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宜式信访治理”是官僚体系中的“变通”现象在信访领域的具体表现。既有研究虽对此多有论述,但缺少整体系统的解释。:基于宏观要素的机制分析,“权宜式信访治理”在宏观层面源于规范合法性和政绩合法性的同步提升,两者之间的冲突通过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影响了信访治理的微观运作。其中,改善规范合法性的制度改革削弱了基层政府的治访能力,而强调政绩合法性的行政指令却在此时强化了基层政府的责任,上述因素促使信访官员通过有限强制、反复消耗和适当妥协与钉子户达成和解,并最终催生了“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对此,需要认真思考“道义论”政治和“目的论”政治的兼容之道,让信访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
[一]
变通和权宜式信访治理 最近,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热映让缠访闹访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李雪莲,仅凭着一股执拗劲儿,在没有充分理由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情况下,将地方各级政府搅得焦头烂额,而不得不频繁诉诸各种“变通”做法以迫使李雪莲停访息诉。这种“变通”是由市长亲自登门与李雪莲拉家常开始的;而在这一“思想工作”无功而返之后;地方政府又打算通过许诺李雪莲前夫更好的政治前途来动员他去摆平李雪莲;再次碰壁之后,地方政府又试图借助李雪莲的一个追求者以“爱情和婚姻”绑住她;结果人算不如天算,这一图谋恰好被李雪莲撞破,并直接促使她下定决心再次来到北京;然而,就在地方各级领导彷徨无助之际,李雪莲上访的“引子”——他的前夫,在一场车祸中意外丧生了,这使李雪莲再也无法讨到她想要的“说法”,并使影片在一种灰色戏谑的氛围中画上了句号。其实,在一个完整的缠访闹访剧本中,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拦访截访、销号等手段与上访钉子户周旋,而在最后,也可以通过与上访钉子户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以“花钱买平安”的方式,与他们达成妥协。上述种种“变通”手法便是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治理钉子户的普遍经验,它不仅存在于我调研的地区,也存在于其他学者的观察之中。 很显然,地方政府的上述做法绝不是“上传下达、令行禁止”的理想状态,而不过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权宜之计。在学理上,这种做法称之为“变通”、“共谋”、“选择性执行”或“弹性执法”。这些概念的核心含义在于,面对自上而下传递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往往基于各种“积极”(比如上级政令脱离基层实际而地方的土办法反而可以产生更好的治理绩效)或者“消极”(比如上级政令挤压了基层谋利的空间而遭遇抵制)的原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展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既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源泉,也可能是中央力图避免的恶政怠政。在这个意义上,“变通”便成为一个理解中国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重要窗口。进言之,通过观察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基层执行过程中的“变通”行为,我们可以更好地归纳这些“变通”的塑造机制和社会后果;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剖析究竟是哪些问题影响了官僚体系的运转,从而导致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既有研究近年来对基层治理中的“变通”现象进行了大量研究。首先,一些学者从宏观的国家能力角度指出,“选择性执行”现象的根源在于上级政府难以有效约束基层官员,他们因此缺乏足够的能力来确保基层官员忠实履行对民众有利的政策;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一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上级政府对某些事物的优先考量(比如对“维稳”和经济发展的重视)而不是其控制基层官员能力的不足。其次,一些学者聚焦于中观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变通”看作“压力型政治”或者“目标激励”的结果;而另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不合理的指标设定,或者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制逻辑之间的冲突是导致基层官员有意歪曲上级政策的主要原因。再次,与上述研究较为消极地理解“变通”不词,一些研究主张对变通做中性的评价,并强调了政策执行过程中非正式行为的重要性和“弹性执法”的必要性;而另一些学者则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进一步挖掘了“共谋”现象产生的制度环境,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基层政权运作特征和方式的塑造过程。 上述研究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基层治理中“变通”现象的理解,但也存在几点不足:首先,上述研究更多是对变通现象的一般性分析,而缺乏对具体变通问题的专门讨论。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表达和社会抗争形式,上访以及基层政府对之的变通性回应,都有着自身不同于其他变通现象的特征和逻辑,因此需要我们予以特别关注。其次,上述研究对变通现象的讨论在解释路径上较为发散,既有宏观结构分析,也有中观制度分析,还有微观经验梳理。然而在实践中,变通现象的形成往往难以通过单一的理论视角进行解释,而需要一个可以串联起这些要素的整体性理论框架。 因此,基于对中部某县级Y区历时一年多的田野调查,本文力图对信访治理中的“变通”现象做一个串联起各种要素的整体性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这一现象的塑造机制、社会后果和改进方案。更具体地说,本文将这一现象称为“权宜式信访治理”,并将其解释路径称为“基于宏观要素的机制分析”。借助这一分析视角,本文发现“权宜式信访治理”的根源在宏观层面源于国家合法性构成的改善,即代表法治理念的规范合法性和贯彻群众路线的政绩合法性的同步提升;然而,两种合法性在相互糅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彼此抵牾的阶段性矛盾,并借助一系列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最终影响了信访治理的微观运作。