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县衙吏役作为县衙“细事”的主要执行者,在基层行政运作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既有研究多关注宏观的地方政府结构,对吏役的出身背景和行为逻辑多有忽视。在角色定位上,形式上的“非法”行为掩盖了吏役行为所隐含的社会逻辑及其正当性,从而使得吏役常常伴随着“奸佞贪腐”之污名。白德瑞基于巴县地方档案,引入人类学视角审视清代县衙的微观行政实践,拨开了策略性话语的迷雾,吏役游离于法律权威之外的非正式行为获得正视和解释。在县衙这一特定场域内,非正式规范是对地方权力分配的回应,在国家层面上看,其亦是兼顾上层稳定性与下层灵活性的必然之策。吏役的惯例性做法具有不依托于合法性而存在的正当性价值。 关键词:地方政府 吏役 正当性 权力话语 地方档案 一、引 言 关于清代地方政府的研究往往无法忽视书吏和差役。在《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以下简称《爪牙》)发表之前,囿于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局限,众多研究聚焦于宏观行政组织架构和本质性界定,对地方县衙吏役具体角色和实际运作寥寥带过,或者只是将其作为认识整体的工具性角色予以关注。尤有诸多研究者,看到了吏役的重要作用,但重在讨论其腐败贪虐行径,一边倒地冠之以“上下其手、利欲熏心”的帽子,控诉其在官员无法控制的角落里作威作福。吏役被认为是“官之爪牙”,长久地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此般或低估或恶化的评价倾向,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基于对吏役真实立体面貌的忽视。依前述说法,既往描述和现实之间则存在矛盾:吏役这般滥权无序,却能作为要务执行者长期存在,对接上下,一应操办;贪腐卑劣如此,但清代百姓却实际上并不躲避衙门,反而上呈数量可观的诉讼案件。显然,县衙吏役的全貌是未被正视的。基于此,丰满吏役的角色形象是《爪牙》的研究起点。在基层县衙行政实践中,吏役具体呈现出怎样的复杂面相?吏役形式上“非法”的非正式惯例,是否是贪腐无度的非理性行为?对县衙吏役的刻板形象提出质疑,怀疑历史表述的全面性,该书以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系统而全面的行政行为体系为描述主体,在一手档案中将吏役的形象立体出来,从而推翻单一面向的话语建构。 然而,打破陈见并不是《爪牙》的最终目的,而是手段。立足地方实践视角,对吏役角色进行重新定位,为吏役看似“非法”却实则意在维护行政治理的非正式做法赋予合理性,才是该书的内核。以巴县吏役在实际运作中关于收取“陋规”、保举晋升、内部纠纷等具体事务中的非正式规范为事实依托,白德瑞结合清代地方行政文化环境,从巴县档案的大小禀状和案件中提取信息,借以还原吏役的真实生存图景,探究吏役受诟病行为背后的深层逻辑。简言之,《爪牙》所聚焦的是吏役常规行为被遮蔽的“正当性”。需要补充的是,书中多次提到“正当性”概念,这一概念具有广阔的外延意义,书中以“正当性”强调吏役内部非正式规范存在之可解释性和合理性,为了避免误会,我们可将该书中提到的“正当性”概念廓清理解为“正当但不合法”的欠缺状态。借助这一限定,巴县吏役内部的非正式规范就能得到更确切的理解,白德瑞的行文目的也可了然。亦即,该书并不致力于宣扬或批判何种观点之正误,而只是在实然层面,研究对象行为本身,找到非正式规范于实务中的功能性价值。在视角上,该书挑战了正当性需依托合法性才能得到承认的固化思维,也反驳了仅依照正式法律便将吏役一切行为划归为贪腐的笼统做法。基于对非正式规范之正当性的承认,该书将吏役视为一方独立角色,试图在中国晚清时期巴县地方县衙这一动态场域内,找到知县、吏役甚至乡绅等多方势力之间的互动平衡以及暗流涌动下的实际权力运作。除此之外,中央和地方关系也在“二元并列”的动态视角下得到全新的解释。 围绕上述核心观点,本文尝试从线性的思维出发,主要目的是理清白德瑞于块面式描述背后的主要理论框架。笔者将《爪牙》递进式地总结为三个主要方面:吏役制度实际存在形式、贪腐形象的话语建构以及“非法”的正当性,并以此三个方面为线索,围绕“正当性”重述本书的核心观点。 二、吏役制度的存在形式 从整体来看,《爪牙》利用实证研究方法,立足于巴县档案详实的一手信息记载,县衙内大小工作细节一一铺陈开来,用大量篇幅以明晰吏役实际的劳动分工和权力分配。该书大致分列为“书吏”与“差役”两大板块各自详细描绘,并在其下又分出“组织构成”、“任用与晋升”、“内部争端解决方式”以及“派系与人际联盟”等等小板块,从书吏和差役的分类、各类吏役的特点、人数、出身背景,到房规具体内容、人际关系网络、内部纠纷的解决过程,在书中给出了详尽的论证。该书全景式地系统探讨巴县衙门吏役被掩盖的真正角色,也展现出巴县档案记录下真实的地方行政工作图景。经过详实的实证铺陈,可以看出,吏役间的非正式规范在行政实践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州县衙门作为最末级的正式政府,权轻责重,向上受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向下对接市民社会一概轻重事务。县衙是中央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重要的连接点。