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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奕:知识契合与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01 00:37  点击:17

发展法理学是指以法律与发展的跨学科研究为基础,通过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建立系统、规范的概念和范畴,用以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发展法现象,探究发展法本质的学术创新过程。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须以知识契合为主线,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主题,从哲学思想、政治言说、制度规范、学术研究、社会实践话语中提炼素材,确立逻辑上相互联系并能获得实证检验的核心命题,形成一种中观层次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理学知识体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一体把握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新发展进程,以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构为要务,在对重大疑难、紧迫复杂的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回应中,实现法理价值论、制度论和实践论的整体更新。


面对错综复杂的发展问题,在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法学亟待更新自身的理论立场,强化实践导向和战略使命。无论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研究,还是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大国外交等重点领域的法治实践研究,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领域的法律制度研究,无一不需要法学立足中国实际,推动与发展研究的理论融合和知识体系贯通。在此背景下,“发展法学”正成为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研究者的创新构想,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亦被提上研究日程。什么是发展法理学?发展法理学应如何进行理论建构?此种理论建构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又具有何种意义和功用?这些问题正是本文力求探究的核心所在。


发展法理学的内涵界定


有关发展理念如何付诸实施,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并受到广泛关注。发展涉及一系列主体,从国际机构到国家、个人甚至无生命物体,其方方面面不仅取决于经济水平、政治意识形态,而且取决于道德和伦理规定。这些因素主要聚焦发展价值层面,而对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制度问题,学界关注相对不足。正因如此,在发展研究中,抽象的价值应然与具体的运作实然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在发展研究中,若引入法律规范这种特殊的应然维度,便可能在价值与实践间搭建起桥梁,从理论上破解发展理念实现的难题。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对发展法理学的理解,有学科化和非学科化两种视角。从学科化视角看,发展法理学可被视为发展法学的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在部门法研究者看来,发展法学与发展理念直接相关,其是以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促进和保障发展为目标的法学分支学科。较为狭义的发展法学主要侧重于研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较为广义的发展法学则涵盖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等内容,突破了传统部门法学界限,成为跨越其上的“高层学科”。与作为部门法学或“领域法学”的发展法学不同,发展法理学主要研究发展制度的一般法理,而非有关发展的具体法律制度;重点体现特定时代法律与发展的基本法理,即以促进和保障发展为使命的法精神、法理念,而非实在法秩序的形式逻辑和效力。此外,其还为解决发展问题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并集中体现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从非学科化视角看,发展法理学主要指一种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知识契合进程。从知识论角度观察,非学科化视角强调各种力量的竞争,既是探索全面、总体知识传统的延续,也是对学科化知识性质和生产、组织、传播方式的深刻质疑。基于这种知识论特质,发展法理学很难被彻底学科化。在当前国内外法律的体系构造中,“发展法”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公认的法律领域,传统的法教义学、新兴的领域法学皆因研究对象不明而难以有效介入。面对超出学科化视域的研究对象,在法学学科内部,唯有法理学具备对“生成中的法”进行理论化的知识功能,但前提是法理学实现自身的主题转化,即从关注具体法律转向揭示一般法理。在现有法学知识格局下,无论是将发展法理学归入部门法理学还是归入一般法理学,短期内实现学科化的目标都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非学科化视角不仅旨趣深远,而且贴近实际,有助于消除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理论鸿沟,让新的“法理”概念在法学科际整合中发挥实质功用,增强法学理论与发展理论对话的知识能力。

基于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发展法理学是以法律与发展的跨学科研究为基础,通过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建立系统、规范的概念和范畴,用以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发展法现象,并探究发展法本质的学术创新过程。其理论重心聚焦从已有经验、假设中凝练新的理论原理,进而构建新的知识体系。从理论特质看,发展法理学是统合法律与发展跨学科研究的理论建构,立足法学理论与发展研究的知识整合,以达成二者深层的知识契合为目标。从研究方法上看,发展法理学倡导面向整体知识的方法论,致力于突破单一的学科化方法局限,强调传统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从研究对象上看,发展法理学重点研究发展法的本质,力求透过具体发展法律现象,实现一般发展法理的理论建构。从理论重心上看,发展法理学依托系统性、规范性的概念和范畴,对发展法现象进行描述、分析、解释与评价,旨在明晰支配发展法制度规范和实践的本质规律。

