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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文、刘林平 | 弱化的纽带:诉讼离婚决策的性别差异及子女效应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1-06 11:18  点击:51

摘要:本研究使用2012—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离婚判决书数据,对7611对18~40岁青年夫妻样本进行了分析,研究了诉讼离婚决策的性别差异及子女效应。研究发现,随着世代变迁,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增加,子女对女性发起离婚的束缚在减弱。具体而言,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在有子女的夫妻中,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比例显著提高;在没有子女的夫妻中,离婚发起者的性别没有明显的世代差异。随着女性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她们为了子女维持不幸福婚姻的情况在减少。


关键词离婚决策  诉讼离婚  性别差异  子女效应  世代变迁


一、问题的提出


在性别角色意识和亲密关系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离婚率上升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中国的离婚率从1978年的0.2‰上升到2019年的3.4‰,后短暂下降到2021年的2.0‰,2023年又回升到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2024:135-136)。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发挥着生产、抚养、教育和情感等功能,是子女成长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关注离婚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离婚风险的既有研究大多将离婚视为一个结果事件,忽略了离婚决策过程中的性别差异。婚姻作为高度性别化的社会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性别不对称现象(Cherlin,2004)。有研究表明,大多数离婚由妻子发起(Rosenfeld,2018),女性的婚育观念比男性更加现代化(李婷等,2022;於嘉、何雨辰,2024)。伯纳德(Jessie Bernard)在《婚姻的未来》(The Future of Marriage)一书中将婚姻分为“他的婚姻”(his marriage)和“她的婚姻”(her marriage),认为婚姻实际上分为“丈夫的婚姻”(the husband's marriage)和“妻子的婚姻”(the wife's marriage)(Bernard,1972:5-53)。根据伯纳德对婚姻的分类,本文将区分由男性(丈夫)和女性(妻子)分别发起的离婚,从性别视角分析离婚决策过程。


生育和养育子女产生的“婚姻特有的资本”(marital-specific capital),例如育儿技能等,在婚姻稳定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Morgan et al.,1988)。但随着现代化推进,子女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受到冲击(Ma et al.,2019)。但这种冲击在女性和男性中的表现是否一致尚不可知。因为在养育子女方面存在明显的性别分工,女性和男性对子女的期待有所不同,所以子女对女性的和男性的婚姻的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对女性的和男性的离婚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Poortman & Seltzer,2007)。基于此,本研究认为有必要讨论子女效应的改变在女性和男性中的表现是否一致。


本研究将从性别视角出发,将离婚决策分为由女性发起的离婚和由男性发起的离婚,讨论离婚决策的性别差异及子女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性别差异的世代变迁。本文旨在为了解社会转型期青年夫妻的离婚动态以及性别革命和婚姻变迁研究提供新视角。


为识别由女性发起的离婚和由男性发起的离婚,既有研究采用了两种测量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调查问卷直接询问“谁首先想离婚”(Braver et al.,1993)或“谁做出了离婚的决定”(Hewitt,2009),另一种方法是使用诉讼离婚发起方的性别进行测量(Brinig & Allen,2000)。以上两种测量的结果因评估方式、提问时间和提问对象的不同存在差异。但无论采用哪种测量方法,由女性首先发起离婚的概率都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Braver et al.,1993)。布里尼格(Margaret Brinig)和艾伦(Douglas Allen)(Brinig & Allen,2000)指出,离婚诉讼发起方与离婚的最初发起方高度相关。首先发起离婚的一方往往有更强的离婚意愿,不愿意离婚的一方更愿意采取拖延策略,希望通过时间来缓解与配偶的矛盾(Amato,2010)。当被直接问及“谁首先想离婚”时,被访者可能因为面子或不想受舆论指责而吹嘘自己是主动发起离婚的一方(Braver et al.,1993)。基于上述原因,加之缺少相关的大型微观调查数据,本研究将以诉讼离婚夫妻为研究对象,分析官方发布的离婚判决书数据,探究诉讼离婚决策中的性别差异和子女效应。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女性和男性的离婚决策:谁先发起离婚

