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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达:破除数字迷信——论社科法学的“伪科学性”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25 12:05  点击:89

回顾历史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社科法学研究主要采取的是参与观察、访谈等质性研究方法,而自2013年始,社科法学发生了明显的“科学转向”。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及各种统计数据的出现,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们纷纷迷信各种统计数据和数字。而单纯依赖数据做研究的诸多问题往往被忽略。其一,统计数据公开并不完全;其二,依靠数据无法获知法律事实全貌和事件情境;其三,过度依赖数据会导致学术研究越来越依赖国家权力和资源,丧失独立性。因此,要破除对“数字”的迷信,一方面可以在研究方法上寻求突破,充分利用科技带来的新的研究方式和信息来源,线上视频和网络民族志是很好的方法;另一方面要讲好故事,处理好理论和描述的关系,做能够打动人心的研究。


引言

今天我讲的是一个比较有学术性的题目,叫“破除数字迷信——论社科法学的‘伪科学性’”。我为什么讲这个题目?是因为现在社科法学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个虽然不敢说是主流,但至少有自己一席之地的研究领域。这其实是比较晚近的事情,我上次在昆明开法社科年会是2013年,也是在同一个房间里做了讲座。当时社科法学在法学界还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我跟侯猛老师、陈柏峰老师等做社科法学研究的中青年学者差不多是一代人,那时这个领域还不叫“社科法学”,叫“法律和社会科学”。我经常跟他们开玩笑说,我们就这么“十几个人、七八条枪”,居然搞出了一个“法律和社会科学”。后来国内的同行们举办了多次跟法教义学的对话,就是为了确立社科法学在理论上和方法上的合法性,侯猛老师他们做了很多奠基性的工作。在十年之后,这种对话意义不大了,因为社科法学在国内已经是一个有“合法性”的领域了,各个主流法学期刊里经常会有法律实证研究的作品。这与十年前的状况相比,是很明显的进步。

但是,这几年我发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今天想讲的“数字迷信”。为什么叫“数字迷信”?因为现在的社科法学做得越来越像“伪科学”了。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就去芝加哥大学读了社会学,所以我经常开玩笑,说我现在已经不太懂法律了,属于半个“法盲”,而且我也不是科学家,我是“伪科学家”。我和大学同学一般都自称“法盲”,和中学同学一般都自称“伪科学家”。我是人大附中数学实验班毕业的,我的绝大多数中学同学都学理工科,他们才是真正的科学家、工程师,而我是个彻头彻尾的“伪科学家”。当时我是半开玩笑地讲,但又过了十几年,我越来越觉得我的研究领域—不管叫“法律社会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抑或“社科法学”—越来越像一门“伪科学”了。

为什么会有这个转变?这个转变大概发生在2013年,在昆明开完法社科年会之后的十年间,法律实证研究产生了一个很重要的转向。其实我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里写过这个问题,叫《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副标题是“兼议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这篇文章的结论部分提了几点我当时观察到的社科法学可能出现的趋势,其中第一点就是社科法学很可能正在经历“科学转向”。2016年我已经看到这个趋势了。


[一]社科法学的“科学转向”

如果看一下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苏力做法治本土资源、送法下乡这些研究,用的都是质性研究方法,他用访谈、电影、历史文献来做研究。包括当时的青年学者强世功、赵晓力,他们做的关于调解和农村纠纷解决的研究用的也都是参与观察、访谈等民族志方法。后来“华中村治学派”传统下培养出的陈柏峰、董磊明、狄金华那一代,是社科法学的中坚力量,也都是做民族志研究的。比如陈柏峰老师的博士论文,出版后叫《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以下简称《乡村江湖》),我认为这至今都是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水平最高的一本书,是这个领域的巅峰之作。但去读这本书的话,会发现它是纯粹的民族志研究,里面没有什么数字,是陈老师在一个村落里长时间参与观察而形成的研究。

所以直到大概10年前,社科法学的研究主流其实都是用质性方法,即访谈、参与观察、历史文献分析。这当然有很多原因,最直接的原因是最开始也没有什么数字可用,20世纪90年代甚至到21世纪初都没有什么很好的统计数据。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法学家们以前也不太“识数”,让他们做复杂的统计分析也不现实。因为不少法学家在20岁以后基本上不再学数学,让他们搞现在的所谓“数据法学”“数字法学”也挺困难的。所以,从传统上看,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基本上以质性研究为主。但在过去十年社科法学发生了很明显的转变,就是所谓的“科学转向”。出现“科学转向”有如下一系列原因。

