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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丽霞: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政法逻辑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3-24 11:31  点击:14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是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历史经验的高度凝练与系统总结,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核心范畴与重大理论贡献之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被置于“第一个坚持”的首要位置,旨在明确全面依法治国举旗定向的政治地位;新增的“第十二个坚持”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旨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遵循与工作重点。由此,“第一个坚持”与“第十二个坚持”首尾照应、逻辑贯通、内在一致,既深刻阐明了党和法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也科学揭示了政治与法治、党与法、治党与治国的内在统一性,凸显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所蕴含的政法逻辑。


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我国政治和法治关系的核心命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下,我们党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2025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之际,“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被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充分表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政治的内在关联,二者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质,也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本质上是由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根本要求决定的。党和法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反对把党与法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此,不能把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在党与法的诸多关系范畴当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中最核心的命题,是党法关系状况的最集中体现,亦是决定党法关系处理好坏的关键所在。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的统一性,都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内在统一、外在协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党法关系在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层面的具体展开和目标要求。


首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推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路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国家法律作为党的意志与人民意愿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清晰阐明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也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实践路径。需要明确的是,依法治国绝非削弱党的领导,而是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治国也绝非虚化人民民主,而是以法治为载体,充分反映人民诉求、保障人民权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基本经验,更是推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其次,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前提条件。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需坚持整体谋划、统筹推进,着力强化其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其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从实践来看,各级党委依法执政主要遵循的是党内法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规范。从制度支撑来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均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子体系,共同构成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制度根基。唯有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协同发展、协调贯通,才能确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再次,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同向发力、相辅相成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中,治党与治国高度关联、相互贯通、并行推进。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制度根基,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唯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才能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各自领域、不同方面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与优势,有效防范国家治理领域的各自为战、立法冲突乃至制度“合成谬误”等问题;才能实现二者各展其长、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确保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两套制度体系协调衔接、同向发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调性,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保障。


最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能力与水平的内在要求。制度之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基本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党内法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核心在于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唯有依规治党真正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必然要求持续提高党管党治党的能力,不断提升党治国理政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而这一过程的核心要义,正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内在关联必然要求二者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作为两大核心制度规范体系,在制定主体、调整事项、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及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国家法律是针对全体公民的普遍性规范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遵循;党内法规是具有特殊形式的制度体系,聚焦全体党员的特殊性规范要求,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制度依据。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各领域总体实现有法可依。2021年,在建党百年的重要历史节点,“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宣告形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作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制度形态和行为准则,能够对各自的调整对象与作用领域产生规范性约束和强制性影响,进而发挥基础性的调整、规范、引导、教育与惩戒功能。基于此,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均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根本意志,是党和人民意志转化为制度化、规范化形态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不存在高低之分、大小之别,不能以“国法高于党规”或“党规高于国法”的片面认知,对二者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评判。尽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实践指向中各有侧重,但二者在目标任务、运行逻辑、实现路径及制度功能等方面,蕴含着深刻的内在一致性、共通性与互补性。


第一,目标一致。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这根植于治国与治党在本质层面的目标同构性。二者的共同目标主要体现为:一是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托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所具备的系统性、普遍性与稳定性,明确行为规范准则、界定权力运行边界、提供定分止争标准,为国家权力规范运行与社会有序运转筑牢稳定的秩序根基。唯有实现二者有机统一,才能凝聚起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大制度合力,推动党和国家治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二是实现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内法规的核心特质在于其鲜明的政治性,即体现党中央的统一意志并要求全党一体遵循践行;国家法律同样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其通过严格审慎的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转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形态,具有国家层面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这决定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依归高度一致,均旨在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令行禁止。三是规范与制约公权力,共同构建权力运行的法治框架。党内法规聚焦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明确各类纪律要求,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遵守的刚性规矩;国家法律是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是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保障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制度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核心共识,在于以制度形式规范权力运行,通过明确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强化权力监督、严肃权力惩戒,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二,结构耦合。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内在关系,是由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治党与治国的关系决定的,根本上是由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一言以蔽之,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由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中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结构性关联塑造的。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是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在我国国家治理语境中,治党与治国必然相互衔接、深度贯通,治党的方式与成效直接影响治国的方式与成效。国家治理过程中,治党与治国高度关联、相互耦合,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因此,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是实现治党与治国的双轮并行、同向发力,既要依据党内法规治好党,又要依据国家法律治好国。与此同时,二者一体建设、共同推进,在制度上衔接协调,在执行上统一联动,能够切实保障国家治理结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实践中,党对各个领域政权机关实现全面领导、归口管理,将党的主张贯彻到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将党组织的领导执政行为与国家治理实践深度联动,将党的执纪与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有机贯通,这些实践要求的落地见效,均离不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作为保障。


第三,方式关联。从本质属性来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属党的治理方式范畴,二者分别对应治党与治国两大领域,核心是通过制度化、法治化路径推进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将治党与治国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制度是治理的首要前提,而法治本质上就是制度化、体系化的治理模式。无论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均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开、明确、稳定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党内法规主要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这两套制度体系的协同发力,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二者共同织密规则之网,通过制度化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权力运行、提供行为预期、化解矛盾纠纷,为国家政权运行、社会有序发展及党组织规范活动,提供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度保障。


