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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思思 | 论经验质感的法学适用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2-07 10:24  点击:85

什么是“经验质感”?

“经验质感”是“华中乡土派”的一个核心概念,其重要性在质性方法与田野深描中尤为凸显。

早在2011年,蒋华林对湖南阳村日常运作的个案研究中,就已对经验质感展开了初步探索,他在研究多次使用“质感经验”“经验的质感”等表述,并广泛借鉴了以经验研究为鲜明特色的“华中乡土派”(以吴毅、贺雪峰、仝志辉等学者为代表)的相关成果。

2014年,《社会学评论》第1期设置了一个专题,集中研讨了“乡村经验研究方法”的相关议题。在这一专题中,吕德文系统阐释了“经验质感”的概念。他认为,经验本身需要训练,对经验现象体悟能力的训练即为培养经验的质感。而质感强调对经验现象研究的整体性、敏感性与延伸能力。因此,经验质感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在问题意识、概念化及中层理论上对经验现象的理论提升能力;第二,是对理论的现象还原能力。二者实则一体两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研究闭环。

贺雪峰则结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对经验研究的认识和进行经验研究的方法,从“饱和经验法”讨论了如何形成经验质感。他认为,形成经验质感的唯一方法就是进行经验的饱和训练。饱和经验训练是对个人生活经验以外的另一个完整的经验领域总体、深度把握的训练,是一个不断寻找经验以外、丰富和深化对经验认识的过程。而这个过程,需要遵循三个主要原则:第一,从调查准备来说,不预设问题,不预设目标。这样一来,经验的悖论不断出现,“经验的意外”也就不断出现。以此更易于拥有完整的经验过程,从而深化对经验的理解并形成经验的质感;第二,从调查者个人来说,“具体进入、总体把握、大进大出、重在体验”。强调训练调查者的经验质感,形成对经验的想象力、敏感性和把握能力。第三,从调查程度来说,形成厚重经验、形成经验质感关键在于重复。也就是说,经验调查要达至“饱和”,即通过积累时间、个案等做到经验的“饱和”。

因而,贺雪峰认为,经验质感是一种通过饱和训练养成的连接经验与理论、生活世界与理念世界的能力。它既是通过训练而达到内化于身的本能与直觉,亦是由心而发的认知反思与自觉,是一种本能与反思、直觉与自觉的辩证统一,最终升华为一种深刻的“觉悟”能力。

总之,社会学中的“经验质感”不同于作为生活组成部分的不自知的生活经验,它是通过饱和经验训练形成的对经验现象的直觉、感知和把握能力,以及这种经验质感所给予人的身体本能。而同时具备生活经验与经验质感这两个二阶能力,正是社会科学研究者所追求的一种综合性的专业素养与洞察。

为何法学需要“经验质感”?

不仅是在社会学,经验质感在其他领域也有相当程度的运用。例如,在文学中,路杨将小说中的乡村观察与人类学、社会学的工作方法相对照,并用“经验质感”来描述《宝水》中的乡村书写,其中呈现的不仅是乡村经验本身的复杂性,还有主体在自身认知框架下,感受到的经验的意外与悖论。这些冲击既有的乡村想象,催生着新的主体意识与共情结构的重建。路杨认为,如此达到的乡村书写便能呈现出一种开放、敏感、富于整体性、流动性与反思性的经验质感。

特别是在法律经验研究中,陈柏峰反复强调,田野工作要求“经验饱和”来积累“经验质感”,以此有助于产生问题意识、探究因果关系链条、展开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

进一步来说,法律经验研究之所以依赖经验质感:第一,经验质感有助于研究者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复杂的现象中捕捉到关键信息,并确保经验材料的扎实、可信与深刻;第二,经验质感有助于研究者把握和理解法律现象背后的整体性社会情境,找到经验现象之间的各种关联;第三,经验质感有助于经验研究的问题意识。法律经验研究的核心不是堆砌材料,而是找到“经验的意外”,提出真正有价值的学术问题。

而法律经验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为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与效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实证依据。一般来说,法学研究方法可分为规范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前二者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应当如何,而实证研究方法关注的制度的实在方面,即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和在社会实践中的诸多相关现象及其关联,并依靠客观的经验数据来支撑研究。若根据数据收集方式和数据能否被量化,法律实证研究主要又可分为两种:一是运用统计工具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以此推断事物的因果关系的定量研究;二是依赖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等质性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过程性分析以揭示法律制度的实践逻辑与真实效应的定性研究。

陈柏峰认为,后者与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实证研究方法相区别,可被认为是法律经验研究。这是一种面向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的法学研究范式,需要我们对现实生活经验有完整的理解和把握,进而能从看似无序的现象中梳理出关键问题,并以此为线索,探明法律现象背后的运行逻辑与因果关系。

因此,法学需要“经验质感”,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律并非一个封闭自足的系统,而是一项扎根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性事业。“经验质感”正是连接抽象法律条文与复杂社会现实的桥梁。第一,经验质感让法律研究从“书本上的法”走向“行动中的法”;第二,经验质感可以克服“实证主义”的陷阱,提供量化数据所不能带来的、帮助研究者穿透经验的表象,理解社会生活的深层机理和本质;第三,经验质感有助于发现深植入于中国本土经验的“真问题”,并从中提炼出具有生命力、原创性的概念和理论。

经验质感的法学适用路径

“经验质感”不仅是研究者个人化的感悟,而且是一种系统地贯穿法学研究与实践全过程的自觉意识与核心能力。经验质感的法学适用,具体又可以从以下两个路径展开:

第一,经验质感是法律经验研究的核心能力和内在要求。一是经验质感通过饱和的经验训练得以培养,并反哺于田野调查的过程。二是法律经验研究要求对研究对象及其所在的环境有质性了解,这强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使其能够进入研究对象的精神世界,进而试图克服传统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陷。三是从研究者的体验出发,需要研究者建立良好的经验质感,以此理解和把握研究对象及相关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对要素、现象、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第二,经验质感是推动教义法学方法论经验化转型的关键。杨子潇认为,依托经验质感,教义法学方法论的经验化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一是教义文本经验化。其根源在于成文法的经验性,这要求立法必须形成一个从问题识别、规则制定到实效验证的完整经验闭环。二是法官的经验化。法官应在恪守法律解释规则的基础上,主动深入实践积累经验,实现文本与个案的有效对接;同时灵活选择解释方法,做到因案施策。此外,需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裁判标准、减轻法官压力,为该方法论的实践运用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具体法学方法的经验化。教义法学方法论应当经验化地做出一些调整,在方法层面,推动基层经验与法律解释的融合,限制文义解释的过度使用;在实践层面,挖掘法条背后的经验内涵,通过追溯立法背景、梳理案例,使法律适用扎根社会现实。这一转型旨在增强法律对社会的回应能力,弥合国家法与地方秩序之间的张力。

总而言之,经验质感的法学适用,其核心旨在实现对法律经验现象的质性感受和把握能力,也是推动教义法学实现经验化转型的内在动因。它不仅是一种对研究对象质性把握的综合能力,也是重塑整个法学知识生产与司法实践的基础性力量。


来源:“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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