现在40多岁的、基本和我同龄的学者里面有一部分人真的开始用量化方法来做实证研究,而且做得不错。举个例子,上海交通大学的程金华教授在去耶鲁大学法学院读博士之前在香港科技大学学过社会科学,统计方法用得非常好,他回国之后做了一些非常有水平的定量研究。U像程老师这样从事定量研究的海归法学家现在越来越多了。还有一些学者是本土培养的,近年来也开始用一些跟质性方法不同的方法来做法律实证研究,比如也是在上海交通大学任教的李学尧教授。他原来的研究兴趣跟我差不多,博士论文做的是法律职业研究,后来转向做法律认知科学研究,比如他做的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的研究,就是一个比较早的用实验方法做法律实证研究的例子。厦门大学的郭春镇教授也做过类似的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另外,更早一辈的法学家里也有人转型做实证研究,比如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和他的学生们在过去十几年做了一系列关于法院和刑事司法的实证研究,主要采用统计方法,也做得很成功。

对于这些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还比较新的定量研究方法,我最初是非常欢迎的,因为这都是好的尝试。质性方法“一枝独秀”并不是法律社会学的理想局面,方法多元一些比较好。我的观点一直很鲜明—方法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了方法而方法”。无论做什么研究,采用某种方法是因为要解释一个具体问题。有的问题可能用参与观察更好,有的问题可能用访谈更好,有的问题可能用问卷调查更好。方法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是说不同的方法用在解决不同的问题上。吃饭用什么餐具就好比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方法和餐具一样。比如你喜欢用筷子,但是面前是一大块牛排,非让你拿筷子吃,那就很不方便。当然,你拿筷子夹牛排也可以吃,但面对一整块牛排,拿筷子吃肯定不会比用刀叉吃更方便。反之,如果面前放了一碗过桥米线,但非让你拿刀叉吃,也不是吃不了,但吃起来会很费劲,给你一双筷子吃米线,就会得心应手。所以筷子和刀叉这两种餐具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它们各有所长,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你把面前的食物更有效率地、更享受地吃下去。研究方法也是这样,最终要服务目的,用什么方法取决于具体要研究什么问题,有些问题可能用定量方法好,有些问题用质性方法好,不能一概而论。我一直都是这个立场。所以,我对这些定量方法的出现最初是持欢迎的态度,方法的多元化是好事。

但后来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最明显的就是各种“大数据”越来越多。最近几年用得最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是在2013年7月1日开通的。裁判文书上网是革命性的突破,因为很多年来我们这些做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都处于一种“无米下锅”的状态。以前很多人选择访谈、参与观察这些质性方法,当然有方法上的偏好,但也有一个原因是量化数据的缺失。即使你的定量分析技术很好,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这个状况在过去10年有巨大的改变,现在的大数据、人工智能都很发达,各种数字到处都是,而且统计成本—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人力成本—都比以前小了很多,好多东西都自动化了。

举个不是法律研究领域的例子。我从小到大一直是球迷,小时候看足球赛,很多电视里的解说员都这么讲:里杰卡尔德把球横传给了古利特,古利特又直传给了范巴斯滕,范巴斯滕一脚劲射……他们都描述那些球场里正在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过去10年,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足球解说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各种数据用得非常多,比如说,“现在是这场比赛的第五个角球”“这个球员得到了这个赛季的第七张黄牌”……这种东西在原来是不可能的,因为之前的科技水平达不到。但今天的现场解说,这些数据就摆在面前,随时可以看,就变得非常容易。法律领域也一样,数据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从“无米下锅”的状态变成“满街都是米”的状态。在裁判文书上网的这些年里,上过网的裁判文书加起来是9位数,这是上亿的数据资源。因此,法学家们最近10年一拥而上,做了大量所谓“数据法学”或者“数字法学”的研究,尤其依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


[二]科学转向后出现的问题

从“无米下锅”变成“有米下锅”之后,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大多数法学家原来是“不识数”的,现在忽然有这么多数据、判决书出来,大家一窝蜂地上去“淘米”,然后用这个米做饭,这就出现了很明显的问题。