第四,功能互补协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也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依托。这具体体现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功能上双向互补、相互促进,在实践中密不可分、不可割裂。首先,依法治国是有效推进依规治党的基础与依托。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不仅为依规治党指明了方向,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理念支撑与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依规治党是党运用法治思维管党治党、制度建党的必然要求与具体体现,其既建立在依法治国的整体基础之上,又内在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工作布局之中。例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依规依纪依法”确立为巡视工作的原则。依法治国持续推动着法治原则、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贯穿于管党治党的全过程、各环节,不断为党的建设注入法治元素,进而有效提升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其次,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特质,决定了其对党员的行为要求和标准必然严于、高于一般社会成员。国家法律作为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性规范,为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党组织在内的各类组织划定行为底线、提出共性要求,是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基础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与国家强制力。相较而言,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核心标尺,主要规范党组织活动与党员行为,具有党内约束力与政治强制力。党的性质与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唯有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实现有效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遵规守纪,带动全体人民这个“绝大多数”尊法守法,更好发挥党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政治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


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决定了,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强大引领与保障,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有力推进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章程》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为党员的基本义务,将“依法办事”规定为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列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列为重要问责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严格执纪、全面从严治党,带动整个国家政权系统依法行权、依法履职、模范尊法守法,借助依规治党有效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对保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发挥了显著成效。


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一于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应进一步厘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背后的政法逻辑,深刻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一致性与互补性,推动依规治党的政治优势与依法治国的法治优势深度融合,使二者统一于党的领导地位、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于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首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要求党对依法治国全面领导,也要求党要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治党与治国、党规与国法、执纪与执法高度关联、密切贯通。具体而言,党要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强大的政治优势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全过程、各方面;党要对国家政权机关以及国家治理各领域进行统筹领导、归口管理或合署办公;党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从严治党,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党的二十大明确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与要求,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目标均蕴含于其中,二者的有机统一亦将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权威高效的政治保障。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断提升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的水平,将二者的制度优势整合转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效能。


最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前提。无论依法治国还是依规治党,都要服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安排、服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第一,在立法立规过程中,应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同向发力。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均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党的政策往往是国家法律的先导与指引,既是国家立法的“风向标”,也是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与参考。通常而言,党的文件出台之时,便是国家立法启动之际。国家法律的诸多内容源自党的政策,国家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实践中,应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借助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当前,国家立法层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未能及时、准确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最新要求;有的法律法规未经转化,直接将“党言党语”等同于“法言法语”,存在明显的“国家法律政策化”倾向,针对性、稳定性与可操作性不足;还有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内容错位、越位问题,将本应适用于党员干部的高线要求扩大适用于普通公民。党内立规领域同样存在衔接不畅、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部分下位党内法规与上位党内法规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及保障性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出台;一些地方党内法规的修订或废止相对滞后,甚至存在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相抵触的情形。在立法全过程中,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还需着力防范碎片化、随意性、应急化立法现象,应避免二者相互割裂、相互掣肘。为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应实现衔接协调、内容转化与系统集成,使治国理政与管党治党的各项制度各安其位、相辅相成。


具体而言,一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明确党内法规的专属调整领域、国家法律的专属调整领域以及二者的共同调整领域,避免出现“依法治党”或“依规治国”的错位现象。党内法规主要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及党员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对立法法确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规定,不得直接设定和变动普通公民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不得直接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事项,亦不得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与此同时,国家法律不得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党的组织活动和自身建设、党员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规定,不得将党员的政治责任、品行修养等方面的要求上升为对全体公民的普遍行为要求。二要以健全有效的机制保障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具体举措包括:强化国家立法与党内立规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实现宪法与党章的衔接协调,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推进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健全国家立法与党内立规的统筹谋划机制,在制定、修改党内法规过程中,对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完善与国家法律不统一、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党内法规;完善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废止与国家法律不统一、滞后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解释力度,推动二者的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建立常态化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大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协同性与权威性。


第二,在制度执行层面,需实现执法与执纪的贯通协同。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仅要求转变法治理念与工作思维,更要求统筹运用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两把尺子”,推动严格执法与严肃执纪深度贯通,实现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一体推进,确保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具体执行环节落地见效。


在中国国家治理实践中,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更为严格,国法的处罚力度更为严厉,唯有推动二者执行环节的协调贯通,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合力。从实践来看,党规国法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衔接不畅的问题。例如,纪委执纪与行政执法在问题线索处理、审查调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环节的权责关系尚未理顺,衔接联动机制不够顺畅;党纪执行与刑事处罚的贯通协同不足,执纪与执法过程中的证据转化不够规范、渠道不够畅通。部分案件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惩治后,未及时移交纪律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还有部分案件中,纪律检查部门查处后未移交司法机关,存在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的现象。监察体制改革后,党的纪检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纪律处分与犯罪惩治的贯通整合,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纳入统一框架,有效破解了以往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监督范围过窄等难题,显著增强了各类监督方式的协同性与权威性,在权力监督与反腐败领域切实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协同,还需坚守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通过严肃执纪防范严重违法。当前,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热中温下冷”等问题,还会出现机械执行、选择性执行、变通执行、实用主义执行等现象,部分领域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一些领导干部的“破法”“违法”行为,无不始于“破纪”“违纪”。为此,必须强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与执行力,不以权力大而破规、不以事情小而姑息,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防止党员干部由轻微违纪逐步发展为严重违法,以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守法,以严肃党纪引导全社会尊重法治,以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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