换言之,“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模式下,中央朝廷和上级政府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这意味着基层州县政府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这为州县政府以结果为目标,在正式制度的罅隙内滋生和发展非正式规范提供了制度可能。一方面,大量的实际控制权下州县政府留有足够的变通空间;另一方面,州县官基于财政、人员、效率等方面的压力,不得不超越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发展可行的非正式制度。这种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的背离,最直观地体现在清朝政府对于吏役人数控制不能的无奈。巴县衙门的一任知县张铎就在给上级知府上呈的详文中诉苦,言说明文政令和实际需要的两难困境:“但以年县庶务殷繁,加之洋务日甚之际,如遽将此项外设书役裁去,照旧雇人应差,不但事多擎肘,抑且深虑兹辈别滋衅端。”县衙承充吏役的规定额度是一个数,给上级递交的非正式在册人员是一个数,实际在任吏役又是一个数。这种试图迎合又无奈下策的处理,正体现了巴县地方对于吏役人手的高度需要与无法实施的正式法令之间的深刻矛盾。 在这一矛盾中不难看出,州县官们对吏役实际上具有强烈的行政依赖性。官方对县衙吏役的态度复杂,一方面将书吏和差役鄙视为唯利是图的贪黑之辈,一方面又依赖各地吏役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和对当地风俗情况的熟悉。州县官不允许在距其家乡500里以内的邻省任职,再加上官员在任时间不断被缩短。官暂而吏久,官少而吏众。州县官对在任地区无法做到详细地深入了解。另外,巴县作为通商口岸又加之社会动荡,导致讼案激增,历任知县苦于难以应付,对区域内事务的了解当然地不如由当地人承充的书吏和差役。如此,便出现“失控”局面。如瞿同祖所阐述,“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州县官要控制书吏极其困难……所以很容易受精通各种伎俩的书吏们欺骗。”“即使一个州县官具有监督衙中所有活动的经验和精力,他仍然不可能完全控制局势。”对于这一“失控”,州县官们表现出担忧而无力,这种无力也正是深深根源于中国治理逻辑体系,是“大一统”体制的产物。 与中央和地方关系相同的道理,“一人政府”的治理模式下,州县官无暇百事躬亲,那么溢出的实质性权力和权威也会落入县衙“细事”的主要执行者——吏役手中。可以从档案记载的大小禀文中看到,知县的“失控”体现在衙门实际运行的各个方面。从承充期限的超规,到人数的大量超额,再到“灰色”但必须的案费的收取,吏役的各项非正式做法之间环环相扣,互为因果。由于书吏并不能因劳动从县衙获得报酬,官方将承充书吏视为一种向国家提供的劳役,也从未想过让承充衙役成为一种恒业。不为吏役提供报酬这一制度在减轻财政压力的同时,也有防止吏役依赖国家、久踞其位的意图。然而,地方衙门的书吏和差役的任职目的仍却是将其视为一种全职性的营生方式。清朝法令规定差役的服役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报告显示,巴县衙门在册的吏役平均服役时间远远超出规定,差役中留任年数甚至达到了五六十年。年长的吏役长期留任,大量工作的实际执行者是年轻且未登记在册的非经制吏役。超出定额地聘用大量非经制吏役,这是地方政府违背朝廷政令而“另辟蹊径”的直观表现。此外,在薪水极少的情况下,吏役收入以及庞大体系的运转经费从何而来?即,虽然书吏和差役不能得到国家支付的薪水,但他们可以在承办案件中向民众收取“案费”,获得相对固定的收入,并将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甚至说,由于财政紧张,“案费”及各种其他规费一直是清代地方政府的财政基石之一,即使在对清廷的上报中并不如此描述。 “依赖”而“失控”,这对矛盾已经大体能概括就宏观层面而言吏役制度的基本特点。基于这两个因素,吏役得以拥有建立非正式规范的弹性空间和行政必要。吏役在应付和衔合官方法令与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许多背离于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做法,甚至形成一套内部规范,约束和标准化吏役的日常工作活动。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吏役试图规范化行动的倾向。不止规费的收取,细化到吏役内部人员任用晋升、惩戒方式、等级规范、私人关系网络等等,都有其内部特定标准,这些各方面的实际运作之间环环相扣又互为因果,牵一发而动全身,形成一套缜密的秩序规范,发挥着仅对巴县衙门内部有效的独特约束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如上文提到,清代地方政府向来呈现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的局面,地方官员对当地事务不甚了解,加之吏役人数多,细事杂,知县对衙门吏役确实是缺乏控制的。虽然众多人员调度、争端处理的事务都需要知县的首肯或者作为终局公断者,但按照巴县档案中记载,知县往往倾向吏役内部给出的解决意见,以至其实际主要权力回落到吏役自己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解释过程中,吏役并非工具性人物,而是具有极强能动性的基层行动者。这种行动者分析视角与瞿同祖对清代地方政府的研究相区别。