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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理论何以进入法学研究视域——《组织社会学十讲》书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9-24 09:22  点击:62

周雪光老师在本书中主要介绍了三种与组织现象相关的理论学派,通过三种理论学派的介和对比,让我们渐渐明晰何为理论?理论的作用和界限是什么?如何结合理论开展具体的研究?本文也大致遵循该书的行文逻辑:首先,先总结和概述三种理论学派所要解释的“现象”、解释机制和理论界限。其次,再综合对比三种理论学派的异同,并介绍该书中如何运用三种理论对声誉现象进行解释。再次,谈谈该书对做法学研究的启示。最后,针对社会科学理论的意义、法学是否存在理论等问题抒发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交易成本学派

(一)需要解释的组织现象

问题一:一个企业在决定一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式时,面临自己提供和市场购买两种抉择(前者是以正式组织的形式进行生产活动,后者是以市场的形式进行生产活动),在实践中,两种现象并存。需要追问的问题是,企业何以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而放弃另外一种形式?由市场形式到组织形式的转变代价是什么?优势又是什么?

问题二:从组织内部来看,有的组织的内在结构有着非常松散、疏远的人际关系,即雇主与雇员之间除了正式的权力关系外,没有什么其他的非正式交往关系。但在另外一些组织内部,人际关系则更为融洽。那么,为什么组织内部会有不同的雇用关系呢?更一般的问题是,是什么导致了组织内部有不同的结构?


(二)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路径

针对问题一,新古典经济学最早从效率机制对组织的产生进行了探讨,其认为之所以产生组织,原因在于组织具有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前者是指增加一倍的投入,组织可以把资源更有效率的组织起来,因规模报酬递增,产出会超出一倍;后者是指组织可以将同样的生产技艺迁移到其他产品、服务领域,从而减低单位生产成本。

上述思考路径虽能为组织何以产生提供一定程度的解释,但若仔细深究,可发现问题有二:第一,上述观点无法解释同一类型的组织为何采取不同的组织内部结构。假设在同等市场条件下,所有的组织都追寻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的最大化,那么同一类组织,它们的组织结构、战略也应该十分相似,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的现象并非如此,即上述观点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问题一但不能回答问题二。第二,该种解释路径仍无法解释为什么需要组织。事实上,若企业可以零成本的从市场上获取各种生产资源或者与其它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则可以达到同样的范围效率和规模效率,组织实质并无存在的必要性。

上述解释路径的不足带我们进入到交易成本学派的研究视角,其理论发展初始,便是通过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分析组织何以产生以及组织何以采取不同的治理结构。


(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路径

与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问题时,只注重生产成本不同。自科斯、威廉姆森等人始,交易成本成为了交易成本学派分析经济现象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学派亦采用效率机制,认为组织之所以产生,源于依照市场形式进行经济活动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引入组织虽会产生一定管理成本,但对交易成本的节约远大于管理成本的增加,符合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对问题一的回答)。因此,企业选择内部化还是市场化,取决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之间的权衡。同理,企业内部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亦是为了使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之和最小化(对问题二的回答)。

进一步,为什么市场形式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实质上,任何一笔交易均伴随相应成本。例如在合同缔结前,会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搜寻成本、沟通成本,在合同缔结后,也会面临合同的执行成本。只是,在不同的具体“交易”中,成本大小有所区分。大致而言,市场作用机制不显之处便是交易成本高昂之地。在新古典经济学派下,通常假设行为人是完全理性人、交易双方具备完备、对称信息等条件,也正是如此,传统经济学分析思路往往难以真正触及到现实中真实的交易场景,正如威廉姆森在《市场和等级制度》一书中所提及的,行为人往往具备有限理性,具有投机性倾向,交易范围有限、交易环境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导致交易主体双方之间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若无其它制度安排对交易成本予以减低,则结果便是交易不成功或者交易效率低下。简而言之,交易成本学派是从“黑板上的经济学”走向了“现实中的经济学”,其看到行为人往往具备有限理性和有限信息,丝滑无阻碍的交易并不存在,各项制度安排均可以从节约交易费用这一视角进行分析。


(四)对交易成本理论的反思

学习一种理论,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它解决了什么问题,采用了何种解释机制,亦要明确其忽略了哪些问题,其前提假设哪些值的进一步怀疑和修正?理论正是在不断的怀疑和修正中不断发展,从而更加切合现实实际,帮助我们理解所处的现实生活,更好认识这个世界和自己(有的理论不仅仅只是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视角,有时更穿杂一种人生哲学的思考,让我们认识自己与世界、他人和自身的关系,无论起初创立这种理论的人是否明知这一“意外”。关于具体实例,可见本书第115页和第116页齐美尔对自由和约束的看法)。

