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赵珊珊: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0-09 02:06  点击:112

摘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变革,已经取得系列阶段性成果。监察法学隶属于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体系,是其二级学科分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监察法学,归根结底就是要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中国当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经验,共同构成了中国监察法学的历史逻辑与实践基础。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支撑性内容包括科学界定研究对象范畴,系统架构符合监察权性质的研究方法体系,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智慧的标识性概念,以法治思维构建和完善监察制度。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注意坚持问题意识导向,提升理论思维能力,确立以实践导向为核心的检验范式。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治思维


01

引言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进一步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纳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内容。“这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


  纪检监察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设立源于党的十八大以来部署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原创性和创新性。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按照党中央部署,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已经取得系列阶段性成果。监察法学隶属于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体系,是其二级学科分支,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监察法学,归根结底就是要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同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相结合,又要同中国反腐败具体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服务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的需要,同时也为反腐败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02

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逻辑与实践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当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构建中国监察法学的历史与实践逻辑起点。中国当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汲取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监督理念、治理智慧,并在中国反腐倡廉实践中创造性地将其转化为当代中国纪检监察制度的部分内容,在新时代被赋予全新内涵。历史传统与现实创新就成为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自信和生动的实践支撑。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任何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植根于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壤,一切新文化的建设都要依存于固有之文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包涵监察思想、监察体系、监察法律等,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其就是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坚实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先秦萌芽,至秦汉确立,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逐渐于唐宋时期完善,最终在明清时期实现了制度与立法的相对完备。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全覆盖监察,从而决定了监察范围的广泛性、监察形式的多样性、制约机制的特殊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中国古代监察法在不同时期、不同政治背景下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趋势是适用范围持续扩展和法律效力不断强化。中国古代监察法虽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性,但其呈现的系统性、规范性,均体现了独特的制度文明特征,这对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极具历史文化价值。


  第一,统一独立的监察权。中国古代监察机构通过严密而宽广的监察网络统一行使监察权,且监察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对皇帝直接负责,这是各个朝代监察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不断扩大,监察权威不断提高,在整肃官僚队伍、提高官僚素质、保障法律有效施行、确保国家积极有效运转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系统完备的监察法规。中国古代设置监察机构、设计监察制度、开展监察活动,都离不开监察法,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监察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在世界监察法制史中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丰富多元的监察方式和全面覆盖的监察对象。一是组织方式上,中国古代在中央和地方均设立了独立的各级监察机构,有些朝代还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监察区,这些固定的区域和机构有利于监察效能的发挥;二是监察形式上,既包括对检举、控告的受理,也包括实地调查、定期监察、专项巡查等形式,以专职和非专职、常驻郡(州)县与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惩治不法官吏、纠正冤假错案,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方式;三是监察内容上,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经济、军事、人事、财务、审计、文化、教育、礼仪等诸多领域,监察覆盖详尽全面;四是监察对象上,除皇帝之外,凡从事公务者,都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第四,较为严格的监察官管理。中国古代十分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和管理,包括提高监察官员的准入门槛、实行监察官任职考核的全覆盖以及监察责任制等。


(二)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经验是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一系列突出成就和创新经验。这是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源泉。


  第一,反腐败斗争取得历史性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约500余万件。国际追逃追赃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24年,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4048人,追回赃款666.2亿元;同时,追逃追赃方式方法更加灵活,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专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监察法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专章规定并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委列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等;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合作平台和渠道不断拓展,进一步强化了共同打击跨境腐败的国际共识,例如2024年9月24日至27日,国家监委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同举办联合国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全体会议,会议高级别论坛通过《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截至2024年,我国已经与83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78项,与6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国家监委已与25个国家的28个反腐败执法机构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反腐败学院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30份反腐败合作文件。


