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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5-03 18:58  点击:51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与实践路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在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内涵的同时为其提供了实践遵循。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的“十五五”这一关键节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已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有机统一体。立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系统阐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理论根基、核心内涵与时代价值,深入分析四者协同推进的实践现状与现实挑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构建协同推进的实践路径,最后提出保障机制与未来展望,旨在为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学术支撑与实践参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贯通、问题与对策相呼应的研究方法,以期全面深化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关系的规律性认识。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协同;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绪论


2025年,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谋篇布局的关键交汇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要求。这一重要指示立足“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所面临的深刻而复杂变化的环境,直面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不确定性增加、难预料因素增多的现实挑战,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划定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高质量发展成为首要任务。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性、耦合性日益增强。一方面,改革需要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必然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法治的引领和规范,易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的制度保障,法治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支撑,是破解发展难题、防范发展风险的关键抓手;同时,稳定不是静止不变的僵化状态,而是动态中的有序平衡,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化解矛盾、凝聚共识,为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国际国内环境越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繁重,越要发挥好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使四者同心同向、同力同行。


二、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理论和实践根基


强调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根基。

(一)强调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科学的法治理论,为我们认识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同时,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强调法的实践性和革命性,认为法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还强调系统观念,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改革、发展、稳定等其他社会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必须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列宁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明确了法治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民主建国”“依法办事”等重要思想,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邓小平同志强调“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明确了法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推动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的人民性、实践性、系统性,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基本原则和实践路径,为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提供了根本遵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为我们认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联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其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为实现四者协同推进提供了科学方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为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提供了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坚持”,其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重要论述,直接关涉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推进。“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深刻阐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任务。这一重要论断立足全局和长远,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体现了以下核心要义:(1)坚持系统观念,将法治、改革、发展、稳定视为有机统一体,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避免孤立化、碎片化推进;(2)坚持问题导向,直面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法治为抓手破解难题、防范风险;(3)坚持人民立场,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协同推进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坚持服务大局,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与法治辩证关系的论述,为二者协同发展提供了直接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的内在联系,既反对“改革上路,法治让路”的错误观念,也反对“为了法治稳定而改革无为”的保守思想,为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指明了方向。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为法治与发展、稳定的协同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系统论的支撑作用

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科学,其核心观点是,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系统论强调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层次性等基本特征,为分析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支撑。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法治、改革、发展、稳定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其中每个要素都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各要素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法治作为系统的制度保障要素,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制度遵循和行为规范;改革作为系统的动力要素,具有破旧立新、革故鼎新的功能,为法治、发展、稳定注入生机与活力;发展作为系统的目标要素,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法治、改革、稳定提供物质基础和发展空间;稳定作为系统的环境要素,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为法治、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系统的整体性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法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要素而忽视其他要素,要实现系统整体功能的最大化。系统的关联性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既要看到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保障作用,也要看到改革、发展、稳定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实现各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系统的动态性要求我们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及时调整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确保系统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状态。系统的层次性要求我们明确各要素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分析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关系,有助于把握四者协同的内在机理,找准协同推进的关键点和着力点,避免碎片化、孤立化推进,实现系统整体优化。同时,系统论强调协同效应,即通过各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产生“1+1>2”的整体效果,这与“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要求高度契合,为实现四者协同推进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百年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相协调。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到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建立;从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恢复与发展,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我们党始终坚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统筹推进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确保了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推进。(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始终围绕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这一中心任务,通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了革命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根据地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尽管后来一个时期法治建设经历了一番曲折,但积累了宝贵经验,即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建设大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时期,我国立法工作快速推进,相继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法治手段规范改革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了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繁重,越要加强法治建设。(3)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支撑;通过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党坚持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正确做法。这些历史经验为新时代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提供了宝贵借鉴。