那么,以效率为因果机制的交易成本学派的解释边界在哪呢?答案在它隐而不显的理论假设之处。第一,交易成本学派与传统经济学派相同,均假设人的偏好是不变的。但这明显并不符合现实,行为经济学的诸多研究已经揭示了这一点,人的偏好会发生逆转,在真正选择来临之时,今时的偏好排序往往会再次重新洗牌。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正如有人在经历爱情失败后,感叹“承诺只有在相爱的时候才算数”,背后透露出的都是一个道理,人具有变动不居的特性,其偏好也并非是稳定不变的。第二,交易成本学派仍假设人是追求私利的。这虽有一定道理,但我们亦看到从古至今,不乏有舍生取义之人,起码从行为上看,是利他的。若从追求私利出发,我们很难充分解释此类现象的发生。关于人是否本性追求私利,再发散谈及下另外一问题:人性是本恶,还是本善,还是善恶均具备?亦或是出生时是一张白板,善恶均无?在我看来,“白板说”可能更符合自己的偏好,人一出生可能无所谓的善与恶,后天的制度环境塑造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也正是如此,相信通过制度的设计安排可以诱导人去从事向善的行为,制度的顶层设计对社会的和谐必不可少。第三,很多社会产品不是商品,并不是越用越少,例如信任。

以上表明,经济学的解释路径可以作为理解社会现象的一种视角,但不是唯一。针对其他组织现象,我们亦要踏出经济学视角,需求对个别现象更切合的解释。下面将介绍制度学派和社会网络学派,从“经济人”迈向“社会人”。


二、制度学派


(一)需要解释的组织现象

问题一:效率机制表明,每个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目标、任务、技术和环境等条件的不同,采取差异性的组织结构设计,但为何现代社会中,各类组织内部结构十分相似,都采用科层制的等级结构和功能性的组织形式?

问题二:为什么诸多组织去做一些与效率机制不相符的活动,例如企业鼓励员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问题三:组织往往会花费一定的精力去制定规章,但现实中,往往这些规章束之高阁,并没有实际运行,这是为何?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有学者发现,在一些领域,合同交易双方虽制定了详细周全的合同,但在实际交易中,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并未实际遵守?如何理解上述组织规则制定和运行实效不一致的现象?

(二)制度学派的解释机制

制度学派认为“组织”是在制度环境中的组织,制度环境是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该事实一经形成,便会对该事实下的组织、个人产生约束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有悖于这些社会事实的要求,则会出现“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不利于组织与个人今后的发展。因此,在制度学派中,组织现象的解释机制是合法性机制,合法性机制是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组织结构与行为的观念力量,组织之所以符合某一社会制度的要求,源于这一社会制度背后的合法性基础。依照此种逻辑,组织之间的趋同便是因为面临同等的制度环境,需要满足同一社会事实要求的结果;企业参与公益活动是因为,社会的某种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是符合此种社会期待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助于企业声誉的积累;组织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不符是因为,合法性机制有时与效率机制存在冲突,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而为了实现效率目标,企业只能在合法性的外衣下按照与制度设计差异的方式进行实际的经济活动。

进一步,合法性基础是怎么产生的呢?即制度是如何使其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呢?一方面,合法性基础的产生是在人(组织)与人(组织)之间,涉及到全部行动者的共同认可,因此,合法性基础的产生与接受与否受到该群体人数范围和组织程度的影响。当一个社会关系越加紧密,组织程度和环境越复杂、对资源符号的控制越集中,则该社会事实更容易被创造和接受。例如,一个集权的国家可能更容易利用符号资源为公众创造一个广泛接受的“信仰”。另一方面,合法性基础的产生与接受与否涉及到社会范畴分类的自然化,任何制度实质涉及区分哪些行为是可欲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要想制度被广泛接受,便是要求此种分类标准被广泛认可,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途径便是将这种分类建构在自然或超自然的世界中。该制度与自然或超自然世界之间的距离越近,就越不易被人们所意识到其实人为构建的结果,其也就更可能被人们广泛接受。例如,“君权神授”奠定了君王的合法性基础,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其自然属性或超自然属性不言而喻,君王权力的至上性也较少遭到质疑。

