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政法体制、政法模式?政法模式与政法经验是什么关系?经验、方法和理念等用语有何区别?只有回答清楚这些问题,刘松山教授认为,将政法体制与政法模式区分开来,政法体制本身并不反映理论的科学性,而政法模式是政法体制发展的升华和定型,反映的是适合国情的政法体制的规律,是稳定、成熟和定型的政法体制。政法模式既要有理论的严谨自洽,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是动态的既包括政法理论又包括政法实践的政法体制。当然,政法模式的稳定、成熟和定型,指的是宪法和《政法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政法模式四大经验支柱的稳定、成熟和定型,这四大经验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仍需与时俱进地运用,不断地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2、如何认识政法模式中“政”与“法”的关系?只有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才能科学地认识政法机关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关系,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支持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中国政法模式中,“政”与“法”的关系,本质上是统一的、一致的,也即,坚持党对政法机关的绝对领导,与党支持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统一的、一致的。这种统一性、一致性,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
但应当注意的是,“政”与“法”既有根本性关联,也应遵循必要的界分,可以这样认为:“法”是“政”的延伸,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可以视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法律由政治而来,但又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政治不宜轻率干预它,否则会损害它的独立性和独立价值。由此,两者日常分得比较开、离得比较远,对双方都有好处,使双方都比较稳定,只有在关键时刻、关键事件上,两者方可发生关联。如果忽视了“法”的独立价值,不加分析地将两者混在一起,则会导致“政”与“法”双方都不太稳定,也使双方都难以成熟。对中国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与“法”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法体制是什么结构,对政法体制百年演进的历程,应当如何评估?已有研究中,对政法体制演进的评估,基本是阶段性的,有的甚至是孤立的、碎片化的,只有做全程式的、立体的评估,才能全面认识政法体制演进及其经验形成的方方面面,进而为政法模式的研究打下基础。
4、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法体制演进,取决于诸多历史因素,已有研究对这些因素的梳理总结是大体的,有的是概略式的,要进行系统深入的挖掘,有很大难度,但只有进行这样的挖掘论证,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政法体制演进经验的历史脉络。在这个问题上,该课题研究的推进之处是,深入地总结经验,也不回避问题教训,将问题教训当作经验的另一面来总结认识。但在总结问题教训时,努力用更多的史料做支持,对于一些重要政法体制演进节点,包括对一些重要政法事件的评价,十分重视以知人论世、持论公允的态度研究问题,不完全用今天的认识去衡量要求甚至苛求前人,不完全用今天的形势背景条件去比照历史上的形势背景条件。对此,需要特别重视从法学以外的其他领域挖掘新的史料,包括对党史、重要党史人物传记和人物年谱以及更多经典文献中的侧面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5、如何把握公安机关在百年政法体制演进中的历史脉络、特殊地位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只有理清这一历史脉络,才能区分我国公安机关与国外警察部门的区别,并针对性地就如何发扬公安优良传统、避免公安权力过度扩张,作必要的研究。这是一个难点。
6、中国政法模式形成的关节点在哪里?只有把这个问题研究回答清楚了,才能找到政法体制上升到政法模式的关键性标志,也才能回溯和把握政法体制演进中形成的经验。1982年宪法和2019年《政法工作条例》的制定,是政法模式形成和确立的两个重要节点,前者是从国家机构体系的层面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政法模式,后者是从党政关系的层面确立了坚持和加强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模式。
7、政法体制演进形成了哪四大经验?这四大经验与政法模式是什么关系?把这四大经验把握准确了,对中国政法模式的架构就认识清楚了。我们的认识是,这四大经验分别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依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依法行使职权。这四大经验是中国政法模式的四根柱子,构成了中国政法模式的框架结构,因为有这四大经验,中国政法模式才得以确立、成熟和定型。
四大经验中,每一条经验都是总体性的经验,在这些总体性的经验之下,又会形成具体的工作经验。比如,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总体性经验之下,还可以有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经验;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总体经验之下,还可以有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经验;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总体经验之下,还可以有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经验;等等。所以,对于政法体制演进的经验,可以分层次,在不同的层面研究认识。
8、1982年宪法关于政法模式的设计有什么样的背景?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特别是结合新中国成立后政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演进的曲折历程,才能深刻认识到1982年宪法从国家机构层面设计政法模式的高超政治智慧和重要历史意义。
9、1982年宪法制定后,党在处理与“政”的关系,具体地说,是在如何领导政法机关方面,又走过了什么样的历程?只有把这个历史脉络理清了,才能深刻认识到2019年制定《政法工作条例》这部党内法规的重要意义,并立足党政关系的角度,认识到我国政法模式的最本质特征。
10、为什么说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绝对领导,是百年政法体制演进的一条根本性、总体性的经验?从历史的起点出发,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机关的百年经验,才能认识到政法模式中“党”与“法”的关系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11、中国共产党与政法机关的关系,同资产阶级国家政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区别到底在哪里?有没有相同点?深入研究和回答这一问题,有助于增强中国政法模式的制度自信,也只有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了,才能揭示中国政法模式的制度逻辑。
12、新中国成立后,彭真长期领导政法工作,对党如何领导政法工作,有丰富的论述,至今仍然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对这个问题,刘松山教授准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做更详细完整的整理分析。需要专门地、专题地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党内重要文件中关于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表述进行系统梳理。
13、对《政法工作条例》进行权威准确的阐释,对于准确把握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原则和一系列重大问题,有重要意义。
14、根据《政法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同的党组织对政法工作有不同的领导职责,但各级党组织在领导政法工作时,如何对内部的领导决策机制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政法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权威部门以规范化的方式贯彻实施。