  第二,纪检监察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通过推进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建设,形成了以《监察法》为核心、监察法配套法律规范为支撑、党内法规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具体包括:一是制定和修改监察法。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监察法》实施以来进行了首次修订,修改后的《监察法》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派驻、监察措施、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内容。二是完善监察法配套法律规范。2021年7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并于2025年4月第一次修订,这是《监察法》实施的重要配套法规。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明确规定了监察官职责、权利义务、选用条件、监督及职业保障制度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配套法律规范,例如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1年1月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同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22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2024年4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等。三是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条例,内容全面系统,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另外,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同年2月又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中央纪委先后制定公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显著。通过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形成了一些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一是巡视制度的持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巡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继承党内巡视监督的优秀传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通过持续推进巡视理论创新、实践突破和制度完善,探索了一条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路径。从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到党的十九大将巡视全覆盖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再到2024年中共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制度实现系统性升级完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创新实行“三个不固定”“一次一授权”,坚持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积极探索“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巡视,通过“板块轮动、分类安排”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截至目前,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二十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完成进驻工作。二是派驻监督制度的全面完善。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驻”的优势实现监督力量下沉,以“派”的权威强化外部监督力量,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公权力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派驻监督要求。2015年,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2018年,中共中央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4年12月,新修订通过的《监察法》在第12条新增规定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建立监察“再派出”制度,是《监察法》的重要创新,对于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制度,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派驻监督提出进一步要求,即“深化派驻监督向下延伸,制定监察‘再派出’的指导意见,稳慎有序推动有关派驻机构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部属高校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再派出’,强化对‘再派出’监察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四,纪检监察数字化建设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过程。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这成为推动纪检监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关键指引。2021年底,平台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初步实现对工作机构、举报渠道、工作流程和业务数据的全面覆盖,党员群众信访举报更加安全便捷,信访举报工作质效明显提升,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整体向前迈进一大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目前,“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效能彰显。全面推进办公、办案、管理和服务数字化,建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纪检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推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主要流程线上办理、关键要素数据贯通。推出办案大数据分析系统,完善信息查询平台,为发现挖掘问题线索、查清查透职务犯罪安上科技‘透视镜’”。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各地涌现的大量将数字技术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有机融合实践,既为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样本,也亟待构建系统化的学理框架来指导实践创新。


03

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支撑


  《监察法》是党和国家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系统总结和法治化呈现,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共识和制度创新。《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原则与方针,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还包含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确保了监察权在法治框架下规范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进入新阶段。然而,《监察法》目前仍然只是对中国监察体制作出的针对具体问题的原则性、概括式规定,尚未形成严密细致的规则体系和深厚系统的理论框架。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一级学科体系中的新兴二级学科,要发展成为成熟的自主性学科,要建立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实现从制度、政策描述与解释向学术自主的转型,迫切需要完成基础理论建构:一是科学界定研究对象范畴;二是系统架构符合监察权性质的研究方法体系;三是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智慧的标识性概念;四是以法治思维构建和完善监察制度。这是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支撑性内容,也是该学科不断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一)科学界定研究对象范畴


  在学科研究中,研究对象往往是区分不同学科的依据,各门相对独立的学科都有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奠定了学科研究的客观性、稳定性。“研究对象就是一定研究过程所要认识的客体。客体不依赖于主体而独立存在,它的特点、本质、结构、规律在主体认识之前,对于主体来说是自在之物,是必然王国。对象的客观性使得它成为主体的研究对象。”监察法学作为独立新兴学科,应当确立区别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独特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科学阐释这一基础性理论问题,既是实现监察法学自主学科知识体系逻辑自洽性的需要,也是保持其学科独立性的根本保障。


  作为新兴学科的监察法学,其研究对象的界定目前在理论界尚未统一,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第一,以监察现象为线索,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概括为监察法律制度、监察法律实践和监察法学理论等范畴。第二,以监察概念为依据,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监察组织、监察人员、监察对象、监察程序及监督、监察效能及规律。第三,以监察法律规范为中心,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监察法的起源、属性、渊源、类型、特点、内容、形式、发展过程、具体规范、中外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思想比较及发展史、监察法同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第四,从监察法学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学科特点出发,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监察法学理论,监察法律规范,监察法律关系,监察法律实践,监察法与党内法规的贯通衔接,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适用。第五,从监察法本质属性和学科范畴角度,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律制度、监察法基本理论和监察法治实践。


  监察法学作为伴随着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兴起的独立学科,其根本价值取向和研究目的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化国家监察体制,因此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监察立法、监察法律规范解释、监察理论以及监察实践四个主要内容。监察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为监察权的运行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监察法立法理念、指导思想、价值目标选择、立法技术等。监察法律规范解释是指研究监察法律规范的文本语义、结构编排以及各个条文之间、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等问题。监察理论是对监察法学科的生成逻辑、发展规律以及本质属性的系统化阐释,为中国特色监察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基础性学理支撑。监察实践是指监察人员围绕监察权运行为中心开展的各种具体活动和行为,是监察法学研究的关键环节。监察立法推进监察制度法治化,监察法律解释确保监察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性,监察理论为监察立法和法律规范实施提供学理支撑,监察实践是检验监察立法和法律规范实施成效的标准,同时也是深化改革的动力来源。因此,以上四者共同推动着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发展。


