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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依宪治国”与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01 00:53  点击:19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依宪治国具有丰富而系统的理论内涵。其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同中国国家治理理念的有机融合,既是对党领导宪法建设奋斗历程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阐释当代中国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上原创性意义的核心理论范畴。依宪治国的核心要义,首先在于坚守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必须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彰显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至上性。与此同时,依宪治国的内涵,不止于宪法的形式至上,更内含“治国理政”的实践面向。


宪法是特定时空条件下政治共同体共同意志的权威表达。一国的立国宗旨、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运行规则以及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等根本性事项,均由宪法集中确认、系统规定。正所谓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总章程”凸显了宪法的至上权威,“治国安邦”指明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包括“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重要命题,在重申宪法权威与至上地位的基础上,更为直接、系统、充分地强调了宪法对于治国理政的根本意义,进一步凸显了依宪治国中“治国”维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深入阐释依宪治国的“依宪”底色与“治国”面向,是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对于新时代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依宪治国为理论基点与实践场域,深入提炼标识性概念、建构原创性理论,是中国宪法学者须承担的重大理论使命。


一、“依宪治国”:宪法至上与宪法的“治国”之维

宪法的产生远晚于国家的形成,而以宪法为依托的国家治理,正是区分前现代治理模式与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标志,宪法也由此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法保障。制定宪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又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为前提。正因如此,制定和实施宪法才被视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与内容分布来看,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治理体系运行与政治共同体整合的规范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呈现出鲜明的国家性特征。以我国现行宪法为例,宪法序言系统记载了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宪法总纲确立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国家机构章节集中规定了国家治理的组织架构、运行规则与程序机制;公民基本权利部分可从国家性视角理解为通过权利保障实现国家认同的塑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规定,更是直接体现了国家象征与国家认同。可以说,整部宪法均与“国家”深度关联,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学研究,也很难成为“没有国家的宪法学研究”。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应当高度重视宪法所具有的国家性面向,充分阐释“依宪治国”所蕴含的“治国”维度,加强对国家形式、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实践、国家认同与国家象征等议题的系统性研究。


重视“依宪治国”的“治国”维度,意味着我们的宪法学研究,除了需要关注具体宪法制度的规范释义,还需关注主权、制宪权等构成一国具体宪法制度前提的基础性范畴。此类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宪法文本与具体制度的宪制属性,集中体现了宪法的国家建设面向。对成文宪法“宪制”属性的凸显,要求研究者从时间维度关注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国家制度的生成过程,从空间维度审视成文宪法在现代国家建设中所发挥的共同体整合与凝聚功能,并直面宪法所规范的各类具体国家治理领域。上述议题,以往常被排除在规范宪法学的分析框架之外,甚至被归入政治学研究范畴。然而,宪法并非纯粹的技术性治理规范或封闭自洽的形式逻辑体系,而是植根于一国特定的政治实践与时空背景;正是立宪进程所置身的特定历史语境,决定了必须在历史视野中理解宪法文本,乃至将成文宪法视为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史诗。以我国宪法为例,宪法序言正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行使制宪权历史进程的庄严记载。我国宪法发展所依托的宏阔历史政治背景,要求我们必须从国家建设维度与历史视野出发,理解我国宪法发展历程与现行宪法文本。从国家建设维度看,现行宪法序言对中国革命与建设重大历史事件的记述,确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辟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道路的历史选择。唯有将中国宪法发展史置于中国近现代史的整体脉络中加以审视,才能充分阐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历史必然性。


重视“依宪治国”的“治国”维度,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既要关注宪法的内容、效力与实施机制等形式特征,以及国家治理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也应重视国家性质、经济基础等实质属性。在此基础上,更须牢牢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方向,坚定我国宪法制度优势与宪法实践自信。我国宪法发展历程充分表明,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够在近代实现“旧邦新造”的历史性跨越,根本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于坚持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道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国家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治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关于经济基础对政治制度支撑作用的强调,均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理念。我国的民主制度充分彰显着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目标,这些均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为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不动摇,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强调“依宪治国”的“治国”维度,并非要将“治国”与“依宪”作界域等分或权重分置,而是基于宪法逻辑的机制阐释。“依宪治国”之治国功能的充分发挥,首先有赖于“依宪”所蕴含的宪法至上原则为其提供权威基础;“治国”维度的具体展开与实践落实,正是“依宪”与宪法至上精神在宪法实施层面的具体体现。倘若脱离“依宪”这一前提,所谓“治国”、所谓面向具体治理场域的宪法实践,均会失去根本规范依据。与此同时,强调宪法的国家性,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而是主张回归宪法文本的规范意旨,彰显宪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结构性与支撑性作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身就是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与内在要求。因此,在凸显“治国”维度的同时,亦须始终坚守宪法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与制度文明标志的初心,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主义作为立国之本,而非将宪法简化为单纯强调治理效能、缺失价值立场与制度初心的“治理术”。


