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结合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研究,本文编制了法官时间支出的五个层次“阶梯”,即首先区分为“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进一步区分为“法院业务时间”和“非法院业务时间”,法院业务时间再区分为“审判业务时间”和“非审判业务时间”,审判业务时间再区分为“常规审判流程时间”和“非常规审判流程时间”,常规审判流程时间最后区分为“系统自动记录时间”和“非系统自动记录时间”。它们分别衡量法院的系统稳定性、审判工作独立性、管理有效性、流程规范性和系统智能性。虽然理论和实务界已经有了对法官时间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尝试,但是还不够,本文呼吁更多同仁关注这个领域的知识探索。
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每年的时间“收入”是一样的,也就是一年有365天,一周有7天,一天有24小时。但是,每个人的时间“支出”并不一样。法官如何分配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花在哪里,一周5天、一天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够不够花,如果不够花,怎么填补法官工作时间的“赤字”?甚至,人们也很关心,法官是怎么支配自己私人时间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法官时间的“支出”问题。
在中国,法官时间虽然因为“案多人少”而得到了法官群体和法院媒体的较多关注,但很遗憾并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应有重视。理论界对法官时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或许是可以理解的。相对于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如何提升司法公正这样的根本性问题,法官时间问题看起来更像是“奇技淫巧”的技术性问题。同时,法官时间问题似乎也没有得到国际同行的很大重视。然而,当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法官整体上面临时间不够用,整个司法体系面临着重大的时间赤字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不再是法官个人的问题,而是影响整个司法系统运作的大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法官时间的研究—或许也将是一门新兴的司法学问—进行初步探讨:为什么要对法官时间进行研究,如何进行研究,以及如何将研究成果科学地应用到法院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去,并提炼其中的理论含义?
[一]法官时间支出与“案多人少”困境
乍一看,法官的时间分配并不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不值得大动干戈去做学术研究。几乎每位法官及其家人,都可以贡献他们的答案。但是,全中国(或者某个地区)的员额法官平均每天(或者每周)花了多少时间在工作上?其中有多少百分比用于案件办理?不同的法官群体在相同的案件办理上是否花费了一样的时间?诸如此类关于法官时间的事实性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答案。正如左卫民所言,“作为一个公共话题与学术命题,法官的工作时间与工作状态到底如何尚未得到扎实的实证资料尤其是实证数据的验证与支撑,一些判断更多停留在个体经验层甚或想象之上”。对法官时间进行研究—尤其是科学的事实研究—至少是澄清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认识基础,是有效解决(部分)法官工作负荷过重、身心不堪重负的知识前提。
掌握法官时间支出能够提升法院“案多人少”问题表述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并为获得法院外部资源去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知识支撑。当前,在法院系统内部,甚至在更大的法律共同体内部,大部分人都知道全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检察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普遍性问题。“案多人少”问题的严重性可以从历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得到说明(附表1列举了从1999年肖扬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来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案多人少”和法官工作负荷问题的相关表述方式和内容)。
从附表1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法院系统在最近二十年所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发展态势:普遍化、严重化和持续化。在肖扬担任院长的早期(1999-2005年),按照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都会提到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不足,但基本上没有涉及法院工作量太多的问题,只在2001年的报告中提到“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案件大幅度上升与人力不足”这个“情况”。到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案多人少”这个说法,但也仅指“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存在这个矛盾。王胜俊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后,他在2009年工作报告中,用全国性数据说明了“案多人少”问题的普遍性: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 5倍,但人员数量仅增加了1.68倍。此后在所有年度工作报告中,法院面临普遍性的“案多人少”问题、法官工作负荷过大,基本上成了法院系统工作困难的“标配”表述。
毫无疑问,造成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超负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策也应该是多元化的。张海燕归纳了五种潜在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增加法院人员编制和法官职数,提高诉讼门槛以加大当事人接近诉讼的难度,建立多元化的诉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法院内部挖潜提高审判效率,以及进行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她同时提到第一种增加法院人员编制和法官职数“不具现实性”。
通过增加编制和职数来解决“案多人少”的“人少”问题,是一种非常直接的解决方案。不过,在中国当前的治理体系中,法院自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得靠外部的力量来推动,并依赖执政党高层决策。但是,高层决策一定存在“不患寡患不均”的顾虑。换句话说,当法院试图把“案多人少”这个问题诉诸社会公众、高层决策者时,就面临着这个问题是否具有独特性的质疑。人们经常会质疑:中国法官或许很苦,但是法官一定比其他职业人群更辛苦吗—谁能说教师、社区工作人员、警察、解放军、纪检监察人员不辛苦?!甚至,谁能说律师不辛苦?!