(二)系统架构符合监察权性质的研究方法体系


  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符合学科性质和特点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就是为了解决某种问题所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包括精神活动(认识世界)的方式和实践活动(改造世界)的方式。“研究对象对于科学方法影响极大,它的特点规定和制约了研究方法的性质和特点。有什么样的研究对象就会形成相应于它的研究方式和方法。客观世界的多样性决定了科学方法的多样性,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决定了科学方法的统一性,客观世界的层次性决定了科学方法的层次性。”因此,要从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出发去考察适用该学科的研究方法。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主要包括教义学研究方法、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研究方法、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最基础和最普遍的方法,它是探究一般性命题或原理客观意义的方法,法教义学要求对法律文本、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建构和体系化。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的起源是法律现实主义,它研究法律制度及法律原理对实际社会的效果,法律在社会上如何发生实效的方法以及法律的适用。历史分析研究方法是用研究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制度的变迁,以及原理、原则的演进。比较分析研究方法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现象进行对比,找出相似性或者差异性的方法。跨学科研究方法是研究各门学科相互协作的课题。


  目前,监察立法虽已形成以《监察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规范体系,但其仍面临监察法律规范解释的确定性不足、跨部门法协调性欠缺以及满足实践需求较低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实现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阐释,又需要运用社科法学研究方法考察制度运行实效,为监察立法提供实践支撑,因此,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和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共同成为监察法学理论发展的基础性研究方法。监察理论是对监察的基本理念、原理、规律进行的科学阐释,是监察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监察理论研究应当尊重监察法原创性、交叉性、国际性以及时代性等学科特点,通过历史分析研究方法,纵向阐释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揭示监察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历史正当性和制度延续性;通过比较分析研究方法,横向进行国别比较,为监察法学研究提供域外镜鉴,增强中国监察法学的国际话语权和传播力;通过跨学科研究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内容,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等重要论述是推进监察法学发展的根本遵循。监察法学是应用型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必须运用社科法学研究方法,通过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来掌握真实资料,这种面向实践的监察法学才能发挥实效,走向繁荣。


(三)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智慧的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


  任何一种知识体系(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总是表现为一种逻辑化的概念系统,在每种具有自主性的知识体系中,总有一系列具有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文明内涵的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是一种理论或学说区别于其他理论或学说的独特的、创造性的思维形式,是科学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支撑,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最重要、最精华、最具代表性的组成部分。准确提炼和阐释研究中国监察法学的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是全面深入理解中国监察法学内涵特质和体系架构的关键前提。


  中国监察法学在服务党和国家重要战略部署需要的同时,孕育出以“党的领导”“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权”“监察法治”“监察权独立行使”“监察全覆盖”“监察管辖”“监察监督”“监察调查”“监察处置”“监察责任”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有学者已经开始对中国监察法学的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进行提炼阐释,例如有侧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角度凝练概括监察法学话语;也有将监察法学话语放置在政治话语、法治话语等更为宏大的体系下进行解读。


  对中国监察法学的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的提炼阐释要在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三者相统一中展开。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人类历史上的优秀思想成果基础上产生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也是在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人类历史上优秀思想成果基础上创立的,其中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等重要论述是推进监察法学发展、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因此,中国监察法学的一系列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历史基础。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中国监察法学是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创立的,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理论和制度总结,中国监察法学的一系列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来源于实践,又被用于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这些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植根于中国实践,其内涵的中国立场、思维逻辑、独创性、自主性、超越性,使监察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监察法学的原创性概念、标识性概念,在理论层面,应当系统考察其方法论基础、建构机制和发展路径;在历史层面,应当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的思想精髓;在实践层面,必须回应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的重大理论命题和现实挑战。


(四)以法治思维构建和完善监察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包括法治思维在内的七种思维。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治思维能够将法治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方法,其终极目标是对正义的追求。


