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富裕目标对优化分配制度提出新要求
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美好期许,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然蕴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置于战略高度,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大力增进民生福祉,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社会建设领域取得的斐然成就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与本质要求,并将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我国由此迈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崭新历史阶段。
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思路,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强调了分配制度在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的作用,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②。这一重要论断表明,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工具,科学、公正的分配制度是提高我国发展质量,缩小居民财富与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重大议题。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对优化分配制度提出三项新要求。
(一)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性
初次分配以市场竞争为基本原则,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依据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确定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物质财富分配。生产要素的流通与市场化定价,极大地提升了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增强了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使社会财富迅速积累,进而奠定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但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会带来财富分配不公平问题。例如,行政力量不当干预引发的市场竞争环境不透明、市场失灵导致的投机性行业与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经济利润与效率驱动下产生就业歧视与劳动者待遇较低,等等。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不足加剧了初次分配的极化效应,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加剧了贫富分化③。初次分配是分配制度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较大,因此,再分配无法彻底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失衡问题。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不足,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国经济效率提升与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的瓶颈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政策演进历程。面对我国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实背景,共同富裕目标更加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在不断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在初次分配的制度设计与完善中着力贯彻公平理念,弱化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惯性,积极消除市场失灵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构建健康、有序、包容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公平、平等的分配秩序,不断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二)突出再分配的福利效应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国家通过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方式对物质财富进行再次调节,进而实现现金或实物在不同人群或地区间转移的过程。再分配通过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帮助公民抵御社会风险,提升公民的生活质量,兼具保障功能与福利功能两种社会效应,是优化分配格局的重要方式。我国通过发挥再分配的保障效应,解决了十几亿人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消除绝对贫困,创造了人类反贫困历史进程中的伟大奇迹,充分证明我国再分配制度的有效性与科学性。
我国再分配过程中依然存在税收调节力度不足、财政转移支付不精准的问题⑤,更重要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发达国家仍然偏低,再分配改善国民收入差距的功能也相对有限⑥,且有限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支出多用以解决公民生存与贫困问题,“重保障,轻福利”的特征尤为明显。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再分配领域逐渐发生从注重解决人民基本生存问题到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政策转向。共同富裕目标更加强调发挥再分配的福利效应,要求在继续增加保障性财政支出、对困难群体实现精准帮扶的基础上,侧重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要求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积极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不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提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富足。
(三)提高第三次分配的参与度
第三次分配强调利用社会机制主导财富资源配置,通过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福利彩票等广泛的社会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共济互助、扶弱纾困的良好氛围。第三次分配源于人类互助与分享的本能,是社会自发组织的帮扶活动,能够精准识别共同富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迅速配置社会财富和资源,有针对性地给予帮扶以缩小收入差距。近年来,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出台与制度完善,我国公益慈善与志愿服务活动空前活跃、蓬勃发展,社会捐赠金额迅速增长,慈善组织与公益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公益慈善氛围日益浓厚⑦,在助力扶困、救灾、恤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补充。
现阶段,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公益慈善的制度供给落后于社会实践,激励力度相对较低、配套支持政策不够完善、管理与服务能力不足,等等⑧。这些不利因素阻碍了我国慈善组织的成长发育,降低了社会成员投入公益慈善的积极性。从社会捐赠总量、人均捐赠额、志愿服务现状看,我国慈善事业距离应有规模和质量仍有差距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第三次分配中社会财富调节功能的发挥。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国家不断提升公益慈善制度建设水平,加大对慈善主体的培育力度、完善对公益慈善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第三次分配,鼓励一切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大力营造全民投公益、富人做慈善的社会氛围,通过社会参与和社会共治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