第一,米没有那么容易淘。虽然上了网的裁判文书至少有1亿多份,但这是不完整的,因为不是每个裁判文书都上网。至今我们都不知道哪类裁判文书上网多,哪类裁判文书上网少。当然,国内外都有学者对此进行估算,但也只能粗略估算,比如,刑事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国家安全这些领域的裁判文书的上网比例肯定比普通民事案件低。但具体的上网比例是百分之几呢?而且这不只是百分之几的问题,裁判文书上了网的刑事案件和那些裁判文书没上网的刑事案件相比,案件类型到底有什么差异?对此我们都无法得知。所以从抽样来讲,把所有裁判文书上网的刑事案件作为样本能真正代表全国刑事案件的类型分布吗?很可能是不能的。在一些其他领域,样本的代表性也许就强很多,比如企业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民商事案件,没有太多私密性和敏感性,上网的比例会比刑事案件高一些。但即使如此,也不是百分之百,我们无法知道是百分之多少,也不知道那些上网的和没上网的案件类型是否有差异、差异有多大。我相信每个领域都是有差异的,但差异究竟是什么?判决书上网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案子不上网?直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

还是拿米来作比喻,如果在你眼前放着一大堆多达9位数的米,要把这堆米淘干净,并没有那么简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做大数据研究,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家一窝蜂地扑上去,有多少案例都先下载下来,而后做初步的描述。我经常开玩笑说这是在“画大饼”,用这些数字做一个个饼状图,只能看出一些最基本的统计分布,并没有太多学术价值。我把这种做法叫作“画饼充饥”,因为不会分析,所以就画了好多“大饼”。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第一代研究几乎都是“画大饼”,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在“画大饼”,这是一种非常低级的定量研究。后来过了几年,一些认真对待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的学者就意识到“画大饼”是不太行的,因为哪怕把所有上网的文书作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它的代表性也还是有问题。与其这么做,还不如把研究范围更局限一点,就看某一个类型的案件,比如刑事案件里面的酒驾或贩毒,这样案件总数没有那么大、样本没有那么大,可能从几百万件、上千万件变成了几十万件或者几万件。几万的样本和几百万的样本相比,分析起来要容易很多,样本偏差也很可能更小。

另外,把全国数据放在一起也存在问题,因为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书上网的比例也不一样。同样类型的案件,与其把全国数据都放在一起画几个柱状图或者饼状图,还不如就看云南省或者昆明市,甚至就研究昆明市某个基层法院的司法判决,也许分析出来的结果会更靠谱。对比那种好大喜功的,用几百万件、上千万件案件做出来的分析,这种针对某个地方、某个法院的小样本分析或许要更科学一点。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从“无米下锅”到“有米下锅”,“淘米”本身成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到现在都没解决,有些人解决得好一点,还有些人根本没想过样本代表性的问题,就盲目地做了很多统计分析。

第二,即使假设米能淘得比较干净,现在国内外也有些学者的淘米水平比较高了,还有用这个米“煮什么饭”的问题。现在用大数据来做研究,不管是用几千份判决书,还是几百万份、几十万份、几万份,煮出来的基本是没有菜的白米饭。因为裁判文书无法反映案件全貌。一个案件从头到尾跟下来,最后反映在司法判决书上的那点信息只是这个案件的所有信息里非常小的一部分。我这些年在全国各地访谈过几百位律师,经常听人抱怨他们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辩护了半天,结果好多辩护意见都没能被司法判决写进去。中国裁判文书网出来之后,裁判文书公开了,法官还要认真写,原来的很多裁判文书比现在更短,有的甚至只有一两页。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许多事情,并没有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

20世纪最著名的社会学家之一戈夫曼(Erving Goffman)有一个关于人类活动的经典分类,就是所谓“前台”和“后台”。我们的司法活动也有“前台”和“后台”,裁判文书可以说是“前台的前台”,是把放在“前台”用司法程序公开出来的东西固化成文字。在庭审中发生的那些没写进裁判文书的事情也属于“前台”,法院庭审虽然理论上是公开的,公民拿着身份证就可以进去听,但法院大门并没那么容易进。连庭审这个“前台”都不是完全公开的,那么“后台”发生的很多事情就更不知道了。比如律师、检察官、当事人跟法官是怎么沟通的,有没有人去法院门口静坐闹事……这些在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五花八门的事情,在裁判文书中都反映不出来。所以,做法律实证研究,不能把关注点只集中在裁判文书上。律师跟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法官如何解决纠纷、如何调解,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形成等这些最经典的法律社会学问题,无法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我为什么说只看大数据就像煮一锅白米饭?就是因为这些问题才是真正让一个研究有味道、有价值的东西(菜)。如果没有这些“菜”,只有白米饭,大家不断地吃,吃了这么多年,饭的味道也没什么变化,还是索然无味。