瞿同祖将其运作模式描述为州县官的“一人政府”,他说道:“……(州县官)就是‘一人政府’,而他的下属们显然只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色”,“书吏以及其他衙门职员收取陋规的整个模式,不过是在较低一些的标准上重复州县官们的所作所为”。他将研究吏役作为研究州县官的工具之一。按这种说法,如果先入为主地认为吏役的行为是州县官意志的外在表现,那么超出州县官意志的行为部分将被解释为是“越轨”的。然而,该书将关注点从衙门整体聚焦到吏役身上,赋予了研究中的吏役以主体性,亦即在各个历史事件的场景中,讨论吏役作为一个行动者(agent),其行为的可解释性与正当性。这样的微观视角绕开了厚重的规范性外壳,得以看到鲜活立体的吏役形象。可以看出,衙门吏役并不是对知县意志亦步亦趋,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存在一套“非法的”规范标准,并且受到知县的默许和承认。因此,非正式规范是对制度空白和僵硬的填补,吏役这一系列非正式的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 如此,“失控”是真,但不意味着“无序”;“非法”亦然,但有其“正当性”。衙门书吏和差役这一角色,由于实际收入不低又具有一定稳定性,已经被他们本身看作一种恒业。虽然与官方的预期相违背,但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间隙中,吏役们尝试通过制定非正式规范的形式,将其工作理性化、结构化,以寻求一种实质上的正当性。他们自己订立并内部奉行一套缜密的惯例、规则与程序,并以此来为诸如招募新人、内部晋升和分配资源等事务制定统一标准。这些规矩与惯例不被正式法令承认,却被知县认可,在巴县衙门的日常运作中占据核心地位,实际上发挥着行政法之功用。 三、祛偏见:贪腐形象的话语建构 “一人政府”下,地方官员有心无力,州县琐事大都“依赖”县衙书吏和差役,以吏役为主要执行者。这样的安排,使得吏役在行政实践过程中得到溢出的实质性权力,再加之正式制度的僵硬或缺席,吏役的众多行为都处于“失控”的状态中。由于吏役的非正式规范表现出私人性、特殊性、非理性等表征,站在清朝廷的立场上看,吏役的大多数非正式行为,甚至于他们中绝大多数非经制人员的存在本身,都是“非法”的。并且这样的“非法性”的描述中又往往伴随着“非正当性”的意涵。正因县衙吏役行为在形式上违背儒家话语期待,社会精英和政治权威对其口诛笔伐,贪腐形象的建构也伴随着浓烈的权力话语色彩。这种道德建构实际上构成了中国古代治理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这样的制度环境也塑造了官方政府、精英阶层、甚至是吏役自己对于儒家话语的策略性利用,借儒家正统思想为自身赋予正当性甚至权威性。而想要看到当权者建构之下相对客观的真实世界,除了需要足够细致的地方档案支撑,也需要以细微的人类学视角自下而上探入分析,推翻旧见陈说。 既往研究大多关注宏观的地方政府运作,难以避免地借中央政府或者上层官员的眼睛来看县衙吏役。史学家祝总斌对历代吏胥进行了极具代表性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他否定了对吏胥危害的夸大,澄清了官吏之间的地位差距,但他的论述仍然没有摆脱对于吏役道德素质的刻板评价,即接纳了传统儒家权力话语所建构的定论。他接受明成祖给出的官方评价,认为官员可以做到“廉正不阿”而胥吏“知利不知义”,胥吏“通过舞文弄法,蒙蔽官员,来达到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的目的”。并且祝总斌将这主要归因于胥吏未受到足够的儒家道德思想熏陶而缺乏修养。他指出吏胥虽然较官员更熟知律法,但未曾受到“四书”“五经”教化过的“吏”与高文化素养的“官”之间在道德素质上却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瞿同祖对此也有相应的描述,认为正因差距如此,法律把监督吏役的责任全部放在州县官及更上级官员的身上,并且由于吏役狡猾难以控制,监督他们成了各个地方州县官一个不小的难题。这种上层的视角是没有错的,但是在该书看来并不全面,会忽略实际运作中的关键细节,对吏役的出身背景和行为动机做了过于简单的处理,只看到形式上的“非法”,而未关注其隐含的内部功能性。 《爪牙》从地方实践视角对主观性的话语建构进行了剥离。首先就是从事实层面重新认识所谓“贪腐行径”。从根源上说,衙门吏役贪腐名声的来源可以大体归为两类行为来讨论。其一是收取“陋规”的“非法”行为;其二是在衙门内结党营私的私人行为。首先讨论前者,常规陋规收取实则非但不是吏役中饱私囊的私利行为,反而是地方行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地方财政并非仰仗国家例行拨付的经费与薪俸,而是大部分依赖于向当地民众收取各种规费。对此瞿同祖也有说明,在财政紧缺背景下,处于“合法非法之间”的“陋规”是地方政府所依赖的“灰色收入”,虽然“不正常”、“贱鄙”,但仍然被确立和承认,并成为广泛接受的事实。此外,瞿老也意识到,“陋规”是无法废除的,需要注意的只能是对吏役收取额度的限制,并且应该将这种行为与纯粹谋取私利的贪腐行为划清界限。可知,吏役收取陋规的做法是地方行政不得已为之的变通之策。然而,地方衙门作为中央政权向下延伸的最末一级政府,解决地方百姓的民事纠纷。百姓不能直面朝廷,衙门于百姓而言代表清政府的权威。在很多学者、官员甚至皇帝看来,收取规费的做法,在司法行政活动中谋取个人私利,对他们所预设的县衙公堂之正当形象造成威胁。此外,吏役内部确实存在个别过度攫取钱财之人,形式上的非法,又加之腐败的个别存在,在精英和官员阶层的笔下,二者模糊不清,难以区分,全然抹杀式地将前者具有正当性的规费收取也划为吏役腐败的例证。