三、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核心内涵与时代价值


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核心在于“协同”。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对于应对内外挑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心内涵
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核心内涵在于“协同”,本部分将从“协同的本质”“协同的维度”与“协同的关键”出发,阐释“协同”的核心内涵。
1.协同的本质:有机统一、同心同向。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本质,是四者作为有机统一体,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共同目标下,实现同心同向、同力同行的动态平衡状态。“协同”不是简单的相加或配合,而是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深度融合关系。法治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改革为法治、发展、稳定注入动力和活力,发展为法治、改革、稳定提供目标和方向,稳定为法治、改革、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四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在这一有机统一体中,法治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法治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为改革提供了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确保改革在有序轨道上推进;为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稳定提供了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确保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和谐稳定。改革是推动四者协同发展的动力源泉,通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法治体系、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推动四者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发展是四者协同的目标,一切协同工作都要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展开,以是否促进发展、是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检验协同成效的重要标准。稳定是四者协同的前提条件,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难以推进,发展无从谈起,法治也难以发挥作用。
2.协同的维度:多层面、全方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一个多层面、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涉及理念、制度、实践等多个维度的协同。(1)在理念层面,要树立系统协同的法治理念、改革理念、发展理念和稳定理念。法治理念应从单一的规则之治向协同之治转变,既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要注重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为改革发展稳定留出空间;改革理念要从“破字当头”向“破立并举”转变,既要勇于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也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发展理念要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既要追求经济增长,也要注重公平正义、生态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稳定理念要从静态稳定向动态稳定转变,既要维护社会秩序,也要注重化解矛盾、凝聚共识,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2)在制度层面,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同制度体系。构建包括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制度、法治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法治与社会稳定相保障的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四者协同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责任,确保协同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3)在实践层面,要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协同推进。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执法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司法要公正高效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守法要强化全民法治观念,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四者协同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协同的关键:动态平衡、良性互动。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关键,是实现四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和良性互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动态变化决定了法治也必须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种动态平衡不是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的互动;不是一次性的完成,而是持续性的过程。一方面,法治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及时回应改革发展稳定提出的法治需求。对于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制定、修订法律以巩固改革成果;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废止,破除改革阻力。同时,法治要精准对接高质量发展需求,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适应社会稳定的需要,完善风险防控、矛盾化解、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升依法维护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改革、发展、稳定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实践动力和发展空间。改革能够推动法治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法律规范制定、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法治监督体制,完善涉外法治体制;发展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能够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稳定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法治建设顺利推进。通过这种动态平衡和良性互动,有助于实现四者的协同发展、共同进步。
(二)时代价值
强调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对于应对内外挑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1.应对复杂内外环境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给我国带来了不少新挑战。从国际上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博弈、地缘政治冲突等风险因素增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构成威胁。从国内看,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和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经济转型升级压力加大,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制约;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和风险隐患增多。在这种复杂的内外环境下,只有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法治能够为应对国际风险提供制度保障,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加强新兴领域国家安全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能够为化解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提供有效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防范发展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能够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应对风险挑战的合力,确保国家发展大局稳定。
2.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而法治是处理好这一关系的重要保障。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支撑;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动力源泉,通过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价值引领,通过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3.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通过法治与改革相协同,能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协同推进,能够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通过法治与发展相协同,能够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高质量发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法治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推动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通过法治与稳定相协同,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社会稳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前提,法治能够通过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能够推动国家治理各环节、各领域的法治化,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协同推进,将法治融入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需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法治与发展相协同,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法治能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治与稳定相协同,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社会环境。通过法治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心、更舒心。法治与改革相协同,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发展机会。通过改革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通过法治保障公平竞争,为人民群众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法治能够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实践现状与现实挑战

    

当前,虽然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挑战。

(一)实践现状与成效

从实践现状来看,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实践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与改革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2)法治与发展协同推进取得丰硕成果;(3)法治与稳定协同推进筑牢安全屏障;(4)协同推进的整体格局初步形成。