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现在过于依赖数字,会让学术研究越来越依赖国家的权力和资源,这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情。苏力老师在1998年发表了一篇很有名的文章,叫《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当时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还没有什么定量分析,量化方法用得很少,苏力老师在做田野调查之后有一些体会,他的观察和感觉非常敏锐。在这篇文章里,他指出作为研究者在做田野调查这种跟人打交道的研究时,在中国的语境下需要借助很多权力资源。其实在世界各国的语境下多多少少都会面临权力资源问题,但还是有差别。比如,尤伊克(Patricia Ewick)和西尔贝(Susan S. Silbey)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经典研究。她们在美国新泽西州随机抽样了一些社区,到社区里面敲陌生人的门,开了门就说,我们现在要做一个关于社区的研究,能不能跟你谈一谈。真的有很多人会跟她们谈,她们一共做了几百个访谈。但如果在中国的大多数地方去做这个事情,可能都不太容易实现,你去敲陌生人的门,人家可能会把你轰出去。这个方式不太可行,因为中国人办事要靠人情和关系,人情和关系里就包含了很多权力资源。比如,我如果要去一个地方访谈律师,应该通过谁找律师呢?举个更具体的例子,我现在刚刚开始做个新课题,是关于中国青年律师生存状况的调查。因为现在年轻律师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所以我想做个实证研究,深入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假设我的目的是去访谈昆明的一些年轻律师,我有几种不同的方式。我请云南大学的老师给我介绍一些他们原来的学生,我去访谈他们,这是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如果我认识一些昆明的资深律师,那我可以直接去找一位律所主任,请他给我介绍他所里的年轻律师。还有一种办法,假设我认识昆明市司法局的局长,或者律协会长,我请局长或者会长给我安排。但问题在于,采用这三种不同的路径,我见到的人会是不一样的,能得到的信息也不一样。

我在做博士论文的田野调查时,去了12个不同的省,做了200多个访谈,进入各个地方的途径是不同的,有的地方是通过私人关系自己找的,有的地方通过私人关系找不到,就只能通过老师或者领导这些比较正式的关系,那结果就不一样了。比如,我有一次去某县做访谈,同学的亲戚是那个县的政法委书记,所以接待我的两位律师特别热情。他们非常热情地跟我讲了两个小时,但这并不能保证他们讲的话都是真的。举个最明显的例子,那两位律师跟我讲,在他们事务所,如果当事人只是来咨询,不是案件代理,他们从来不对当事人收费,我当时觉得真好。当时访谈的地点是在律所二楼的会议室,访谈结束后我就问这两位律师,能不能带我参观一下事务所,他们说没问题。不过,我们刚从二楼下楼梯到一楼,我就看见门口有一张接待当事人的桌子,桌上挂着牌子,牌子上写着四个大字:咨询收费。所以说,为什么做研究一定要去当事人的工作场所,为什么我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在线做过视频访谈,因为二者是不一样的。通过视频访谈很熟悉的人没什么问题,但访谈陌生人,由于对方和你之间没有最基本的信任关系,讲的话是真是假都无法判断。但如果到了对方的工作场所,就能看到很多通过视频看不到的东西,这些东西当然也是数字不能给我们的。

苏力老师的那篇文章讲的是在做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过程中充满了权力关系和权力资源,作为研究者在进行田野调查时要思考这些问题:我是怎么接触到这些人的?我需要动用什么样的权力和资源?是什么人帮我打了个电话?而这个帮我介绍的人,他跟我的关系和他跟我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会对我和我的研究对象之间的信任和交流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那是苏力老师的一篇非常经典的文章,把这个问题第一次直接摆出来,而且讲得很透。