在中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原告是女性,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证据也表明,女性在发起离婚的群体中占比更大(Hewitt,2009;Kalmijn & Poortman,2006;Sayer et al.,2011)。学界对上述社会事实有三种不同的解释。


第一种是社会心理学视角的解释。这种视角认为女性对关系问题更敏感(Heaton & Blake,1999),因此当意识到婚姻关系存在问题时,她们更可能先于男性做出结束婚姻的决定(Rosenfeld,2018)。


第二种是与传统性别角色期待有关的解释。女性就业和性别革命挑战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女性的性别平等意识快速增强,而男性的性别平等意识改变得较为缓慢(England,2010;Hochschild & Machung,2003:11-15;Qian & Li,2020),女性和男性对婚姻需求的差异趋于扩大(姜凤姝、刘爱玉,2024),会影响女性对婚姻关系的满意度,进而降低婚姻的稳定性(Li et al.,2020)。


第三种是基于婚姻关系中的相对权力的解释。婚姻内部的权力分配取决于夫妻双方对资源的控制情况(Lundberg & Pollak,1994,1996),控制经济资源的一方在家庭决策中拥有更大话语权。离婚后可获得的资源和再婚市场的机会等因素均会影响个体的离婚决策,因此主动提出离婚被视为一种理性选择(Rosenfeld,2018)。相对权力这一理论框架为解释女性发起离婚提供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女性相较于过去占有更多资源。经济独立提升了女性的谈判资本,使她们有能力在婚姻满意度较低时选择退出婚姻(Sayer et al.,2011)。另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在婚姻中缺乏讨价还价的权力,无法充分表达对婚姻的不满,因此退出糟糕的婚姻是更好的选择(England & Kilbourne,2019)。


(二)子女特征与离婚决策的性别差异

有研究表明,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女性和男性对离婚的社会、情感和经济成本的不同预期会影响他们的离婚决策(Poortman & Seltzer,2007)。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存在两条解释路径。


第一条解释路径是子女增加了女性的准租金。在父权制社会,女性相较于男性在育儿和家庭事务上花费更多的时间。这种私人领域性别分工的基本模式一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England,2010)。女性生育子女在婚姻中赚取准租金,增加了她们对子女的依恋和对配偶的经济依赖,因此发起离婚的概率更低(Brinig & Allen,2000)。同时,子女性别结构对离婚决策也存在影响。有研究发现,男性在抚育儿子上的参与度会更高,因此有儿子的女性对婚姻关系的满意度更高,婚姻稳定性更强(Morgan et al.,1988)。基于上述解释路径,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a:相较于没有子女的情况,有子女可能会降低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


假设1b:相较于只有女儿的情况,有儿子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


第二条解释路径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可能促使女性发起离婚诉讼。受父系文化和现实条件(如男性收入优势、养育子女的经济压力、再婚机会等)影响,子女特别是儿子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单独抚养的比例明显高于由母亲单独抚养的比例(张春泥,2019:47-48)。但随着女性经济能力的提升,离异单亲母亲的比例在上升。在离异单亲家庭中,“1982年,女儿随单亲母亲生活的比例约占1/3,儿子仅占1/4;其次,随着时间推移,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随单亲母亲生活的比例都有所增加,到2000年,女儿随母亲生活的比例已提高到近四成,儿子随母亲生活的比例也提高到将近1/3”(张春泥,2019:48)。这意味着女性对子女抚养权的诉求在增加。


虽然子女的存在可能会抑制女性提出离婚,但若意识到婚姻已严重破裂,女性仍可能为了保障抚养权而提出诉讼离婚申请。发起离婚诉讼成为占有婚姻资产的一种法律手段(Brinig & Allen,2000;Rosenfeld,2018),对获得抚养权的预期可能成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动因。通过抢先发起诉讼,女性可能获得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等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Brinig & Allen,2000)。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2a:争取子女抚养权会增加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