收取规费因此而成为腐败骂声的主要攻击对象。收取规费之外,县衙吏役另一类饱受诟病的现象是吏役内部复杂的朋党关系和私人派系。一方面,今之视昔,往往采用韦伯的官僚理论框架。在理性化的官僚理论中,刚性的这种内部复杂的人际交往规范将会被划归为背离了原先制度规定的形式,而认作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就当时而言,官员在统治阶级立场下,坚信吏役的结党营私将使个人私利侵入公共领域,腐蚀儒家思想建立起来的道德根基。然而,不论是在二者哪一视角下的审视,都以接受其背后的规范性力量为前提。抛开对错与否,这两种观念在各自的立场下都只看到了私人利益和私人关系带来的消极效果,而将其视为腐败和滥权之根源,实则忽视了在缺乏硬性规范的吏役之间,私人关系扩张到公共领域的必然性和功能性作用。在古代中国的治理体系中,这其中的理性要素与特殊主义要素看似矛盾却协力运行。 综上文所述,吏役的贪腐形象大都出于特定规范性表达的构建之下。黄宗智这样描述这种构建,他说国家的理想是“仁政”,和睦相处、无证无讼,地方政治未能达到理想,官方又需要维持仁者君子的“父母官”形象,那么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将责任推向吏役。这套道德说辞有它的内在逻辑,执行仁政的父母官对立着恶毒的衙蠹,围绕着中心逻辑展开各种对于历史事件的“表达”。黄宗智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于实践》一书中特别关注清代民事法律体系中表达与实践的“既背离又抱合”,既看到主流话语与实际事务的相背离的事实,又考察到二者之间充满矛盾又相互融合的抱合。该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黄宗智的影响,超越正式结构和成文法律,选择将实践事实作为考察目标,将官方价值建构和实际事实之间差距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讨论“这些正式结构和法典规定是如何在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之间经常自相矛盾的那一领域发挥作用”。 而在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之间,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实际与期待的“相背离”,还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不易察觉的“抱合”——吏役借助儒家正统思想中的各种要素包装自己,以增加自身正当性的诸多尝试。在本书列举的大小禀状可以看到,巴县吏役对于儒家话语的利用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书吏们常常自称“寒儒”“寒士”,将自己描述为“幼读未成,弃儒从公”之人,他们塑造自己寒门儒士的清雅形象,借以在知县面前谋得好感并在任职或纠纷处理中占据有利地位。又例如,在知县处理的书吏内部纠纷案件中,书吏将同事“非法”的惯例行为说成贪渎腐败,以作为借口达到打压的目的;在第二章中也提到,“白书”这一具有贬损意义的称呼时常成为书吏间相互抨击的工具;再有差役在纠纷中利用刻板印象,诋毁竞争对手曰品行恶劣。县衙吏役塑造儒家推崇的正面形象以抬高自己,又借助官方刻板印象打压他人。吏役为各自非理性目的包裹上儒家话语所代表的正当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描述,实则掩盖衙门内部大量的你争我夺,而这套策略性话语也维系着吏役们那套法外非正式规范的运行,成为吏役间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在巴县衙门这个场域中,吏役内部暗流涌动的权力运作,权力的权威来源于与儒家价值观的捆绑,亦即,一切渺小如蝼蚁般的吏役,在代表清政权官方的知县面前是否获得有利地位,取决于言说者是否借用儒家价值体系观念,借用目的性话语策略,为自己的立场附以权威支持。 不论是官方对吏役形象的刻板塑造,还是吏役的自我包装、向对手抹黑打压,一系列建构在儒家话语上的偏向性描述都为事实蒙上了一层又一层薄纱。对于权力话语建构的处理,《爪牙》一方面跳脱出精英阶层压倒性的利用引导,另一方面又没有完全抛弃对主观的关注,反而重视到吏役借儒家正统价值观力量自我赋权的行为。需知所有的记载都不能被简单地理解,我们需要看到背后支撑的各种价值观的影响。不明晰这种规范性话语的力量,就无法看到非正式的法外做法在实际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也无法看到历史的全貌。白德瑞强调,对吏役普遍贪腐形象的旧见陈说,其实就是一种被利用的话语策略,是一种被构建的描述,这种描述以儒家话语为基础,而儒家礼制思想本身就是一种维系特定社会政治等级关系的思想。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或许可以说,衙门吏役的贪腐形象可以被看作用来保护特定利益和权力结构的资源。与其将吏役的“非法”行为视为腐败,毋宁说其是一种高度地方化了的行政行为变体。 四、再定位:“非法”的正当性 拨开策略性话语的迷雾,吏役的身份以及其内部自发的非正式规范将得到合理的正当性解释。“皇权不下县”的治理逻辑下,清朝廷的正式法令不完备且缺乏弹性,地方政府不得不另谋变通之道,经验积累下形成的非正式规范,反而在日常运作中占核心地位,实际上发挥着行政法之功用,这就是“非法的正当性”。