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罗世龙,武汉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一、孟德斯鸠的法律地理学图景
当我们谈及法律与地理的关系时,孟德斯鸠显然是一座绕不开的思想丰碑。在《论法的精神》第三卷中,他以一种近乎博物学的视野,系统性地展开一场关于法之地理根源的宏大叙事。这一叙事的核心要旨在于,法律并非立法者理性意志的随心所欲之作,而是特定自然条件下人类生活秩序的自然呈现。法的精神,归根结底,是“事物本性所产生的必然关系”,而地理环境正是这“事物本性”中最基础、最不可易移的那个部分。
孟德斯鸠的论述是从气候这一最为直接的自然因素开始的。他敏锐地观察到,气候对人体与精神的影响是根本性的。炎热地区的居民因气温过高而身体纤弱、精神萎靡,缺乏行动的热情与反抗的勇气,因此在政治上倾向于屈从于专制权力的统治;寒冷地区的人则因体魄强健、血气充沛而享有更多自信,也更能捍卫自由政体的存续。他甚至细致地分析气温与神经纤维的松紧关系,认为寒冷的空气会收紧人体的外部纤维组织,加速血液回流,从而增强力量感;而炎热则使纤维松弛,导致倦怠。虽然这些生理学推断在今天看来不免粗朴,但他提出的问题方向却发人深省,即自然条件对人体机能的塑造,最终会经由生活习性这一中介传递至精神气质乃至制度偏好层面。亚洲的炎热气候被孟德斯鸠视为其奴役传统的自然根源,欧洲的温和气候则是自由制度得以生长的天然温床,这一分析路径展现出一种从自然因果链条推导制度差异的理论雄心。
在气候分析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进一步将目光投向疆域大小与政体形式之间的关联,尝试提出一个在政治理论史上影响深远的命题,那便是,共和制度适宜于小国,君主制度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大国则倾向于走向专制。其内在逻辑在于,狭小的国土便于公民集会、信息流通与公共精神的培育,而辽阔的帝国则因治理半径的延长必然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否则无法有效管控。这实际上是在空间尺度与政治组织方式之间建立起一种对应关系,尽管后世历史经验不乏反例,但这一洞见至少揭示出空间幅员对治理结构的掣肘作用,其理论敏感度不可谓不深。
除却气候与疆域,孟德斯鸠还将土壤性质纳入到法律地理学的分析框架之中。他认为,肥沃的平原容易产生财富积累,而财富的丰裕一方面会催生奢侈之风,败坏公民德性,另一方面则使得居民更易受到征服者的觊觎与压榨,因而肥沃之地往往与专制制度相伴;反之,山地贫瘠之处,人们为求生存而必须保持勤劳与勇敢,加之山地地形本身易守难攻,便于抵御外来征服,故多能保有自由传统。这一论断试图在自然禀赋、经济形态与政治制度之间建立起贯通性的因果关系,虽然不免有机械决定论的色彩,但确实为理解不同类型社会的法律传统提供着来自物质基础层面的解释资源。
此外,孟德斯鸠还敏锐地注意到,地理因素不仅决定着一国法律的基本性质,还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技术细节等具体内容。不同环境下的婚姻制度、财产继承方式、奴役制度的有无,等等,在他眼中无不可以追溯到相应的自然条件。如就婚姻制度而言,孟德斯鸠将一夫多妻制与气候条件直接联系起来。他观察到,在热带地区,女性身体发育较早,往往在十岁左右即进入适婚年龄,但此后容颜的衰老也十分迅速。男性刚迎娶的妻子往往转瞬间便青春不再,这刺激着他们不断寻求更年轻的配偶,因而一夫多妻的婚姻结构便成为热带社会的一种自然倾向。与之相反,在温带和寒带地区,女性的成熟期相对较晚,身体的青春状态维持时间更长,娶妻时成年女性的判断力已经较为成熟,年龄相近的婚姻更容易维持稳定的伴侣关系,一夫一妻制也便有生理上的基础。他还特别指出,在热带地区,女性的体力相对较弱,难以像温带女性那样在家庭事务中保持较高的话语地位,这使得多妻制更少受到来自女性一方的制衡。更进一步看,孟德斯鸠将一夫多妻制和气候的关联延伸至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炎热使人沉溺于感官享乐,家中妻妾众多必然引发丈夫的精力分散,女性的地位也便随之降低;而在寒冷地区,男性更多时间耗费在劳作上而非沉溺于闺房,家庭关系的组织也更为简洁有序。这些论断显然带有时代和视角的局限,但在方法论上仍不失一定的贡献,即将法律中最私人化、最具文化面向的制度也置于物性因果链条之中进行解释,从而打破制度仅仅是观念产物的思维惯习。