假设2b:要求配偶支付子女抚养费会增加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


(三)离婚决策的性别变迁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促成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重大的社会经济转型和价值体系变化使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态度更自由(Yeung & Hu,2016)。婚姻中的个人意识逐渐增强,情感需求增加(阎云翔,2006:243-246)。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群体成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他们在婚姻中的个人意识可能更强。这种变化在女性群体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由于性别规范的不对称变化,女性在家庭领域比男性更迅速地响应了社会变迁(阎云翔,2012:189-197)。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规模的大幅扩张和就业机会的增加等有效促进了女性赋权,使女性的性别平等意识迅速发展(Hu & Scott,2016)。女性不再认为自己只是家庭的“附属品”,而是有个人期待、规划和选择的个体(贝克、贝克-格恩斯海姆,2011:97-113)。在婚姻关系中,女性更加积极地寻求情感支持和平等地位(阎云翔,2006:125-126),但有时男性的表现往往无法满足女性的期待和需求,可能引发冲突(贝克、贝克-格恩斯海姆,2011:116-137;Cherlin,2020)。如果不能通过讨价还价改变这种境况,不对称的性别角色期待就会促使女性退出婚姻。因此,本文基于世代变迁的性别差异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3a: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增加。


在子女对离婚决策的影响方面,中国家庭中子女对婚姻的保护作用往往源于女性为了子女发展做出了妥协(於嘉、何雨辰,2024)。虽然中国当代婚姻家庭仍呈现高度的子女中心主义特征,但这一模式正受到现代化与性别平等观念的强烈冲击。随着福利水平的提高与性别不平等程度的缩小,当离婚的负面冲击较小,尤其是离异单亲母亲与子女的生活水平有了更好的保障时,女性为了子女而维系婚姻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女性对生育必要性的认可度大幅度下降,而男性的变化不如女性明显(於嘉,2022)。这可能意味着在更年轻一代的夫妻中,子女对女性离婚决策的影响产生了明显变化,但子女对男性离婚决策的影响变化较小。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3b: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子女对女性发起离婚的束缚减弱。


三、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发布的离婚判决书。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上传生效裁判文书。但自2016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再公布于互联网。因此,本文使用的数据时间跨度为2012—2016年。本研究因为只关注“谁先发起离婚”“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和子女等主要婚姻特征,所以将检索范围限定为民事一审判决,不包括二审判决,也不包括“离婚后抚养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情况。笔者在允许检索的范围内下载了2012—2016年有关“离婚纠纷”的法院判决书,共计37446份。笔者进一步筛选出原告和被告年龄都在18~40岁的青年夫妻8553对,依次删除了结婚年份缺失的夫妻567对,没有提到子女个数或无法判断子女性别的夫妻405对,最终得到有效样本7611对。


离婚判决书一般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是原告和被告基本信息、子女等婚姻特征、原告陈述提出离婚的原因、被告辩解、法院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本研究结合人工标注和机器学习(关键词匹配)的方法提取关键信息,对文本数据进行了结构化处理。


(二)变量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谁先发起离婚”。笔者将此变量操作化为离婚判决书中原告的性别,并借此变量测量女性和男性哪一方最先做出离婚的决策,变量编码为男性=0,女性=1。我们使用“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作为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不同意离婚”表示被告离婚意愿较弱,变量编码为不同意=0,同意=1。我们无法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判定其态度,因此本研究在进行替换因变量的稳健性检验时排除了相关样本。


2.核心自变量

本研究的核心自变量为子女特征,包括三类:没有子女,有子女但只有女儿,有子女且有儿子。


3.调节变量

本研究的调节变量为出生世代。为分析不同出生世代的青年离婚决策的性别差异,根据女性出生年份,本研究以1985年为界将样本划分为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和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两个世代。