二、社会法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的内在机理
共同富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伟大创造。我国传统的民生思想蕴含“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着力解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社会问题,为共同富裕理论提供了丰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给养。经过百余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懈探索,共同富裕内涵逐渐丰富,理论体系愈益完善,指导我国实施社会救助、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民生保障建设。社会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社会组织与公益慈善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共同富裕理论联系密切,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工具。基于此,准确把握社会法与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目标导向、实现路径的连结点,是发挥社会法优化分配制度方面作用的前提与基础。
(一)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与社会法的价值目标相契合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其基本内涵蕴含三个关键要素:其一,全社会收入差距的缩小与相对困难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其二,民生保障水平与社会精神面貌的整体提升,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获得极大满足;其三,机会和资源分配格局不断优化,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性不断增强。
法律对价值目标的选择根据其自身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确定⑩。作为一种倾斜保护型法,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价值本位,以不平等关系为调整对象(11),以保护弱势群体,增进社会福祉,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社会法的制度建设围绕其价值目标的实现展开。首先,社会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目标,倡导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矫正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合理分配社会物质财富和资源,进而缩小社会收入差距,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弱势群体或公民个人处于弱势地位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其次,社会法增进社会福祉的价值目标要求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的基础上,通过赋予国家向公民供给公共资源与社会福利的法定义务,使公民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来自国家的公共资源与社会福利,使公民的生活更加富足、便捷、安定。最后,社会法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旨在弱化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长期奉行的形式正义理念引发的实质不正义现象,抑制社会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倡导畅通社会弱势阶层向社会强势阶层流动的通道,建立权利与机会平等、规则与救济公正的和谐社会。由此可知,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与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高度契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
(二)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相协调
共同富裕的核心目标是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逐渐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顺利实现,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橄榄型社会结构要求将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较小区间,绝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占极少数;城乡、区域间的贫富差距基本消失,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水平稳步提升;社会成员普遍实现体面、高质量的就业,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12)。
法律原则是法之要旨与目的的凝练,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在法律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13)。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保护原则、生存保障原则、社会平衡原则。社会法的一切规则设计与制度实践皆应受其基本原则的指引,符合其基本原则的要求。国家保护原则要求社会法着重强调国家改善劳动力市场环境、提升工资水平、开展社会救助、兴办社会保险、供给社会福利、增进民生福祉等,要求国家主动发挥保护相对贫困阶层、扶持弱势群体的功能,强调通过公权力的运行调节和规范过高收入、积极缩小社会成员收入,消除分配不公。生存保障原则表明社会法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在于保障社会中显著贫困的阶层能够获得基本生存的物质条件,使其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提升生存保障的底线,进而实现社会收入水平整体提升。社会平衡原则强调社会法关注国家、社会、企业、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着重平衡政府与社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相对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之间的物质财富分配,实现社会收入均衡。由此可见,社会法的基本原则紧扣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在国家保护原则、生存保障原则、社会平衡原则指引下,社会法的制度设计与法律实践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协调一致,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指南。
(三)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与社会法的演进历程相对应