如此,法院就势必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包括更加宽泛的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很多人能够体会到法官的辛劳;另一方面,法官的辛劳又仿佛无法向外界有效诉说。无法向外界有效诉说,也就势必无法游说外界和高层来解决问题,无法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这也是张海燕认为增加编制和职数“不具有现实性”的原因。
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当向外界表达“案多人少”这个困境时,法院及其同情者用了两种相互无法直接转换的计量单位:“案”和“人”。究竟每个法官一年办理100件案件是多,还是500件案件是多,还是1000件案件是多?不仅法院外部人群无法获得共识,甚至法院内部也没有定论。在世界范围内,如果只提及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甚至很难证明中国法院真的存在“案多人少”问题。比如,英国《金融时报》2016年报道了当时印度法院领导层的抱怨:印度全国每位法官年均要审理2600件案件,印度最高法院的31名法官有60,000件案件(人均约1900件)等待审理,所以印度法官们“利用假期时间加班写判决书”并且“身心状况堪忧”。
事实上,如何优化法院的管理以给法官减负,是个世界性的长久难题。通常被视为全球模范的美国联邦法院,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就面临着案件量剧增所带来的调整。作为应对,从1887-1888年的《美国联邦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887-1888)至今,美国国会就先后采取诸如缩减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增加法院预算、建设更多的上诉法院、增加法官职数、优化诉讼程序、进行法院管理架构改革等举措来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里,法官传统上是“通才式”( generalist)法律精英,是“什么都可以干”的法官,可以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但是,随着“案多人少”问题的突出,这些国家也开始采取措施来进行“分类遴选”,选择“专才式”( specialist)法官,推行“什么样的人干什么样的活”,以提升审判效率,这和中国法院的“繁简分流”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澳大利亚就采取了此类举措去缓解法院工作量过多的问题。
所以,仅仅说“案多人少”,并不能有效说明中国法官所面临的真正工作负荷。反过来,当听到诸如“法官周末都在加班,而且工资还不高”这样的表达时,外界和高层更容易获得法官职业“性价比低”的认识—能否准点下班、薪酬几何,是我们对一个职业的“性价比”最容易形成判断的标准。毕竟,“工作时间”和“薪酬”是人们更加普遍使用的职业“度量衡”。因此,当论者能够把“案多人少”这样一个问题表述转化为法官平均每周工作多少小时、加班多长的时候,对当前(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工作负荷便会形成更加普遍接受的认知,而不再是“行业黑话”。所以,对法官时间支出的事实研究—尤其是如果能够同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警察等群体做工作时间支出的比较研究时,是人们能够精准描述当前中国法院工作负荷的前提,也是能够游说外部公众和高层决策者同情法官并对法院进行资源支持的前提。简言之,“时间/法官”是比“案件/法官”更加有效的计量单位。在大部分时候,简单易懂往往意味着更强的说服力。
在当前关于中国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讨论中,存在一个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我们不能断言“案多人少”是个“伪命题”。关于年轻法官“过劳死”的报道,以及关于法官“辞职潮”的研究,都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法院工作负荷重、法官工作压力大的真实性。但是,另一方面,法院外部的绝大部分人也无法确信“案多人少”是个真问题。无论证明“案多人少”是伪命题,还是证实其为真问题,都需要确切证据。在现有的论述中,通常采用的论证逻辑是: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法院收案和结案量大幅增加、法官人数并没有同步显著增加,所以出现了“案多人少”问题。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采用了这样的论证逻辑。为了向社会各界更加有效诉说法院的工作难度,或许采用时间这个更加普遍使用的度量衡是更好的方式。这是要对法官时间做科学的事实研究的第一个理由。
不仅如此,系统掌握法官时间的支出现状,也是在法院系统内部找到工作分配是否失衡从而“对症下药”的前提。这也是本文主张对法官时间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二个理由。就“案多人少”这个问题,很多人都认识到,除了法院收案和结案逐年增加过多以外,还有法院内部工作量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胡夏冰法官(当时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曾指出“不能仅仅从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比例的角度来看待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并且“案件数量并不是导致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关键元素”,相反“法院审判资源配置失衡”是导致“案多人少”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具体体现在具有法官职称的法官工作人员并不都在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也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务上。