4.控制变量

本研究的控制变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抚养权和财产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可能是因为夫妻双方在有关离婚的某些问题上存在争执,如抚养权分配和财产纠纷等。对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配结果的预期会促使原告发起离婚诉讼。原告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诉求会干扰子女特征的系数。为避免遗漏重要变量造成子女特征系数估计偏误,本文借鉴布里尼格和艾伦(Brinig & Allen,2000)的分析策略,在回归中控制了抚养权和财产纠纷的相关变量。在抚养权方面,我们控制了原告抚养权诉求(包括不要求抚养权,要求共同抚养,要求单独抚养)、原告是否要求抚养费(否=0,是=1)和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抚养要求(同意=0,不同意=1)3个变量。在财产纠纷上,我们控制了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财产纠纷变量(否=0,是=1)。


第二,离婚原因。诉讼离婚的夫妻可能比协议离婚的夫妻面临更为尖锐和复杂的婚姻矛盾。当这些夫妻为了摆脱不幸福的婚姻发起离婚诉讼时,子女的影响会被弱化。为避免干扰,笔者在模型中控制了原告在发起离婚诉讼时提及的诉讼原因。根据离婚判决书陈述的离婚原因,本研究将离婚原因设置为二分变量(其他原因=0,被告有家暴等行为过错=1)。其中“其他原因”主要包括被告缺乏责任感、情感基础薄弱、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和长期分离等;“被告有家暴等行为过错”主要指被告有家暴(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出轨、赌博、酗酒、犯罪等行为过错。


第三,其他控制变量。本研究的其他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女性结婚时年龄、夫妻年龄差、婚龄、诉讼年份和区域。此外,男性和女性在发起离婚时陈述内容的详尽程度可能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对案件记录的详细程度也可能不同。因此本文也将离婚判决书长度(判决书字数/100)纳入到控制变量之中。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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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方法

本研究关注诉讼离婚决策中的性别差异和子女效应,以及出生世代的调节作用。首先,我们以谁先发起离婚为因变量进行Logit回归。考虑到被告的行为过错,以及对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配结果的预期等因素,本研究逐步控制了离婚原因、财产纠纷以及与抚养权相关的变量。其次,本研究加入出生世代变量,考察性别差异的世代变迁趋势。


本研究采取以下三种策略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分样本回归。在基准回归中,我们以离婚判决书中原告的性别测量最初发起离婚的是女性还是男性,但这样做可能会存在偏差。因为夫妻双方在有离婚念头时可能不会立即发起离婚,在分居一段时间后,如果婚姻关系不能改善,谁提出离婚可能只是便利性问题。因此,本研究根据夫妻是否经历过分居进行分样本回归。第二,控制变量法。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变量遗漏问题,本研究在回归模型中进一步控制了相关市级层面的变量。第三,替换因变量。本研究的替换因变量“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同时,本文使用广义精确匹配(Coarsened Exact Matching, 以下简称CEM)进行加权调整缓解可能存在的选择偏误问题。


四、研究结果


(一)子女特征与离婚发起者的性别差异

我们首先以谁先发起离婚为因变量进行Logit回归,考察子女特征对发起离婚的概率的影响。模型1为基准回归,模型2加入了是否存在财产纠纷和离婚原因两个变量,模型3和模型4依次加入了与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控制变量。为直观展现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本文对Logit回归计算了平均边际效应值,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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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1~4表明,相较于没有子女的情况,有子女显著提高了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假设1a没有得到支持。以“有子女但只有女儿”作为参照组重新估计发现,“有子女但只有女儿”与“有子女且有儿子”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假设1b没有得到支持。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控制了是否存在财产纠纷和离婚原因变量,子女特征变量保持显著。模型3加入“原告抚养权诉求”后,子女特征的影响增强。模型4进一步控制了原告是否要求抚养费、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关于抚养权分割的诉求,子女特征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模型3和模型4的结果显示,“要求单独抚养权”的系数显著为负,“要求共同抚养权”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女性和男性都会为了抚养权发起离婚诉讼。但是,男性“要求单独抚养权”的比例高于女性,女性要求共同抚养权的比例高于男性,假设2a得到部分支持。由模型4可知,原告要求抚养费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抚养要求会显著提高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假设2b得到支持。“被告有家暴等行为过错”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女性因配偶行为过错而提出离婚的概率高于男性,而男性更多地将离婚归因于家庭琐事和日常冲突等。