其中,改善国家规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削弱了基层政府的治权,而强调政绩合法性的一系列指令却又在此时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政府的责任;结果,在微观层面,上述因素在助长了上访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却导致了信访官员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变通做法,促使他们通过有限强制、反复消耗和适当妥协与上访钉子户达成暂时的和解。最终,“权宜式信访治理”催生了“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并强化了访民的潜规则意识。对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现代政治文明中的“道义论”理想(权利)和“目的论”理想(善观念)之间的兼容之道,从而才能让信访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焕发出新的活力。接下来,本文将依次展开上述分析。 [二] 基于宏观要素的机制分析 在理论上,貌似强大的基层政府为何会用权宜之计摆平看似弱小的钉子户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站在钉子户的角度,他们往往并不具备“成功”的条件:首先,几乎所有的上访人都会使用“踩线不越线”的缠闹策略,仅凭这一点无法让钉子户脱颖而出;其次,钉子户一般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上访,规模很小,更谈不上有什么组织;再次,他们也缺少媒体的帮助,虽然我们不时看到媒体对钉子户的报道,但这往往是因为他们已经成为钉子户这个先在的事实;最后,他们通常是村庄社会的边缘人,既缺少人脉关系也没有什么可以借助的资源。在这个意义上,强调抗争“组织要件”(比如规模、领导者、外来帮助和资源)的理论也不适用于解释钉子户的缠访闹访。 站在国家的角度,这一现象同样令人费解:首先,一些钉子户的诉求缺少法律依据,甚至不乏“无理”和“谋利”者。作为一个富有经验的执政党,很难想象其不知道向这些钉子户“妥协”可能带来的风险。其次,国家也从来没有轻视上述风险,并不断采取各种措施督促基层官员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再次,聚焦于中央地方分歧的政治机会理论也不足以解释钉子户的缠闹,因为这些机会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同时上访人可以使用的策略也都大同小异,但事实却是只有一些人选择利用这些条件成为钉子户。 在这个意义上,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将目光转移到基层治理的视域,并指出上访并不简单等同于维权,而是还存在无理、谋利、阶层斗争、出气,乃至个性偏执等各种原因。而国家之所以难以化解这些上访是因为信访体系的内在矛盾、强化治理技术但模糊政治原则的压力型体制、基层治理资源的缺失、村庄内生秩序的瓦解等原因。这些研究十分具有启发性,但它们大多是在梳理中观或微观层面的要素,并且其论述相对发散,而没有清晰梳理出这些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来说,陈柏峰的思考更为深入,他从宏观的意识形态层面指出法治和群众路线之间的兼容性矛盾是导致当前信访治理困境的更为根本性的原因。然而,他也没有建构一个理论框架,并全面系统地展现上述宏观要素是如何一步步影响中观制度安排、微观治理实践乃至访民意识心态的整个过程。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基于宏观要素的机制分析”这一理论视角串联起塑造“权宜式信访治理”的宏观、中观、微观要素,从而推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谈到抗争政治对国家政治生态的研究路径,既有研究主要釆用的是“基于中观要素的机制分析”。机制分析不同于结构分析之处在于展现被后者所遮蔽的有价值的细节,而这项工作需要某些“线索”的引导才能避免流于琐碎。这些“线索”从更可操作的层面来说,便是中观的结构性要素,因为很多行动恰发生在宏观和微观之间的中观地带。然而,这一研究路径也有局限。首先,中观的结构性要素往往是特定而具体的,就这些要素对抗争的影响了解越多,就越可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比如,当既有研究过分关注中观的“官僚机构间的分歧”时,它反而简化了对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理解。其次,中观的结构性要素不是使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关键变量。比如,“官僚机构间的分歧”虽然是塑造抗争的重要变量,但不同的政体,由于“国家合法性”和“国家能力”的差异,其“官僚机构间的分歧”可能有很大区别。因此,要深入理解一国的政治生态,我们必须从对其更有决定作用的宏观结构要素入手。 基于这一考量,赵鼎新建议从国家的宏观结构要素入手进行机制过程分析。他将这一研究策略称为“基于宏观要素的机制分析”。赵鼎新指出,由于常常存在各种可能的解释抗争的机制(比如“搭便车”和国家的镇压都可以解释抗争的失败),将微观经验与决定国家性质和国家社会关系的宏观结构要素相连接,将有助于我们洞悉一国政治生态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关键所在。他进而认为“国家合法性”和“国家能力”是两个决定性的塑造机制的宏观结构要素,它们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各种解释抗争的机制,还能够帮助我们厘清这些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在解释抗争时的重要性。不过,赵鼎新并没有就如何使用这一研究路径做细致分析。此外,赵鼎新对“国家合法性”和“国家能力”的区分也有一些问题,起码就抗争治理而言,“国家合法性”和“国家能力”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而不是分隔开来的两个变量。比如,一个注重规范合法性的国家,其通过制度化手段吸纳社会冲突的能力也相应较强;而一个轻视规范合法性的国家,其通过制度化手段吸纳社会冲突的能力也相应较弱。因此,本文将以“国家合法性”作为唯一的宏观结构要素来展开分析,而将国家制度化吸纳社会冲突的能力归入其影响之下。 [三] 法治和政绩并重的治理理念 很多学者都讨论过“国家合法性”对社会抗争的影响。一种代表性观点是中央政府更在乎自身的合法性,并严厉管束基层政府的不法行为,从而为抗争者创造了大量政治机会。然而,这些研究往往将“合法性”看作一个整体,而没有注意到合法性不同维度之间的冲突及其对抗争的影响。实际上,一个国家很少将自身的合法性建立在单一维度之上。