  将法治思维贯穿监察权运行全过程,是中国特色监察法的本质要求。以法治思维构建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监察权是为保障公权力运行法治化而创设,而同时作为公权力的监察权也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即监察权运行要符合法治化要求。监察权运行法治化包括监察权配置、行使以及制约和监督的法治化。监察权配置法治化,即“依法授权”,就是通过宪法、法律体系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权力,国家监察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监察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实现监察权力体系的规范化运行。监察权行使法治化,就是通过宪法、法律、法规建立监察权行使的系统性制度框架,例如明确监察权行使的主体和对象、规范调查处置的具体程序、界定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完善救济机制以及与司法权等其他权力的衔接协调,实现“依法用权”。监察权制约和监督法治化,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完善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机构设置,优化监督机构的职能配置,理顺多元监督主体的关系,细化监督的程序和内容,确保监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使,达到“依法限权”。第二,监察措施的法治化是监察权行使的核心内容。监察措施包括职务犯罪调查措施、职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以及监察处置。监察措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其中的监察调查措施的设置只是形式上与刑事侦查措施的分立,其法律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是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过程,因此应当受法治原则的调整。要遵循正当程序,妥当设置刑事和行政程序的分类和转换,根据监察措施的类型进行合理的司法衔接、行政法衔接,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监察措施实施中的告知、陈述申辩、全程录音录像、听证、救济等关键程序性制度,以及审慎处理目前法律规范中涉及监察调查措施的审批主体、程序和程序关键节点的留白与转引规定。第三,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是监察权法治化运行的程序保障机制。《监察法》创设的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司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初步架构了我国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体系。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需要符合监察原理和监察规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设置层次化、类型化、阶段化的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规定更细化的监察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方式与依据,设置职务犯罪与职务违法案件相区分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针对线索核实、取证、处置、审查起诉和审判不同阶段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规则。第四,保障被监察人的基本权利是法治思维在监察权运行中的重要价值体现。法治原则要求监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尊重和保障被监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2024年修正的监察法虽然增加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总则条款,完善异议权、申诉权等被监察人权利体系,但目前的监察法律规范整体依然更侧重规定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监察措施、监察程序等,对被监察人权利保障的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被监察人范围及特殊性、被监察人基本权利保障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细化被监察人基本权利保障法律规范、健全被监察人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监察赔偿制度等,实现监察权高效行使与被监察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第五,监察案件律师帮助和介入权是推动监察权法治化运行的关键保障。监察权行使,尤其是包括讯问、查询、冻结、搜查、留置、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的实施,非常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此允许律师介入是确保程序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监察法中律师帮助和介入权的缺位,直接造成被监察人无法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现实困境。基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更高的隐蔽性特征,可以采取分阶段推进的方式确立监察案件中律师帮助和介入权。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被监察人获得法律帮助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规范,建立与监察权特点相适应的被监察人法律帮助体系,最终确保对被监察人享有不低于刑事案件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水平,实现监察制度权威性与正当性的有机统一。


04

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进路


  构建既根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又充分吸收中国当代反腐败实践经验的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的必然要求。这一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具体实现进路需要从问题意识强化、理论思维能力提升、以实践为导向的检验范式确立三大向度展开探索。问题意识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现实需求,为理论创新提供目标方向,确保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创性和本土适配性;理论思维能力是实现从实践向学理转化升华的保障;以实践为导向的检验范式是理论效能检验工具,同时推动自主知识体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深化。


(一)坚持问题意识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


  问题意识是方法,是理念,是思维方式,是研究的出发点和原动力。中国监察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方法就是紧紧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方面的需要,针对监察法学作为新兴学科的特点,将中国国情与科学化体系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基本原理相结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中国现行监察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监察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方法。


  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发轫有着明确的问题意识导向,即聚焦于党的十八大以前的监察制度及反腐败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监督权力分散,实行以党的纪委为主导,以人民检察院为保障,政府监察机关为补充的三轨并行模式,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第二,监督职能重叠、监督资源浪费,国家监督力量分散于多元制度体系,稀释了分散于不同体系的监督资源和力量,导致监督效率薄弱、监督效率低下等;第三,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部门合署办公,但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间的联系并不密切;此外,还面临诸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同体监督不力,司法机关检察同体监督缺乏公信,监察力量分散重叠、难以全面覆盖等诸多问题。党和国家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深刻认识,于2016年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可以看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及其法律体系的确立发展从一开始就呈现显著的问题意识导向特征。因此,在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首先要强化问题意识,应当将问题意识贯穿于监察法学研究的全过程。这里的问题意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中国问题意识导向,这并不意味着不研究国外相关问题,而是要以中国监察法治问题为研究重心,比如在中国特色监察体制中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衔接等问题;其次是现实问题意识导向,监察法学是应用型学科,监察法学理论不仅直接反映现实问题,同时也指导现实问题的解决,因此,监察法学理论研究要从服务党和国家重要战略部署的需要出发,聚焦研究解决现实问题,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比如“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实践障碍、基层监督效能不足、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有效受监督之间的平衡等问题;最后是核心问题意识导向,我国目前监察法立法、实施中的问题还很多,因此要优先研究其中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比如监察全覆盖的具体实施、数字时代监察方式变革、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对反腐败全球治理的贡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应当是源于实践、又亟待理论回应的真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做到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监察体制改革面临很大的制度性挑战,这要求监察法学研究者必须强化问题意识,产出具有解释力与指导性的学术成果,系统回应中国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本土性问题、反腐败全球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核心诉求以及数字化时代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的命题。问题意识不仅能够服务于中国特色监察法治体系的完善,而且能够促进形成一系列具有预见力和指导力的理论成果,推动中国监察法学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引领,是中国监察法学逐渐走向学科成熟与自主的重要引擎。