(二)出生世代的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考察出生世代对子女效应的调节作用,我们在模型5中加入出生世代变量,在模型6中加入子女特征与出生世代的交互项,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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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的模型5表明,不同出生世代间的离婚发起者存在显著差异。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增加,假设3a得到支持。模型6的估计结果表明,在加入子女特征与出生世代的交互项后,子女特征系数降低,出生世代变得不显著,交互项显著为正,出生世代对子女特征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假设3b得到支持。相较于没有子女、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有子女但只有女儿的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增加了11.5%,有子女且有儿子的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增加了5.4%。这里有两点需要解释。第一,子女对女性发起离婚的束缚在减弱,与於嘉和何雨辰(2024)的结论相呼应,女性为了子女而维系婚姻的行为在减少。第二,虽然子女纽带在弱化,但有子女且有儿子仍然比有子女但只有女儿对女性发起离婚的约束更强。出生世代对子女特征效应的调节作用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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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与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之间,女性与男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变化不明显。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儿子,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由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都有所提高。此外,相较于有子女但只有女儿的情况,有子女且有儿子的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由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略有降低。这可能与中国2000年以来房价飙升有关,年轻队列有儿子的夫妻面临更大的经济挑战,女性获得儿子抚养权的比例较低(张春泥,2019:47-48)。对子女的依恋和养育儿子的经济压力的共同作用降低了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


(三)稳健性检验

1.分样本回归法

以上分析均假设提出诉讼的一方是先发起离婚的一方,但如上文所述,经过一段时间分居后,提出诉讼的一方可能不是先发起离婚的一方。因此,本研究根据离婚诉讼中是否提到分居进行分样本检验。结果表明,无论是否经历过分居,子女特征的系数都显著为正,出生世代与子女特征的交互项系数依然为正,但有子女且有儿子的世代调节作用不显著。


2.控制变量法

考虑到可能遗漏的收入和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对个体离婚决策的影响,本研究进一步控制了市级层面变量(人均受教育年限、城镇化率、人口密度、人口性别比和人均GDP)。在加入市级层面控制变量后,子女特征、子女特征与出生世代的交互项依然显著,表明结果稳健。


3.替换因变量

本研究以“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为替换因变量,进一步验证性别和出生世代对离婚决策的影响。


子女特征同时影响着女性或男性是否发起离婚以及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例如,女性可能因过早放弃工作进入婚姻而失去了经济能力,随着婚龄增加,在婚姻中的议价能力被削弱;受父权制家庭传统和昂贵的再婚成本的影响,男性可能为了养育子女和维持家庭完整而不同意离婚。为了缓解这些因素带来的选择性偏误,本文使用CEM加权调整进行稳健性检验。笔者选择子女特征、女性结婚时年龄、夫妻年龄差、婚龄、原告抚养权诉求、原告是否要求抚养费、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抚养要求等七个变量进行匹配。本研究删除“未出庭”样本2076个,在进行匹配时未匹配样本471个,最终获得有效样本5064个。结果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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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到样本的选择性偏误之后,表4的模型7的估计结果显示,相较于男性发起的离婚,在女性发起的离婚中,男性同意离婚的概率更低,即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同意离婚。相较于没有子女的情况,有子女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都会显著降低被告同意离婚的概率。以“有子女但只有女儿”为参照组,结果显示“有子女但只有女儿”和“有子女且有儿子”之间无显著差异。我们在模型8中加入性别与子女特征的交互项,在模型9和模型10中分别加入出生世代、性别与出生世代的交互项、性别与子女特征的交互项后发现,“有子女且有儿子”使男性同意离婚(原告为女性)的概率比女性同意离婚(原告为男性)小7.9%。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男性同意离婚的概率显著降低。该结论与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显著增加相对应,揭示了女性主动退出婚姻与男性抗拒离婚并存的现象。