当前中国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主要依赖意识形态、规范、政绩三个维度的合法性。其中,“意识形态合法性”对应一套具有吸引力的价值体系;“规范合法性”用以反映国家致力于制度化其行为的各种努力,并区别于民主国家基于选举而产生的“程序合法性”;而“政绩合法性”则对应国家能够提供的各种经济、社会服务。通过区分合法性的三个维度,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构成变化对信访工作的影响。接下来我将通过传统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以后三个阶段的对比,来更细致地呈现这种变化。 首先,在传统社会,意识形态合法性占据核心地位,无论是规范还是政绩合法性的理据均可从中衍生出来。更具体地说,传统中国的意识形态内核是一套儒化的礼治。其政治理想是以“家国同构”的形式,将源自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由内向外,逐步扩展到宗族乃至国家,从而构建一个遵循伦理纲常、各安其分的政治共同体。在这样一个伦理本位的共同体中,每个人只有遵守忠、孝、悌、忍、善才能找准生活的定位,实现修身、齐家,乃至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这样的共同体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先在的、不言自明的“权利”观念,因为礼所蕴含的“善”观念是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更为优先的价值追求,而每个人只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成相应的人生任务,才能获得承认,并真正有资格享有应得的权益。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共同体中的规范只是礼的制度化,其规范合法性只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延伸。同时,受制于农耕时代的匮乏经济,国家并没有能力为每个个体提供现代意义上的共同品;而且儒家这种内向含蓄的文化加上农耕时代的有限国力也决定了国家不会采取向外扩张的方式去达到这一目的。因此传统国家主要采用“简约治理”的方式,除了承担有限的道义责任并掌控治理的基本原则之外,将更多治理社会的权力和任务交给了宗族。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国家的政绩合法性有限,而更多借助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社会的自足来维系统治。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合法性三个维度之间的关系仍然遵循了类似传统社会的逻辑,不同之处在于儒家的礼治理想被替换为实现人类解放和幸福的共产主义愿景。这一愿景在中国意味着通过“四个现代化”建设使“物质产品、精神财富都极为丰富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提高”。这套意识形态使国家不可能满足于无为而治,而为了提取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就必须打破传统的乡村政治结构,而将个体直接调动起来为四化建设服务。在这套动员型的政治模式中,国家需要的同样不是权利优先的个人主义,而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同理,在这套具有优先性的意识形态面前,也容不下个体的自主选择,每个人首先要做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颗螺丝钉,而当他们懈怠时,党必须责无旁贷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从而“实行正确的有远见的领导”。在这个意义上,当时国家的制度安排是服务于其意识形态导向的,其规范合法性因此从属于意识形态合法性。不过,为了完成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党既要改造人民群众的思想,也要改善他们的生活。这使对民生的关切成为从孟子到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政治传统。然而,在计划经济下,此时的政绩合法性并不理想,国家仍然更多依靠意识形态合法性来维系其统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合法性的三个维度之中,意识形态合法性一直占据核心地位,它不仅决定着规则的制定,也决定着公共品的供给方式。因此,改革开放带来了意识形态的改变,也因此改变了合法性三个维度之间的关系。改革意味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市场地位的强调必然要求释放个体的能动性,这随即带来了个人主义和私有产权的思想观念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权利话语。权利优先还是理想(即善)优先这个困扰现代政治的未解之谜也因此一道成为中国政治转型所无法回避的难题。我国当前的做法是在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兼容两者,而在双方逐步适应的过程中,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阶段性矛盾。更具体地说,兼容权利话语意味着对原有的理想优先的意识形态进行改造,而这一改造又必然通过强化规范合法性的方式得以实现,唯有如此,才能为个人权利留下必要的制度空间,而这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恰又构成个人抵御国家强制的武器。同时,原有政治理想中注重民生强调政绩的传统得以保留,并转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法性构成当中重要的比较优势。上述合法性构成的变化具体到信访工作中,就是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便利群众的上访,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指令迫使基层官员不遗余力地解决访民的各种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种法治和政绩并重的治理理念进而深刻改变了信访体系的运作。 [四] 便利和控制并存的信访制度 上访是指基层民众将自身的不满(往往也是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传递给上级政府并期望他们予以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践中,大量无法支付法律诉讼费用、不愿忍受漫长司法程序煎熬、缺少法定证据但又确有冤情,甚至是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人们,将上访当成了实现他们诉求的更有效途径。