财产继承制度同样在孟德斯鸠的论述中与地理条件紧密挂钩。他认为,在土地贫瘠的地区,人们赖以为生的核心资源并非土地本身,而是人的劳动,因此父亲去世后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固定财产可供分配,长子也没有理由获得更多的继承份额,子女之间平分遗产便是更为常见的做法。而在土地肥沃、农业发达的平原地带,大面积耕地的持续经营需要避免因后代平分而导致的土地碎细化,这种经济逻辑便倾向于催生长子继承制或者某种程度上的财产集中继承,以维持家族土地的整体性和耕作效率。在山区和牧场上,畜牧业和迁徙性的生产方式使得固定财产的概念本身就较为弱化,继承制度相应地也更少有过多的技术性规定。经此从一般性原理层面来说,孟德斯鸠实际上暗示着一种财产继承的地理学,即继承方式不是立法者任意选择的技术方案,而是土地经营方式本身提出的客观要求。土地对固定财产制度的依赖程度、劳动创造财富在整个财富结构中的比重,这些看似纯粹的经济要素,其底层都受着气候、土壤和地形的深刻塑造,继承制度便是在这一层层制约下自然生长出来的规范形态。
奴役制度的有无更是孟德斯鸠地理决定论中最为典型的一个论证段落。他斩钉截铁地断言,炎热地带几乎是奴役制度的天然故乡。炎热带来的身体怠惰使得人们不愿意主动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但统治阶级又不可能亲自去耕田种地,于是强迫他人劳动的制度需求便会产生。当自由劳动者因气候炎热而缺乏稳定有效的劳动供给时,以暴力胁迫形成的人身强制便成为经济体系运转的基本支撑。而在寒冷地区,人们本就身强体健、勤奋耐劳,自由劳动完全可以保障生产秩序的正常运作,奴役制度便失去它的经济基础。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炎热国家不仅奴役制度普遍,而且奴役的程度也更严厉,因为酷热的气候使得奴隶主自身也易于暴躁,对奴隶的管理更带有暴力色彩;温和气候下的奴役关系则相对宽松,有时甚至接近封建契约下的依附关系。他甚至认为,某些炎热地区的法律规定奴隶主可以任意处死自己的奴隶,这在欧洲国家是不可想象的,这种差异正是气候条件经由日常劳作形式和人际关系方式向法律渗透的结果。孟德斯鸠据此得出一个更为一般的命题,即奴役制度的地理分布图与全球气候带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对应关系,这并非偶然,而是自然条件对人类劳动组织形式施加刚性约束的集中体现。
孟德斯鸠还将这种地理分析的触角延伸到商业法律制度领域。如他认为,大规模商业贸易的发展与特定的地理条件密不可分,沿海地区由于拥有天然港口和便利的海上通道,天然地成为商业法律制度的摇篮;而内陆高原和沙漠地带,交通闭塞使得大宗贸易缺乏必要的运输条件,商业法律便无从发展。岛屿国家因四面临海,居民出海经商的成本相对较低,贸易自由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成为国家政策的重要关切;广袤大陆内部的帝国则更多依赖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对商业关系的法律调控始终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在讨论不同法系的商业规则差异时,孟德斯鸠也倾向于归因于交往便利程度所派生的商业繁荣程度,繁荣之处契约必须精密、信用必须保障、结算必须规范,契约自由的观念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便由此生发;而商业冷清之处,人与人之间的合约调整更多依靠私人承诺和社会习俗而非精细的法律条文。这种分析把商业法律的发展看作交往空间密度和交往频率的产物,而交往的空间密度又在根本上受制于海岸线的长度、港口的水深、河流的通航条件这些地理要素。
在刑法层面,孟德斯鸠同样贯彻着他的地理决定论立场。如他提出,炎热国家的刑罚通常更为严酷,因为在炎热气候下人的激情更易被激发,需要更为严厉的惩罚手段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寒冷地区的人则理性多于激情,温和的刑罚即可达成惩戒目的。在政治自由程度与刑罚严厉性之间,他构建起一条经由气候的因果通路,主张温和气候有利于政治自由的发育,而政治自由又倾向于促进刑罚人道化,由此寒冷地区的刑法表现为轻缓与节制,炎热地区的刑法则意味着痛苦与重罚。此外,他还讨论气候与犯罪类型间的关系,认为炎热地区因激情犯罪多发而需要专门针对人身侵害的严密刑法条文,寒冷地区则更多涉及财产侵害,刑法调整的重心也便有所偏移。这种思路虽然在今天看来或许失之概括,但在当时却为刑法研究打开气候人类学的视野,揭示出刑罚制度与人类生理心理条件之间的隐秘关联。
从另一个方面看,孟德斯鸠法律地理学体系的与众不同之处还在于他对风俗习惯这个中介环节的重视。他甚至认为,风俗习惯的差异也深深烙有地理的印记,而这种风俗一旦形成,就会反过来强化特定类型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因而,孟德斯鸠所构建的是一幅以自然地理为底座、风俗习惯为中介、法律体系为顶端的有机整体图像,各个层面彼此呼应、相互支撑,形成一个自洽的解释闭环。在这幅图像中,自然地理条件首先塑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精神气质,这种生活方式在漫长的历史中凝结为特定的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又最终为法律制度提供正当性的文化土壤。法律与风俗之间的这种相互强化关系,实际上堵塞着法律轻易变异的可能路径,因为即使某个贤明的立法者试图移植其他地区的法律,他也必须先改造当地的风俗基础,而风俗的改造远比法律条文的修撰困难得多。孟德斯鸠正是通过这一闭环结构,解释着为什么法律变革通常步履维艰,也解释着为什么不同地域即便经历朝代更迭和政治变迁,法律传统的深层结构依然保持惊人的连续性。