总之,发展法理学指向一种崭新的知识契合型理论建构。发展法学可以代表传统法学研究和跨学科发展理论的初步知识整合,但知识整合并不等于知识契合。就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契合而言,发展法学虽有创新理论的追求,但仍处于与传统法学和发展理论的“单向对齐”阶段,尚未孕育出自主的概念、命题与知识体系框架。这一现状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发展法学的构想源于部门法理论的整合需求,而非以更新法的一般理论为目标;其二,发展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来自传统法理学范畴,如发展权利、发展义务、发展权力、发展责任、发展权救济等;其三,发展法学研究重心聚焦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调控和规制,相关原理阐述虽可在社会法领域延展,但对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国际法、生态环境法等部门法理论的影响有限;其四,发展法学尚未对西方发展理论进行整体反思,偏好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原理为预设,反映出知识生产的自主性不足和单向顺应困境。面对这些问题,发展法学的倡导者已然认识到,亟待吸纳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及法律与发展运动等发展理论,结合法学自身的研究方法,开展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共同参与的跨学科研究,推动“发展导向型法治”。因此,立足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发展法理学应秉持新的“法理”知识论立场,克服部门法理论局限,通过对发展法本质的多维阐释,推动法学理论与发展研究迈向知识契合的新高度。


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重点任务


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须以新的知识契合为目标,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主题,从哲学思想、政治言说、制度规范、学术研究、社会实践话语等多个维度提炼素材,确立在逻辑上相互联系并能获得实证检验的核心命题,进而构建一种中观层次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这一建构路线内蕴着新的知识论和逻辑观,强调对各类理论话语的共识凝练,借助可操作的概念与变量支撑理论表达,并确保核心命题具备经受实践检验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明确“逻辑联系”的确切所指。近代西方法学重视理性化的逻辑,将之区隔于生动、广泛的人和社会发展实践,希冀在某种真空环境中构建理论。中国文化传统注重情理交融、天人合一,其所生成的法理逻辑具有广义、全息特征,是礼法、律法、经法、政法等多重知识因素的复合表达。就发展法现象的描述、分析、解释和评价而言,任何单一理性的逻辑预设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采用多元一体、全息互动的新逻辑观,更新传统的法学知识论立场,不仅有利于廓清发展法学的理论基础,还能有效地统合法律、权利和发展的多重知识,形成更贴近总体实践要求的命题系统。

强化法学理论与发展研究的知识关联。以经济学主导的发展研究成果对法学知识进行同化,是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构建的显著特征。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然而,这种构建方式的局限性在于,其几乎未能触及法学基础理论的更新。同样地,以传统法学理论框架为蓝本,试图同化经济学主导的发展研究范式,实际上难以奏效,在方法论上亦不足取。更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以某种理论为中介,牵引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知识互动,实现多学科概念的全息表达,形成新的跨学科知识组织。在西方,发展伦理学或发展哲学往往承担了这种中介理论的角色。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经济学家宣称:“哲学家必须加入发展队伍,如果没有发展哲学的明确概念,这个队伍就成了一个简单的特定使团。”发展哲学与法学理论的融合产物——发展法哲学,强调“法学家问、哲学家答”。以广义的经济法领域为观察基点,新的发展法学试图以“系统科学”的定位,整合经济学和法哲学原理,通过与主流法教义学的结合,建立有关发展法的原理知识储备。就此而言,发展法学有助于强化部门法理论的知识生产能力,通过对照、联结、转化外部资源,为传统法理学注入创新动力,推进发展法哲学的生成。