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中央在关心民众的同时,也达到了监督地方官员的目的,从而提升了自身的合法性并巩固了其执政基础。服务于这一目标,便利和控制上访便成为一对难以割舍的矛盾:不便利上访,中央就无法及时有效地听到民众的呼声;但不控制上访,大量不经甄别的访民涌向中央,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解决不好还丢了中央的脸面。因此,如何解决这对矛盾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伦理本位的传统社会,国家并不鼓励上访,因为忍让为先、以讼为耻是识礼之人的美德,而不循礼之人断非有德之人。这为国家区分“刁民一顺民”,以及实施跪午门、挨板子等愿访服罚的惩戒措施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群众路线代替儒家伦理成为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群众路线要求党不仅要耐心倾听和回应群众的诉求,也要不失时机地对他们中间的“落后分子”进行教育。唯有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更好地推进国家的各项中心工作。这为国家区分“先进分子一落后分子一坏分子”以及运用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手段进行信访治理提供了合理依据。而借助上述意识形态和强制性措施,再加上对社会资源的总体控制,基层政府也就有了足够的权威去调动各方力量进行信访治理,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维系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法治理念嵌入群众路线,当下中国的信访制度却越来越难以协调便利和控制上访这对矛盾。 首先,法治导向的改革削弱了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资源。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基层政府失去了区分并规训钉子户的“意识形态话语权”,因为后者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法治话语的引入还为钉子户提供了额外的博弈空间。对此,一位信访干部颇感无奈当你和他讲法律的时候,他和你讲政治,而当你和他讲政治的时候,他又和你讲法律。结果我们处处被动,而他们却左右逢源。”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基层政府也失去了威慑钉子户的“物质掌控权”。恰如一位基层干部所言:“在可以收税和调地的时候,他们还会权衡一下利弊得失,但现在我们已经没有了这样的砝码。”最后,随着原有社会控制体系的解体(比如收容遣送和劳教制度的废除),基层政府还失去了控制钉子户人身自由的“制度化权力”。一些钉子户到了北京之后,甚至还主动给信访官员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报销火车票,搞得对方哭笑不得。 其次,法治导向的改革扩展了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近年来,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Y区政府开展了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网上信访等多种信息化信访渠道的建设,这为访民提供了更多元的利益表达途径。相对网上信访,更为关键的是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的建设。对此,Y区政府安排了包括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31名各部门主要领导参与接访,他们被要求每月必须有一天在信访局接待群众上访,其姓名、职务、接待日期被放置在信访局的通告栏里以供上访人随时查看。此外,主要区领导还被要求每月必须带案下访一次,或者约访一次。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常常面临执行困境,个别领导或者因为公务繁忙或者因为思想抵触而常常找人替代自己的工作,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轻易置身事外。一方面,他们面临上级督查组突击检查的风险。我曾经碰见一次省里的巡视,对方进到信访接待室见没有领导,直接拍照就走。相关领导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省里协调,虽然最终只是挨了批评而没有进一步处罚,但无疑也给其他人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一旦这些官员的失职产生了严重后果,比如某位由他负责包案的上访人闹出了乱子,最后责任倒查到他头上,就会对其仕途产生影响。一位乡长就因此丢了补位乡党委书记的大好机会。此外,Y区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增加信访决策的透明度。这主要包括信访疑难案件和涉及群众重大利益事项决策的听证制度。虽然这些规定仍然宽泛,并且实践中不乏被滥用的情况,但它们也确实可以成为上访人的机会。比如一个钉子户因为她聘请的律师没有参与到其案件的听证环节,而以此为理由继续上访;而另一些拆迁户则以某棚户区工程事先没有举行听证而向上级部门上访。 最后,政绩导向的行政指令强化了基层治访者的职责并导致了其利益分化。虽然依法治访削弱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资源,并扩展了访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从而使双方博弈的天平开始向访民倾斜,但群众路线在此时不仅没有给基层官员解围,反而更加重了他们的责任和压力。 进言之,当下中国没有完全采取西方形式理性化的法治,也没有主要将合法性奠基于竞争性选举下的程序合法性之上。这决定了群众路线所强调的为人民服务仍然是支配信访体系运转的主要意识形态,而法治理念嵌入群众路线挤压出去的只是基层官员区分教育群众的权力,而非为其不满兜底的无限责任。在这个意义上,面对居高不下的上访浪潮,中央选择通过“属地管理”“信访排名”和“包保责任制”等一系列措施,迫使基层官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面对权责不匹配的压力,一线信访治理人员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开始出现分化。信息提供者和截访者受到利益的驱动倾向于鼓励而不是阻碍上访人继续缠闹。作为准官员的村、组干部往往也会消极应付上面派来的任务,因为他们不仅缺少职业激励还不得不面对与之相熟的上访人带来的伦理压力。地方普通官员是否尽力则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升迁的可能。职业前景暗淡的官员更可能选择消极避事或者出工不出力。地方主要官员,作为体制内考核压力的直接承受者,反而不介意在适当的时机赎买钉子户,只要此种努力可以保证他们在任期内的良好政绩。