二、宪法学作为“治国理政”之学

宪法学作为治国理政之学的理论特质,源于依宪治国的“治国”之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确立了国家机构运行的基本原则、职权配置与程序机制,而宪法制度正是宪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着眼于依宪治国的“治国”之维,宪法学首先必须对宪法制度的理论基础、组织机理与运行程序展开精细的规范释义学研究,从而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要认识到,要真正“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宪法实施必须是覆盖治国理政各领域、贯穿全过程的全面实施,既不应被窄化理解为仅关涉国家机构组织与运行规则,也不能仅关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地方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而忽视“依宪治国”的宏观“治国”维度。


现代国家治理是一种复杂治理,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立法实施这一宪法实施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必须坚持将宪法作为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与协调性;尤其要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以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障宪法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领域持续发力并取得显著成就,既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夯实了立法基础,也充分彰显了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通过立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理念。立法,特别是关乎国家治理重大议题的宪法相关领域立法,绝非纯粹自发生成的形式逻辑系统,而是基于特定立法目的,具有明确的调整对象、适用场域与时代背景;其立法目的与制度内容,通常由调整对象的内在属性所决定,而调整对象的具体特征,又受制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人口分布等现实因素。因此,在宪法学视野下开展面向国家治理具体领域的立法研究,必须精准把握立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所涉治理场域。唯有深入考察具体国家治理领域的现实运行,充分揭示由特定时空背景下经济条件、社会结构、人口分布等因素变迁所催生的新的立法需求,才能更为清晰、深刻地阐释一部立法的生成逻辑与制度缘由。


立足于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宪法学理论支撑与知识供给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倡导并建构一种面向具体治理领域的宪法学研究。一方面,宪法学要真正彰显其作为“治国理政之学”的学科特质与学术定位,必须直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实践课题,深度切入国家安全法治、民族事务治理、文化法治、数字法治、涉外法治等以往多归属于部门法学或交叉学科研究的具体场域。唯有扎根于具体的国家治理领域与鲜活的治理实践,才能提炼出具有原创性的宪法理论命题,丰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并提出具有战略支撑意义的宪法学对策建议。从根本上看,治国理政之学从来不是追求内在自洽的形式逻辑或哲学思辨。作为治国理政之学的宪法学,必须面向具体治理领域、立足丰富治理实践。倡导面向具体治理领域的宪法学研究,是宪法学回归其学科定位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宪法学人责无旁贷的学术使命。


另一方面,上述重大领域与核心议题,也只有从宪法学的整全视角出发,才能凸显其在塑造法治秩序进程中的宪制意涵,避免局限于局部视角或单纯技术细节。当然,这并非否定局部实践与技术细节的重要性,而是说,基于现代国家治理各子系统高度关联、深度耦合的系统特征,基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复杂形势,以及技术革命时代加速迭代的社会变迁,对具体治理领域法治化的研究,更需要秉持整体性、关联性、长期主义的分析视角。这正是宪法学作为“治国理政之学”所独具的视野优势与方法论特色。


以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为例。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大议题,对于该议题的研究,宪法学视角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开展相关研究,首先要求研究者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具备高度的政治自觉与理论自觉;需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与民族事务治理的历史演进,以及深刻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持续推进下,我国民族分布格局所发生的深刻变革。从“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到“大流动、大融居”的变迁,本质上是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工业化进程推动下,人地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变迁,这一变迁构成了民族事务治理制度赖以运行的地理基础与社会基础之变。正是在这种时空背景下,我国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统规范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重大议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倘若对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的上述现实变化缺乏深入把握,便难以准确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时代动因,尤其是其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面向具体治理领域开展宪法学研究,需要将宪法制度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展开考察,系统把握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实践场域,深刻洞悉依宪治国、有效治理国家的现实运行过程,并从具体治理实践中提炼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宪法学理论命题。例如,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新型民主治理理念所具有的世界性原创价值与制度贡献,统一战线作为国家整合与政治协商重要载体所蕴含的宪制意义,均要求研究者深入考察中国民主制度与治理实践的具体运行逻辑,精准阐释其宪法意涵与制度价值。进入数字时代,社会生活方式、市场运行模式与国家治理形态均发生着深刻且广泛的变革。从数字身份确认与权利保障困境、行政正当程序在技术背景下的重塑,到智能司法给司法体系人力结构、业务模式带来的整体性转型,再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国家安全、数字主权与涉外法治等重大议题,均构成数字时代国家治理的现实课题。作为治国理政之学的宪法学,必须对此作出理论回应,形成数字宪制的研究视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为应对“公益维护”这一全球性“公地困局”所提供的制度方案。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阐释,同样需要置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格局与公益维护的时代需求之中展开。


