BBNJ协定为全球海洋治理带来深远影响 BBNJ协定是国际海洋法的最新进展和重大成果,是对公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将对国际社会深海活动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影响。 加强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保护力度。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对于维持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BBNJ协定首次为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建立公海保护区等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提供了国际法依据,BBNJ协定指导缔约方科学识别重要海域,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对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综合性的管理措施,提升深海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推动在管辖范围外区域实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确立的到2030年保护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的目标。 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生物资源利用能力上差距极大,尽管现代生物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这种差距仍在加速拉大。BBNJ协定充分照顾到发展中国家要求公平公正分享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等诉求,首次将DSI及其惠益分享纳入国际条约正文进行溯源管理,规定发达国家明确的先期注资义务,助力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和技术提升。同时,通过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设立特别基金、建立能力建设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等方式,识别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并筹措调动资金,致力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为人类带来的福祉惠及所有缔约方。 推动海洋治理从行业领域分割走向综合治理。BBNJ协定规定,协定实施和运行不得损害现行国际法及IFBs职权。然而,BBNJ协定的很多内容涉及现有国际组织管辖事项,例如公海保护区的渔业、航运管理措施,这将动摇现有国际组织的治理架构。缔约方大会将通过制定定期协商安排、紧急措施下的协调程序等方式,促进与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避免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区域性渔业组织等机构的职权重复或冲突,同时形成国际海洋治理新的动态平衡。 中国是BBNJ协定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中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国际法治和多边主义,强调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国尤其要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中国深度参与BBNJ协定谈判,为协定达成作出重要贡献。在BBNJ协定开放签署首日即签署协定,成为首批签署国,并在BBNJ协定生效前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成为首批缔约国,充分彰显支持多边主义的大国担当,有利于推动BBNJ协定获得普遍参与,推动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建设性参与BBNJ协定谈判进程。中国在BBNJ协定谈判过程中,始终坚定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共同利益,成为弥合不同立场、推动进程向前的关键力量,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中国坚持BBNJ协定是公约框架下的法律文件,应遵循并落实公约的宗旨、目标、原则,积极维护海洋法的稳定性,为各方在敏感问题上寻找最大公约数提供制度锚点。
在谈判过程中,中国倡导养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与其可持续利用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兼顾人类探索和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和为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确保有关制度安排切实可行。建议顾及各方利益和合理关切,不能给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增加超出其承担能力的义务和责任。坚持海洋遗传资源、能力建设等议题和公海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等议题平衡推进,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为原则,联合77国集团共同推动发达国家先期注资义务纳入协定文本,落实发展中国家对于分享海洋遗传资源货币惠益的诉求。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始终坚定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BBNJ协定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不应涉及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中国等创新性地提出第6条、第18条、第60条第10款等法律预置条款,避免协定在执行中不当介入国家间陆地或海洋争端,有效回应一些国家对BBNJ协定不得适用于管辖海域和争议海域的强烈关切。
积极筹备BBNJ协定履约实施。海洋遗传资源方面,中国是少数具备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遗传资源收集能力的海洋大国,以“蛟龙”号和“奋斗者”号为代表的载人潜航器处于国际先进行列,各类海洋遗传资源的保藏保有量位居世界前列。通过开展大洋生物多样性调查航次,持续扩大海洋遗传资源战略储备,推动海洋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有效履行BBNJ协定信息通报等国际义务,正围绕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活动信息通报、利用信息溯源追踪以及惠益分享机制等问题建立国内配套制度。
划区管理工具方面,中国在“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的框架下牵头发起全球数字化深海典型生境大科学计划,开展生物多样性科学调查。2024年,开展西太平洋国际调查航次,搭载了来自哥伦比亚等8个国家的外籍科学家共同参与,进一步提升相关国家对公海和国际海底的科学认知。同时,积极谋划建设多条全球航运绿色走廊,还将所有目前尚无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管理的公海海域(或鱼种)纳入国家自主休渔范围,不断加强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发布《关于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承包者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规范中国承包者在国际海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积极履行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积累了丰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经验和环境基线数据,为海洋活动主体开展BBNJ协定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良好示范。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方面,中国作为“全球南方”的天然一员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广泛的蓝色伙伴关系,开展国际联合航次,开发深海生境智能认知与探索多模态大模型等公共产品,尤其注重与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共赢。积极响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同20个全球南方国家建立了30余个联合海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提供平台,助力“全球南方”国家增强造血功能,有效增强了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提出BBNJ协定秘书处落户中国的重大举措。为促进实现BBNJ协定宗旨和目标、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提出将BBNJ协定的秘书处设在厦门的申请。在申办文件中,中国提出长期免费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秘书处办公设备、为BBNJ协定自愿信托基金和特别信托基金捐款,以及签证和居留便利等多项优惠政策,为秘书处提供最优越的工作环境。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展现了有意愿、有能力为实施BBNJ协定作出坚定承诺和强力支持。
中国始终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支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高度重视对海洋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未来,中国也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建设性参与BBNJ协定的新征程,同各方加强沟通与合作,推动全面、准确、有效实施BBNJ协定,为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维护国际海洋秩序作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