的确,法院系统内部工作量分配的失衡,也是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人案矛盾突出、办案压力大”和“有的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身心状况堪忧”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何为工作分配“失衡”?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办理1件离婚案件比办理1件盗窃案件更轻松吗?办理1件信访案件比办理1件金融案件更轻松吗?答案是未必。还有,从事扶贫帮困、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非审判业务工作,一定比从事审判业务更加轻松吗?答案也是未必。在实践中,法院内部不同条线、不同工种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讲自己的岗位非常重要、工作压力很大、案件数量或许少但是难度很大,诸如此类。这固然有部门本位、屁股决定脑袋的因素,但是如何找到法院内部不同工作分配的“平衡点”,的确是个大难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之一也还是采用相同的度量衡去比较不同性质的工作和任务。所以,通过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工作转化成“干了多少时间的活”来表述,也应当是重要的知识创新。我们当然不能期待用时间可以百分百精算出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压力工作的量,但它是一个相对有效的计算器。
即便能够使用时间来测算出法院系统内部的工作配置是否失衡以及如何失衡,问题仍不能够自动解决。紧接着的问题自然是,用来解决失衡问题的改革举措是否有效?时间测算也是评估改革举措是否有效的重要知识工具。这是研究法官时间的第三个重要理由。
极端地说,任何行业、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即便多设编制、增加职数,人手还感觉不够。除了外部的有效支持外,解决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工作负荷还得靠“内功”—也就是通过提升法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尤其是通过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升法院系统运作的有效性。邹碧华法官生前曾经主张重视法院内部潜力的挖掘,从优化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缓解“案多人少”困境。也有不少其他学者和法院内部的专家认识到这个问题,力主通过审判管理和诉讼流程改革来优化法院的人力资源配置。近年来,法院系统相当一部分改革举措也是奔着这个目标去的。
其中,一个紧密相关的工作是在全国法院如火如荼地推进的繁简分流工作。问题在于,在微观的事实层面,如何得知采取繁简分流之后提升了工作效率?一些报道和研究说,法院进行繁简分流之后,提升了效率,部分因为简案团队大幅提升了人均案件办理数—这种论证逻辑可以说是“耍流氓的”,因为是在同义反复。繁简分流之后,简案团队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是应该的,否则改革是失败的。由于缺乏精准的量化测算,部分改革者在描述改革成效时,偷换了概念。改革结果事实上有三种情况,一是改革整体上是成功的,二是改革整体上是失败的,三是改了等于没改(俗称“换汤不换药”)。社会的期待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改革整体上是成功的,而不希望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但由于缺乏精准测算,一些改革者经常把第三种情形“论证”为改革成功的情形。同样因为没有精准的事实研究,外界也无法辩驳。在这个意义上讲,对同一个法官、同一部门法官、同一个法院法官在改革前后的时间“开支”的精准测算,是繁简分流改革是否“换汤不换药”的“照妖镜”。只有精准测算,我们才有论证改革是否成功的底气。当然,至于改革者是否愿意去做认真论证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换句话说,对法官时间的研究,也是法院进行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其核心是明确法官群体在工作效率上的差异性。在一些单位中,人们很容易了解身边的某位同事工作是否高效,法院里也是如此。但是,仅仅了解身边个别法官的工作是否高效往往只会对其个人产生影响,如获得更多好评,甚至有机会升迁。而对于整个单位而言,对于整个法院司法系统而言,我们更需要知道:哪些法官群体有更高的工作效率,以及原先工作效率一般甚至低下的法官群体经过怎样的重新安排之后获得了更高的工作效率?对具有不同群体属性的法官群体、对不同组织的法官群体进行工作效率的比较,也需要有法官时间支出的精准数据。有了精准的工作时间分布数据之后,改革者就可以对症下药。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古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也好像证实了这个道理—全是男性或者女性构成的工作团队,通常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沟通与激励问题。那么,进一步问,在一个团队里,怎样的法官性别比例可能是更加有效的?甚至,怎样的性别一年龄比例配备是更加有效的?这都是对法院的人力资源进行精细化测算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知识基础。