由上不难发现,孟德斯鸠的法律地理学体系具有一种宏阔而自洽的理论抱负。它不是零碎地列举几条地理对法的影响,而是试图在气候、土壤、地形、疆域、海岸线等地理要素和政体性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奴役制度、商业交易、刑罚方式等法律制度之间建立一套全面的具有贯通性的解释框架。其中,地理是逻辑的起点,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最底层的结构性力量,而法律制度则是这一力量经由风俗、经济、社会组织等多重中介环节所沉积下来的可见结晶。相应地,法律地理学作为研究领域的初始样态得以确立,它主要从事的是一种法律的地质学和气候学工作,在自然地理的维度上寻找法律的空间分布规律,描绘不同地理地貌中法律形态的差异化图谱,并用自然因果性来解释这些差异的形成机制。法律的多样性因此获得一种近乎自然史式的解释,正如不同的大陆孕育出不同的物种,不同地理环境也孕育出不同的法律传统。法律的地方性在其初始阶段,本质上就是一种根植于自然差异的地方性。这种分析范式的优点在于它的直观性与系统整合力,它使法律摆脱抽象哲思的玄奥,第一次获得可被经验观察与比较研究的外在标尺。一个生长于热带季风区的法律传统与一个成形于温带海洋性气候中的法律传统,其间的差异不仅在于条文内容,更在于对秩序、惩罚、契约、家庭等基本范畴的不同想象方式,而这些不同都可以在孟德斯鸠的理论框架中得到某种地理学式的说明。
二、时代发展下的疑问
孟德斯鸠的法律地理学体系,以今日之眼光审视,其理论大厦的基石在于三项虽未明言却贯穿始终的方法论假定。第一项假定是地理环境的相对恒定,即预设气候、土壤、地形等自然条件在人类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内基本保持不变,因而能充当法律制度的稳定底盘,为长时段的制度分析提供牢靠的出发点。第二项假定是地域之间的相对封闭,即预设不同地理单元之间在长时段内保持足够的信息与物质隔离,山脉、沙漠、海洋构成难以逾越的自然屏障,使得每一种法律传统都能在自己的土壤上独立生长,免受外部力量的过多干扰。第三项假定是人类活动的相对被动,即预设在传统社会的技术条件下,人群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相当有限,法律因此主要是适应环境的产物而非改造环境的工具,是被动地顺从于自然条件给定的框架,而非主动地去重塑它。
公允地说,这三项假定在孟德斯鸠所处的十八世纪并非凭空虚构。彼时,一个内陆山民终其一生可能从未见过大海,一个热带河谷的农夫也无从体验北国寒冬的凛冽。欧亚大陆两端的信息传递以月为单位计算,跨洋航行是充满风险的冒险事业。在这种技术条件和社会形态下,气候、土壤、地形对人的生活方式的塑造几乎是不容抗拒的,人们无法选择自己出生的纬度,也无力对抗山川河流为生存划定的边界。孟德斯鸠从这些自然条件出发来解释法律差异,在那个时代有着直观的经验基础,你所在的那片土地,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你的谋生手段,你的谋生手段又塑造着你的风俗习惯,而你的风俗习惯最终定型你的法律制度。
然而,当社会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后,这三块理论基石便开始逐一动摇。最先受到冲击的是人类活动的相对被动这一假定。工业革命以降,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蒸汽机、铁路、内燃机、电力、航空技术相继登场,大规模的城市化将原先的自然地貌彻底改写,空调和供暖技术使得寒带居民在室内可以享受热带般的温暖、热带居民也能在封闭空间中避开酷暑的侵袭。气候对人的直接影响由此急剧衰减,孟德斯鸠那种从气温到神经纤维再到制度偏好的因果链条,在现代技术面前变得岌岌可危。随之松动的,是地域之间的相对封闭这一假定。交通与通讯的革命使得空间阻隔的效果被不断削弱,原先被山脉与海洋分割的市场正逐步整合为全球性的经济网络,一个跨国公司可以在纽约注册、在伦敦上市、在深圳生产、在全球销售,其法务部门需要同时应对多个法域的不同规则,但它的物理位置本身已经不再是决定其法律属性的核心变量。信息和资本的流动更是几乎无视地理距离,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可以瞬时传递至地球的另一端,金融市场上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可以在数秒内完成跨境划拨。在这等新的情形下,孟德斯鸠那个以相对封闭的地域单元为基础的理论图景,便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经验挑战。就连地理环境的相对恒定这一看上去最为牢靠的假定,也在当代遭到冲击。全球气候变暖正在以不容忽视的速度改变着地球表面的自然条件,极地冰盖的消融重塑着海岸线的走向,海平面上升威胁着众多岛国和沿海低地的生存空间,降水和气温的长期变动悄然改写着农业地带和宜居区域的分布格局。这些变化不再是地质时间尺度上的缓慢演进,而是在短短数十年间即可被观测到的显著趋势。孟德斯鸠所预设的那个可以为法律制度提供稳定底盘的自然地理,正在被人类自身经济活动的碳排放所撬动,自然条件从法律分析的恒常背景蜕变为一个自身也在剧烈变动的变量。
