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学科研究是学术创新的重要途径。跨学科研究不仅能够极大拓展研究的新领域,而且能够推动对学科自身不足的审视,进而促进学科进一步发展和成熟,推动形成新的学术繁荣。20世纪60年代逐渐兴起的法经济学是跨学科研究的成功范例,不仅彻底改变了法学研究内在结构,重塑了几乎全部法律部门,推动了法学、经济学在反思中发展,而且成为国际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依然在持续创新中不断发展。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能够为我国正在积极推动的跨学科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经验,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有益启发。
当经济学遇上法学
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在亚当·斯密、马克思等经典作家那里早就备受关注,但研究者们一直没能构建起联系二者的理论桥梁。20世纪早期,一些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政府管制的研究构成了早期的法律与经济的交叉研究。罗纳德·科斯于1960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开创性地构建了法律影响资源配置的理论框架。同时,贝克尔开辟了对犯罪惩罚的经济分析,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用经济理论开展产权分析。这些研究既契合了美国当时法治发展的需要,也打开了经济学进入法学领域的通道,为后续的法经济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理查德·波斯纳于1973年首次出版专著式教材《法律的经济分析》,标志着法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正式确立。波斯纳在这本书中系统、广泛地应用了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如成本收益分析、供需理论等,来解释和分析法律问题,开创了法经济学研究法律内在结构的微观分析范式。波斯纳的理论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对法律实务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法经济学迎来了第一个研究高潮,几乎所有法律部门、领域都开始运用“成本—收益”分析范式进行研究,法经济学学术会议、团体、期刊纷纷涌现,法经济学课程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必修课程,经济学成功跨入法学领域。
工具扩充推动创新发展
然而,波斯纳效率至上的基调也引起了激烈的反对与争论,他强调最大的正义就是效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追求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批评者则认为,他过于强调经济效率,忽视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未能充分考虑法律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为回应批评和完善自身,法经济学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和工具的扩展。
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发展与完善,极大地丰富了法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博弈论的对手策略互动分析框架十分适合研究法律设定的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构成,以及预测法律关系动态变化可能产生的结果。如通过构建博弈模型,研究者可以预测合同双方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选择,并设计出最优合同条款以减少违约风险。当前,博弈论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和经济交叉研究中,已成为法经济学数理分析的主要工具。
法律界定的是人们之间的关系,非理性行为的存在对于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传统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的,但行为经济学通过实验和实证研究发现,人在决策中常常表现出非理性行为。这意味着法律预想的结果可能难以顺利实现,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如“助推”效应强调通过设计合理的默认选项和简化选择流程,可以有效引导人们做出更优决策,这一效应在消费者保护、税法和退休金设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提升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新制度经济学是与法经济学同时兴起的,具有相似的理论特征——强调良好法律体系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更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框架,也为法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分析工具。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更强调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形成了与波斯纳不同的研究路径——法律的宏观经济分析路径,即将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实施对于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就业增加等的作用,分析法律制度促进或者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机制。这些研究不仅把科斯、诺思等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发扬光大,而且通过细致的实证研究将促进经济增长所需要的特定法律制度具体化,从而为法律改革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
实证研究夯实学理基础
博弈论、行为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极大地丰富了法经济学的理论构成和研究方法,也有效回应了外界批评,使法经济学的经济分析基础更为坚实,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学术认同。在理论框架更加完善的基础上,法经济学进入实证研究验证理论判断的阶段。
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的传统一直存在,特别是在犯罪、诉讼领域。但受到数据供给、技术方法的限制,法律实证研究直到20世纪末才进入兴盛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统计覆盖范围的扩大,法律数据供给越来越丰富,双重差分等用于判断政策实施前后效果差别的方法也不断涌现,法律的实证分析已经成为当前法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趋势。