五、结论与讨论


在中国婚姻家庭快速变迁和性别观念急剧变化的背景下,探索婚姻解体中的性别变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发布的离婚判决书,研究了诉讼离婚决策中的性别差异和子女特征在性别差异中的作用机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增加。这表明女性在婚姻中的议价能力增强,对婚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更倾向于主动离开不幸福的婚姻。第二,相较于没有子女的情况,有子女会显著提高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但子女性别对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无显著影响。第三,随着世代变迁,子女对女性离婚决策的束缚在减弱。相较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夫妻,在没有子女的夫妻中,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无显著变化;但在有子女的夫妻中,1985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显著提高。第四,女性和男性对子女抚养权的诉求不同。女性和男性都会为争夺抚养权发起离婚诉讼,但男性要求单独抚养权的比例高于女性,女性要求共同抚养权的比例高于男性。要求男性支付抚养费及男性不同意女性的抚养要求会显著提高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


研究结果表明,相较于没有子女,有子女并没有降低女性先发起离婚的概率,而且子女对女性离婚决策的束缚随世代变迁在减弱。对女性来说,女性为了子女对不幸福的婚姻做出妥协的情况在减少(於嘉、何雨辰,2024)。子女在增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也因女性希望为子女提供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de Graaf & Kalmijn,2006),提升了女性离开不幸福婚姻的动机。对男性来说,在父权制传统的影响下,子女对男性仍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Murphy et al.,2011)。这一结论与性别革命的不平衡进展相呼应,即男性在家庭领域的变迁较为缓慢且处于被动状态,而女性的性别角色观念比男性更加现代(吴愈晓等,2022)。年轻一代的女性更加注重婚姻质量,子女对她们婚姻稳定性的影响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出现裂痕,不能为自己或子女提供足够的情感和经济支持时,女性越来越愿意离开不幸福的婚姻。


女性和男性对子女抚养权的诉求不同。一方面,受父系文化“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男性对子女(尤其是儿子)抚养权的诉求较为强烈。男性获得子女抚养权尤其是儿子的抚养权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张春泥,2019:47-48)。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将经济条件作为重要判决标准(李洪祥、武慧星,2020),因此很多男性为了强调自己的经济优势,主张不要求抚养费。本研究的数据显示,在要求单独抚养权的离婚诉讼中,超过45%的男性没有要求配偶支付抚养费,但这一比例在女性群体中只有约23%。另一方面,女性受经济压力和再婚机会等因素影响,争夺单独抚养权的比例低于男性,但随着女性经济能力的提升,她们对抚养权的诉求在增加(张春泥,2019:48)。当女性希望男性支付抚养费或男性不同意女性的抚养要求时,女性会发起离婚诉讼以便在争夺子女抚养权上占据主动地位并获得法律支持。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诉讼离婚夫妻样本,不包括协议离婚夫妻样本。相较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问题导向更明显,更能体现婚姻关系背后潜藏的社会问题。本研究发现,争夺子女抚养权是选择诉讼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上文所言,男性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由此可知,对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在子女抚养权上无纠纷的协议离婚夫妻来说,大多情况是女性在子女抚养权上作出了让步。因此,发起诉讼离婚的女性可能比协议离婚的女性更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子女对她们的婚姻约束力更强。由此我们推测,相较于诉讼离婚女性,子女对协议离婚女性的婚姻约束力可能更小,子女纽带弱化现象更加明显。此外,子女特征变量缺失对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也有影响,没有提到子女的样本可能本身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是离婚的争议点,子女对这部分样本的婚姻约束力也只会更小,这会进一步支持本文的研究结论。


在趋于个体化、原子化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自我的情感需求,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离婚阈值不断降低。本研究从子女效应出发,验证了这种情感化趋势的性别差异。婚姻“祛魅化”在女性群体中有了更加显性的表现,即越来越少的女性为了子女维系不幸福的“完整家庭”,这亦是中国社会个体化变迁的重要表现之一。


来源:《青年研究》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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