共同富裕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当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通过三步走的方式,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4)。在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不同阶段,工作重点与要点也不尽相同。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需提升公民的收入与社会保障水平;最后,要提升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社会法的演进历经社会救助与济贫立法阶段、劳动就业工厂立法与公共健康立法阶段、社会保险立法阶段、社会福祉与社会福利立法阶段(15)。在发展过程中,社会法逐渐超越其诞生之初对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的道德判断,发生从关注公民基本生存需要到注重公民福利的转变(16),不仅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而且强调增进全社会福祉。由此可见,社会法依次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生存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与社会福利权,最终形成系统化、多层次的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生存、安全、发展与幸福生活等不同层次的需求。可以看出,社会法的演进历程反映了人类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不同层次,与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大体呈现耦合与对应关系。在社会法制度体系已经全面展开、各项社会权利均获得足够重视的现代社会,这一耦合与对应关系并非意味着在社会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项制度有先后次序之分,而是针对不同群体,社会法各项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存在轻重缓急之别。例如,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贫的人,社会救助较就业帮扶更能解决其紧迫需求;对于收入较低的劳动者,提升其工资收入的重要性显著高于发放社会福利津贴的重要性,等等。回溯与观察社会法的演进历程,为有重点地完善与落实社会法的各项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共同富裕分阶段、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三、社会法调整三次分配的法律机制与现实功能
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影响财富分配的力量包括市场机制、政府和道德力量,物质财富不应仅通过市场、生产要素进行首次分配,应同时通过政府加强调节进行再分配,通过引导慈善事业进行第三次分配(17)。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推进,我国三次分配体系逐渐完善,成为我国分配制度的核心内容(18)。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三次分配作为推进共同富裕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进行重点讨论,并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19)。三次分配中呈现不同层次与蕴意的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例如,初次分配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分配中的高薪人群与低薪群体、第三次分配中的慈善参与者与慈善接受者,等等。通过科学配置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间的力量差异,社会法形成了国家平衡、国家保障、社会连带、社会参与的多元法律调整机制,多层次、全方位地调整三次分配中的社会关系,深度介入我国分配制度,调整社会财富资源配置,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法治方案。
(一)社会法调整三次分配的法律机制
1.国家平衡机制
社会法的国家平衡机制起源于现代社会由“契约”到“身份”的发展变化。近代私法忽视社会成员在性别、年龄、贫富、文化程度、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将社会成员高度抽象化,构建起民事主体制度(20)。在现代社会的社会压力与人类理性自觉的基础上,社会法从私法构建的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例如,劳动者、妇女、残障人等,社会强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区分开始出现。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介入私权关系,积极协调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各种具有“身份”调整色彩的社会立法随之出现。随着平衡“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社会法的国家平衡机制渐趋形成(21)。国家平衡机制以私权关系中存在实质不平等状态的基本判断为基础,依据经济状况、健康情况、年龄、性别等因素将社会群体区分为不同类型,积极介入私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国家强制缩小社会成员间社会地位与经济收入的差距,促进社会实质平等的实现。国家平衡机制贯穿社会法的立法与实践,成为社会法优化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法律机制。
国家平衡机制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尤为显著,社会法通过劳动立法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保障劳动者能够充分实现就业并获取持续、稳定、可持续增长的工资。国家平衡机制的分配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积极促进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国家平衡机制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防止用人单位歧视或排斥劳动者,提高就业困难群体在薪酬待遇、职业晋升等方面的谈判能力,营造公平、透明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促进职场环境中薪酬待遇、职业晋升等方面的平等,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并获得公正、合理的薪酬。第二,国家通过立法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自由权。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处于不对等状态。劳动关系解除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影响较小,但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劳动收入的中断,且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劳动者的难度和成本小于劳动者再就业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国家平衡机制通过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一系列严格条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进而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风险不对等地位,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使劳动者的生活不会因突然失业陷入困顿。第三,国家设定劳动基准。在利益的驱使下,用人单位为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以获取利润最大化,通常会降低劳动条件,例如,压低劳动者的薪酬、不合理延长工作时间,等等。这种通过降低劳动条件寻求市场竞争优势的方式必然引发企业展开“逐底竞争”,进而普遍降低劳动条件。国家平衡机制要求立法以强制性手段使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维持一定标准,通过对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健康等劳动条件设定基本标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
2.国家保障机制
社会法国家保障机制的形成与积极国家观念的兴起密不可分。为解决近代社会工业化大生产与市场失灵造成的贫困、失业、工伤等社会问题,各国采取政策、法律等手段积极调控社会需求,兴办社会保险,救济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传统的“守夜人国家”开始向现代的“福利国家”转型。在宪法层面,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首次规定了公民在劳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利,实现人民社会福利权成为国家的宪法义务(22)。在部门法层面,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法系统规定了公民在基本生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的给付请求权,由此形成社会法的国家保障机制。国家保障机制要求政府主动采取措施,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国家责任观念。通过国家保障机制,政府得以直接介入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运用行政力量在全社会调配公共资源与物质财富,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设定行为准则,使共同富裕目标得到持续、稳定、高效、精准的国家权力支持。中国特色国家保障机制优势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国家保障。