15、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对人大、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领导,区别在哪里?把这种区别研究清楚了,更有利于将坚持党的领导与遵循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律结合起来。以领导人大立法来做参照,党就可以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主张,包括修改宪法法律的建议,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但是,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则应当以坚守法律的规定为根本原则,而不能提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要求,让政法机关执行。
16、《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如何准确理解这里的“加强”和“绝对领导”的表述,这两个用语与党要“善于”领导政法工作是什么关系?回答好这一问题,对于科学认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与党要善于领导政法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既包含了党对政法机关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更严要求,也包含了对党善于领导政法工作的更高要求,即对领导原则、领导方式、领导智慧艺术的更高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本身也包含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善于”领导的含义。
17、1979年中央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64号文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党委审批案件与党组织极个别地过问案件还大不相同。一概地否定党组织对案件的过问,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关键是要研究,什么样的党组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过问什么样的案件,以及如何过问案件,过问案件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1980年对林彪、“四人帮”集团的“两案”审判,就是在党中央的直接“过问”下进行的。实践证明,正是党中央的直接领导和“过问”,才使“两案”审判取得举世公认的良好效果。所以,党组织过问案件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要确保对案件的过问,旨在督促政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18、百年政法体制演进中,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一条总体性、根本性的经验,与此同时,党在领导政法工作的实践中,还积累了丰富的具体经验。比如,科学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坚持在政法工作中走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开展政法工作,领导政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大局,善于运用政策指导政法工作,坚持教育和整顿政法队伍,等等。这些重要的具体经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一旦运用不科学,也会出现问题。在今天的政法实践中,如何科学借鉴历史上有益的具体经验,针对性地、有效地运用于政法工作,有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法模式之间经过了怎样的历史演进?没有对历史的全面梳理总结,就不能正确认识为什么必须把政法机关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为什么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法模式的根本依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对政法模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在总结历史的基础上,放在十九大报告这一重要表述之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要不要搞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独立”,革命战争年代就讨论过,1982年宪法制定时又有过尖锐的分歧,对这些历史脉络和节点进行梳理总结,有重要意义。
20、政法模式以人民代表制度为根本依托,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指政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政法机关自身的组织与职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规定,如何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明确政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的各条边界、各项要点,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系统的研究。
21、在长时间以来的司法改革、政法改革中,出现了不少案例,将这些案例拿来与宪法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做对照,可能会发现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能不能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还有相当数量的开发区法院,是由谁设置的,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如,什么叫专门人民法院,对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的界限是什么?比如,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但人民法院上下级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与宪法确立的法院上下级关系是否相符?比如,什么叫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它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究竟有什么区别?比如,“两长”向人大报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究竟应当报告哪些事项?比如,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效果究竟如何?有没有达到克服法院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等弊端的目的,与同级人大对法院审判人员行使任免权的关系如何、是不是相符合?等等。对实践中发生的这些具体案例,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制度的体制,特别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刘松山教授拟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展开突破性研究。
22、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但需要特别重视的是,政法模式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依托,嵌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政权模式。离开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或者与之相冲突,最后受到损害的是政法模式自身。政法改革的目的是要维护和巩固现行政法模式,因此,对这一模式的任何改革,都必须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考虑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进行,以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损害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重大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这是一个研究政法模式的重大关节点,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难点和焦点问题。