但二十几年之后的今天,在大数据研究兴起之后,我们正面临着新的权力资源问题。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好好反思过,但我这两年越来越觉得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大数据兴起之后,我们做研究的方式就产生了变化,三年疫情期间最明显,在疫情期间想做访谈也没法做,在线也许可以做,但如果想去法院访谈,没有核酸检测报告就进不去,有核酸检测报告也不一定让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更依赖这种坐在家里分析大数据的研究方式,甚至这几年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概念,比如数据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乃至元宇宙法学……我个人对这个趋势并不看好。套用姜文的电影《让子弹飞》里的一句很经典的台词:“酒要一口一口喝,路要一步一步走,步子迈得太大,容易扯着蛋。”我们几年间从数据法学到数字法学到人工智能法学再到元宇宙法学,就是步子迈得太大。为什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些跟大数据相关的新概念层出不穷?这是跟国家宏观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直接相关的。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发展以及各种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平台日新月异,有些方面已经甩欧美国家好几条街了。从国家的宏观政策来讲,当然要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于是法学界也就一窝蜂地跟上,但跟上之后就产生了这个问题,不管叫数据法学还是数字法学,不管怎么搞,都要高度依赖国家体制提供的数据。

在二十年前甚至十几年前,我们还可以不经过官方渠道做社会科学问卷调查。比如我在芝加哥大学读书时的师兄米切尔森(Ethan Michelson),他在2000年做过两个关于中国律师的问卷调查,一个是北京的,另一个是全国性的。他一个“老外”,还是个博士研究生,居然就做了这种全市、全国范围的问卷调查。现在你想做同样的事情就非常难了,我们现在绝大多数的问卷调查,或者大数据研究,几乎都需要依附国家体制才能做。假如我现在想做关于云南省律师的问卷调查,我不太可能不跟司法厅、律协打招呼,自己就做了。这是现在的实证研究所面临的非常大的问题,就是数据必须依附国家正式体制才可以拿到,这跟十几年前比差别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在苏力老师写《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时,还是在陈柏峰老师写《乡村江湖》时,抑或在我写《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时,我们并不需要太多体制内的资源,做自己的研究就好了。

我做博士论文的田野调查花的钱并不多。我去了12个省,做了200多个访谈,一共只花了5万多元。当然那是2006年至2007年的物价,即使折算成现在的物价,最多也就十几万元。但现在随便一个大数据研究就要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砸进去,不知道这些钱是怎么被花掉的。社会科学的田野调查不需要花那么多钱,但现在做这种以大数据为依托的所谓数据法学、数字法学,浪费了大量国家资源,而且让法学研究者,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开展研究所依托的材料和数据完全来源于体制内,这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些数据既然可以提供给你,也就可以拿走,就像水龙头一样,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水龙头说打开就打开了,上网的数据源源不断,但现在忽然说要关掉水龙头,明年可能就没有了,大家就又无米下锅了。那我们这些一拥而上搞数据法学的学者和学生怎么办?你看我就一点压力都没有,因为我至今都没迈出这一步。

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研究伦理问题,我们作为学者,在多大程度上应该保持我们的学术独立性,而不能让学术研究成为完全依附体制的一个工具。不管我们的政治立场怎么样,做学问必须保持学者的独立性,这个东西至关重要。我是研究职业社会学的,如果一个学者做学术研究没有独立性,那你的职业自主性就没有了,自主性没有了,你的职业地位也不会太高。这是社科法学近十年来的“科学转向”所引发的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三]如何破除数字(定量、数据)迷信

讲了这么多,好像都是在批评别人,那么,怎么能让社科法学研究“破除数字迷信”,今后多做一些没有那么“伪科学”的研究?我主要想谈两个问题,一个是在方法论层面上怎么能做得更好,另一个是在叙事上怎么将故事讲得更好。

