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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阿沛:毒品治理与封存制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2-24 11:44  点击:80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百三十六条中确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其中包括对吸毒治安处罚记录的封存规定。一经出台,舆论场迅速喧腾:有人担忧这是“纵容违法”,有人质疑是“空降的制度设计”,也有人认为会削弱公共安全的威慑力。

然而,从一个长期研究毒品治理的视角来看,封存制度既不是凭空出现,也不是宽容的象征,更不是对违法者“开绿灯”。它是对当下毒情形势、治理负担与社会风险结构变化的制度性回应,并深深嵌入中国毒品政策演进的长期逻辑之中。

要理解这一制度,就不能只盯着它的法律技术,而应将视野放回到一个跨越三百年的历史脉络中,重新追问:中国的毒品何以成为社会问题?又为何禁毒会长期占据国家治理的核心位置?只有从这一脉络出发,我们才能看清当下争论的根源,也才能理解封存制度为何在这一刻出现。

前现代:对毒品的态度最初并非是禁止的

若将毒品的历史前溯,中国并非自始至终以禁止为唯一原则。晋代士族阶层广泛使用的寒食散,唐宋以来日渐医疗化的罂粟,都表明精神活性物质在相当长时间内属于文化与医疗实践的一部分,而非道德败坏或国家危机的象征。彼时的帝国政权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与风险治理概念,药物使用更多体现阶层身份、审美品味与医疗经验,而非治理对象。

真正使毒品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转变为国家治理焦点的,是十九世纪以来的政治巨变。当鸦片与殖民侵略捆绑在一起后,它被重新定义为“国病”“耻辱”“衰败”的象征。民族主义的兴起将吸食行为叠加上国家命运的意义,使毒品问题第一次被置于国家生存的框架之内。

也正是在这个历史节点,毒品治理开始从生活风气管理上升为国家政治工程。

清末至民国:禁毒被制度化为国家政治工程

禁毒政策开端可追溯至清代中期。当时,鸦片逐渐从港口城市流入内地,从原本的医疗用途演变为广泛的嗜好性消费。1728年,广东地方官员的奏报已经指出私设烟馆蔓延、青少年吸食成风,成瘾者因失去劳动能力而走向破产、盗窃,社会治安因此受到冲击。雍正七年(1729年)朝廷首次发布禁烟令,严惩贩运者、经营者和包庇的官吏,但并未将吸食本身定为犯罪,反映了国家对毒品问题仍停留在道德与秩序层面的初步判断。

随着贸易扩张,吸食愈加普遍,禁令不断加码。嘉庆、道光朝的法令逐步从查禁贸易、追加税赋,发展到1813年首次将吸食本身入罪。鞭笞、拘禁、革职等处罚,使吸食从个人恶习转变为国家要严肃对待的政治行为。然而,禁令的持续强化并未扭转毒品扩散的趋势。腐败横生的官僚体系使禁烟政策沦为形式,中央意志与地方执行之间的断裂,使大量官员既是监管者,也是受益者。吸食与贩运在利益的裹挟下进一步扩散,危害开始从个人层面上升为国家层面:一方面是银两大量外流,经济遭受重创;另一方面是吸食所象征的道德颓败与国家无力,严重损伤清王朝的统治合法性。

1839年林则徐在虎门销烟,将禁烟从社会问题直接推升为国家存亡之争。然而,鸦片战争的爆发表明,单纯的禁令在殖民扩张与内部腐败面前无力挽回局势。《南京条约》之后,沿海通商口岸成为鸦片公开流通的据点,禁烟体系名存实亡。至同治、光绪年间,国内罂粟种植反而急剧扩张,地方势力和官绅纷纷将其视为重要财政来源。到十九世纪末,约十分之一中国人口卷入鸦片消费,几乎三至五个百分点达到成瘾程度,禁烟体系彻底崩解。