根据组织或个人在制度环境下能动性程度的不同,合法性机制可以分为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和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前者是指,个人或组织几乎无自主性,完全按照制度所内含的要求行事,个人和组织是“文化傀儡”;后者是指,制度通过影响资源分配和激励方式来影响人的行为,人或组织在其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动性。我们在此进一步阐释下制度是如何对组织和个人产生约束力量:在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层面,制度一经确立,便赋予人们不同的身份、不同的思维方式。通过塑造公众的好奇心、安排公众记忆不断强化展现自身的“力量”。例如,社会区分了医生、教师、学生等多种不同身份,在无形中,社会对不同身份的主体均具有一定社会期待,每个身处其中的个人或组织均应当按照所定位的身份行事。医生需救死扶伤,不得以病人器官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务员需廉洁办公,不得贪污受贿。每个人的身份不同,思维方式和受谴责的维度等方面亦有所不同。写到这,想起有本书叫《身份的焦虑》,作者是阿兰·德波顿,这本书从多个视角展现了人的“身份”观念,谈及到了焦虑的起因和解决方法,许多地方开始遥相呼应。

(三)对制度学派的反思

和效率机制相比,制度学派从完全不同的角度解释了组织之间的趋同现象。其指出,研究组织现象不能从组织内部去进行,要从外部环境的角度去解释。可见,其有助于解释经济学派无法解释的现象,但制度学派的一些局限也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到,其理论是一种宏观视角的解读,较为缺乏微观基础。此外,其强调制度的变化会导致组织行为发生变化,但难以解释制度因何而变化?为什么而变化?是自发形成还是有意设计?从这也可以看出,制度主义偏向功能主义的立场,并且社会这一“实体”居于主导地位。但在其他社会学理论视野下,如符号互动理论、理性选择与交换理论,社会是一个实体并居于主导地位这一认定并非不可置疑。或许,制度因何而变化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行动者能动生产和再生产社会秩序这一视角进行解读。言外之意是,制度学派也并非是一个毫无瑕疵的理论,其一些理论假设均值得去怀疑,进而才能去解释其未能回答的问题。


三、社会网络学派

(一)需要解释的现象

问题一:为什么许多人能力相差不大,但有些人却更快得到晋升?为什么金融机构在进行放贷时,面对一些颇具实力的企业,却较少放贷或者以较高的费率进行放贷?

问题二:同样面对“火灾”,若发生在家里,为何家庭成员可以有序撤离?而若发生在电影院中,人们则混乱无序?如何解释这种差异?假设理性选择或道德规范起作用,则在两种场景下,行为人均应当有序撤离,不应当在两处场景下有所不同。当然,前文制度学派或可为此提供一种解释路径,即在两种情景下,行为人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扮演不同角色,受到不同社会规范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行为是不同的。但正如下文所示,社会网络学派为此提供了以一种更为中观的思考路径。

(二)社会网络学派的分析思路

社会网络学派有两种分析思路,第一种思路强调人或组织对社会网络的功利性利用,将社会网络视为一种工具,认为网络可以提供信息、约束投机行为,具有多方面的好处,行为人或组织应当对网络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率的社会网络。第二种思路强调社会网络对人或组织行为的影响。结构位置决定行为,每个人或组织面临的社会网络结构不同,在网络中的位置不同,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便会有所不同。

问题一可以由第一种分析思路进行解释,相比于其他主体,正是特定个人和组织,拥有与特定交易活动相关的网络或者更优质的社会网络,从而通过网络关系获得了更多的信息、信任等资源,更容易获得成功;相对应地,问题二可以从社会网络学派的第二种思考路径予以解释:在电影院和家庭两种场景中,个人面临着不同的社会网络(分别是重复性交往的家庭网络和一次性接触的陌生人娱乐网络),个人在两种网络关系中,面临不同的网络结构和位置,因而在结构导向行为的逻辑进路下,两种场景下行为人采取了不同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该种解释思路与制度主义十分相似,可以视为制度学派在中观层面的下降,并且其主要是强调不同行为主体行为的差异性,而不是趋同性。