1.法治与改革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原则,法治与改革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1)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方面,建立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制度机制。对于实践条件成熟、各方面意见一致的改革举措,及时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例如,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完善了国家监察制度。对于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多项授权决定,为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的改革试点提供了法治保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同时,及时清理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全部现行有效600多部行政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确保了立法与改革决策同频共振。(2)在法治领域改革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环节改革。立法领域,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法领域,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司法领域,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守法领域,加强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责任制,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3)在法治实践方面,海南自贸港建设坚持法治先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了海南自贸港的建设目标、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为自贸港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遵循。同时,海南自贸港在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都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实现了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上海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同时加强地方立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改革试点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法治与发展协同推进取得丰硕成果。法治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法治在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1)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方面,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对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的保护,坚决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引导和规范资本健康发展,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2)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制度,推广“综合查一次”“亮码入企”等创新模式,减少涉企行政检查数量,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政务服务法治化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3)在重点领域发展法治保障方面,加强科技创新、生态文明、数字经济等领域立法,为重点领域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在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创新创造;在生态文明领域,制定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推动绿色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实践证明,法治与发展的协同推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中国动力。

3.法治与稳定协同推进筑牢安全屏障。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治与稳定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筑牢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治屏障。(1)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通过完善重大风险研判、评估、防控、处置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够防范化解政治、意识形态、经济、科技、社会、外部环境、党的建设等领域重大风险。在经济领域,通过法治手段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社会领域,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网络领域,加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2)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合理诉求。(3)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制度和能力建设。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生物安全法》等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司法工作,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通过法治与稳定的协同推进,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为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4.协同推进的整体格局初步形成。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整体格局初步形成。(1)在顶层设计方面,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推进,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协同推进的各项任务。(2)在工作机制方面,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抓好法治领域重大部署落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为协同推进提供法律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协同推进提供执法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协同推进提供司法保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为协同推进提供社会基础。(3)在区域实践方面,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出了一系列协同推进的有效做法。例如,浙江坚持“法治浙江”建设,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取得了良好成效;广东以法治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完善区域协同法治机制,推动大湾区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江苏加强法治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这些区域实践为全国范围的协同推进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现实挑战

当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存在的现实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协同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第二,协同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协同实践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第四,协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1.协同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尽管协同推进的整体格局已初步形成,但部分地区和部门仍存在协同理念不强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系统观念,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工作,忽视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联系。例如,有的地方在推进改革时,缺乏法治思维,没有充分考虑改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在“改革上路,法治让路”的倾向;有的地方在追求经济发展时,忽视了法治的保障作用,存在以牺牲法治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现象;有的地方在维护社会稳定时,没有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存在依赖行政手段甚至非法手段的问题。同时,部分领导干部的协同意识不强,对“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统筹推进的能力和水平。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护航发展、维护稳定,导致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之间存在脱节现象。此外,全社会对协同理念的认知度还不够高,人民群众参与协同推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2.协同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协同推进的制度机制,但从整体上看,协同制度体系仍不够完善,存在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畅等问题。(1)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方面,虽然建立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立法滞后于改革、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不及时等问题。一些改革举措已经推出,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订或制定,导致改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些立法项目与改革决策缺乏有效衔接,立法不能及时回应改革发展的需求。同时,授权立法的范围、期限、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授权过于笼统、监督不到位等问题。(2)在法治与发展协同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还不够完善,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薄弱环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还不够健全,涉企执法、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制度还存在不够规范、不够透明等问题;重点领域发展的法治保障还不够有力,新兴领域的立法还存在空白,不能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求。(3)在法治与稳定协同方面,重大风险防控的法治制度还不够完善,风险研判、评估、防控、处置的全链条制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机制还不够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还不够顺畅;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还存在短板,新兴领域国家安全制度还不够完善,国家安全执法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3.协同实践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协同实践机制是确保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关键,但当前协同实践机制还不够健全,存在协同不畅、效能不高等问题。(1)在跨部门协同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导致协同推进面临重重困难。例如,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时,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权划分、协调配合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影响了执法效能;在重点领域立法时,不同部门之间的意见协调难度较大,导致立法进程缓慢。同时,部门利益固化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愿主动配合协同工作,影响了协同推进的整体效果。(2)在跨区域协同方面,区域之间的法治协同机制还不够健全,存在法治标准不统一、执法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例如,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时,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等存在差异,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在化解跨区域社会矛盾时,不同地区之间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衔接不够顺畅,影响了矛盾化解的效率。(3)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方面,存在各环节之间脱节的问题。立法环节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一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实施;执法环节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司法环节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守法环节存在全民法治观念不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等问题,影响了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4.协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协同保障能力是确保协同推进的重要支撑,但当前协同保障能力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存在人才短缺、技术支撑不足、监督不力等问题。(1)在人才保障方面,目前还缺乏既懂法治又懂改革、发展、稳定相关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法治工作者缺乏改革意识、发展思维和稳定观念,不能适应协同推进的需要;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影响了协同推进的成效。(2)在技术支撑方面,数字化、智能化在协同推进中的应用还不够广泛,缺乏统一的协同推进信息平台,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充分,影响协同效率。例如,在行政执法中,信息化执法手段的应用还不够普遍,执法数据不能有效共享,导致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在立法工作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还不够深入,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3)在监督保障方面,协同推进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对协同推进的成效难以进行科学评估。监督主体较为单一,主要以行政内部监督为主,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同时,对协同推进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协同推进的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力。