要从方法论上“破除数字迷信”,就要先意识到一点,这点无论在中国法学界还是在美国法学界都有误区。我个人的观点是,法律实证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容并包的,定量方法、质性方法都是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但美国法学界有些人的看法不一样,法律实证研究的英文叫“empirical legal studies”,可他们界定的“empiricall egal studies”其实是以统计分析为基础的法律定量研究。像法律人类学研究或者像我这种用质性方法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他们不认为是“empirical legal studies”。现在还有一本叫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的不错的期刊,但如果我写了篇文章,用的是访谈这种质性数据,投给这个期刊,这篇文章大概都不会被送去评审,会被直接拒掉。他们就是方法论至上主义,可见这个问题不止中国有。但是这种倾向的背后体现了非常错误的假设,就是认为定量方法更科学,定量方法比质性方法科学,用问卷调查、回归分析做出来的研究就比用访谈、参与观察这些质性方法做出来的研究更科学。他们身上甚至还有一种伪科学的傲慢,觉得我的东西是先进的,而你的是落后的;我用了这些统计方法就“高大上”了、就比你先进了,我会统计就什么都可以研究,而你们这些做质性研究的人,是因为不会统计才去用那些更“原始”的方法。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现在国家的网络科技、人工智能、社交媒体非常发达,这些科技的进步并不只是带来了大数据,并不只是让做定量研究变得更容易,事实上让做质性研究也变得更容易了,而且出现了新的方法和可能性。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我在多伦多大学的学生李偲韬,他对我国的基层刑事司法非常感兴趣,但因为他要攻读博士学位,前几年一直在国外,后来虽然人已经回到国内,但疫情期间他也进不去法院,没法去做参与观察、旁听庭审。但李偲韬同学找到了一个办法,因为他是吉林长春人,他发现在前几年搞司法公开的时候,长春的基层法院有很多采用简易程序的庭审视频都会上线,上法院网站就可以看到。他就觉得这个很有意思,他虽然进不去法院,但哪怕身在国外,隔着几千公里、上万公里,也可以看这个视频。当然,看视频本身是不完美的,无法取代亲临其境。就好像大家为什么要在这个房间里听讲座,哪怕座位坐满了,这么多同学还要在地上坐着,在教室后面站着,就是因为身处同一个房间里的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看视频永远不能取代的。但是在这种进不去法院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看视频就成了非常好的办法了。

李偲韬在Law & Society Review发了一篇文章,这个是我们法律社会学领域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顶刊”。这篇文章叫“Face-Work in Chinese Routine Criminal Trials”,翻译过来就是“中国日常刑事审判中的脸面问题”。他是怎么研究法官的脸面问题的呢?他选了长春某个基层法院的上了网的100多个视频,把这些视频从头到尾都看了不止一遍,还做了记录,花了很多时间。然后他从视频里观察法官和当事人、检察官、辩护律师之间的互动过程,看出了一些特别有意思的现象。李偲韬发现,法官在庭审中既有“脸”也有“面子”,脸有两种,一种叫“法律脸”,另一种叫“政治脸”。什么叫“法律脸”?就是说法官在庭审中要摆出一副法律的姿态。虽然刑事审判很多都是走程序,其实被告人早就认罪认罚了,结果会怎么样十有八九能猜得差不多,但法官还是要维系这张“法律脸”,他会把程序从头到尾过一遍,有特定的说话方式和口吻,这些都是法官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但“法律脸”有时候管用,有时候不管用,有的被告人会挑战法官的权威,会戳破法官的“法律脸”,这时法官就要摆出一副“政治脸”,给被告人做说教性的政治教育,这在庭审中也很常见。另外,他还发现,法官也有“面子”问题,庭审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参与人都在有意无意地维护法官的面子。比如,法官有时说错了一句话,甚至把案情都给记错了,检察官和律师就会想办法帮助法官来保持住他的面子,这也是个很有意思的发现。

这篇文章的内容我不多讲了,大家可以想想这个研究是怎么做出来的,这个研究完全是通过高科技做出来的。视频的出现是非常晚近的事情,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并不只是大数据,并不只是多了好多“米”,也多了不少其他类型的“数据”。比如说观察庭审,现在有了比以前多不知道多少倍的素材。和在现场的参与观察相比,视频有缺点但也有好处—你可以反复看一段视频,比如刚才我举的例子,法官说错话了,检察官和律师有什么反应,有视频的话你可以看5遍、10遍,可以看出很多细微的东西,但在现场看的话,你可能就忽略过去了。你看了5遍之后,就发现某句话似乎是话中有话的,因为其实体制内的很多人,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他们说话是很有水平的,有时候他想告诉你一件事,但是又不能明说,他就会用非常委婉而有技术含量的方式告诉你。这种东西在庭审现场可能听了就过去了,但是去反复看10遍那个视频可能就会看出来。所以视频有视频的好处,它让我们可以深入细致地观察很多东西。原来我们也可以进法院做参与观察,就是拿纸笔记,可你用纸笔记或者录音,很多东西是记不下来的,比如人的表情。当然,目前我们的庭审视频的清晰度还没有那么高,还没有到那种可以把法官的脸色和面部表情都看得很清楚的程度,但还是能看出或听出他在笑、他生气了、他的语调提高了。这些都不是数字,也不是统计方法,但这也是高科技给我们的实证研究带来的全新的可能性。