(三)对社会网络学派的反思

第一,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社会网络学派存在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因果机制吗?能够算一种理论吗?我们说结构位置决定了行为,但结构是如何影响行为的呢?这一途径的进一步机制是什么?此外,相同的社会网络结构就一定会导致相同的行为吗?这是否不证自明,不言而喻?书中列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在中世纪,法国和德国均有中层阶级的知识分子阶层,按网络学派的角度来看,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是相同的。但事实是,这两个国家的中产阶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法国的中产阶级与上层王室打成一片,“服侍”王室,而德国的中产阶级则往往跟王室做对。可以看到,有关结构决定行为,不同的关系导致不同的行为,并非是一个确切无疑的问题。

第二,社会网络学派的第二种思路似乎注重到了网络是一种社会资本,利用网络能对个人或组织有好处,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其是否注重到了利用网络的代价呢?不同网络之间的成本会有所不同,网络与其他经济形式之间的代价亦会有所不同。那么,当考虑到利用网络的代价这一因素后,会对已有的理论命题产生何种影响呢?例如,网络不仅提供信息,亦会限定特定信息进入的渠道,若一味的依赖网络获取信息,则可能陷入到信息茧房中,不利于应对变动的环境。


四、三种理论学派的对比和具体应用

(一)三种理论之间的对比

现在,我们对上述三种理论进行一个对比:首先,三者需要解释的现象各不相同,这不必再提。其次,三种理论机制的分析单位也有所差异。与传统经济学派从“个人”这一单位分析问题不同,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单位是“交易”,研究者关注在各个具体的“交易”中交易成本的大小;在制度学派中,分析单位是制度环境,研究者关注制度环境如何影响了组织行为和形式;在社会网络学派下,分析单位则是个人所处的社会网络结构及他在这个结构中的位置,研究者关注网络如何影响了不同主体的行为模式。然后,从因果关系来看,交易成本学派强调个人对效率的追求,而在制度学派中,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弱,其行为是为了满足“合法性”要求,社会网络学派则强调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网络结构和位置塑造了其行为。此外,可以看出三种理论是在不同的层次研究问题。效率机制强调个人层面,采用方法论个人主义,制度学派更为强调宏观层面,而社会网络学派着眼于中间层面,正如格拉诺维特所表明的,社会网络学派是对“过度社会化”和“低度社会化”的分析和综合。(本书第120页)

(二)不同理论之间的关系

理论之间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种关系:第一,各种理论并存平行。如上文所示,在一个组织内,有些领域可能是按照效率机制进行的(如企业的实际决策与组织制度设计存在偏差,便可能是出于追求效率的考量),而有些领域可能是按照合法性机制组织的(如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第二,共存互补。互补的含义是指我们观察到a理论的同时,观察到b理论,两种理论互相强化。例如,一个公司对社会关系网络的投资和建设可能会增强合法性机制的运行,因为许多制度影响是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的。第三,各种理论相互竞争,互相替代。替代的含义是指观察到a理论作用的同时,b理论的解释力度被削弱了。我们常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粗略可以认为社会网络机制对个人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以法治代替人治,社会网络机制的解释效果会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以法律制度等社会事实为代表的合法性机制对个人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强,许多学术作品探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便与此话题相关。


(三)一个典型的运用——对声誉现象的解释

经济学认为现实世界交易双方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困境,典型如旧车市场的劣币逐良币现象。那么如何克服交易相对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呢?一种可行的路径便是通过声誉机制发送信号。在经济学视角,声誉是一种商品、一种信号,用于解决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建立于“重复博弈”、产品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声誉这一商品成本有所差别的情景。对此,我们不妨深入思考下这一解释路径存在的问题:第一,声誉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企业对现期投入和未来收入之间的理性权衡,但这立基于完全理性、充分信息等假设条件,我们何以能假设行为人能确切的了解声誉的投资回报呢?我们解释声誉机制便是因为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此时,在解释路径中对该现实约束条件不加考虑,是否存在以一组不现实的假设(信息不对称)替代另外一组不现实的假设之嫌呢?第二,在有些领域,声誉的产生似乎不是依赖于企业追求利润的动机,而是与中国的等级制度和人际交往方式有着密切联系。例如,中国香烟声誉的建立很难说是烟草公司自身努力的结果,而是因为中国社会结构中某一高位的人群惯常使用该品牌香烟,由此,特定香烟品牌与特地地位相联系,并不断正向强化了该香烟的声誉。