而相对独立的公安机关,除非是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已越来越难以随意调动他们。上述分歧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钉子户可以利用的政治机会。 [五] 缠闹和妥协交织的信访治理 从宏观层面的合法性构成改变,再到中观层面的制度调整,最终塑造了微观层面缠闹和妥协交织的信访治理。 关于钉子户的缠访闹访策略,既有研究已经做过大量总结,本文不再详细展开。概括来说,钉子户最重要的策略就是凭借顽强的毅力和决心,冲破基层政府的层层拦截,周而复始地将自己的不满一次次地传递到北京。因此,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诉求,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到阻止钉子户频繁进京上访的有效策略。本文将这些策略概括为“有限强制”“反复消耗”“适当妥协”三大类,而每一类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这些策略构成“权宜式信访治理”的主要内容。通常,基层政府会首先通过“有限强制”解决一部分信访问题,然后在“反复消耗”中与另一部分上访人达成协议,最后再通过“适当妥协”让坚持下来的钉子户至少暂时停访息诉。 首先,有限强制策略主要包括劳教、判刑、找弱点三种。随着劳教制度的废止,劳教策略已经失效。其实,即便在此之前,由于相关的制度建设,已经很难轻易劳教上访人。我在调研时听过一个例子,当时一位全省闻名的钉子户的问题已经获得了上级巡视组的解决(赔偿50万元),但是她在签字前突然反悔,要求追加赔偿她在上访过程中失去的青春。未果后,在一年内三十多次进京上访。基层政府原本希望能将其劳教三年,但再三努力下,也只能按规定劳教一年。如此特殊的个案尚且如此,劳教普通上访人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判刑倒是可以有效阻止上访。然而,钉子户都深谙“踩线不越线”的道理,因此他们极少会做出严重到足以让基层政府将他们送进监狱的行为。此外,因为法制建设的成效,那种缺少法定事由草率判刑的情况在今天也全无可能。 实践中,找上访人弱点是一种更常见的策略。但随着法治改革削弱了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资源,一些以前可以利用的软肋(比如收税、土地调整、计划生育)已不存在。目前Y区政府可以有效劝退的是一些与之有紧密利益关系的人(比如政府公务员、国企职工、人民教师等)或他们的亲属上访。但钉子户往往是社会底层的下岗职工、小商贩、普通农民,乃至无业者,他们基本不具备这样的社会关系。其中个别人可能会有其他软肋,比如一位钉子户的儿子被发现在参军体检中作弊。但考虑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其利用关系介入此类问题的机会很少,而他们平日里几乎不与政府接触,又让后者掌握他们生活底细的机会变得更加渺茫。一种新的手段是发动群众通过情感攻势、边缘化手段以及集体压迫对钉子户施压。然而,随着基层政府控制资源能力的弱化,他们已很难发动群众;而如何让群众基于自身利益,自我动员参与治理目前还在摸索之中。不难看出,上述强制手段均有明确的适用前提,因此本文将这类策略定义为有限强制。而当它们失效时,权宜式信访治理便进入反复消耗阶段。 其次,反复消耗策略主要包括监控、拦截、遣返、稳控上访人,以及销号和程序性结案。就监控和拦截而言,基层政府一般会在敏感时期设立三道防线,即上访人住所、当地火车汽车站,以及驻京办。然而,基于信访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化,监控和拦截过程中常常存在很多可以为钉子户利用的漏洞。一位老上访户告诉我,他曾经堂而皇之地从前门出去进京上访,当时离他家二三十米的几个监视他的村干部却在睁只眼闭只眼地打麻将。有时候,钉子户会在当地的火车、汽车站被拦住。但如果他们坚持要走,一些普通官员也不愿惹祸上身。因为一旦发生肢体冲突,又不幸被拍摄下来,丢掉的就是饭碗。因此,这些官员时常拉着钉子户去吃喝娱乐一番,以转移他们的注意力;再不行就跟着他们一起进京,一来可以随时掌握他们的动向,二来也向领导展示自己确实尽到了责任。结果很多钉子户就借上述漏洞进了北京。而当他们从国家信访局出来,接下来就是尽快将他们送回原籍。碰到钉子户不配合的时候,基层官员会借助保安公司的力量,而这些人将遣返工作当作生意,上访户正是他们的财源。因此除了极个别情况,他们不会对上访人使用暴力。明白了这个道理,钉子户很少会主动招惹他们,毕竟他们不是真地拦截上访人,而是欢迎他们有空常来。 钉子户回到当地之后,为了避免他们再次进京,基层政府也会采取一些就地稳控的策略,比如将他们送到法律学习班,或者将他们控制在宾馆里,再或者训诫、拘留上访人。但这些毕竟是暂时性手段,时间一过,钉子户还是可以找到机会上访。为了缓解考核压力,基层政府有时也会去上级部门销号或者通过程序终结上访案件。但这仍是一时之计,因为上级政府的目的是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如果钉子户继续进京上访,最终上级政府还是会将其案件计入考核,以迫使基层政府拿出更有效的方法来停访息诉。而如上所述,在控制能力弱化和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基层官员无法有效拦截钉子户,这也意味着销号和程序性结案早晚会失效。不过上述策略仍然可以消磨钉子户的意志,降低他们的预期,从而促使他们尽早与基层政府达成协议。因此本文将它们看作反复消耗策略。在此之后,权宜式治理也就来到了适当妥协阶段。 最后,适当妥协的策略主要指通过低保、廉租房、提供工作以及信访救助等手段与上访人达成停访息诉协议。实践中,基层政府往往根据情况综合运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手段。比如,对生活确有困难者提供低保和廉租房,对可以也愿意工作者提供临时的工作机会,对确有特殊疑难问题者(比如跨地区跨部门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以及诉求时间长缺乏客观依据的案件)启用信访救助。经过反复消耗的拉锯,接受基层政府拋出的条件,对钉子户而言是可以接受的选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缠访充满了艰辛和痛苦,并且给钉子户的身心和生活都造成了巨大冲击。一位钉子户的丈夫坚持与之离婚,因为后者既不挣钱也不照顾孩子,严重打乱了家庭生活;而且,随着年龄增长和健康恶化,一些钉子户也担心自己哪天突然倒下会一无所获。更何况,停访息诉并不意味着就此放弃上访权利,一旦政府反悔或新的证据出现,他们还是可以重启上访之路。因此不少钉子户开始接受政府的救助并停访息诉回归正常的生活。一位人到老年的钉子户便是如此,她的女儿在一次冲突中被对方误伤死亡,依据法律犯罪人罪不至死,但她坚持上访要求判对方死刑。在坚持多年之后,她最终接受了政府20万元的救助,将生活的重心转移到自己唯一的孙女身上。 适当妥协对基层政府而言也是不错的选择。首先,基层政府比以前有更多资金对信访人展开救助。Y区政府从2009年到2011年一共花费了数百万元与多位钉子户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而其依据来自省里2010年出台的《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次,对官员的考核和任期制也使主要官员倾向于与钉子户达成暂时的妥协。