概括起来,从提升法院系统工作效率、有效解决“案多人少”这个视角看,我们至少有三大理由对法官时间进行精准的科学研究。它们分别是:其一,向外界有效说明法院系统工作负荷的真实现状,并尽量有效说服社会各界和高层决策者给法院更多外部支持;其二,精准测量法院系统内部工作量是否失衡、怎样失衡;其三,对已经开展的改革是否成功进行精准评价,并为建构更加科学、精细化的法院管理体系提供基础知识。当然,在对法官工作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之外,也要适度考虑法官工作之外的时间分配。理论上讲,法官工作之外的时间分配是个人私事,不应有太多的外部干涉。不过,也有评论者提到,考虑到当代法官职业的独特性,对法官工作之外时间分配的研究,也构成了法官形象研究和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也有研究必要性。
[二]法官时间支出阶梯
既然关于法官时间的研究重要,那么,应当如何开展法官时间的研究?毫无疑问,对法官时间的经验研究是所有相关研究的基础。在理论上讲,我们既要研究法官时间的收入,也要研究支出。不过,法官时间的收入无须太多研究,因为每位法官的时间来源是固定的、平等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对法官时间的支出开展系统研究:哪些应该是法官的私人时间,哪些是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事实上是如何分配的,又应该如何分配;工作时间是否有记录,如何记录和计算?为了对法官时间的支出有更系统的了解,笔者用图1对当前中国法官时间的支出情况做了一个“阶梯图”,以便梳理法官时间支出的构成及其研究内容。
如图1所示,法官时间支出的最基本构成是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第一层次)。这种区分看上去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在当前中国的现实中,如何区分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并非易事,而且越来越难:在晚饭后或者周末,领导、同事、某位合作院校的教授,甚至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通过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手段联系一位中国法官,商讨工作事宜,并不罕见。工作通过新科技侵入所有人(包括法官)的休息时间,日益成为一种新的常态。且不论许多中国法官抱怨,在周末陪伴家人的时候,脑袋里还在思考某个判决书的写作。以前,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默认为私人休息时间,而现在,尤其是在节奏较快的大中城市,很难保障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就是非工作时间。相反,在一天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和睡觉必需的大致8小时以外,第三个8小时是介于工作和非工作之间的灰色地带。如何对这些灰色地带时间做工作和非工作时间的定性和计算,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无论能否划分以及如何划分法官的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前文提到,我们更关心法官的工作时间。法官工作时间其由法院业务时间和非法院业务时间构成(第二层次)。与其他国家的法官相比,中国法官的工作时间支出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就是大部分法官虽然在勤奋工作,但却不一定在办理法院业务(法律法规或者编办所确定的法院工作职责)。当前,中国法官所必须支出的非法院业务工作时间有扩大的趋势,既挤压了法官的法院业务时间,也大量侵占了法官的非工作时间。
进一步看,中国法官即便在从事法院业务工作,也未必从事审判业务。比如,员额法官参加专业学习、参加课题与调研工作、参加各种性质的法院工作会议,虽然也算得上是从事法院业务,但并不是审判业务。所以,“阶梯图”的第三层次进一步把法院业务时间分为审判业务时间和非审判业务时间。毫无疑问,任何国家的法官在工作中都有或多或少的非审判业务,中国也不例外。但是,非审判业务所花费时间占所有法院业务时间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院管理效率高低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如果对大部分法官的审判业务时间和非审判业务时间的比重做不到心中有数,那么我们对整个法院系统管理是否高效也是心中无数的。对于法官来说,如果说非法院业务时间支出主要是外部因素造成的,那么非审判业务时间对审判业务时间的挤压则主要是由于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不顺造成的。
