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12年是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由少数规范逐渐成长为规范众多、体系化初步形成的12年。作为研习者,笔者有幸目睹了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这一成长过程,一方面对其成长过程加以记录和理论阐释,另一方面通过对相应改革的讨论加入其成长的进程中。《刑事证据法的制度塑造》一书便是这一过程的产物。本书共十一章,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总论,下编是分论。上编主要从宏观视角探讨了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成长历程和体系化问题,分别从纵横两个方向勾勒出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宏大背景。下编主要对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的一些焦点性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
一定程度上说,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在内外压力之下不断调适着各项制度。这种制度的变革和调整一方面需要回应现代化共通性目标所带来的无形压力,另一方面则需要对本土所产生的制度需求有所回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变革也大致延续着这一基本逻辑,只是随着历史的演变更多的源流汇聚到我们的制度体系中:首先,域外制度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了诸多制度借鉴。一旦本土司法实践面临相应的需求,这些域外制度就会以不同的样式不同的途径进入我们的学术体系、制度体系并最终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但是这些来自域外的制度在我国既有制度体系和制度需求中需要进行不断调适和磨合,因此其制度的功能与样态也必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内不断地被雕琢和形塑。其次,传统遗留下来的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新的社会背景中被赋予新的功能,如证据种类制度。最后,从中国本土司法实践衍生出来的一些本土制度实践如印证也逐渐进入制度文本中。这些来源各异的制度范畴汇聚到我们的制度中,使我们形成了混杂的制度汇总。如何将这些混杂的制度整合成一个内部相对融贯、外部与既有刑事诉讼体系较为贴合的制度体系,将是我们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必须面临的挑战。
证据制度的体系化工作并非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从英美证据法的发展历程来看,从1754年吉尔伯特《证据法》开始尝试对当时证据制度进行体系化工作起到1975年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颁布,这一过程持续了200多年的时间。在这200多年中,英美证据法同行和实务界人士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方面是提炼证据法的基础制度架构。如何将零散的证据规则整合成一个证据法体系,首先需要为其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制度框架:从吉尔伯特到边沁再到斯蒂芬的理论工作都在为寻找一个合适的制度框架和规范对象而进行努力,直到寒耶的两个原则和证据法规范范围的限定才使得这一工作大致尘埃落定。
第二方面是学术上的阐释和梳理工作,为英美证据法的系统化进行持续的努力。这方面的集大成者是威格摩尔1904年出版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制度专论》,该著作以塞耶的制度框架为基础对英美特别是美国判例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整合。
第三方面是持续的制度改革和法典化努力。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法学会提出的《模范证据法典》和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都属于这方面的尝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证据法体系化路径要走英美证据法的体系化路径。由于制度传统和背景上的巨大差异,我国证据法体系化的任务很显然会与英美证据法具有重大的差异。但是从英美法系同行的工作中可以看出,证据法的体系化任务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需要学界同人和实务界持续的共同努力。
本书所做的一点努力在于以体系化的思维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一种理论上的阐释工作。这种理论梳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纵向的制度溯源,也就是从纵向维度将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尽量梳理清楚。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一直处于快速的制度变迁中,刑事证据制度同样也是如此。无论是整体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制度还是微观层面的某一具体制度表达,都是随着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而进行频繁的更迭。在这一背景下,将制度流变的基本脉络和背后的基本逻辑梳理清楚,是研究者的责任。
第二,多元立场的呈现,从横向角度将证据制度的多元立场陈述清楚。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横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多个主体之间,为各个不同的主体所共同遵循。而且,在证据相关问题的判断上,刑事诉讼流程的后端主体可以对前端主体的判断进行再次判断。
第三,体系化的整合与阐释,从体系化的视角将这些多元的、流变的立场整合进现有的制度体系中。这种体系化的努力除了从整体上对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系统的证据制度进行体系化建构之外,还会将这种体系化的努力贯彻到具体制度的改革中。
余英时先生在谈到自己的治学心得时,曾借用北宋理学家程颢批评王安石的一句话“直入塔中,上寻相轮”来表明自己的研究路径。如果说之前对英美证据法制度框架和知识传统的译介和梳理,还是站在“塔外”看宝塔的话,那么这些年来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思路则是逐渐从塔外走进塔内。本书的努力就是站在中国大地上从中国的制度环境、背景甚至文化来理解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成长与改革,体悟这些刑事证据制度背后的理念和精神。当然,也要承认,这还仅仅是一个基本的研究设想。在这个设想中,目前即便进入塔内,也还仅仅是站在底层,更多着眼于对塔基和结构做一点阐释性的努力。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希望能够拾级而上逐渐接近中国证据法和证据理论的“相轮”。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