五、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实践路径


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大方面着力。

(一)立法引领协同:构建系统完备的协同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源头,是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基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和保障协同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同法律体系。

1.完善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机制。一是健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制度机制。建立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沟通协调机制,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于实践条件成熟、各方面意见一致的改革举措,要及时通过制定、修订法律予以固化;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和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开展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为改革扫除法治障碍。二是加强授权立法的规范和监督。明确授权立法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授权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完善授权立法的期限制度,明确授权的有效期,到期后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授权或制定专门法律。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建立授权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授权立法的审查监督,确保授权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三是推进改革成果法律化。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建立改革成果法律化的评估机制,对改革试点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为改革成果法律化提供科学依据。例如,总结海南自贸港建设、上海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等成功经验,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法治体系。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产权保护、企业平等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制定或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引导和规范资本健康发展,制定和完善规范资本行为、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本更好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加强科技创新、生态文明、数字经济、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在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激励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创新创造的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在区域协调发展领域,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立法。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完善涉企法律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商事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政务服务法治化建设,制定和完善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3.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保障体系。一是完善重大风险防控法治制度。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和完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风险防控法律制度体系。建立重大风险研判、评估、防控、处置的全链条制度机制,明确风险识别、预警、处置的程序和责任,提高风险防控的法治化水平。加强对新兴领域风险的法律规制,完善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防范化解新型风险。二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定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制定和完善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保障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反间谍、反恐怖主义、反分裂国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司法工作,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新兴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网络、太空、深海、极地等领域国家安全制度,提升新兴领域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贸易、技术合作等活动的审查和监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4.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充分了解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求,找准立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立法论证和评估,对立法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二是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健全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论证咨询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汇聚民意、反映民声中的重要作用,让立法更接地气、更合民心。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中的作用,凝聚立法共识。三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加强立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的规范化水平,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二)执法保障协同:打造规范高效的协同执法环境