再往下看,作为法官核心工作的审判业务事实上也是由案件的常规审判流程工作和非常规审判流程工作构成的,因此审判业务所需时间也是由这两部分工作的时间构成的(第四层次)。所谓的常规审判流程,是诉讼法或者法院审判规则所确立的制度化程序,并在诉讼过程中实际经常出现并由法官本人处理的流程环节。比如,以民事案件的审理为例,通常会出现阅卷、送达、调解、诉讼保全、庭前调查、开庭审理、案件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结案归档等环节。但是,其中诸如送达、保全这样的环节通常由法官助理实施,合议定案则要视案件性质而定。如此,在确定常规审判流程的时候,不仅要看诉讼制度的设计,还要看法官本人是否经常性参与。虽然有诉讼制度设计,但法官本人不经常参与的流程,都不算法官工作时间计算中所谓的常规审判流程。把审判业务时间分成常规和非常规审判流程所需时间,可以观察法院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理性化程度。通常而言,法官花在常规审判流程的时间比重越高,那么司法过程的规范化和理性化程度越高。
最后,随着司法自动化、智能化程度的提升,在常规审判流程中,越来越多的工作可以在办案系统上直接操作,可以实现由系统自动记录工作时间。由此,我进一步把常规审判流程所花费的时间区分为办案系统自动记录的工作时间和办案系统没有自动记录的时间(第五层次)。以系统自动记录为标准来区分常规审判流程所需要的时间可以测量法院司法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水准。如果法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花费在常规审判流程中,并且大部分可以由办案系统自动记录,那么法官的时间研究就可以事半功倍,并有效应用于审判管理工作。
虽然对上述五个层次的时间类型进行定性划分和定量测算本质上是个技术问题,但是时间测算的结果可以反映更深层次的问题,并且因此会依赖不同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对于第一个层次的“工作时间”VS.“非工作时间”研究而言,其主要目的是获得法官整体的工作负荷,以及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分布。对于该层次法官时间的研究结果可以很好地测量整个法院司法系统的稳定性:如果大部分法官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法定工作时间基本吻合,说明司法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相对合适,既不会“太撑”,也不会“太饿”,从人力资源配置角度看,这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司法体系;反之,如果整个系统的法官实际工作时间太多或者太少,都可能引发系统的危机。进一步看,法院司法系统里面的子系统(比如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等条线系统)也适用类似的道理。
对于第二个层次的“法院业务时间”和“非法院业务时间”而言,主要是厘清边界,做工作时间上的定性。其研究目的主要是要给法官超负荷工作设定“防火墙”。
接下来,对于第三、第四和第五个层次的“审判业务时间”和“非审判业务时间”、“常规审判流程时间”和“非常规审判流程时间”、“系统自动记录时间”和“非系统自动记录时间”的研究而言,主要是要对法院内部的工作安排进行测量和评估。正如前文所述,对第三个层次的时间研究可以衡量法官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对第四层次的研究则聚焦审判流程的规范性和分类管理的有效性。对于规范理性的案件办理流程来说,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大部分的流程是常规审判流程,有既定的程序和流程安排。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大部分时间应该是在常规审判流程上。对于非常规流程,要么通过优化流程设置来理顺,要么通过繁简分流来分类处置,要么固化为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最后针对工作时间能否被系统自动记录而言,其研究结果可以反映工作系统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目前,全中国法院系统在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在线庭审等自动化办案系统。对法官工作时间能否在办案系统中自动记录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衡量“智慧法院”建设的时效。
总的看来,上述“阶梯图”虽然主要是观察法官的时间支出,但同时可以通过时间这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要素去审视(中国)法院的工作和治理体系。从第一到第五层次,我们可以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到定量、从外部到内部来系统地、科学地审视法院工作与“案多人少”的真实复杂的关联性。
[三]法官时间的研究路径与方法
在分析了法官时间研究的意义和内容之后,现在来探讨研究法官时间的路径和方法。就上文提到的五个层次法官工作时间,大体上有两种大的研究路径。一种路径是计算法官工作支出的绝对时间,描述法官群体时间支出的现状,然后做群体之间的比较(不妨称其为“绝对时间研究”)。另一种路径是计算法官工作支出的相对时间,描述法官群体时间支出的现状,然后作不同法官群体的比较(不妨称其为“相对时间研究”)。下文结合研究实例,分别予以介绍说明。