建立相互关联的核心命题。部门法研究者倾向于将发展法学定位为法教义学系统,将发展法理学理解为发展法学的一般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发展法现象,发展法学强调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发展,以实现各个领域的发展目标和法治目标,体系化的法概念建构是其研究的重点。关注发展问题的法社会科学研究,注重在知识反思的过程中形成融入法律实践的新理论。这种理论创新工作面向法律与发展问题,致力于发掘机制、提炼概念、剖析因果,通过实证研究优势构成对法教义学的检验或补充。这些理论研究需以共同的核心命题为前提,而核心命题通常由抽象概念构成,在现实世界中缺乏直接参照物。比如,发展法、发展权等概念都是法律、发展与权利现象的理论表达,具有一般理论的性质,难以被直接或间接观察到。为弥合理论和经验之间的差距,有必要将这些概念作为复合型话语对待,综合经验知识和理论认知概括各自的基本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互关联的核心命题。对于发展法概念而言,可以从“为了发展的法”“发展中的法”“作为发展的法”“通过发展的法”“有关发展的法”等具体面向进行分析。对于发展权概念而言,可以从中演绎出发展权利、发展权力、发展权威、发展权能等二级概念,再分别转化为更为精细的指标进行关联分析。

形成中观层次的理论系统。任何理论都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成立,一旦超出条件所设定的边界,可能就不具有科学阐释力。发展法理学也不例外,其重点并非对发展法现象的发生提供合理化的因果解释,或对各式各样的发展法规范进行教义学上的精确分析,而是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发现新的实践素材,证成新的理论原理,推进对发展法本质的认知,为法治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法学理论上的优化解答。对于中国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关键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深入到法律、权利和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中,构建一种基于知识契合的、与实践贯通的理论系统。因此,发展法理学在理论构建层级上以“中观”为导向是合适的。作为中观理论系统的发展法理学,介于宏大理论和细微理论之间,可用于发现不同复杂程度发展法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基于上述分析,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要点包括:其一,界定发展法理学的研究主体和对象。发展法理学的研究主体不仅包括法学学科内部的法理学研究者,而且涵盖部门法学、领域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科外部的发展研究群体,广义而言,可包括关注法治和发展问题的各界人士。发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法理”,包括指向发展法价值的规范性法理、指向发展法制度的分析性法理、指向发展法原则的教义性法理以及指向发展法规律的描述性法理。这种研究对象与研究主体适配,如政治家、哲学家侧重规范性法理知识表达,法律家、法学家倾向于分析性、教义性法理知识实践,而法律和发展理论研究者则擅长描述性法理的知识建构。其二,贯通已有发展法研究的理论知识,提炼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的非正式知识。发展法理学作为新的理论并非凭空产生,其包含的全部原理和命题不能与基本经验相矛盾,应体现正式知识和非正式知识的互补互动。其三,提出新的核心命题和理论见解。发展法理学须有新的见解,否则即使有形式完整的演绎体系、内容丰富的经验材料,也会缺少理论价值。新发展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契合生成的法治化发展原则,应贯穿于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全过程。其四,建立中观理论系统,并使其科学化、精确化。发展法理学不仅要明确界定处于同一抽象层次的概念关系,还要整体厘清不同理论层次的概念关系,形成由核心命题支撑的中观理论系统。为求科学精确,发展法理学的理论须同实证研究结果相对照,理论命题与经验材料要反复比较。当新的核心命题和理论观点形成后,研究者应注意寻找所有与之相关联的实证材料,经过精密分析后对命题进行反思和修正。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知识沟通和学术交流机制,增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学术想象力和理论阐释力。