中央集权体制与辽阔国土上地方差异性间存在着矛盾,前者要求权力集中与制度稳定而后者要求灵活变通,这导致中央和地方必然出现正式法令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在历史的解释框架内,我们将看到,中央和地方、正式与非正式究竟存在着怎样的互动。 举例而言,除了前文指出在“人数超额”问题上对中央法令的违背,吏役间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具有更为强烈的“非法”色彩。不过,这种人际连结对于内部整体规范起到了支撑和平衡作用,又为其赋予某种事实上的“正当性”。例如,在书吏内部,书吏的保举和任用按规定必须经过巴县知县的首肯,但知县很少过问此事,更少对保举新人进行否决。招募新人的权力于是主要落在典吏手中,但典吏又实际上并不完全具有独断权力,书吏内部不满意新人人选(新人的到来牵扯到某些书吏的利益)则会借助援引正式法令来打压相对方的权力(例如,举报典吏向新人收取参费,即使这一行为对衙门内部而言再寻常不过)。这也就是说,非正式的规范即便在实际上作为一种惯常标准,但是在触犯到利益时,书吏会假意提起正式法令作为武器来最终达到制衡权力的目的。此外,书吏的内部晋升和资源分配,差役的保举晋升,以及在其各自群体内部的纠纷解决,都具有各自的规定和惯例,甚至保举时应受多少两银子的参费都有具体的标准。内部纠纷也会由领头的书吏或差役组成的“议事会议”商议处理,最终以训斥、罚钱并且犯事者摆上几桌酒席赔罪作为惩罚告终。即便是纠纷闹到知县处呈上禀状,知县也多倾向吏役内部的处理意见,如此在巴县衙门中形成一个吏役内部自我管理的闭环,并由此催生的吏役间的复杂亲族联盟、派系群体。看似乌烟瘴气,实则又乱中有序,在上述的权力制衡和纠纷中,在一概具体事务的运作中无处不在,“非法”但合理有序地运行着。 整体来看,清代中央的制度设计,没有承认县衙吏役的正当地位,使得吏役行政事务之外的任何衍生行为,在理论上都是“非法”的。然而,具体实务必然产生资源和权力。如我们在上文提到的,县衙吏役上呈知县的禀文中看似云淡风轻的描述、内部人员之间案费等私人利益的分配、下对百姓收取何种数额的规费,诸此种种,都实际上使得吏役之间产生并萦绕着缕缕强劲的非正式权力。这些不可避免的资源和权力从正式框架的间隙中流出,游离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威之外,没有正式制度依托,于是以吏役内部自发的非正式规范作为攀附的藤架。此外,非正式规范具有不确定性,它的落实需要依靠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实现权力制衡。吏役间的案费如何分配、基于私人利益的争议如何定夺等等,非正式规范的“天平”倾向哪边取决于权力的轻重,很大程度上受到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联盟影响。亲族关系、庇护关系和派系关系,吏役间的利益制衡和彼此结盟是非正式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将它看作一个贪腐滥权的失败典例,不如说是代表了官僚政府的另一种可选模式。 该书正是基于这一点,提出应当在西方视域之外找到符合本土经验的立足点,解释吏役“在那些正式制度之结构性缺陷与地方行政实际之间的罅隙当中获得的‘非法的正当性’”。具体来说,该书详细描述了吏役之间错综复杂的亲族关系、纵向庇护关系和横向联盟关系。无论是正式制度的实际运作,还是非正式规范的内部奉行,离不开吏役间私人关系的影响。书吏中的亲族关系常常被用来垄断该房内各种资源,庇护关系与朋党联盟也在群体内部划分各种派系,实际上控制了巴县衙门关于任用、晋升、承办案件甚至的各种资源,甚至对纠纷争端的解决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对此,以韦伯的理论严格界定,理性化的组织结构与体现特殊主义的行为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韦伯把这种将个人与其氏族成员牢系在一起的传统理念,视为通往“非个人考虑理性化”的一大障碍。权力边界和管辖范围清晰分明的分析框架,具有浓烈的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特征,并不适用于解释中国“大一统”的行政体系内模糊化的权责界线。在中国儒家文化下,亲族关系和朋党关系此类私人关系一直以来就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表现出以自我(个人或家庭)为出发点,搭建起无数条由各种私人关系构成的的差序格局,“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系着。”社会范围向外推的过程里有着两条最基本的线路:其一是亲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其二是朋友,相配的是忠信。私人关系拥有普遍的社会存在性,只不过在行政官员之中受到了中央法令和儒家道德的正式规范,而融合于正式制度之中。而这种反映孝、悌、忠、信的私人连结,在巴县衙门中以非正式方式显现,也并不意味着其行为的“越轨”,而只能说明他们在正式之外寻找的另一种路径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通过盘根错节的私人人际关系之间的拉扯,得到衙门内部平衡,辅助理性的规范体系的实施。这就解释了为何“那些理性化的要素与体现特殊主义的要素明明相互矛盾却又在协力运作”。从这一角度来说,巴县县衙不仅是一个行政机构,还可以看作是一个社会性世界。