从制度上来说,跨国法律机制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印证地方性假定的失效。联合国的国际法创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的法律趋同工程,都在不同程度上超越着民族国家的疆界。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不必转化为国内法;国际投资仲裁庭可以裁决东道国的政策是否违反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协议,而这一裁决往往优先于东道国国内法院的判决。区域性的统一示范法运动更是在消弭地域差异对法律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超过八十个国家采纳,从新加坡到开罗再到圣地亚哥,商事仲裁的程序框架正在趋于统一。在法律实践中,法律移植和跨国法律借鉴的频繁程度也远超以往任何时代。一部新颁布的证券法可能同时吸收多国立法经验,宪法法院的判决可能援引不同法域的判例作为说理资源。更具体地,以公司治理制度为例,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累积投票制等源自特定法域的机制,如今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标准配置,很难再追溯究竟是哪片土地独自孕育出这些制度。再以环境法为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京都议定书》时代起就在全球迅速扩散,各国的制度细节虽有差异,但核心的市场机制逻辑同出一源,地理禀赋的影响已经退居次位。反垄断法的情况同样具有说服力,从美国《谢尔曼法》到欧盟竞争法再到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基本分析框架高度相似,不同的地域并未在根本上催生出不同的反垄断法律哲学。所有这些现象似乎都在指向同一个方向,即法律正在从特定地域的独特产物,变成一种可移植、可复制的普遍性技术方案。
至此,种种疑问便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孟德斯鸠所揭示出的法律与地理之间的那种紧密关联,是否正在现代社会中加速松动乃至走向消解?倘若气候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被技术手段大幅抵消,倘若法律的地域封闭性已经被全球供应链和互联网的洪流冲垮,倘若就连自然地理本身也不再是稳定不变的恒常底盘,那么以自然地理解释法律差异的经典范式还剩下多少说服力?法律地理学是否应该作为一种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的知识传统,被安放在学术史的一角,供后人凭吊而不再参与当代法学的理论生产?
三、法律地理学的当代变迁
上述质疑虽然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但深入审视便会发现,它们所指向的仅仅是孟德斯鸠意义上的法律地理学,即将地理等同于自然物理环境、将法律与地理的关系理解为简单的因果决定链条。当我们将视野从自然地理扩展到社会空间,将研究范式从决定论转换为互动论,情况便会发生根本性的改观。社会环境的剧变不但没有取消法律与空间的关联,反而使这一关联以新的形态、在新的维度上不断延伸。法律地理学并未因时代的变迁而走向式微,相反,它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自我更新,其核心命题从“地理如何决定法律”转变为“法律与空间如何相互建构”,正是在这一转变中,法律地理学获得新的理论生命力。
理解这一变迁的初始起点,在于把握一个关键的概念转换,即从自然地理到社会空间。孟德斯鸠所谈论的地球表面的气候、土壤、地形等要素,在当代空间理论中已被重新界定。空间不再仅仅是先于人类活动而存在的物理容器,而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生产者。将这一认识引入法律领域,意味着法律与空间的关系需要从两个方向加以把握:法律既是空间的产物,也是空间的生产者。法律被特定的空间条件所形塑,同时法律也参与着对空间的定义、划分、组织和改造。这种双向互动关系的揭示,使得法律地理学得以超越孟德斯鸠的自然决定论范式,进入一个更为复杂也更具解释力的理论阶段。社会在发展,空间在重组,而法律始终是这一空间重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规范维度,正是这一点,保证法律地理学在当代社会中绝非过时,而是大有可为。