国家保障机制为社会法参与再分配提供了重要法律方式,通过赋予公民向国家请求给付物质帮助、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权利,使物质财富能够通过国家权力的运作在全社会重新分配。国家保障机制的分配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救助与社会优抚资金主要由国家负担。国家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求国家财政投入作为社会救助与社会优抚资金投入的主渠道,实行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要求国家积极建立社会救助与社会优抚对象的救助或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3),不断提升救助与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与社会地位,保障其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实现。第二,社会保险运行基金由国家兜底补助。社会保险财务并非封闭式的管理体系,国家是社会保险的运营者与社会安全的保障者。国家保障机制要求国家负有以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财务的义务,在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时通过国有企业收入、税收收入等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转(24)。第三,社会福利主要由国家提供。社会福利关乎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升,具有社会公共物品的性质(25)。国家保障机制认为国家负有增进全社会福祉、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团结与稳定的义务。国家保障机制要求社会福利津贴发放与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源自国家财政,强调社会福利资金的非缴费性、福利性等特征,同时,社会福利津贴的发放与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应由国家主导和监督。
3.社会连带机制
社会法的社会连带机制根植社会共同体中公民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连带关系。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个体间的联合,因连带关系形成的人的群体是个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26)。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前者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体人格,后者建立在分工和个体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与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27)。在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社会法的社会连带机制一方面根植于社会共同体的统一意识,即强调国家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国家建构的目的是消除贫富分化与阶级差距,实现一切人的平等、自由与解放,社会法的价值之一是服务该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源于社会主义建设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分工,即国家对社会化生产创造的生活资料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配置,进而实现不同职业与身份公民之间的社会连结。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法的社会连带机制将帮扶济贫的人类传统与国家根本制度深度融合,成为机械连带与有机连带的统一。社会连带机制深刻彰显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自治、增进社会团结的重要法律机制,也是优化分配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点。
社会连带机制影响物质财富分配的最基本形式是通过国家组织和兴办社会保险,形成不同人群间、不同区域间的强制共济系统,在全社会分摊社会风险,实现物质财富的再分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组织并管理社会保险运行。在社会连带机制中,国家扮演组织者的角色,因此,国家有义务建立和维持社会连带关系,为增强社会成员的相互合作与互助而努力(28)。社会连带机制一方面要求国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评审、认证和鉴定(29),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投资、追偿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落实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多途径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险的社会连带系统。第二,建立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社会连带机制要求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统筹账户,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征收、管理与使用。社会统筹账户内的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纳,低收入者少缴纳”的原则分摊,通过社会统筹形成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间的社会连带关系,实现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间的互助共济。第三,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人口结构越年轻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越多,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越小;经济相对落后、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越少,甚至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社会连带机制要求提升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财富资源从富裕地区向相对贫困地区转移,形成富裕地区与相对贫困地区间的社会连带关系,达成不同地域间的互助共济。
4.社会参与机制
随着近代国家与社会合作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组织的繁荣,社会法的社会参与机制逐渐兴起。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自治与共济机制,社会参与曾广泛存在于古代东西方的社会救助与慈善活动中。在古代中国,许多地主豪绅通过“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者”发挥慈善的养老、殓葬、慈幼功能,这种基于血缘或地域形成的宗族、邻里成员间的慈善形式成为封建王朝赈济灾民、帮扶贫困的有益补充(30)。在古代西方社会,贫困问题主要通过行会内部互助互济或基督教会慈善施舍两种方式解决,行会章程中通常包含贫困救济和互助互济措施,教会也承担救济穷人与丧失劳动能力者、照顾病人与流浪者的慈善职能(31)。近代社会,随着社会自主性和开放性程度的进一步扩大、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并行与互动格局逐渐形成,社会治理领域发生了从一元模式向多元模式的转型,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与公益事业的多元共治的治理方式逐渐形成(32)。社会参与机制随之走向兴盛,在社会治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参与机制要求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一切非政府力量多层次、多面向、多维度参与公共生活与社会事业建设,构建起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多方联合互动的社会财富分配模式,使共同富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