(二)提升理论思维能力


  任何一门学科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的建设都离不开理论思维,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不例外。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首次提出理论思维的概念:“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确实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和依据其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不可避免的。建立各个知识领域互相间的正确联系,也同样不可避免。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这表明在当时自然科学已经发展到迫切需要理论思维的阶段,必须运用理论思维把经验自然科学上升到理论层面。“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习近平总书记赓续发展了恩格斯的理论思维,多次在重要场合明确指出:“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也同样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正确思想指引。”“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繁重的执政使命,如果缺乏理论思维,是难以战胜各种风险和困难的,也是难以不断前进的。”中国目前的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治建设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样亟待上升到理论层面,同样需要运用理论思维。例如,包括监察权运行机制、“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成果和实践样本,如果没有理论思维的指引,或者不对其进行系统化的理论提炼,就难以形成真正有预见力和指导力的自主知识体系,难以实现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自觉。


  理论思维具有超越性、彻底性、科学性、辩证性等特征。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提升理论思维能力,充分呈现理论思维的上述特征。其一是经验超越性。人类的认识从经验开始,但是要想全面、深入地把握对研究对象的认识,就要超越经验,进入理论思维领域以把握对研究对象本质的认识,例如在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监察文化的批判继承。其二是经验超越彻底性。经验超越性必然要求彻底性,因为对研究对象的认识必须全面,这就是所谓的“彻底”,即必须以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为目标,进入研究对象的内部追根溯源,例如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然包括对监察权本质属性的探究。其三是研究科学性。科学性的研究是探寻事物本质的学术活动,以超越性和彻底性为特征的学术研究一定是具有科学性的,科学性的研究需要通过一定数量、结构的研究对象才能实现,例如通过对某领域一定数量腐败案件的研究,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防范腐败风险发生。总之,一个具有经验超越性、彻底性、科学性的理论思维必然是具有辩证性的思维。同时,运用理论思维能力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具体切实的:以理论思维的“洞察力”总结实践经验,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奠定经验基础;以理论思维的“概括力”发现这些实践经验中的问题,并凝练为新的学术命题;以理论思维的“思辨力”分析这些问题的内在机理和成因;以理论思维的“思想力”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和实践智慧。


(三)确立以实践导向为核心的检验范式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特征之一,如果缺少实践的支撑,马克思主义就失去了根基和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厦就会坍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成为指引人类实现自由与解放的科学理论体系,根本原因在于其能够为人类社会的具体实践活动提供科学的行动指南,它并不停留于一般性的抽象阐释或空泛论述,而是致力于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路径与方法,马克思主义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超越,将实践概念真正引入现代哲学范域,深刻凸显了世界观与方法论中的实践导向,这一哲学体系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创新确立了原则与依据,即坚持实践导向。实践性这一马克思主义主要特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得到了继承与弘扬,实践导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更加鲜明,成为指导新时代中国发展与实践的重要哲学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与开展,是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部署的,其本身就是一次实践改革先于理论研究的制度探索和创新,因此实践成效就成为检验理论的标准,实践改革的现实需要就成为理论研究的导向。在推进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确立以实践为导向的理论检验范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理论研究必须立足于监察实践的现实需求,通过研究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制度运行逻辑;其次,理论创新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环境等实践条件,确保理论研究创新与现实的适配性;最后,理论真理性的检验标准必须回归到监察实践改革的实际效果。这种以实践导向为核心的检验范式本质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监察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实践导向为核心的检验范式并不是孤立的,并不排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检验理论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一方面,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但理论的真理性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另一方面,实践的发展又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引,而实践的过程本身就是检验和发展理论的过程。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这实际上十分清晰地揭示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检验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05

结语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高度,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进一步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这给我国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崭新的时代课题。因此,我国理论界有责任在学理层面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等重要论述的阐释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进而建构起包括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内的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积极回应全球反腐败治理需求,把中国反腐败方案上升为反腐败全球治理共识,通过持续推动制度创新和理论输出,创新发展以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核心的中国学术主张和话语体系,为全球反腐败治理提供扎实有力且具有中国智慧的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