从社会网络学派来看,在一个社会或行业中常常有大家所公认的稳定的社会等级制度(例如,中国的香烟品牌),一个企业的声誉的建立便在于与这个等级制度中较高位置的事物或主体产生关系。企业声誉机制的建立,便是社会网络关系的建立,其有利于自身竞争优势的积累,获得更多市场交替机会(此种思考路径是社会学派的第二种思路,即把社会网络当作一种社会资本,加以利用)。再打个不恰当的例子,俗话说,严师出高徒,在学术界,初生牛犊的学术研究生在外介绍自己时,往往介绍自己是某位老师的学生。该位老师通常在学界公认已有一定的声誉,年轻学者通过此种间接的关系阐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自身的声誉(当然,这种相关性有待进一步考证)。但以社会网络学派对声誉现象进行解释的疑惑是:第一,现实中,我们也能观察到,社会公众对特定主体的社会网络并不熟知,但为何其仍具有公认的较高声誉呢?第二,社会网络学派解释声誉机制往往强调特定主体与社会既存的一些等级制度产生关系网络,但问题在于这个初始的所公认的社会等级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是自发偶然所得,还是另有他因?

在制度学派下,声誉的建立基于一种社会承认,制度学派强调一种社会期待,会区分什么是可欲的,什么是不可欲,并将这种区分在社会公众之间同化。声誉机制既强调在不同主体间有所差别,又强调这种区分带来的意义可以被社会广泛接受,恰好与制度学派的合法性机制作用逻辑相吻合。声誉机制之所以在一些领域中建立起来,正是因为其“合法性”基础在该领域更易被建立和接受。例如,该领域参与评价一个产品和行为人的人或机构越少、评价的标准越需要通过后天学习养成,便更容易产生声誉,统一的声誉市场也更易形成。同理,一个领域或行业中符号资源的集中化会导致合法性基础的狭窄化,也就更容易产生稳固的声誉制度。


五、与法学研究的关联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时常强调平时要注重对理论的积累,多关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一研究成果(这两门学科发展时间比较长,相应的研究方法等方面更为成熟,能够更好的去进行模仿学习)。起初也常常空想,社会学、经济学毕竟不同于法学,如何能将其他领域的理论学说借鉴引用,在不失理论深度的同时,凸显法学特色呢?在这本书中,我们能够明显的看到上述进路并非无可能。书中三种理论主要聚集于解释组织现象,在社科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便是观察政府、监管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组织”运行法律的实际状况。此时,针对与上述组织有关的法律现象,自然可以结合本书中的理论加以解释和应用。典型如,习超老师等人撰写的《“旋转门”影响证券监管执法吗?》,便可以看作是社会网络学派在法学领域运用的一篇经典实证文章。(主要跟上述社会网络学派的第二种思路相关)

当然,本书对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不止步于此。一方面,虽然某一理论的诞生往往是基于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好奇和观察而始,但理论一经形成,引发大家的主义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便将试图运用该理论去解释其他领域的现象,理论得以不断发展,解释的范围便不断扩大。例如,交易学派不仅可以用于组织现象(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产生,便是行为主体有意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果),亦可分析具体的法律制度,正如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一文中所展示的,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可用于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如何决定保护哪方主体,采用何种方式保护。因此,上述三种理论的应用意义绝不局限于特定的“组织”领域。另一方面,书中主要详细介绍了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有关组织现象的三种理论学派,事实上,在上述三种理论学派外,每一领域发展至今,均形成了其他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可以用于分析特定的社会现象(不局限于组织现象)。例如,书中主要介绍了交易成本学派、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行为经济学发展迅猛,其基于有限理性、有限自利、有限意志的假设更为切合现实,解释力更强。在法学领域,结合相应的理论成果,也做出了诸多有趣的研究,具体可见桑斯坦《行为法律经济学》一书。再如,上文提及的制度学派与社会学理论中的帕森斯、涂尔干、默顿等人创立和发展的功能主义和系统理论一脉相承,采取的是社会结构和行动的二分法,认为社会结构是一个实在,对行为者具有很强的主导作用。但在社会学理论内部,是否需要进行结构与行动的二分,以及是否“结构”居于主导地位争议很多,与此相关发展出的理论学派更是屡见不鲜。前者如结构化理论和行动者—网络理论,后者如理性选择与交换理论、符号互动论。以上理论或多或少可以帮助我们注重到已有理论忽视的地方并提供另外一种视角的解读,通过对比多种理论,我们能够更为清晰的了解到特定社会现象的生成面貌和影响后果。