沿着法律与空间相互建构这一基本判断,法律地理学在当代的变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获得更为具体的展开。
第一个方向是法律在生产空间中的能动作用。在孟德斯鸠的框架里,法律是被动的产物,它适应于既有的自然条件,却无力改变这些条件本身。但现代法律远非如此。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法律持续地进行着空间的划分和重组。城市规划法将城市区分为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生态保护区,每一类区域的划定都从根本上决定着该空间内允许的人类活动类型,这是一种典型的通过法律进行的空间定义。土地管理法同样在定义空间,一块土地究竟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法律给出的分类直接决定它的经济价值、使用方式和转让可能性。产权制度则在社会意义的层面上分配空间,一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不仅是对所有权状态的确认,更是在社会关系中划定着一份空间归属的权责界限。这些法律行为不是在已经存在的空间里运作,而是通过运作生产出特定类型的空间秩序。法院的判决同样在塑造空间。相邻关系纠纷的判决在具体个案中划定着两个不动产所有者之间空间使用权的边界;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通过司法确认,为特定生态系统划出一道无形的保护边界,使这一空间摆脱被随意开发的命运。所以说,在当代社会中,法律已经不是适应空间的存在者,而是改变和定义空间的重要力量,这种主动的生产性在孟德斯鸠的理论框架中几乎完全未被涉及,但对于理解现代社会而言却至关重要。更广泛地说,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授权也在重塑空间,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涉及沿线大量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环境评估,法律的批准程序每推进一步,原本就有的地理空间便随之发生一次物理形态以及权属结构的改变;经济特区或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同样是法律划定特殊空间以促进特定经济活动聚集的典型例证,这类特殊区域在关税、检验检疫、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安排与区外明显不同,法律以此种方式在既有国土之上创造出新的空间层级和经济地理格局。
第二个方向是空间对法律实践的结构性制约。法律在生产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因此就无所不能。恰恰相反,法律在生产空间的同时,也被它所面对的空间差异所深刻制约着。法律文本固然可以是统一的,但法律的实施必须在具体的空间中展开,而空间从来不是均质的。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形态、人口密度、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因素构成特定空间的独特生态,这种空间生态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实际运作方式。举例来说,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但在不同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中,它所面对的纠纷形态却差异显著。在一个人口稠密的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占据相当高的比例,这意味着这里的法官每天要与高度专业化的商事交易规则打交道;而在一座西部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城,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能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侵权纠纷领域,而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又会牵涉当地的民族习惯与宗教规范。