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重要保障。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协同推进打造规范高效的执法环境。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一个领域一支队伍”执法。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权限,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权责不清。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统一执法着装、执法标识、执法证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明确协调主体、协调程序和协调责任,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权限冲突和执法争议。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于跨区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区域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证据互认、执法结果互认,提高跨区域执法效能。三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权限和职责,严禁无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及时予以清退,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明确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督,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的核心抓手,更是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程序保障。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程序正义贯穿执法全过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一方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构建程序严密、全程可控的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实现“执法信息全公开、执法流程全透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公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执法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做到“文字记录全覆盖、音像记录重点化”,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同时为解决执法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客观依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坚守“应审尽审、有错必纠”,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确保重大执法行为符合法治精神,契合改革发展稳定需求。另一方面,健全行政执法程序配套制度,细化执法流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明确告知的内容、方式和时限,确保行政相对人及时知晓自身权利义务;规范调查取证程序,明确证据收集的范围、方式和标准,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健全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执法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完善送达程序,明确送达方式和时限,确保执法文书依法及时送达,保障执法程序的顺利推进。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优化涉企行政执法方式。涉企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活力和营商环境,是法治与发展协同的关键切入点。要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理念,创新和优化涉企行政执法方式,实现执法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其一,推广“减少执法扰企”改革。针对以往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整合各部门涉企执法事项,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执法检查事项,可以统筹安排、合并实施。建立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的范围、频次和方式,严禁无计划、无依据的执法检查。通过“减少执法扰企”改革,减少执法扰企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经营,推动高质量发展。例如,浙江、江苏等地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多个部门的涉企检查整合,大幅减少了检查次数,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其二,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统一,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行告知承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监管边界,区分创新发展与违法违规行为,在守住安全底线和法律红线的前提下,为新兴领域发展留足空间,鼓励改革创新。例如,上海、广东等地在平台经济监管中,建立了“观察期”“沙盒监管”等制度,既规范了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又保障了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其三,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救济机制。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企业对违法执法、不当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涉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对企业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3.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行政执法效能直接关涉法治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效果,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服务型执法为导向,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一是推进智慧执法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行政执法”体系,实现执法方式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流程线上办理、执法监督实时跟进。推广运用移动执法终端,实现执法现场信息采集、证据固定、文书制作、审批流转等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执法效率。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执法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精准识别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领域、重点时段和关键主体,实现精准监管、靶向执法,提升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山东、河南等地建设的智慧执法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了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精准预警和快速处置,有效防范了风险隐患。二是强化执法与服务协同。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先行”,将服务理念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在执法前,开展普法宣传和合规指导,向企业和群众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引导其自觉守法、主动合规;在执法中,主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决其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执法后,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帮助企业和群众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提升依法办事能力。通过执法与服务的协同,不仅能够规范执法行为,还能够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良性互动。三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跨部门、跨区域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执法协同,打破部门壁垒和区域界限,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明确协同主体、协同程序和协同责任,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执法行动联动。在重大改革试点、重点区域发展、重大风险防控等工作中,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执法协作,共同破解执法难题。例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中,建立区域执法协同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执法协作,保障区域协调发展。

4.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执法监督体系,确保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一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责任清单,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执法、不当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执法绩效评价体系,将执法质量、执法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评价执法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开展执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激励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二是构建多元化执法监督体系。整合各类监督资源,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统一、相互配合的多元化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要通过调研、提案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加强行政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畅通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络举报平台等,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违法执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结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构建执法监督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实时监督、动态监控。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执法流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执法数据进行实时分析,预警执法风险,防范执法腐败;对执法投诉举报进行在线受理、分流、督办和反馈,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例如,一些地方建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能够实时查看执法人员的执法轨迹、执法文书、执法证据等信息,实现了对执法行为的精准监督,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司法护航协同:筑牢公平正义的协同司法屏障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在引领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筑牢公平正义的协同司法屏障。