埃里克森的一项研究和这一假定类似,他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中指出封闭村庄内部民间自发形成的规范的重要性,在交织紧密的群体中没有正式法律但仍然存在秩序,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处于行政体系末端的巴县衙门就是这样一个“村庄”,其中不乏品行正直之人,也存在不安本分之人,正式制度无法适配,“村庄”里的内部规范自行制定并奉行,无需外部机构的资源配合。并且,县衙这一“村庄”内的连结并非建立在单个个体上,而是像费老所描述的中国传统形式一样,建立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盘根错杂的私人人际关系之上。 以县衙作为特定对象的分析框架内,巴县衙门是这样一处发生着各种社会互动的场域(area):场域中存在各种“自由-流动”资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物质性的或象征性的,资源汇聚其中并为场域内所有行动者可取。站在这一角度上,我们得以见到一个相对抽象的巴县县衙,将巴县县衙视为一个结构性的空间。在这里,各种行政因素、正式法令、非正式惯例以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一个资源体系。多方利益方,即知县、吏役、乡绅各自持有特定资源,在场域中具有不同位置和关系构成,于其间周旋制衡,此盛彼衰,攫取动态资源。不同社会角色所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对各自而言这些资源的可获得性不同,因此产生出独特的互动模式,衍生出了一种既彼此合作又相互冲突的高度地方化的行政模式。在这一视角上看,吏役在承办诉案过程中对于案费符合规定的收取,可以理解为基层执行人员对所能接触经济资源的合理取得。而吏役间的派系联盟、权力网络,也是以取得更多资源为目标而必然存在的一种互动形式。而为了资源取得而做的各自尝试,在乡绅和知县那里也屡见不鲜,只不过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贪腐”的描述,大部分是场域中另外两利益方借用道德因素对县衙吏役势力的打压。非正式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正式法规之外的一种地方自我管理形式,回应着县衙内部的权力分配。 对于正式与非正式权力间的斡旋,白德瑞持相对消极的态度,他虽然驳斥了对非正式规范的负面理解,但仍然认为非正式规范的实施是对正式法令失灵状态迫不得已的补救。随着清代晚期的快速发展,正式法令一成不变,非正式规范在动荡世纪中占主体地位,则将使得朝廷对行政机器的控制日益削弱,造成最终不利局面。在这一点上,白德瑞的说法不尽然是正确的。近年来,许多中国本土学者对古代中国治理逻辑进行了全面分析与理论建构。正式与非正式的二元嵌套关系被理解为中国古代的治理逻辑下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必然产物。在中央集权要求下,非正式规范的存在便是对正式法令间隙的补充。县级行政活动的非正式面向,实际上是内生于正式行政制度本身之中的,伴随着中国古代治理逻辑而必然共生的独特形式。周雪光对这一问题表明了坚定的积极观点,他主张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互补共生,这恰是中华帝国治理逻辑的核心所在。周黎安以行政发包-承包关系来解释“大一统”体制下的非正式的中央-地方关系,州县政府是地方一概事务的综合承包方,其自由裁量权造就了地方政策执行的多样性、灵活性和因地制宜性。更为明显地,秦晖总结出的“黄宗羲定律”将中国古代治理逻辑在税收上的表现归纳为一种“财政二元”的模式,即使朝廷有意做出并税管理的改革,强行让非正式收入正式化,也最终会导致正税之外再生杂税的结果。中国的古代国家治理永远需要保持正式与非正式相辅相成的平衡空间,这是势所必然。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白德瑞该研究在中国本土历史分析上的局限性,反之,白德瑞的对吏役个人的重视也为此类研究填补了相对微观的分析视角。不论何种观点,他们都在多方面承认了非正式制度在地方治理中的功能性价值,给予其官方合法性之外的合理性解释。众家争鸣使得县衙和吏役的非正式做法得到超越西方视域的本土化正视,其正当性也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 五、《爪牙》研究的范式创新 《爪牙》的研究题材并不独特,老生常谈,但白德瑞给这一陈旧的话题引入了全新的视角和观点,使其焕发独特的生机与活力。作为“新法律史”的代表作之一,该书既在吏役话题上作出经验研究的创新,又借助现有理论架构,作出独到的中层解释,为尔后研究者提供独树一帜的参考和指引。笔者尝试将《爪牙》研究的范式创新大致总结为四个方面。 (一)地方档案的新史料运用 历史是多面的,史料是多种的。不同史料的运用直接使得研究呈现出不同研究视角,而得到万紫千红的研究结论,描述不一,但都是多面历史真相的其中一面。地方档案所承载的更多是非官方的一面。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依据的官方文书不同,地方档案重“细描”而非“表达”,从宏大叙事的“我认为”转向立足细节史料的“我发现”。详实丰富的原始材料堆积在研究者眼前,其魅力就在于“横看成岭侧成峰”,看待事物的视角、隐含的细节都等待挖掘。 以巴县地方档案详实的记载为支撑,《爪牙》一书被扎实具体的信息托举起来,从一个个完整的吏役间纠纷记录档案中,看到各吏役的背景信息、上呈禀状、分工情况、规费收取文件等等原始信息。