所谓的“绝对时间研究”,就是抽取一定样本的法官,对其每天工作时间的实际分配,以时、分、秒等时间单位做精准记录,然后做统计分析。这里举两个研究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左卫民教授团队在2015年5月初至6月中旬,对一个西部城市区法院的三名刑庭法官的工作进行了实证研究,观察统计这些法官的工作时间分布。该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在研究期间的连续26个工作日里,在每个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里—也就是从9时到17时(除去12时到13时的午饭及休息时间)的7个小时里,观察和记录这三名法官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对各项内容的用时加以分类统计。该研究发现,与前文提到的法院“案多人少”和法官工作负荷大的印象不同,这三名法官的工作时间分布表明,一线刑庭法官还是有一定的自由活动时间,并且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法官日常工作主要是以司法性活动为主,非司法性的活动在其工作时间中占据的比例其实非常小。
第二个例子是解杰法官对自己工作时间的记录和研究。2017年,当时在西部某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民庭法官的解杰详细记录了自己在当年度所有实际工作的用时。据记录和统计,他当年共工作1585. 55小时,其中包括开庭审理430.74小时、审理报告390. 71小时、外出保全275. 32小时、撰写法律文书129. 26小时、合议案件106. 37小时、庭外质证46.40小时,以及其他事项支出194. 08小时(其中包含内勤工作47. 08小时、各类开会42. 27小时、搬家事务12.74小时、鉴定事宜10. 24小时、来电来访8. 81小时、东西区往返7.90小时、文书上网5.04小时、处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审限问题4. 59小时)。这个研究非常有意思、有意义,把一位西部中院民庭法官的一年工作时间做了相当精细化的记录,让我们对其时间的分配一目了然。
上述两个实例是针对中国法官工作时间的开创性研究,在方法论上有很强的启发性。其中的一个突出优点是,研究者不仅对被观察法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所有工作时间进行了统计,还对前文提到的“法院业务时间”和“非法院业务时间”、“审判业务时间”和“非审判业务时间”的区分进行了统计分析,有很大的信息量。虽然两个研究的样本都较少,并都是针对西部法官的研究,在代表性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其研究方法和阶段性的事实发现值得认真对待。
除了上述例子之外,笔者在2020年组织过两个计算法官工作绝对时间的问卷调查。一个对全国若干省份将近千名法院司法人员(其中大约一半是员额法官)在2019年度的全年平均每周工作时长进行了问卷调查。另一个和上海某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室合作,对该院一百多名员额法官在2018-2019年用于一审和二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各个审判流程的平均时间进行问卷调查。目前还在整理其中的事实发现。总体上,问卷调查的结论和“案多人少”以及法官工作负荷大的社会认知是一致的。
应该说,上述不同方法的“绝对时间研究”各有利弊。左卫民教授团队和解杰法官的研究,大致上用的是对个案进行深度观察的研究方法,其好处是能够实现对被研究法官工作用时相对精准的测算,但弊端是需要花费极其高昂的研究成本,因此难以进行大规模研究。解杰法官的测量方法并不复杂,但是要找到一批法官来做同样的研究,在法官们自身工作量已经非常繁重的背景下,操作起来有难度。左卫民教授团队的研究,其利弊也是大同小异。笔者的研究,用的是调查问卷法,虽然能够对数量相对多的法官进行工作时间测算,但是结果无法做到与前者一样精准—法官们在填写问卷时,只是事后对上一个或者两个年度工作时间的“毛估估”,肯定不如对其工作时间进行当天即时观察、即时记录精准。
就对法官工作绝对耗时的研究而言,一种潜在的优化方法是像大型律师事务所一样,由法官通过工作平台上的计时系统对本人当天的工作进行报时、计时。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能够普遍推广,并且能够即时计算。但是,由于法官和律师工作性质不一样,把律师工作的计时方法直接套用到法官身上,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例如,加剧法官自认为“司法民工”的不良感受,可能产生乱报、多报工作时间的道德风险。简言之,对法官工作绝对时间的计算,虽然方法上并不复杂,但是要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操作成本较高。
与计算法官工作绝对耗时的研究路径相对应,还可以研究他们支出的“相对时间”,也就是以某一种工作活动所花费的时间为参照(通常设定权重为“1”),研究其他工作所花费的相对时间支出(比如为“0. 5”或者“1.5”)。这种研究路径也通常和案件工作量的权重测算联系在一起。
在之前的研究中,笔者曾经归纳了当前中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测量案件工作量的六种方法,其中有四种最后都会测算出案件审理所需要的平均绝对耗时或者平均相对耗时。这四种方法分别是“计时化自然案件”、“计时化权重案件”、“计时化案件要素组合”和“计时化权重要素组合”。其中第一种的“计时化自然案件”和第三种的“计时化案件要素组合”是以案件为单位,计算某个地区、某个时期、某类法官花费在某种类型案件的上平均办理时间,属于前文的绝对时间研究路径。这两者的差异是,“计时化自然案件”是对案件的办理耗时做整体上的计算,而“计时化案件要素组合”则是把案件分解成若干流程要素之后,计算每个流程的平均耗时之后再加总。相反,第二种“计时化权重案件”和第四种“计时化权重要素组合”则是相对时间研究路径。这两种方法的共通点是,以某种类型案件为参照,计算该类案件审理所需要花费的平均绝对耗时,然后再计算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对权重,并乘以参照案件的平均绝对耗时,便得到后者的相对用时。同理,“计时化权重案件”和“计时化权重要素组合”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做案件整体的权重测算,而后者是对案件流程分别做权重测算再汇总。