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要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破解司法领域体制机制障碍,为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提供体制保障。一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明确司法责任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案件类型、繁简程度等,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司法压力。二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扩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跨域诉讼服务等机制,提升民事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加强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健全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司法监督体系,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行使。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指导,保障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绩效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办案过程的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2.强化司法对改革的引领与保障。司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为改革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一是依法审理改革相关案件。聚焦重大改革任务,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经济发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及科技创新改革等领域的案件,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支持和保障改革举措的顺利实施。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要加强调研分析,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为改革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例如,在科技创新改革中,依法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激励创新创造,保障科技创新改革的深入推进;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依法审理涉及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流转的案件,维护要素市场秩序,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二是服务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海南自贸港、上海浦东新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改革试点地区的司法需求,加强司法政策供给,出台专项司法意见和举措,为改革试点提供定制化司法服务。建立改革试点地区司法协同机制,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破解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司法难题。例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专业化审判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围绕自贸港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等重点领域,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顺利推进;上海法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为浦东新区科技创新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总结改革司法经验。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举措上升为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加强对改革中司法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改革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理论成果,为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3.强化司法对发展的支撑与赋能。司法要精准对接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一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审理各类产权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增强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感和投资信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激励创新创造,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加大对核心技术、关键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聚焦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出系列司法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审理合同纠纷、公司纠纷、金融纠纷等商事案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帮助陷入困境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恢复生机,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涉企司法行为,严禁超标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建立涉企纠纷快速审理机制,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涉企纠纷解决效率。例如,浙江法院推行“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费减免等问题,帮助一批企业成功重整,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三是保障重点领域发展。围绕科技创新、生态文明、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在科技创新领域,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在生态文明领域,依法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绿色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依法审理数据权利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和交易规则,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在乡村振兴领域,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强化司法对稳定的维护与保障。司法要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防范重大风险、保障国家安全,为改革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诉源治理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的协作,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对适宜调解的民事、行政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减少诉讼增量。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提高简单纠纷的化解效率。加强司法确认工作,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保障调解成果的有效实现。例如,浙江诸暨法院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二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司法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经济领域,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等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在社会领域,依法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涉黑涉恶等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网络领域,依法审理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案件,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在国家安全领域,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反间谍、反恐怖主义等案件,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不倚、公正司法,坚决纠正司法不公、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等问题。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能够平等获得司法救济。加强司法公开,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四)守法基础协同:构建全民参与的协同守法体系

守法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更是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根本支撑。要坚持全民守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责任制,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构建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的协同守法体系,为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1.深化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要持续深化“八五”普法工作,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突出普法重点内容。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等核心内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协同法治理念。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引导全民增强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讲解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引导全民树立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的法治观念。同时,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任务,加强与市场经济、社会治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法治氛围。二是聚焦普法重点对象。坚持抓重点、带全面,聚焦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群众等重点对象,开展精准普法。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法治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中小学教育全过程,通过法治课堂、法治实践、法治文化活动等形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习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重点开展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加强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结合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工作,开展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法治宣传,引导基层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三是创新普法方式方法。适应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新要求,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丰富普法载体,增强普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推进“互联网+普法”,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制作和推送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法治宣传内容,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开展沉浸式普法,通过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阵地,打造可视化、可体验的法治宣传场景,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治熏陶。举办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围绕“12·4”国家宪法日、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开展案例普法,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方式,让群众直观感受法律的威严和温度,增强普法效果。

2.健全普法责任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推动普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一是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普法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普法工作,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确保普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二是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普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普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普法职责和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普法工作合力。定期开展普法工作检查考核,对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压实部门普法责任。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普法工作清单,明确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普法方式和时间节点,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司法、服务全过程。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过程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向行政相对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司法部门要在司法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服务部门要在服务过程中开展普法宣传,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升服务对象的法治意识。四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法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其积极参与普法工作,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益普法,通过免费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鼓励企业、学校、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营造全民普法的良好氛围。

3.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全民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是全民守法的核心,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一是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全民守法的内在动力,要通过持续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培育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信仰之情。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守法者依法得到保护,使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行为、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让法治成为全民内心的自觉追求和行为准则。二是提升公民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能力。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既要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宣传教育,让公民了解自身享有的各项权利,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公民义务的宣传教育,让公民明确自身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公民法律救济途径的宣传教育,让公民了解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知道遇到矛盾纠纷时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违法方式维权。三是提升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法治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治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法治培训,引导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依法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治培训,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支持市场主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提升企业的法治管理水平。

4.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格局。全民守法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格局,引导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一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议事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引导基层群众依法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推进法治乡村、法治社区建设,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让基层群众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中提升法治素养和治理能力。二是鼓励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改革发展稳定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让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三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与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道德约束力,促进全民自觉守法。将法治建设与基层自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统一。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格局,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


六、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保障机制


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需要从组织、制度、人才、监督以及技术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保障。

(一)组织保障:强化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

组织保障包括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以及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组织建设。