从当前法律实证分析的成果来看,主要体现为五种类型。一是概括性展示法律实施情况。此类研究旨在对某一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情况进行描述和总结。如对《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发现大型企业在某些行业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这说明反垄断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垄断的作用。二是验证法律举措和规则的实施效应。主要是通过实证数据来检验特定的法律措施或规则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环保法规为例,通过对污染排放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有研究发现实施某些严格的排放标准后,相关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的同时,企业相关成本出现上升。三是明晰法律的模糊之处。当法律条文存在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时,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澄清。比如,合同法中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通过对众多实际案例的分析,有研究发现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交易的性质、规模和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确定。四是探寻司法行为背后的因素,旨在揭示法官做出特定裁决时的原因和动机。研究表明,法官的教育背景、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和政治倾向等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五是寻找法律实施的“奇特”之处,关注那些不符合常规预期或理论模型的法律实施现象。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但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研究发现对执法的不信任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
实证研究展示了数据分析与理论建构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法经济学运用大量的实证数据以验证理论假说或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通过“在理论研究中注重数据支撑,在数据分析中寻找理论启示”的研究循环,法经济学的学理基础更为坚实,学科体系更为完善。
法经济学何以成功
一是遵循问题导向这一跨学科研究的基本指引。法经济学并不是书斋中的学问,而是在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现实问题的回答中兴起的。在经历了“黄金时代”的繁荣后,美国经济出现颓势,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为应对这些问题,以及受当时苏联的影响,美国加强了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管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然而,随着政府干预的增加,学术界围绕是否需要政府干预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管制展开了激烈的论争,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评估政府实施的法律管制行为提供理论分析框架和工具。同时,受战后经济繁荣以及与苏联对抗等因素的影响,美国的人口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经济等权利冲突加剧,这也要求对既有的权利配置体系进行反思,实现权利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契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单一地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展开研究都不足以担当历史使命,将法学、经济学融合在一起的法经济学走上了学术舞台。波斯纳等法经济学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经济学理论解释了各种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实施效果,回答了社会对于法律价值的追问。就以理论研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而言,法经济学为其他跨学科研究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学术之树要保持常青,就必须扎根于时代的重大需求,理论研究要在现实世界中寻找应用价值。跨学科研究也要遵循这个基本规律,才能发挥出社会价值,才具备知识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是充分重视跨学科研究中理论准备的重要性。当现实提出了时代命题之后,能否有效回答时代之问,其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就是理论的完备程度。经过长期的发展,经济学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成为较为成熟的学科,有着独立且相对完整的分析范式和理论体系。依托于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科斯构造起法律和经济之间的桥梁后,波斯纳运用经济学最为基础的“供给—需求”分析框架对大量法律部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理论框架。这些理论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经济学理论的应用开辟了新的领域。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充分展示了理论准备在跨学科研究中的重要性,扎实的理论准备能够为跨学科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明确的方向。因此,在进行跨学科研究时,基于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形成独立的理论架构是需要重点完成的研究任务,只有在理论上成功开辟出新天地,才能有效指引后续的交叉分析和综合应用。
三是注重多学科方法的融合与应用。法经济学的发展还展示了多学科方法融合与应用的重要性。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是法经济学的主要分析方法,正因为有如此特征,法经济学也常常被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经济分析,法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法学的认识,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主张。如法经济学中的“效率违约”理论,通过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解释了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比履行合同更有效率。法经济学更借鉴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尽量将法律放在不同社会背景、不同主体交互行动中来理解,在丰富了自身理论体系的同时,也回应了来自不同学科的批评。多学科方法的融合与应用能够提升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发现单一学科难以察觉的规律和现象,丰富对于一些“异常”现象的解释。如对于那些看起来成本明显高于收益的小额诉讼,法经济学发现诉讼外的收益是提起这些诉讼的关键。这些发现使法经济学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超越法学或经济学等单一学科的研究局限,展现出充沛的学术活力。
法经济学自20世纪90年代介绍到国内,现在已经成为法学、经济学两个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和司法改革极大地推动了法经济学研究在我国的深入展开。今后,我国法经济学研究要秉持持续丰富和完善自身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方法、及时回应现实社会的法律需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传统,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和经济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人文社科期刊社社长兼《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