以发展权的概念建构为例。学界对发展权的内涵一直以来聚讼纷纭。传统法理学侧重于对权利进行概念分析,在追求概念的精确性的同时,有时会牺牲实践的开放性。而发展理论家则更关注权利的作用,但其笔下的权利并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意义。对于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而言,这些不足可通过“主体和对象的双重扩张”予以弥补。比如,在广义的发展权理论话语中,阿马蒂亚·森之所以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性,提出“作为自由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传统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的双重不满。发展研究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推进权利发展、发展权利、与发展有关的权利等概念的理论整合,从而为发展权概念的更新奠定坚实基础。缺少这个维度的“纯粹法理学”,几乎不可能将发展伦理、发展惯例、发展行动、发展实践等非实在法规范、非正式知识纳入研究议程,因而将难以推动发展法的本质认知更新。发展研究和法学理论融汇生成的发展法哲学,无疑是发展权概念建构的重要理论牵引。法哲学家强调人的脆弱性,将问题的焦点指向多元的“复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希望借此改进社会正义的基础理论。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这一高度关联的主题,发展法理学可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中探本溯源,重新探访基本概念的知识谱系和理论渊源,通过对发展过程中权利冲突、纠纷解决、制度规范等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和追问发展权的价值语境、规范语义和实践语用,从而整体更新发展权概念,改变其作为外来话语的认知偏差,形成介于宏大价值和微观实践之间的中观理论表达。在实证分析中,不仅可以对发展主体、权利主体等进行定性或定量研究,发展权利、发展权力、发展权威、发展权能等概念也都能转化为可操作的变量。针对发展主体及其正当行为的识别和确认,发展权概念还可拓展运用于新兴领域的法律和权利研究,体现发展法价值、规范和实践整体融通的创新知识形态。


构建发展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机遇、挑战与路径


发展法理学成为中国自主知识样本,前提在于正确认识理论构建的内外环境,在战略策略上扬长避短,优化守正创新的总体条件。当前,全球面临前所未有的生态压力,日渐加剧的不平等和不安全感,甚至开始动摇人类发展概念本身。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将新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战略,与各领域、各主体的法律和权利制度有机关联,推动法治化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发展法理学理论构建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其相关优势和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公平正义的理论共识。发展研究已证明,经济增长是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只有进行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才能有效减少不公平的现象。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不公平会严重阻碍发展进程,发展必须与人权和福利的提升同步推进,注重提升个体的自尊、自重以及应得权利。随着人们逐步认识到本土知识的价值,平等参与发展计划的制定,平等享有改革和发展成果,已然成为实现这一切的先决条件。简言之,发展的核心要义在于减少不公正现象。进入21世纪后,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人们开始关注发展中更为广泛的福利和权利。平等、民主、参与、伦理、人权等话语开始勃兴于发展理论,为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发展机构及新的社会运动所密切关注。在此意义上,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关乎“关键敏感性的嵌入”。比如,“权利基础的发展进路”作为一种新的概念和政治导向,从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和批评中汲取力量,为法治和发展的知识融合提供支持。然而,此种进路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其与国家中心的发展体制存在矛盾,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公平正义价值实现的角度而言,以发展促进人权的思路更为合理。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通过中国主提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这是自2017年中国提出该决议以来,首次未经投票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

良法善治的现实需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的实践与论述已变得更为规范,但这种规范大多停留在知识表层整合层面。如何从真正的制度,尤其是有实效的法律制度层面,让发展的承诺与目标、理想与现实契合,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美国致力于推进选择性的国际秩序形式,将知识产权、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所有权、贸易关税置于突出位置,在人权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通过发展干预维护霸权秩序。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建立在真正的规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对发展有着关键作用。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发展观以及赶超和模仿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塑造公平正义主导的制度进程,促进不同的世界观、制度系统之间的更好对话和融合。良法善治的现实需求还体现在对新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上。无论对新技术发展持肯定或否定、乐观或悲观的态度,目前的基本共识在于必须创造公平的法治化发展环境,健全法律保障制度,让弱势群体从技术创新中受益,确保新技术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众多研究表明,新技术对改善世界上贫困人口和群体的生活具有巨大的潜力,但由于法律制度的注意力仍集中于少数人群需求,其对纠正失衡发展的作用受限,最终可能导致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失败。