社会参与机制贯穿社会法相关的各个领域,全面作用于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使物质财富能够精准、高效地在不同成员间转移,是社会法发挥作用最广泛、最独特的法律机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使工资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不仅有助于增长劳动者收入,而且可以提升劳动者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33)。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健全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效益工资、股权激励等多种形式使劳动者享有资本收益权,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在增强初次分配科学性和重要性的同时,构建合作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第二,工会影响劳动关系运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的基本职能(34)。社会参与机制一方面要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裁员、降薪、社保缴纳等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工会积极参与集体协商,提升劳动者的薪酬待遇与福利。第三,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与社会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公益慈善制度的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行离不开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社会参与机制一方面倡导社会主体积极建设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补充型医疗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补充制度,着力完善员工福利体系;另一方面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资金与服务,丰富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的资金与人力资源来源,从而减轻财政压力,节约行政资源,弥补国家保障机制的不足,在更大范围内分散社会风险。
(二)社会法调整三次分配的现实功能
1.社会法在初次分配中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劳动报酬占劳动者收入的绝大部分,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被视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关乎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与生活状态,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经济利益冲突,而劳动力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更倾向于压低劳动者工资收入以减少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加之市场失灵可能引发劳动力供需失衡与结构失衡,前者会降低劳动者对薪酬水平的谈判能力,导致其工资显著低于劳动价值;后者会扩大不同类型或行业的劳动者收入水平差异,加剧社会贫富分化。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劳动者工资待遇增长通常缺乏动力,需要通过国家干预调节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为社会法介入初次分配提供正当依据。
社会法通过弱化市场调节中的非均衡条件,确保劳动报酬权充分实现,进而矫正初次分配中工资水平的失衡,不断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方面,社会法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能够稳定、持续地获得劳动报酬以满足自身及家庭日常所需;另一方面,社会法通过恰当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的良性工资竞争市场,使劳动者收入水平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匹配,同时,通过工资指导线与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推动社会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确保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随经济发展持续增长。
2.社会法在再分配中提升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水平
广义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内涵相似,指涵盖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一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与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35)。狭义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概念并列且相互关联,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社会风险,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增进民生福祉的政策措施。从这个意义讲,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部分,社会福利是人类追求福祉的高级阶段(36)。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资金或源自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或源自国家、企业、个人共担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公共财政资金主要用以支付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费用或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凭借高收入者、富裕地区多贡献,低收入者、相对贫困地区少贡献的资金筹集原则,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得以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统一分配社会物质财富,实现社会财富向低收入者、相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从而协调人群、地区间收入差距(37)。