实录“悉经改易”,官书“多所讳饰”。这些不加修辞的原始信息,为研究提供了可信度更高的史料,也使得该书得以引入人类学研究方法对吏役群体进行精细的分析,代入下层视角,以底层县衙吏役的视角自下而上看清代行政结构,乃至国家-社会结构。尤陈俊评论地方档案的研究之风,“(新一代的学者)不再仅仅依赖于文化精英单方面的代为发言,先前无数籍籍无名的下层民氓也不同程度地开口说话,中国法律的面貌,也因此逐渐向原本多向度的历史实践复原。”对地方档案的整理利用,托举起诸如巴县县衙吏役之类“历史的失语者”,让原始史料替他们说话。 基于巴县地方档案分析,《爪牙》更关注地域社会的历史细节,更富有立体感,成为一项精细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作为社会史,本书具有与其他法律史研究不同的特点。地方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重点是“以整个地方社会为讨论空间,关切社会纠纷如何在地方社会中出现,以及其如何解决的过程,尝试把这其间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变迁,以及政治经济与法律文化的关联统合在一起讨论。”可以发现,《爪牙》正是聚焦于县衙吏役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展开讨论,从矛盾点推及吏役背后家庭背景调查、推及状告语词的把握、推及派系权力制约平衡,甚至延伸到市民社会、乡绅群体以及更广阔的讨论领域。《爪牙》在实证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解释,有学者将这种解释称为研究者对客观事实进行的“代理”解释,因之解释的结果并非完全客观的罗列,而是加上了主观的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代理”,是否存在解释的“暴力”,亦即解释是否参杂具有偏差因素的主观意志,这是社会史研究方法不可避免的固有问题,也是因此伴随《爪牙》一书的社会史特征而存在的问题。 (二)基于人类学视角的交叉研究 美国传统汉学一直以来沉浸在来华传教士的单一建构中,直至六十年代初,美国中国学出现了关心中国内部自身的转向,这一转向受到了人类学“民族志”方法的影响,而注重对基层社会生活复杂图景的还原,深化对下层历史的了解。白德瑞的研究,随着这一时期美国中国学热烈的范式转变,大有此般特点。该书将清代县级政府视为一处上演着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域(area),在这个多方互动场中,各方权力与利益关系处于不断的波动与变化之中,因此,这要求将视角抽离于抽象的结构,直接聚焦于历史上的“行动者(agent)”本身,以人类学化的视角审视清代地方衙门行政实践的具体内容。换言之,该书关注巴县衙门这一个场域内行事的个人和群体。清代行政的典型研究为例,瞿同祖对清代地方政府进行全景式的考察,他将研究重点聚焦于“地方州县官”所扮演的兼地方行政、司法、财政、教育、治安等职能于一身的复合角色上,并且借州县官这一核心人物总结地方政府的行政结构。该书则放弃了抽象的建构,将这种复合角色观点从地方州县官下移,聚焦巴县衙门行政事务的主要执行者——县衙吏役。以对行政事务执行层面的具体分析来反观巴县衙门总体内部权力运作,视角的下移使得《爪牙》具有人类学视角的特点,也成就了其在研究方法上的独特性。 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这需要我们回归具体实践,甚至用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研究中国传统社会。这一观念是由瞿同祖提出的,瞿同祖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关注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差距,更重视分析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些差距的出现。再有黄宗智,发现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的背离。埃里克森用人类学的方法调查了较为封闭的村庄内“无需法律的秩序”。在法律之外,从已然呈现的现实状态中思考事物的正当性,成为一种正在觉醒中的趋势。在正式法令与社会现实的罅隙中,白德瑞发现了县衙吏役的“非正式规范”;在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的背离中,白德瑞看到了县衙吏役被建构的贪腐形象和被掩盖的正当性。基于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依托依据详实的地方档案,该书有意地跳脱出官方话语的拘泥,关注县衙中既成的社会现实。根据结果推测原因,是基于经验的应用研究所具有的特点。基于人类学的研究视角,该书也得以获得如此精密系统的研究结果,并基于此作出脚踏实地的理论分析。 (三)权力性话语的非极端处理 史料记载中难免权力话语的渗入,对于某一特定事件的描述,实际上充斥着许多权力关系的表达,使得呈现在后人眼前的是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达性现实”,即表达的内容并不是虚构的,但同时这种表达又并不完全符合客观实际。面对这一话语性特征,该书采取了非极端态度,既有意剥离主观建构对事实的影响,却又不陷入彻底客观之中,利用被建构的策略性话语描述窥探其中蕴含的权力机制运作。 