认知迁移的文化动力。发展研究中的“文化”与西方式现代化的不平衡发展紧密相关。对资本主义和现代化制造的不平等、不公正的不满,逐渐通过文化得到表达和传递。文化不仅作为适应和抗争活动的产物和媒介,而且逐渐成为发展的工具,为许多发展主体使用。在发展问题上,从强调力量对比到理据对比的文化认知转化,反映出发展法规制与调整水平和能力的综合竞争,在全球发展场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从作为发展分析或实践工具的文化,到作为重定发展价值目标与规范结构的文化,新的发展文化对发展法理学构建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发展理论陷入僵局后,仍有许多学者持续开展研究,有的转向更加基础性的理论研究,有的试图阐明公民社会、全球治理、全球社会运动等新概念。很多人认为,南北之间及其内部不断扩大的不平等,足以推动人们继续进行发展研究。这表明对发展价值内核的探索、对发展内在应然法则的研究,具有持续深化的文化动力。

知识契合的总体条件。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优势在于,法治和发展的契合更为紧密,发展研究和法学理论达成知识契合的总体条件更加完备,发展的理想愿景、制度安排和战略设计,都能通过良法善治系统地确定和推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发展的承诺和对全球发展的倡议,体现在对新型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法治主张、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上,为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提供思想指引和政治保证。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公众与学术界能够就法治发展问题充分沟通,各方主体能顺利达成基本共识,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实现理论创新。发展过程中暂时的困难或阻碍,并不影响人们“干中学”的经验积累和知识创造。丰富的法治发展经验,不仅成为发展法学实证研究的沃土,而且能为进一步的原理创新提供灵感和素材。经过长期努力,生发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法治发展观初步成型,相关知识和话语在内外传播上成效显著,为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创造良好的总体条件。

以发展与安全问题为例,西方理论将贫困和欠发达视作对自由世界安全的威胁,并在两极化世界秩序内为全球霸权主义提供辩护依据。调整后的现代主义、结构主义理论,试图通过“纯化”的常规经济发展模式解决安全问题。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在发展援助过程中反而使安全问题愈发凸显,比如,国家分裂、族群冲突、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些理论的推动者看来,似乎通过“冲突管理”便可实现局势的重新正常化,与之相伴的法律制度输出则呈现“压制型法”复活的特征。他们倡导推行更复杂的全球本土化经济模式,主张发展进程摆脱国家的控制,转而由企业家运营,由私人军队保护,由国际交往提供支撑。这只会加剧全球乱象,让发展和安全的矛盾难以调和。中国经验表明,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应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发展和安全之间建立起更加稳定的制度联系。新时代中国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坚持以法治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安全发展的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不断突破西方国家设置的话语、理论和制度陷阱。

当然,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传统法理学对发展的规范定义长期保持沉默,在法教义学的知识内循环中维持“理论边界”,力求保持基本原理不受外部知识干扰的自足状态。尽管单一化的法教义学知识已广受质疑,但其在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又如,法律经济学、发展法学的理论建构主张深受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影响,对其前提假设缺少必要的反思和批评,此种状况无疑不利于中国自主知识的生成,进而阻碍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进程。再如,与发展有关的人权法学研究在建构自主知识的理论根基上仍显薄弱,追随主流话语或个别学者观点的现象并不鲜见,实质性的范畴创新和理论突破尤为稀缺。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人权话语的阐释力、影响力和感染力有待提升,国内人权法理研究尚未达到完全意义上的知识自主。

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理学知识体系,应一体把握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与新发展进程,以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构为重点,在对重大疑难、紧迫复杂的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回应中,实现法理价值论、制度论和实践论的整体更新。相较而言,新古典主义的发展法理论,其价值论根基仍为启蒙运动时期形成的理性主义法律观;其制度论以不受阻碍的自由贸易和市场论为塑造基础,其实践论则受二元论与直线发展观支配。依附理论衍生的“不发达的发展”法理学,其价值论立基于批判主义法学,其制度论环绕于发展政策的结构变化,其实践论服务于因不彻底抵抗而陷入更严重依附状态,由此可推导出“继续革命”的主张。世界体系理论蕴含的发展法理学观点,则存在忽视和误解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指过于宏大及实践功能虚弱等问题。以这些理论为镜鉴,作为中国自主知识的发展法理学,应在价值论上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支点,通过对西方现代主义发展观和法治观进行整体反思,从法学理论和发展研究的交叠共识中提炼制度标准;在制度论上运用这些标准对发展法规范进行描述、解释、分析和评价;在实践论上对多方主体的发展法律行动、发展法意识形态进行检证考察。