所以做研究写文章时,可以考虑一下现在有什么新的研究方式和数据来源,像李偲韬同学用的这种视频观察,就是可以用的新方法。用这些东西来炒菜,做出来的研究的质量是不是会比拿几万个或者几百万个司法判决书“画饼充饥”或者“煮白米饭”的质量要更高一点呢?或者也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又有米饭又有炒菜”,那这个研究或许就会更丰满一点。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网络民族志,这也是科技发展为法律社会学田野调查带来的一种新的可能性,我前几年和另一个学生王迪一起写过两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传统的民族志是在线下做的,要到“田间地头”去做,比如去一个法院参与观察,那就需要在这个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参与法官们的日常生活;如果研究律师,那就要去一个律师事务所上班。但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每天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网络。三年疫情期间我们可能有90%以上的社会活动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即使现在放开了,没有那些防疫的限制,但每天跟自己的同学、朋友、亲戚、父母在线上互动的时间可能都比在线下多。这种网络上的社会互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作为研究者,不管是研究律师、研究法官还是研究公民的法律意识,都不可能脱离网络。这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研究方式:网络民族志。

网络民族志跟线下的民族志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些明显的差别。传统的民族志是到一个地方去做一段时间的田野调查,然后就回家了,可能一辈子再也不去这个地方,再也见不到这些研究对象。作为研究者,可以进得去田野,也可以出得来,传统的法律人类学家从田野出来之后就跟它隔离开了,这个是不难做到的。我在做博士论文研究时访谈了200多位律师,但后来我跟他们的联系就不多了。有些律师可能后来变成朋友,偶尔会有联系,但这种情况其实很少,绝大多数律师在我访谈一次后就跟他们再没有联系了。但是,现在这已经比较困难了,现在我要访谈一个律师,首先要加微信,不加微信是不太可能的,加了微信意味着他永远都是你的朋友,除非被屏蔽或拉黑。所以,作为网络民族志的研究者,进去了就出不来了。

比如说要研究某个法律职业群体,人家把你加进一个微信群,你在这个微信群里认识了很多法官、律师或者法学专业的学生,你跟他们在群里互动,甚至有的人你也线下访谈过。你在群里看到很多东西,可以成为你研究的数据和材料,等研究结束之后你当然可以退群,但是只要你退群了他们就找不到你了吗?尤其是在实施网络实名制之后,你基本不太可能从这个世界上消失。所以这又回到苏力老师讲的权力资源问题,因为我们中国人的习惯是彼此互利互惠,我今天求你办事,以后你也会求我办事。可能我今天求了你,你10年都不找我,但10年之后你可能会找我办件事,这是我们中国人的人之常情。但是现在,当你进入了田野之后,人家给你提供了很多东西,在你出来之后,忽然有一天,比如某位受访人找到我,说刘老师我有件事想请你帮忙,那我该怎么办?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网络民族志在研究伦理上也是个巨大挑战。现在内地还没有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审查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这个制度,中国香港特区也有。我正在做的关于青年律师生存状态的调查,也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走香港大学的学术伦理审查程序,因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要保证自己的研究不能对研究对象造成伤害,这是底线。这个东西说起来容易,但传统上的学术伦理审查有一系列非常死板的规定,比如受访人原则上是要匿名的,我肯定不能公布他的名字或者单位这些信息。所以,《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那本书里面的所有访谈我都只写到省,比如这个受访人是黑龙江省的一名律师,连在哪个市我都不会写,因为我要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另外,做访谈还要征得受访人的同意,理论上国外那种同意方式最标准,即每做一个访谈,就要给受访人一张纸,一个告知性的同意书,甚至有的还要他签字。这种方式在我们中国是不太能做到的,比如我要访谈一位律师,我上来先拿张纸,说这是我的访谈伦理规则,你给我签个字,那受访人早被吓跑了。所以,虽然不一定非要签一个书面的东西,但至少你要告知,要征得同意,不能说人家不同意你就去访谈或者去做参与观察。但是网络民族志就出现了一个新的挑战,比如我刚才举的例子,如果别人把我加进了一个微信群,群里的人我并不全都认识,甚至有的人用网名,我连他们是谁都不知道,那我怎么征得同意?如果不能征得同意的话,那我在微信群里观察到的这些东西能不能作为数据使用呢?按传统上的这种很僵化的社会科学学术伦理审查的标准,这个数据材料很可能没法用,因为你的研究对象并没有同意。