鸦片战争的失败固然是中国禁毒政治化的起点,但真正将禁毒提升为国家重建核心议题的,是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社会的深刻危机。1894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在巨额赔款与国家羞辱中被迫面对自身的制度性衰败,延续三十余年的洋务运动宣告失败,国家急需新的政治工程以重塑统治合法性。在这种背景下,毒品问题被重新赋予了政治象征意义,被视为“国弱”“民病”“精神颓败”的集中体现,禁毒因此被纳入国家改革的核心议程。

这一时期,中国内部的毒品结构也发生复杂变化。原本被视为解瘾药物的吗啡、后来出现的海洛因,迅速在沿海城市扩散,并形成新的依赖模式。无论是底层工人还是上层士绅,吸食逐渐跨越阶层界限,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革命思想家与改革派知识精英如谭嗣同、梁启超等,将鸦片视为民族衰弱的象征,禁毒被置于“救亡图存”的宏大叙事之中。报刊舆论也不断强化这一论述,使毒品治理第一次与国家命运紧密绑定。

改革派并非全凭道德批判展开禁烟。自十九世纪末起,外籍传教士、本土绅士与改革派共同推动的戒烟所、辅导社和“戒烟公约”扩散到全国各地,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早、也是最具规模的民间戒治网络。这些戒治实践以劝戒与辅疗为特色,是近代中国康复理念首次制度化的重要背景。1906年的《禁烟十条》更在全国层面确立了登记、限额递减、许可证续用等制度化戒治方法,成为中国禁毒史上最早兼具“禁止—戒治”双逻辑的政策体系。

然而,禁烟改革在清末的新政浪潮中虽取得一定成效,却难以撼动深层的政治危机。随着辛亥革命爆发,禁毒作为国家政治工程的地位被进一步继承。民国建立后,禁毒政策的政治化程度不减反增。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时期提出“吸毒者不得为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性规定,将吸毒与公民资格直接挂钩,禁毒被赋予构建新国家、新公民的使命。随后无论是袁世凯时期的集权,还是北洋政府与地方军阀混战时期的财政困境,禁毒都成为地方权力的财政工具、军事工具或政治工具。

这一时代的禁毒呈现出极端的二重性。一方面,国家不断强化对吸食、种植、贩运的刑罚力度,将“无毒”塑造为现代国家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地方军阀、官僚集团却反复利用鸦片税作为军费来源,甚至直接操控生产与贩卖,使禁毒成为明线,鸦片财政成为暗流。在这种政治碎片化格局下,禁毒从国家政治工程异化为各级权力争夺合法性、财政、军事资源的手段。

进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这种政治化更趋激烈。南京政府虽然重申禁烟立场,但财政压力与地方腐败使其禁烟政策名存实亡,直至“六年禁烟计划”实施,禁毒才在中央强制力下重新获得政治优先性。而在日伪统治区,鸦片甚至被直接纳入殖民统治体系,用作财政来源与社会控制手段。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确立了另一套禁毒体系,以严厉的禁扩种、禁贩卖、分阶段戒断等方式,将毒品治理纳入军事、政治、群众动员体系中。

从晚清到民国再到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禁毒贯穿了近代中国所有主要政治力量的治理实践。其地位的稳固并非源于治理成效,而是因为禁毒不断被赋予政治象征意义:它既是国家改革的标志,又是政权合法性的体现,更是动员群众、整合社会、塑造政治共同体的手段。正是在这种长时段的政治工程化背景下,禁毒逻辑深深镶嵌进了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底座,并进入建国后的治理逻辑之中。

当代中国:禁止逻辑在制度化治理中延续与扩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治理历史上遗留的毒品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毒品危害得到了根本性的控制。

改革开放之后,毒品犯罪和使用问题重新被提起并置于“影响改革开放成果”的担忧之下,与政治经济犯、性工作者等共同进行劳动改造。直到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出台后,当代中国的禁毒政策才正式成立并确立了以强制改造为核心方案的毒品治理策略。彼时主要依托1995年《强制戒毒条例》,吸毒人员主要被安置在强制戒毒所进行类似劳动改造的治疗。