一方面,该书抛开官方主流话语的价值建构,试图找到相对客观的陈述。县衙吏役的立体形象一直以来被官方话语“拓印”为单面的贪腐形象。这样的主观建构使得很长时间内吏役的形象被简单化处理,对其行为片面的理解掩盖了实际存在的正当性。这样的描述受到浓烈的价值渲染,并且价值本身具有极强的时代性。那些用以评价吏役贪腐的标准,也是“由清代社会中那些被赋予了权力的文字片段提供给我们的”。清史研究学者杨念群表达过这样的思考,他说,“官学主流支配下的历史观念之所以具有说服力,是因为他们借助权力的运作把‘历史事实’分离出了具体历史场景而变成了破碎的图像,对此破碎图像的再编织,已不是客观复原历史的过程,而恰恰是构建主观意识形态的过程。”为了摆脱这种话语影响,该书借助官方档案对历史事实具体细节的描述,重新打碎,剥离价值叙述,进行靠近客观的复原。这种复原,按照杨念群的说法,虽然“并不是没有跌入另外一种权力支配圈套的危险”。不过,在一定程度上,白德瑞已经考虑到了这一问题,他并没有想要彻底摆脱主观塑造,而是同样意识到,吏役为了增强自身的正当性对儒家思想各种要素进行的诠释和运用,与官方价值一样值得被重视。 于是从另一方面,该书拾起吏役对话语资源进行运用的策略性话语,借此揭示背后所蕴含的权力机制。黄宗智将其解释为表达与实践间背离之后的“抱合”,“既是矛盾和充满张力的抱合,也是相互作用和融合的抱合”。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相背离的同时,实践又在迎合表达。县衙吏役在上呈禀状中对自己“寒儒”形象的塑造、对敌对同事“贪腐”形象的捏造,都是利用正统儒家观念以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话语策略。该书没有将他们单纯视作虚伪的掩饰,而是强调既然都是作为权力话语的利用,没有话语权的吏役对这些感性要素所作的诠释与运用,应当受到与社会精英们相同的待遇。在“不实”中找到“真实”,吏役虚伪的说辞之外,实际涉及到虚构的社会理由及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机制。吏役借助儒家要素为自己赋予象征性权力,利用修辞在权力斗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并且建立起一整套内部规范与准则。 (四)大场域分析框架下的小人物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权力是通过支配人们的环境以追逐和达到目标的能力。”吏役通过承接基层事务、连结朋党亲信以及各种权力话语的利用,在各种可获得的有限资源中,取得可得利益。县衙吏役在地方政府运作过程中逐渐掌握权力资源。这一资源攫取过程,由于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并不具有常规意义上的合法性。该书将这一行为置于更宏观的场域理论中进行理解,解释其背后的功能性价值。 该书基于经验结论进行理论建构,将清代县级政府视为一处上演着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域(area),场域中行动者(个人或群体)想方设法地攫取各种新的可用资源与策略。巴县县衙场域内,呈现出权力平衡的三角模式,三方即吏役、知县和当地乡绅。各种权力运作纵横交错,不论是县衙吏役在办案过程中攫取经济利益的能力(例如收取规费),还是地方乡绅试图插手控制衙门吏役的尝试(例如三费局的设立),抑或是知县与乡绅对于监督行政的“权力之争”,这些行动都可解释为“特定群体利用特定资源来达到特殊目的”。 该书关注场域中各方所持资本与权力的转化,不过但并没有花过多笔墨于“场域”本身,而是着眼于场域中的资源及行动者。从该书前几章的对吏役的具体描摹,再到后几章基于县衙场域中三方主体的社会互动与权力制衡,白德瑞的分析从个人到场域再到实际活动,在抽象社会科学概念与具体个案事实之间的往返流盼,在经验与理论的勾连中发掘历史感。 六、结语 对于《爪牙》的研究重点,白德瑞并没有强调吏役行政实践对于官方预期的偏离,也不是过分着眼于琐碎的越轨行为案例上,而是将巴县县衙的地方行政模式作为既成事实加以检视,给予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规范以正视和独到解释。从澄清非正式规范的存在形式,到剥离权力话语的束缚,再到重新“打捞”起县衙吏役被掩盖的正当性,《爪牙》一书先破后立,批驳片面的吏役角色理解,立起全新的解释体系。该书全书都服务于一个目标,即为县衙吏役找到合适的角色定位。“这些人应当被同时看作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是一个扎根于当地社区的专业群体,并且还是一群将其手中掌握的各种资源进行最大化利用以寻求改善自身处境的个体。”在这一定位上,吏役看似“非法”的惯常性行为得到正名,并可对惯常行政行为与真正贪腐行为进行区分。由此,清代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得以明晰。于是,该书的理论贡献不仅在于吏役角色的清晰,还更在于对清代地方行政模式的重新审视。吏役的惯常性做法不仅牵涉着对地方权力分配的回应,甚至反映出中央与地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在基层治理中的互补共生、相互依赖的微妙关系。基于详实的原始信息整理和清晰的理论分析能力,《爪牙》一书以创新的研究视角和独到的分析框架,脱颖而出,为尔后研究者提供独树一帜的参考与指引。 来源:《民间法》第36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