一方面,良好的政绩有利于他们的升迁,另一方面,他们只需要保证在其有限的任期内让钉子户停访息诉即可。这也是信访救助多采用分期支付的用意所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适当妥协满足了信访体系既要求服务群众,又要求控制上访并且还不能使用暴力的多种指令。因此,在其他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它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选项。 [六] 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 权宜式信访治理是基层政府在现有政治生态下的一种无奈选择。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在目前难以有效区分各类上访并“分类治理”的背景下,它对上访人“无理”或“谋利”的诉求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并在最终以一种双方都可接受的方式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体现了信访制度的人道关怀。不过,权宜式信访治理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当其被用来过滤“有理”和“协商”型上访时,则又会削弱基层的治理权威乃至国家的执政根基。究其根源,权宜式信访治理是一种缺少原则的治理方式,其所依据的并不仅仅是钉子户的诉求是否有理,而更多是对方制造麻烦的能力。即便是无理上访,如果上访人一再缠闹,基层政府也会迫于压力对其妥协。反之,合理上访,如果没有配合缠闹,则很可能被基层政府忽略和过滤掉。这种现象进而塑造了“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 关于抗争者的行动类型,既有研究主要提炼了“日常抵抗”“以法抗争”“无理”或“谋利”上访,以及“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和“例行化抗争”(routine protest)等几种解释。其中,当下中国的抗争因为显见且喧嚣,明显区别于“隐藏文本”下的“日常抵抗”;而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以法抗争”也带有较为理想化的政治想象;“无理”或“谋利”上访因为数量有限,难以描述更为一般性的中国抗争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抗争”仍然是目前对此问题的较为令人信服的解释。它是一种“创造性地使用国家法律、政策和官方意识形态来反对不遵守它们的地方精英的抗争”。这一过程培养了抗争者的权利意识,并可能因此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对此,裴宜理表示怀疑。在她看来,务实地在官方既定的框架内表达不满以期获得一个更好的结果其实体现了抗争者的“规则”意识,并因此巩固了既有的权威结构。 然而,为“权宜式信访治理”所塑造的“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在内容、行动逻辑和后果上均不同于上述两种解释。 首先,在内容上,这一上访混合了各种有理、无理甚至是谋利的诉求。利益受损后的维权是“依法抗争”和“例行化抗争”的基本预设。虽然今天的大多数抗争仍然属于这种情况,但在权宜式治理模式下,一些无理和谋利上访开始滋生。其实,李连江和欧博文也发现了这一问题,比如他们发现一位因为偷看女兵洗澡而摔伤致残并被军队除名但免于纪律处分的士兵,每次需要钱的时候就会去北京上访。指出这一现象的目的并不是要指责上访人,而是借此将我们引向对基层治理困境的关注。与之相对,“依法抗争”和“例行化抗争”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强大为预设,而将研究聚焦于抗争者如何利用这一权力的缝隙或者如何维系了它的运转。两者的区别在于,“依法抗争”更多强调了抗争者对国家权力缝隙的主动利用和扩展,而“理性化抗争”更多强调了抗争者在利用国家权力的缝隙时对既有权威结构的承认。 其次,在行动逻辑上,这一上访更多体现为对潜规则而非权利或规则的遵从。不可否认,上访人仍然将各种国家法律、政策和官方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利益诉求的依据,他们也仍然在国家权力划定的框架内进行着“踩线不越线”的抗争。然而,仅有上述行动并不足以让他们在上访过程中脱颖而出,而缠闹才是保证他们的上访不会被湮没的重要原因。其实,对于异常拥挤的信访渠道而言,通过缠闹让自己的问题受到重视本是一种必要的斗争策略,但在无原则的“权宜式信访治理”面前,缠闹正在脱离其所依托的合理诉求,而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决定性作用。当上访人在与基层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渐渐意识到这一点,尤其是听到或看见一些缺少或没有合理事由但通过缠闹获得成功的故事时,他们的心态难免不发生改变,从而产生对缠闹这一潜规则的遵从。在这个意义上,讲权利守规则只是上访的表面动因,而对潜规则的体认和践行才是其内在逻辑。即便是有理上访者,也不得不遵从这一逻辑,尽可能地运用各种“踩线不越线”甚至是轻度违法的策略让自己的上访脱颖而出;而无理和谋利上访则更是将对潜规则的利用发挥到了极致。 最后,在结果上,这一上访正在侵蚀国家的执政根基,并塑造了上访人的潜规则意识。短期来看,笔者同意裴宜理的观点,即国家对钉子户的适度妥协尚不构成一个严重威胁。然而正如斯科特所警告的,当国家的航船搁浅于暗礁时,人们通常只关注失事本身,而没有看到正是那些微不足道的行动的大量聚集才使失事成为可能。当权宜式信访治理为缠闹所裹挟而日渐丧失原则时,当其不得不为各种无理上访妥协开口子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诱发更多人借上访谋利。长此以往,这将构成一个危险的循环,并在微观的心理层面强化上访人的潜规则意识而不是规则或权利意识。一旦基层政府无力继续承担这一治理成本时,无论是其自身更为激进的行动,还是尚未从其妥协中获利的人们的愤怒,都有可能将暂时的平静演变为失控的冲突。 [七] 结语:重新理解政治认真对待权利 借助“基于宏观要素的机制分析”,本文探讨了“权宜式信访治理”的塑造机制和社会后果。“权宜式信访治理”是中国官僚体制内的“变通”现象在信访治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它首先源于宏观层面的国家合法性构成的改变,这一改变进而引发了中观层面的信访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并最终塑造了微观层面的“权宜式信访治理”和“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表1是对这一机制过程的总结。 表1“权宜式信访治理”的发生机制和过程 如表1所示,“权宜式信访治理”的根源在宏观层面源于国家合法性构成的改变。