2008年《禁毒法》和2011年《戒毒条例》颁布后,形成了更为系统化、制度化的管控疗模式,囊括了四种戒毒康复方案,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毒品犯罪和毒品使用已得到更为清晰且区分的法制理解。毒品犯罪部分受到强量刑,持有50克类比海洛因成瘾性及以上的犯罪人员处理严重刑罚,甚至死刑;但毒品使用,尤其是没有参与任何其他犯罪行为,普遍被视为是行政处罚,以治疗和监督为治理核心。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已经提出“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戒毒条例》第7条,也强调“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这一时期的毒品治理凸显出两个重要的制度特征:其一,禁止逻辑并未削弱,而是转化为更加技术化、风险化的治理方式。吸毒记录成为治安管理、风险等级分类、动态掌控以及基层治理的重要依据。其二,戒毒康复虽然被制度化并得到法律的肯定,却仍相对弱势。康复更多依附于禁毒体系,而非作为独立的健康或社会政策展开。换言之,禁毒的政治性与康复的社会性之间始终存在结构性张力。

当下新毒情形势:越发强调的康复与管理并重

疫情之后,我国的毒情形势再次发生了转变。首先,吸毒人数、复吸人数和毒品犯罪案件数自2019年起便持续递减,禁毒成果整体向好。但跨境贩毒(外籍贩毒嫌疑人同比上升7.8%)、网络贩毒(涉网案件同比上升14%)等新型犯罪形式增加了治理复杂性。其次,强制隔离戒毒所空置率提升,社会面戒断人员规模扩大,治理重点需要从“集中管控”更多地转向“社区康复与社会融入”。

此外,药物滥用泛化正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问题。目前的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多直接来源于天然植物(如罂粟、大麻植物),通过提取、加工制成,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新型毒品以化学合成为主(部分为天然植物提取物再加工),流行于近现代,伪装性强,包括冰毒相关系列、合成大麻素、芬太尼类、k粉等。

被列入毒品名单的类型是有限的,但是过去被大家熟知的几类被滥用的药物,例如依托咪酯(一些不法商家用于电子烟中)、地西泮、佐匹克隆、氯苯那敏、类固醇等均是不属于或逐渐开始被纳入药物监管名单(并非毒品名录)的原处方药。因此,从毒品治理到药物滥用治理的转变已经不可避免,药物滥用是普遍的、更复杂的、跨越青少年到老年的社会危害性问题。

正是在这种治理现实之中,康复逻辑获得了更多政策的关注。当吸毒者群体的异质性得到更多认知,当风险治理的边界逐渐清晰,当回归社会成为国家长期隐含但未充分展开的目标时,政策自然出现了朝向康复-管理并重的微小调整。治安处罚记录的封存制度,应当被置于这种变化背景之下理解。它不仅能让目前有毒品使用记录的人重新经营生活,也是为那些当下正在使用或滥用合法的处方药、非处方药的人,即使在未来某一刻他们使用的药品被划入管制甚至毒品名录,他们也不会被立马转变为吸毒者身份,而是保留一线生机。

因而,记录封存制度是国家在延续禁止逻辑的前提下,试图给予戒断者更清晰的康复路径。换言之,它是长期禁毒叙事内部孕育出的一个制度性产物,而非对过去的否定。

结语

回望三百年,中国的毒品政策始终围绕禁止展开。这一逻辑的形成,历经了从文化实践到政治危机、从民族叙事到国家建设、从管控秩序到风险治理的复杂演化。康复与戒治虽然时有出现,却常在政治性较强的禁毒叙事中处于从属位置。当代所见的制度变化,是这段长期历史逻辑的自然延伸。它并非抽象的价值判断,而是在治理经验累积、政策目标调整、吸毒者群体多样性被重新理解的背景中,逐渐生长出的政策方向。禁毒依旧是核心,但康复不再是附属;禁止仍然稳固,但治理方式正在悄然变化。治安记录封存正是在当下新毒情和新药物滥用问题的情境中孕育的。


来源:“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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