社会法通过调整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形成层次丰富的多重制度系统,各项子制度覆盖范围不同,功能协调互补,能够满足再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多样化需求。其中,社会救助制度通过对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与生活救助,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社会优抚制度旨在对负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对社会有功公民实行物质照顾、工作安置与精神抚慰(38),保障这些公民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弥补其因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强制手段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建立连带关系,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摊原理,弱化年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风险可能给公民生活造成的损害,增强社会弱势群体的风险应对能力,帮助公民抵御社会风险造成的收入水平下降;社会福利制度侧重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社会法在第三次分配中促进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主导的财富分配方式,主要依托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发挥财富的分配作用,其资金一般来源于社会主体自发捐赠、公益创投、社会企业或公益企业,等等。虽然与市场主导下的初次分配和国家主导下的再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涉及的物质财富规模相对较小,作用人群范围相对较窄,但第三次分配形态多样,内容丰富,参与主体包括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一切非政府力量,能够敏锐觉察到社会对公益慈善的需求,快速、精准、直接地进行财富分配,能够解决困难群体的燃眉之急,是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不可或缺的补充。第三次分配制度的运转需要公益慈善法律制度的激励与监管。缺乏激励,公益慈善活动可能会发育不充分甚至萎缩,其优化分配制度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缺乏监管,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可能出现非法挪用慈善资金、侵害捐赠人或受赠人利益等使公益慈善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社会法通过规范和调整公益慈善关系,推动公益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调动并规范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慈善与社会建设事业,培育全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社会法一方面通过培育并促进慈善组织成长,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为社会主体投身慈善提供良好渠道;另一方面通过落实慈善激励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投身公益慈善活动,尤其是鼓励大型企业、高收入群体捐赠财物、帮扶弱者,使公益慈善的社会基础最大化。此外,社会法通过规范志愿服务者的活动与志愿服务组织的运行,确保志愿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保证其有针对性地服务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体,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制度的扶贫济困功能,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在优化分配制度中发挥建构性力量。
四、优化分配制度的社会法路径
社会法优化分配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依赖体系健全、内容完备、层次丰富的社会法体系。但现阶段我国社会法建设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社会法领域的立法散布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方面,制度建设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等现象,社会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有待完备;部分关乎民生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内容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社会法的立法层次有待提升,法治化程度应进一步加强;部分社会法规范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法律实施效果不够显著,等等。上述问题严重制约社会法优化分配制度功能的发挥。在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亟需从四方面入手,着力建设社会法法治体系,强化社会法优化分配制度的功能。
(一)整合工资基准规范,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
工资基本标准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推进劳动基准立法的背景下,应充分调研、论证并整合现有工资规范,结合我国现阶段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健全工资基本标准,将其整体纳入劳动基准法。
1.推动工资待遇水平整体提升
首先,拓展最低工资标准的覆盖人群,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与上涨机制,限制国有企业、垄断性企业、投机性行业的工资畸高与过快增长,调整畸高收入。其次,积极探索平台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带薪休假等工资标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权益。最后,根据地区劳动力市场状况、物价水平、经济增长情况调整工资增长线,鼓励用人单位不断提升基本工资在劳动者收入中的比重,创新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通过绩效工资、奖金、企业年金、福利津贴、股权激励等形式提高劳动者收入,在保障同工同酬的同时,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在工资发放中向低收入劳动者倾斜。
2.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工资延迟给付的周期、水平标准等立法。其次,加强各省、区、市工资支付保障基金建设,规范工资保障基金的运营、支付、安全保障与追偿机制,重点关注并规范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工资问题。最后,完善工资优先权制度,在破产清算中强调工资的生存保障功能,厘定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需的工资金额并提升清偿顺位,同时,为高收入者的工资优先权设置一定的金额限制,在用人单位资不抵债时最大限度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债权的实现。
3.加强工资基准劳动监察与工资争议处理制度建设
首先,完善欠薪支付投诉程序与机制,坚决惩治、处罚用人单位大规模、大数额拖欠、不当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其次,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丰富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民主机制,鼓励工会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涨幅开展集体协商,提升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促进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协调(39)。最后,拓展工资待遇出现争议时的快速有效解决渠道,充分发挥非诉讼机制纠纷解决功能,同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工会等机关与组织提起工资基准公益诉讼的程序与方式。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巩固全面小康的伟大成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长期施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导向,现阶段社会保障法的重点任务是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障法》等专门立法,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层次与法治化程度,在巩固全面小康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平衡器和调节器的功能。