六、余论

第一,书中所有的理论均以对社会现象的好奇引出,结合其他有趣的研究,发现亦是如此。常常自我感叹,社科研究的魅力可能正在于此,在于对这个世界的好奇以及对好奇心的培养,这一点与自然科学是一致的。一方面,只有具备好奇心,才不会对现实中的诸多社会现象习以为常,才会迫使我们去对社会中的各种现象进行观察,进而进行反思,不断追问为什么,从而寻求一个满意的解释,满足自身的求知欲。另一方面,这也是个正向循环的过程,在对社会现象产生原因、后果影响的不断探索中,不断强化自己的好奇心,迫使自己不断去查阅新的理论文献和实践材料。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能够对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物充满好奇时,不仅仅惠及学术研究,更大的益处在于让自身感到所处的世界是充满意义的,生活并不是索然无味的。

第二,理论的意义在何处?为何要尽可能学习和比较不同的理论?在大自然、人们所组成的这个社会庞然大物之前,我们存在太多的“无知”,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我们内心深处也倾向于在不确定性中寻找一定“秩序”(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谓运行的规律或我们生活的意义等方面)。但人的注意力、时间终究是有限的,我们不太可能漫无目的对各种现象背后的制约因素一一去进行考察。此时,理论是舞台上的光照灯,聚焦我们的注意力,因聚集所以才能深入,才能不浮于表面,从而让研究者和了解者能够清晰的“知”。但也因为聚焦和深入,理论往往具有“片面的深刻”,每种理论均有解释的边界所在,不可能对社会中的所有社会现象寻求统一的解释。因此,我们学习理论,首先需要认识到每一种理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能解释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方能避免在求知过程中的视野遮蔽,审慎地去探索这个社会的运行规律。正是如此,特别赞成周雪光老师在书中所提及到的,我们在解释社会现象发生时,尽量去搭建一个比较理论分析框架,在搭建的过程中,可以反复提醒自己关注的是什么,忽视了什么,这样的学术研究更加富有弹性。其次,我们亦要注重有关该理论的实证研究。如前所述,理论只是一种思维上缜密的“解释”,是否真实,是否能够还原那头“大象”,需要不断在理论和经验材料之间穿梭,通过个案研究、案例统计分析等手段,不断证伪和证实相应的理论猜想,推进理论不断完善,在这个过程,实证研究的研究设计需要重点关注,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研究设计的完密与否,直接会影响到结果的说服力。

第三,在阅读这本书过程中,也在思考,法学是否具备通常意义上所谈论的“理论”?我们在接受本科法学教育时,往往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规范分析,从不同角度探求法律的真义,这在学习适用民法和刑法相应条款的过程中尤为明显(例如,《刑法》中但书条款、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与此相关,传统部门法中抽象出的是很多的学说,例如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三阶层和四要件。(在此,若我们坚持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的两分法,那么我们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法教义学为主)。但这些学说是否能成为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理论”?与此同时,我们也观察到另外一现象,在社科法学领域,常常看到似乎大量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理论用于解释法学现象,而法学自身内部发展出的可以被其他学科借鉴的“理论”似乎聊胜于无?(这个论断有待进一步考察,有可能是笔者目前接触的少,认识到的少)。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回答,首先跟什么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讨论的“理论”这一问题有关,我们说理论追寻因果机制,是对现象的反思,实质上从“科学”的角度探讨学术研究的目的和对象,上述对法教义学中各种学说是否属于“理论”的质疑,实质上是将法学定义为一门社会科学,是用社科法学的思维方式去评价法教义学的工作,这样并不公平,因为我们不能将属于一个范畴(领域)的概念或标准,错误地应用到另一个范畴(领域)。法学不仅具有社会科学的一面,关注事实、因果和功能,这为社科法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法学也有人文学科的一面,关注价值、精神和解释,核心方法是解释学,这是法教义学的正当性基础所在。对法学学科属性的定位导致了不同的研究进路,两者均有各自不同的研究任务、对象和方法,有自身独特的学术写作方法,两者并未有绝对的优劣,应当摒弃法教义学或法社科学唯一论的观点。好的研究应该是以问题为导向,从一个好问题出发,选择更符合该问题的研究方法,在这一层面,法教义学与法社科学均能有所作为。当前,国内法学研究中法教义学的思考进路不可谓不强,相对而言,无论是从可选择的投稿期刊、或是社科法学文章的可接受度来看,学界对社科法学的关注较为不足。但也相信,从法教义学的“一枝独秀”到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奇斗艳”的日子终将会来临。


来源:“博雅法学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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