法律条文并没有为这两种情形预设不同的规则,但法律在实践中所实际呈现的面貌却因空间的差异而迥然不同。如果说法律是统一的,那么它的统一性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空间差异作为一种不可抹除的客观存在,持续地塑造着法律发挥作用的形式、途径和效果。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生命状态。进一步来说,不同地区的法官在裁判时,不只是机械化地适用法条,他们必须将法律文本与当地的社会经验、民众预期、纠纷解决习惯协调起来。近年来不少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诉源治理经验,本质上就是在回应空间所赋予的特殊社会生态,它们不能照搬沿海发达城市的审判模式,而必须从自身地域特征出发寻找适合的纠纷化解路径。这充分表明,空间并不当然是法律的被动背景,而是法律实践的积极的共同参与者。空间以案件类型、当事人行为习惯、司法资源禀赋、社会期待氛围等方式深入到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不以空间的差异性为前提来理解法律,就无法获得关于法律实践的真实知识。
第三个方向是多重空间尺度的交织与冲突。当代法律地理学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对空间尺度复杂性的认识。在孟德斯鸠时代,国家疆域几乎是法律空间分析的唯一尺度,国家的领土边界也就是法律效力的边界。但在今天,这种单一尺度的框架已经完全不足以描述现实。社区有自己的村规民约,地方有地方性立法,国家有全国统一法律,国际社会有国际条约和跨国规范,这些不同尺度的法律规范在同一时空背景下相互交叠、相互作用,构成一幅远比孟德斯鸠时代复杂的空间秩序图景。在社区的微观尺度上,基层社会的规范体系可能保持着自身顽强的生命力,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来调节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和日常交往秩序,这些规则在形式和效力来源上都与国家法存在明显差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发挥着国家法难以替代的功能。在地区的中间尺度上,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催生出差异化的法律需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惠政策体系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在特定空间内的调适性安排。而在全球的宏观尺度上,跨国法律秩序正在不可避免地渗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这种渗入既可能以直接适用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间接影响、示范参照的方式起作用。不同空间尺度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持续的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制约、地方立法与国家统一立法的博弈、村规民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抵触,这些冲突现象所反映的,正是多重空间尺度并存的复杂现实。法律地理学在此时代背景下不但没有失去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反而获得前所未有的理论丰富性,因为空间尺度的增加意味着法律与空间之间交互作用的节点也在激增,每一个节点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更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不同尺度的法律空间并非像楼层那样井然地叠合,而是存在大量的交错、覆盖甚至对抗。一项地方环境立法有可能与国际贸易协定中关于非关税壁垒的条款发生冲突,一个村落的集体土地分配习惯可能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产生紧张,而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规定又可能介入其间,为习惯法的存续提供来自国际规范层面的支持。正是在这种交织与紧张之中,法律地理学看到研究空间的巨大扩展。