这就是现在网络民族志兴起之后给我们的实证研究带来的新问题,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我现在反思这个问题,越来越确信这一点。我们以后的民族志基本都会是线上线下结合的,纯线下的民族志很可能会越来越少。因为就像我刚才说的,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有很大一部分在线上完成,不只是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这样,普通人之间也是这样。这也是科技为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质性研究提供的一种新的可能性。

简言之,我们要破除“数字迷信”,不是破除了数字迷信就不做实证研究了,而是破除“数字迷信”能让我们拨云见日,拨开这些大数据的“乌云”之后,可以看到,其实法律实证研究还有很多更好、更新、更明朗的可能性。新的科技、数据、人工智能甚至元宇宙都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新的田野,给我们的访谈、参与观察和其他质性研究方法带来全新的应用空间。

在最后,讲一讲叙事的问题。社科法学为什么越来越像“伪科学”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在的文章越来越不会讲故事,这跟十几年前有非常大的差别。为什么陈柏峰老师的《乡村江湖》是本非常好的书?有很多原因。他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里关于中国乡土社会的理解中归纳出了四个原则,然后他这本书就从这四个原则中发展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再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两湖平原的“混混”问题,理论上做得非常漂亮。但还有一点更重要,陈柏峰老师是华中村治学派出来的,他们华中村治研究里面最重要的两个字叫“深描”。什么叫深描?就是一定要很细致地讲故事,把这个故事讲好。甚至理论上并不用写得花里胡哨,但故事一定要讲好,要用故事来说服人,用故事来打动人。这种“深描”的写作方式在社会科学中非常重要,在历史学里用得更多,历史学家们都是在讲故事。其实不管是历史学家还是社会学家,即使是对那些做定量研究的社会学家而言,一流学者和二流学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一流学者能讲出好故事来。有些二流学者的统计分析技术非常好,分析结果很复杂,可就是讲不出好故事来,所以文章也写不好,这是一个巨大的差距。

我在很多年前开会时碰到过一位历史学家,她打过一个特别好的比喻。她说,对历史学家而言,理论这个东西就像内裤一样,你永远都应该穿着,但你永远都不应该露出来。历史学家写东西从表面上看没什么理论,但并不是这些历史学家没有理论功底,人家理论功底都深着呢,比我们这些“伪科学家”深厚多了。但是他们不会讲一个大理论,因为理论就像内裤一样,藏在文字里面,让你看到的都是外面的衣服。所以我听完那句话就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我研究了那么多年的社会学,原来整天都是把内裤套在脑袋上!我们这些“伪科学家”做的基本上是这个事情。但话又说回来,怎么才能把故事讲好,不那么“伪科学”?这就非常有学问了。我在芝加哥大学的导师阿伯特教授写过一本以方法论为主题的书叫《发现的方法》(Methods of Discovery),他这本书就是教大家怎么写文章、怎么叙事。他认为社会科学基本上有三种叙事方式,第一种是因果式,第二种是分析式,第三种是叙述式。叙述式的叙事方式其实跟华中村治学派用的那种深描的方式非常像,就是讲故事,不需要扯那么多大理论,不需要把内裤套在脑袋上,就把这个故事讲好就行了。

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Bruno Latour)说过一句话:“只有坏的描述才需要解释,好的描述是不需要解释的。”我并不完全同意他这句话,对社会学而言解释还是很重要的,但他这话里有很深刻的道理。用深描的方式把文章写出来,如果真能写好的话,其实比那种因果式和分析式的写法都更高级。因为故事讲清楚了,就不需要再讲大理论,其实是把描述和解释的工作一起做完了,而且这种研究肯定是更能打动人心的。这也是现在的社科法学最缺的一点。前几年疫情期间,我给《中国法律评论》写过一篇文章,就是以新冠疫情为例讲法律社会学的三种叙事方式,我把这三种方式叫作数字、制度和人心。现在的研究缺得最多的就是人心。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里有句非常有名的话,叫“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现在的很多社科法学研究既没有灵魂也没有心肝。社会科学研究最终是关于人的,是人写的,也是写给人看的。如果一个研究从头到尾就煮了一锅白米饭,全是大数据,却根本没有人的感情,没有人的喜怒哀乐,那这个研究肯定不是最好的研究。最好的研究无论是用定量方法还是质性方法,最后写出来的文章应该是有人心的,是可以打动人的。


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第21卷第1辑“法律数据科学”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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