1.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根本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协同推进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协同推进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协同推进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协同难题。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协同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确保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分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建立协同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协同推进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协同推进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部门、各地区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为协同推进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协同推进考核评价机制,将协同推进工作成效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奖惩措施,激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协同工作。

3.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组织建设。针对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推进中的组织协调问题,加强协同组织建设,建立专门的协同协调机构或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工作。在国家层面,针对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的协同需求,建立跨部门协同协调小组,如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协同协调小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法治协同协调小组等,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地区的协同工作。在地方层面,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协调机制,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之间的协同组织建设,推动区域内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

(二)制度保障:完善协同推进的制度体系

制度保障是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制度基础,包括健全协同推进的法律法规,完善协同推进的政策体系,建立协同推进的标准体系等方面。

1.健全协同推进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协同推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协同推进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制定《法治协同推进条例》等专门法规,明确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协同主体、协同内容、协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协同推进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立法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的条款,确保协同推进在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法可依。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利于协同推进的法律法规,消除协同推进的制度障碍。

2.完善协同推进的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协同推进的政策文件,形成系统完备的政策支撑体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协同推进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如《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若干意见》等,明确协同推进的重点任务、具体举措和时间节点。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协同需求,制定专项政策文件,如科技创新领域法治协同政策、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协同政策等,为改革发展提供精准的政策支持。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协同推进的实践进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建立协同推进的标准体系。制定协同推进的标准体系,规范协同推进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建立协同推进的术语标准、分类标准、数据标准、技术标准等,确保各部门、各地区在协同推进工作中有统一的标准遵循。制定协同推进的操作规范和工作指南,明确协同推进的具体流程、工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协同推进的规范化水平。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推动协同推进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三)人才保障:打造高素质的协同专业队伍

人才保障能够为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提供人才支撑,包括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加强智库建设和智力支持。

1.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相关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既懂法治又懂改革、发展、稳定相关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加强高校相关专业建设,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中,增设法治协同、改革管理、发展规划、稳定风险防控等相关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法治工作者、改革工作者、发展规划者、稳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加协同推进专题培训,提升其协同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相关人才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提升整体协同工作水平。

2.完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协同推进高端人才,充实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将协同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打破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在协同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务职称等激励,激发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人才保障机制,为协同推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生活待遇和发展空间,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3.加强智库建设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法学会等组织的智库作用,为协同推进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协同推进智库联盟,整合各类智库资源,围绕协同推进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决策提供参考。邀请智库专家参与协同推进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论证等工作,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对协同推进中的重大决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监督保障:构建全方位的协同监督体系

监督保障是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监督基础,其需要从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方面着力。

1.强化党内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协同推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协同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协同推进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对不履行协同职责、违反协同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巡视巡察监督,将协同推进工作纳入巡视巡察的范围,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2.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协同推进工作的监督。定期开展对协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协同推进工作的工作报告,了解协同推进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对协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查明情况,提出解决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3.完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案件的审理,监督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履行协同职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协同行为。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协同推进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协同推进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协同推进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4.畅通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设立协同推进工作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群众举报协同推进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对协同推进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协同推进问题,及时进行曝光,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技术保障: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协同建设

技术保障是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技术支撑,包括构建协同推进信息平台,协同推进智能化应用以及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着力几个方面。

1.构建协同推进信息平台。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国统一的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推进信息平台,实现协同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整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的相关数据资源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领域的相关信息,建立协同推进大数据中心,为协同决策、协同执行、协同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平台功能涵盖协同任务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协同流程办理、协同监督评价等方面,可实现协同工作的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协同工作效率。

2.推进协同推进智能化应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开发协同推进智能化应用系统,提升协同推进的智能化水平。开发协同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对协同推进的相关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为协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能化建议;开发协同风险预警系统,对协同推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发协同监督评价系统,通过智能化手段对协同推进工作成效进行实时监督和科学评价,提升监督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信息平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风险。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敏感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等。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七、结语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只要我们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工作,不断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就一定能够实现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度协同,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法律科学》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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