2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政法体制百年演进中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决定的。这一横向关系原则,也使我国的政法机关之间与资产阶级国家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根本性区别。确立这一原则,历史上有宝贵经验,也有沉痛教训。没有这一条,政法机关职权的行使就可能失去边界。对政法机关横向关系的历史梳理,尚有不少资料可以挖掘,有不少可以突破的亮点。
2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是一项很好的原则,但实践中为什么出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制约不足是对哪些主体、在哪些程序上制约不足?比如,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但它以主动积极的姿态,行使着很多重要的职权,这些职权一旦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就会带来不少弊端,那么,如何对它进行制约?这是该课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难点也是焦点问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支撑中国政法模式的一条重要经验,但这条经验如果得不到正确合法的运用,就会反过来损害政法模式。
25、设立监察机关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两院”变成了“一府一委两院”,而且监察机关整合了检察机关的部分重要职权,使原来的权力平衡模式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新的政权结构下,监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其他执法部门又出现了新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问题,这就使原来的三原则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
26、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形成“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如何结合新的形势,科学阐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各尽其职”与“分工负责”是什么关系?“配合有力”与“互相配合”是什么关系?“制约有效”与“互相制约”相比,又有了什么新的要求?如何理解“工作体系”这一新的用语?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对于科学依法处理政法机关之间及其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个与西方司法独立相区分的重要标志。“依照法律规定”即意味着法院不能适用宪法处理案件,如果能够适用宪法处理案件,它就有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监督了,进而必然走向与人大进行分权制衡的体制。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背后反映的是人民代表制度的体制要求,对这一问题予以研究,十分必要。
28、就人民法院而言,“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主体是谁?能否说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组织?或者说审判组织是在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究竟是法院独立还是审判组织独立?这是十分重要、不能回避而且需要研究回答清楚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院改革的走向。
29、准确把握两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含义,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回答。比如“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是不是仅指用法律的规定去衡量案件,而不包括其他?比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用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与用核心价值观审理案件的区别是什么?比如,两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与其他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背后反映的是什么样的具有差异性的体制问题?比如,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推进的集中管辖改革,与“依照法律规定”是什么关系?比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进行大量的跨行政区划协调协作,与“依照法律规定”又是什么关系?对这些司法改革、政法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加以深入研究。对于两院如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含义应当严格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依照法律规定不仅包含处理案件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还包括两院行使的职权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自己探索、开发和自创职权;现在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应当引起注意;政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或者依法行使职权,是支撑政法模式的重要经验,也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更是经过长期的实践甚至经过沉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应当得到坚定不移的维护和执行。
30、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有不少政法经验的运用,既需要借鉴历史,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31、对政法改革与政法模式的关系需要深入研究。宪法和《政法工作条例》将政法模式确定下来后,政法改革的目的是使这一模式更加健全和完善,得到更加有效的运行。但是,政法改革对政法模式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政法模式既然确定下来了,就应当有极大的稳定性,全面推进政法改革十分必要,但如何避免长期的、全面的、力度很大的政法改革,给政法模式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二是,政法模式以百年政法体制演进的四大经验作支柱,但又如何避免政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可能改变甚至动摇和损害这四大经验的现象?
32、政法模式的核心要义是什么?这是课题研究最终需要回答的根本性问题。刘松山教授认为,构成政法模式的四大经验,既有自身与政法模式的纵向关系之维,也有彼此间的横向关系之维。能否科学设计和处理纵向、横向两个层面的关系,与政法模式能否健康运行和行之久远休戚相关。政法模式虽然以宪法和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但是,如果它的四根支柱自身或者彼此间有问题,这个模式就难以健康运行。因此,把四大经验以及它们之间纵向、横向的关系研究清楚了,设计科学了,规范有序了,十分必要。
四大经验的适用,需要动态地、与时俱进地前进,四大经验之间具有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关系;四大经验自身的体制机制如果不够健全和完善,就难以支撑政法模式的四个重要侧面,四大经验横向的关系如果不科学,就难以支撑政法模式的整体;而健全完善四大经验自身体制机制以及横向关系体制机制的过程,就是在政法领域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过程。所以,政法模式的核心要义,就是在政法领域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为了实现这个“有机统一”,就必须推进政法改革。政法改革的重大原则、根本目标,就是确保宪法和《政法工作条例》这一党内基本法规确立的政法模式健康运行、行稳致远。
来源:“政法法学连线”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