第四个方向是法律对空间正义的当代关切。如果说孟德斯鸠的法律地理学重在描述既有的空间差异如何影响法律,那么当代法律地理学则更进一步,开始追问法律如何在空间分配中行使正义。每一个涉及空间的立法行为和司法裁判,都关系到对特定群体实际利益的调整。城市公共空间立法表面上中立于所有市民,但在执行后果上却可能对穷人生存空间造成差别性的压缩。如当一个城市立法禁止在公园长椅上睡觉时,它并不会影响有固定居所的人的生活,却会实质性地削减无家可归者的生存选择空间。同样地,当一个城市大规模推进城中村改造时,原有住户被迫迁出,他们失去的不仅是房屋,还有与这一地点紧密关联的社会关系网络、生计来源以及生活方式的连续性。城乡二元结构在法律文本上可能仅仅表现为户籍分类和权利差异的条文表述,但它在实际的空间效果上,却将国家划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公民身份区域,不同区域的居民在就学、就医、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的权利差距持续存在。法律如何对待不同空间中的群体,是否在空间分配中充分考虑到弱者的处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代法律地理学的核心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地理学已经超越纯粹的知识描述,进入到规范性的正义分析领域,而这正是它的当代价值所在。空间正义的追问还具有超越单一国家的全球意义。发达国家将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环境法律标准来转嫁环境成本,这难道不是一种在空间维度上发生的法律不公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保护标准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同样涉及空间正义议题。相同的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对于购买力悬殊的不同国家而言,势必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实质可及性。这些问题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不能仅仅从法律文本的相同适用中获得充分的评价,而必须经由空间差异的透镜才能显现出其中的不正义。法律地理学因此具有不可替代的伦理批判功能,它能帮助人们看清,法律在形式平等的面纱之下,如何通过对空间的差异化处置来制造或强化实质上的不平等。
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地理学在方法论上的自我更新。传统的孟德斯鸠范式相对更多地依靠经验观察和归纳整理,当代法律地理学则在吸收人文地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方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更加多样化的研究进路。个案深描的方法被广泛运用,研究者通过对特定空间中的法律事件的细致描述,呈现空间与法律之间复杂的交互过程,这种方式更适合于捕捉法律在具体空间情境中的真实运作逻辑。另一种进路则在法律与空间之间寻找概念上的结合点,试图从法律自身的属性中抽象出空间性,同时从空间的属性中提炼出法律性,这就顺势导向对第三域的探索。所谓第三域,指的是那些无法简单归入法律范畴或空间范畴的现象,比如监狱既是物理建筑也是法律惩罚的实现方式,比如产权登记簿既是一份法律文件也划定着社会空间中的占有关系,这种概念创新为法律地理学提供一套独立于法学传统范畴和地理学传统范畴的分析语言提供可能。这些方法论层面的探索表明,法律地理学不仅在研究议题上不断更新,在思考工具上也正在经历一场升级。
综上可见,法律地理学在经历从自然决定论到空间互动论的根本性转变之后,非但没有因全球化的冲击而丧失存在的正当性,反而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更精细的层面上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如果说孟德斯鸠是将法律从天上拉回到地面,指示法律必须与特定土地的条件相适应,那么当代法律地理学则进一步表明,这片土地早已不是单纯的自然之土,而是法律权力与社会力量在其中充满张力地互动的社会之域。正是在这一核心洞见上,法律地理学成功实现从古典范式向当代范式的蜕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空间的关系不但没有过时,反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全球化所带来的不是法律空间性的消失,而是法律空间性问题以更加复杂、更加隐蔽的方式嵌入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方方面面,这使得当代法律地理学既面临艰巨的理论挑战,也拥有前所未有的知识增长契机。
来源:“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