对于“相对时间研究”而言,上述案件工作量测算的诸多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案件工作量测算的结果与上述法官时间支出“阶梯图”的第四和第五层次的时间研究高度相关。同时,案件工作量测算的权重法也可以被借用并加以改造应用于更大范围的法官工作时间测算。理论上,可以以某类法官工作的绝对时间支出为参照,并通过权重法来计算其他类型法官工作的相对时间支出。比如,在上述解杰法官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假设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年度平均工作时间约等于1550小时),我们以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的年度平均工作用时为参照(也就是权重设定为“1”),计算其他类型法官的年度平均工作用时的权重(假设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年度平均工作用时权重为“0. 8”、执行法官年度平均工作用时权重为“0.7”),就可以得到更大范围法官群体的工作时间分布情况(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年度平均工作时间约等于1550小时、刑庭法官年度平均工作时间约等于1240小时、执行法官年度平均用时为1085小时)。权重法之所以值得参考应用,很大原因在于直接测算的方法难以确定或者操作成本较高。
当然,在实际的研究中,通常会结合绝对时间研究和相对时间研究,进行综合应用。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只采用绝对时间研究的方法,虽然理论上的路径非常清晰,但是操作起来非常有难度。同时,由于中国法官每年的工作量都在发生变化(近年来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所以绝对时间测算的结果很容易过时—甚至研究结果一出来,就已经过时。反之,如果只有相对时间测算,最多只能发现并纠正法院内部工作量分配的不均衡问题,而无法向外界有效说明法院“案多人少”和法官工作负荷大的真实情况。所以,现阶段最优的方法是绝对时间研究和相对时间研究进行有机结合,把因为时间和空间导致的工作量差异转化为权重系数,适度克服绝对时间研究容易过失的困境。当然,考虑“智慧法院”和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动态发展,更理想的情况是由法院的办案工作平台自动记录并统计所有法官的部分工作用时,然后通过权重法来测算其余未能被系统自动记录的工作时间,实现对法官工作时间计算的全覆盖,又能够动态调整。
[四]法官时间知识的实践与理论应用
获得法官时间的知识之后,如何有效应用我们获得的科学知识?按照我们常规的理解,存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的应用空间。在司法实践方面,前文对法官时间研究的原因和内容分析中已经有所论及。归纳起来,司法实践的应用大约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技术地提升现有法院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尤其是提升法院内部工作量分配、绩效考核和人员奖惩的科学性。第二个层次是把法官时间的知识应用于法院管理机制的改革,尤其是通过精准的时间测算来提升法院系统人力资源的配置,提升法院管理的能级。第三个层次则是把法官时间的科学分配和“智慧法院”建设等工作结合在一起,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信息化时代的现代化法院治理体系。
在理论方面,法官时间的研究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把多种学科的知识整合在一起,可能为新时期的司法研究探索一条新的跨学科之路。法官时间的研究至少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知识。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官时间和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密切相关。同时,正如邹碧华法官极力主张,要用管理学来解读“案多人少”问题,在法院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把减少无谓的人力资源消耗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原则”,具体举措可以包括合理测定一线法官办案的工作量,花大力气解决忙闲不均的问题,使工作量的分布更加科学合理,并通过流程管理机制改革来提高人力资源集约化水平。另外,在社会学研究中,法官时间研究不可避免与“时间社会学”有紧密联系。所以,法官时间问题虽然看起来是个技术性问题,但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看,对其进行科学的研究都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能够在这个领域投入更多的精力,收获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成果。
附表1 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案多人少”问题的表述
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司法的社会科学”专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