构建发展法理学的中国自主知识样本,当务之急在于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理论更新。在全球化背景下,理解发展性质或结构变化时,我们往往面临缺少恰当的社会科学术语的突出问题。在探寻超越发展乱象、确立法治秩序的战略依据时,同样缺少具有规范意义的适当概念。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若不对自由、权利、贫困等概念作出新的法理表达,将难以突破理论上的困境。发展理论家的贡献不可磨灭,但他们所讲的自由、权利并非法理学意义上的。比如,阿玛蒂亚·森认为权利取决于福利,这与法律权利理论明显不同。再如,贫困的概念。在日常用语中,贫困一词等同于低收入,但发展研究文献更强调贫困的多维性,除物质收入、消费外,健康、教育、社会生活、环境质量、精神自由等同样重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被视为贫困状态。贫困语词的泛化既凸显了描述发展不足状态的理论困境,也为发展法理学的规范概念表达留下空间。20世纪90年代,一种整体评价的方法逐渐兴起,联合国机构引入的人类发展指数、性别发展指数、性别赋权指数、人类贫困指数等,均包含人权和自由指标,表明发展与权利关联的紧密度和多维性。

整体意义上的发展与包括自由、人权在内的广义上的权利,在理论上日益紧密关联,应全面体现在发展法理学的知识表达与实践的各个层面。在发展研究中,“权利与发展”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题。一方面,发展的定义与标准受到法律权利理论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发展实践反而出现倒退,这使得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发展理论陷入僵局,而这种僵局反过来促使理论家和行动者寻求新的突破。从国际法层面看,《发展权利宣言》吸收权利与发展的争论意见,关注传统发展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的局限性,全球化带来的不平衡发展、不平等状况,以及以人为本的发展和人类赋权观念,将发展权定义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主张政府应发挥创造实现发展权的国家和国际环境的主要作用,倡导在发展权基础上实现正当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实现。从国内法层面看,深入阐释发展与权利的法理关联,系统建构新的发展权概念,对于确定发展法规范、建构发展法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这是有关发展法证成、发展法秩序确立和运行的中心问题。比如,将参与重构为一种与公平发展有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就意味着要将被动参与空间和主动参与空间的优势结合,并将参与置身于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活动或机构表达中。人们通过发展进程中的民主参与,能够作为特定政治团体、社会群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实提升自己的地位、确证自己的权利,从而增强对整体发展资源的控制力和调配力,形成一种包括发现、开发、创造、收益等要素在内的综合发展能力。这种能力可以通过正式权利行使的政治、法律渠道实现,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等方法实现,将非正式权利的发展意涵凸显出来,并与正式权利话语在知识、制度等层面达成对接。

鉴于发展法理学与知识实践的紧密关系,有必要探讨本土知识与规范科学的关系。在国际范围内,本土知识从最初受到压制到重新“探出头来”,成为法治和发展所需的补充性内容和技术性工具,并得到人们的承认和重视。随着本土知识概念被置换为“在本土传播的知识”,其开始具备更为广阔的意涵,影响发展规范的知识生成。从嵌入性知识到脱嵌的一般化、理论化知识,本土知识与规范科学的差距不断缩小。但理论不能脱离实践,理论知识的脱嵌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终将回归总体发展实践的“再嵌入”。在当下中国,从不充分不平衡发展到高水平均衡发展的结构调整,既是政治战略的核心要义,也是理论建构的问题主轴。发展法理学视野中的调整性规范,并非传统法学中与构成性规范并列的概念,而是用于调整作为总体制度模式的发展结构的元规范建构。在制度上确立这种规范,需兼集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家、法学家和社会公众的法理智慧,强化原则、规则、政策、标准等法律要素对发展实践的再嵌入。作为一种独特的知识体系,中国的法律文化模式具有内生发展性能。总之,发展法理学要超越二元对立的思维惯习,以深层的知识契合推进发展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实践中创生自主知识的新样本。


来源:《学术前沿》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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