这一过程始于国家试图兼容依法治国的规范逻辑与群众工作的政治逻辑的尝试,而其背后更深层的动因在于国家希望以更多元的方式改善和夯实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更具体地说,依法治国可以帮助国家提升规范合法性,群众工作可以帮助其提升政绩合法性,而将上述两种理念合二为一的意识形态又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f生,从而提升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然而,两种合法性在相互糅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彼此抵牾的阶段性矛盾,并借助一系列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最终打破了信访体系便利和控制上访的平衡。其中,改善国家规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削弱了基层政府治理信访的资源,并扩展了访民利益表达的渠道;而强调政绩合法性的一系列指令不仅没有在此时给基层治访者解围,反而更加重了他们的职责并导致了其利益分化。结果,在微观层面,上述因素在助长了上访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却导致了信访官员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变通做法,促使他们通过有限强制、反复消耗和适当妥协与上访钉子户达成暂时的和解。最终,“权宜式信访治理”催生了“被潜规则束缚的上访”,并强化了访民的潜规则意识。这种缺少原则的“商品化”的国家社会互动方式,不仅制约了信访体系的良性运作,也侵蚀了国家的执政根基。 在这个意义上,如何理顺依法治国的范逻辑与群众工作的政治逻辑便成为信访治理改革的关键。对此,既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法治化思路。这种思路将上访预设为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针对政府采取的维权行动;进而主张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通过约束政府行为,改善公民政治参与,重塑法律权威,乃至废除信访制度来解决当前的信访治理困境;或者起码是在这一方向上进行改革以解燃眉之急。另一种是政治化思路。这种思路认为驱动上访的原因较为复杂,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维权,而导致当前信访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治理的困境。为此,需要重塑信访政治,建立信访甄别和分类机制,找回群众,并强化基层治理的权威。 对此,本文并不主张彻底倒向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而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这首先是因为,国家对信访工作下达的各项指令,仍然能够有效地指导基层政府的信访工作,而连续十二年增长的信访洪峰自2005年也开始消退。这说明,当前的信访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肯定当前的工作,并找出不足,是较为不折腾的方式。其次,在当前的国家治理体系内,信访制度还承担了纠纷解决的替代功能、法律政策的协商功能,以及社会剩余事务的兜底功能等形式理性化的司法体系所难以承担的功能。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信访救济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还是国家治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化思路虽然勾画了一个美好的愿景,但没有充分考虑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这使其制度建议不可避免地带有理想化的政治想象。再次,政治化的解决思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合法性质疑。比如对人的分类治理明显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对事由的分类虽然相对温和,但依据什么法律原则,经过何种法定程序,又通过哪个相关部门进行评判都是有待解决的难题,让作为裁判员的信访部门自己分类显然并不合适;而且找回政治,重塑意识形态也与现代政治主张国家在价值上的“中立性原则”相抵牾。最近陈柏峰提出了更合理的信访制度法治化思路,即“民众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机制的法治化”。但这只是对具体制度安排的一个巧妙回应,并不能够从更抽象的价值层面论证信访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基于此,本文认为,抛开上述现实和制度的考虑,还应该从更为根本的价值层面来思考信访体系面临的困境以及改进的方向,而重新理解“政治”这一制度背后更为根本的价值关怀,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看清这一问题。具体来说,政治可以区分为权利优先的“道义论”和理想优先的“目的论”两种传统。“道义论”政治致力于回答“人们应当如何生活在一起”的问题,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启蒙时代的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那里。基于对宗教政治中不切实际的高调的反思,他们主张将人类天性中的自由置于自我克制的美德之前,从而开启了调动个人私利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实验。这一新传统主张个人自由是“唯一的、根本性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关键,而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须永远处于“人是目的”的道德法则支配之下。然而,“权利优先于善”也意味着“道义论”政治不再纠缠有争议的价值问题,而只关注人们的利益问题。与这种源自现代的新传统不同,“目的论”政治是一种更具历史渊源的传统,其致力于回答“人们如何生活得更好”的问题。这一传统因此以某种(或几种)可欲之善作为最高价值,再以此确定什么是正当(权利),并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西方的功利主义、中国传统的儒家,以及新中国的共产主义理想都带有明显的目的论色彩。客观来看,两种政治其实各有优长:“目的论”政治可能因追寻美德或理想之故而践踏权利,并进而导致社会不公甚至强权统治;而“道义论”政治虽然保证了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但也可能因为这牢不可破的壁垒,而让个人失去了善之范导,并滑向受欲望支配,只关心自身小幸福的“报废之人”。这最终将侵蚀自由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在这个意义上,只要人们还在意美好生活何以可能,而不仅仅是如何生活在一起,“道义论”和“目的论”之间的争论就不会终结。 