当然,对于以治国理政之学为定位的宪法学而言,深入剖析具体宪法制度、考察具体治理场域,乃至围绕治理场域的历史变迁所催生的立法需求展开立法学分析,尚且只是研究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之上,更需要立足对具体宪法制度与治理领域的深刻把握,从宪法学核心命题与核心范畴的高度,开展更具学理性与全局性的宪法理论建构。例如,面对权利保障与国家建设、现代化进程与共同体整合、超大城市治理中的复杂治理与人权保障、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代际公平与人地关系等全球性宪法难题,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究竟提供了何种探索路径与解决方案,均值得从法学尤其是宪法学视角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


三、探索本土宪制实践的普遍性意义,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在法学诸多二级学科中,宪法学以宪法制度与宪制实践为核心研究对象,而宪法制度的关键内容正是国家制度,且此类制度与一国特定历史脉络与政治传统深度关联。就此而言,宪法学天然具有鲜明的国家性与自主性,相较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更具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优势与条件。这也意味着,宪法学的知识建构无法脱离本国的历史语境、政治结构与治理实践,必须立足本土经验展开理论反思与体系塑造。然而,相比于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而言,中国宪法学研究所肩负的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任务还很艰巨,尤其在标识性概念与命题提炼、原创性理论体系建构、本土宪法理论的普遍性意义阐释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从知识生产的视角来看,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要任务是立足我国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的本土语境,深入探究其历史渊源、运行机理与制度成效。这一过程要求我们精准把握“依宪治国”的“治国”维度,深刻体悟宪法学作为治国理政之学的核心理论特质。具体而言,需将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发展的主体性、自主性作为研究的基本立场与问题意识的出发点,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与中国国家治理各具体领域实现深度契合。


首先,中国宪法学研究应明确以服务于我国宪法制度完善与实践发展为首要目标,依托其自身所具备的整全性、关联性与长期主义的理论优势,提炼出能够精准反映中国宪法制度特质与实践成就的标识性概念,建构具有本土原创性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这样的宪法学研究,既要坚守宪法的“至上性”属性,凸显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地位,又要充分体悟宪法所蕴含的“治国”面向,牢牢把握宪法学作为治国理政之学的核心要旨。唯有真正深入中国国家治理的具体场域,紧扣我国宪法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现实需求提供理论支撑,才能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这正是面向具体国家治理领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要义所在。


其次,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必然以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为根基。在反思外来理论知识难以涵盖本土宪法制度与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理论抽象与逻辑整合,提炼出兼具中国主体性与理论实践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环节。当然,强调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中国性与自主性,绝非否定知识的可沟通性,更非要放弃为全人类共同价值贡献制度智慧的理论追求。具有中国主体性与理论实践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与有助于破解世界性宪法难题、承载全人类共同宪法价值的理论命题之间,并非相互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从本质上看,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蕴含的自主性、知识性与体系性,恰恰可以通过中国宪法制度与发展实践所具有的普遍性贡献和世界意义得以充分彰显。我国作为积淀了悠久国家治理传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若能从自身宪法制度与实践中提炼出可借鉴的有益经验,用以破解诸如通过宪法推进国家建设、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广土众民国家的空间整合、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共同体巩固等全球性宪法难题,无疑将是对世界宪法文明的重大贡献。


探索中国本土宪法制度与实践所蕴含的普遍性意义,及其对世界宪法发展所作出的独特制度贡献,绝不意味着要将我国制度模式强加于他国,更非宣称中国宪法制度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旨在为全球治理实践、为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形态的发展,探索更多可行路径。与此同时,作为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中国宪法学的概念界定、命题建构与理论阐释,要在全球宪法学知识体系中提升理论可沟通性、彰显自身理论贡献度,同样需要具备开阔的世界视野。从这个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之于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意义便得以凸显。当然,这样一种比较宪法学研究,必须服务于我国的国家战略利益,必须具有中国主体自觉意识。从世界范围内宪法学自身学科发展、理论完善与知识体系建构的内在要求出发,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我们还需要在立足宪法理论的中国性、自主性的前提下,深入思考如何针对世界宪法学研究的核心概念、理论命题与知识体系,作出中国宪法学应有的、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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