重新理解政治的重要意义在于放弃西方压倒东方、现代取代传统的进步史观,而更为客观地理解当下中国的政治理想和制度实践。恰如上文所述,当下中国既不同于传统王朝,固守于“目的论”政治而不思求变,也不同于那些前社会主义国家,急于拥抱“道义论”的自由民主政治而缺少审慎反思;而是在兼容两者的基础上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政治转型之路。一方面,对“目的论”政治理想的强调仍然是其鲜明的特色,这不仅体现在其特有的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上,也体现在其一以贯之的对民生改善的承诺上,还体现在其对实现上述目标的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特色的群众工作方法的强调上。另一方面,转型还意味着对现代政治中的“道义论”理想的接纳和实践,这主要体现在对依法治国的重视上。正因如此,我们才会看到规范合法性和政绩合法性的并重,以及法治理念与群众路线的相互嵌入,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体现转型中国政治在意识形态合法性上的比较优势。“嵌入”在此的独特含义在于强调“道义论”理想(权利)和“目的论”理想(善观念)之间并不是相互对立和替代的,而是各具主体性且无法割裂的。这意味着当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在保持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基础上逐步借鉴和吸收现代政治文明的有益经验,而目前的“权宜式信访治理”只是这一互嵌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在不断调适中寻求两种政治的兼容之道,并帮助中国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但更适合自身的社会治理之路便成为中国现代政治转型的关键,而对信访治理改革的思考也应该在这一战略高度下展开。 首先,在价值层面,必须充分认识这种互嵌的必要性。两种政治理解各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而转型尚未定型的中国恰恰具备糅合二者之长处从而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独特样本的契机。当然,这一互嵌过程的前提是要保持中国政治基于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的独特性,具体到信访治理就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方向,尤其是其中既密切联系群众,解决他们的困难,又妥善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一核心思想。 其次,在制度层面,这一改革方向决定了我们对信访治理中的群众工作的定位绝不仅仅只是社会纠纷化解的另一种补充性渠道,而且还应该将其作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并借此挖掘“散落在日常生活角落中的亲切贴己的生活之道”。循此思路,我们首先应该为群众工作设立制度边界,在保持其工作精髓的同时,也改善其在实践中无原则兜底的状况,从而形成既有韧性又有弹性的治理局面。具体来说,这需要在充分考虑当前信访案件复杂性的基础上,建立信访分类甄别机制。甄别在此是一种事前的程序审核(比如时效、证据、当事人资格等),而不是对人或对事做定性的分类。为避免甄别被滥用,还应该限制其适用范围。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已经受理的信访积案,已不适合适用甄别机制,但不妨以一个时间为节点,对其之后发生的新信访事由进行事前的程序审核。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信访终结机制的相关制度建设,包括严格考核地方主要领导对事前排查、按期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健全对停访息诉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要将之与调离的领导进行绑定,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将工作落实到位。此外,还需要严格地执行信访终结过程中的技术性工作,比如信访报告的详实、处理流程的公正公开透明,对群众是否满意评价的进一步重视,以及对舆情的监测和争夺等,以让案件的终结更加经得起程序的考验。 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挖掘和发挥群众路线的教育功能。这种教育的第一项目标是树立规则意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上访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过这一工作必须以严格执行上述信访终结程序为前提。同时,教育的第二项任务是通过多种途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宣传。目前的类似教育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多停留在形式化的口头和纸面宣传上,反倒是对权利话语的理解被一再片面化和物质化。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仍然是因为相关的规则建设和执行情况不理想。这导致权利的“道德基础”的第一个维度,即体现“底线正义的制度建构”被破坏。然而,权利的“道德基础”还有第二个同样关键的维度,即“基于日常生活的伦理之道”,只有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让享有权利的个体真正理解权利并妥善实践权利,而这不仅是繁荣社会真正赖以存在的基石,也是兼容“道义论”理想和“目的论”理想的关键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对信访教育工作的重视,还离不开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的成长,这意味着应该进一步保障和发挥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程序、途径和方式,让他们在基于私利的基础上,践习如何平衡公益和私利之间的冲突,主动地参与到对钉子户的说服和教育工作中来,而政府则可以居中进行适当的方向把握和必要时机的介入。最终通过宣传、激励和放权相结合的方法,让群众参与群众工作成为一种新常态下的工作方法。而随着这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基层信访治理的压力也将得到有效缓解。
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执法的社会科学”专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