1.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首先,建立并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涵盖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解决紧迫性、突发性困难的临时救助的开放、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40),明确受灾、低保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社会救助标准与动态调整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其次,畅通社会救助程序,建立社会救助与就业促进衔接机制,通过提升救助对象的能力,为其创造回归社会生活、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促进救助对象的自我发展(41),防范脱贫地区与脱贫人口返贫。最后,明确国家财政对社会救助资金的负担与保障的责任,科学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比例与负担比例,缩小社会救助在实施效果和能力方面的地域差距。
2.完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首先,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与社会保险的计划,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科学测算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与医疗、养老、生育、职业伤害等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厘定用工主体与从业人员自缴费比例,建立更广泛的连带关系,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摊原理,弱化社会风险可能给公民生活造成的损害,增强社会弱势群体的风险应对能力。其次,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发挥社会保险调节不同地区间物质财富分配的功能,使社会保险法能够在统筹区域乃至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物质财富。最后,推动城乡、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轨,缩小不同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保待遇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3.建立切实有效的社会优抚制度
首先,强化社会优抚制度的顶层设计,改善社会优抚碎片化状态,整合现有的军人、烈士优抚制度,对社会优抚法律关系进行统一、系统的法律调整。其次,不断拓展社会优抚对象范围,提升社会优抚给付标准,增加社会优抚项目,强化社会优抚制度的实施效果,使社会优抚制度有效惠及更多对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成员。最后,完善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衔接、协调机制,加快建设社会优抚配套实施机制,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的办理与领受条件,提升社会优抚制度的运行效率。
(三)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增进全社会民生福祉
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点任务,建设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福利法治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围绕增进全社会民生福祉的核心目标,加强社会福利法治建设,构建社会福利基本立法与专项立法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着重规范社会福利给付行为,丰富社会福利给付内容,提升社会福利给付水平。
1.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
首先,进一步完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无差别地为全体国民提供更全面的社会福利资源,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其次,充分调研老年人、军人、妇女、未成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特定需求,制定专项社会福利制度,有针对性地提供科学合理的社会福利设施与服务,例如,针对残障人士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针对老年群体的特殊数字化服务等,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最后,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城乡、地区间发展水平情况,确定政府、企业、社会的社会福利负担份额,明确不同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的社会福利供给义务,保障社会福利水平保持在一定标准并持续增长,推动全体社会成员充分共享发展成果。
2.健全社会福利给付法律制度
首先,规范育儿津贴、高龄津贴、残障津贴等社会福利津贴的领取资质、发放流程、给付标准等,保障社会福利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其次,加强社会福利设施与社会福利工程的招投标程序、运行管理与使用建设,确保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迅速、高效。最后,强化行政机关对社会福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大力惩治挪用、挤占、侵吞社会福利资金的行为,保障社会福利资金安全。
3.强化社会福利制度中的社会参与
首先,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多方参与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健全非政府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供给的渠道、程序与方式,推动社会福利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其次,健全社会福利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大型企业、富裕群体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援社会福利资金,进一步拓宽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渠道。最后,健全社会服务队伍的建设与培养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投身社会福利服务,节约社会福利制度运转中的人力资源成本。
(四)推进公益慈善立法,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功能
公益慈善制度是调整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基础性社会法制度,承担激励社会主体参与公益慈善、促进社会善意释放的艰巨任务。当前,我国正快速推进《慈善法》的修订工作,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公益慈善法律制度,强化公益慈善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同时,整合现有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
1.完善慈善组织制度
首先,厘清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权利义务的区别,鼓励各类慈善组织根据自身专长发挥不同的社会功能,满足不同的慈善目的与慈善需求。其次,对慈善组织进行解绑,进一步降低慈善组织成立的门槛并简化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程序,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与社会性,推动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最后,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活动监管机制,明确慈善组织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评估与信息公开程序与机制,确保慈善组织的行为服务于慈善目的实现,保护慈善捐赠人的权益。
2.健全慈善法实施的配套机制
首先,细化慈善活动物质性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税收政策、费用减免、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活动提供大力支持,不断降低慈善活动成本或增加慈善组织收入。其次,大力弘扬慈善氛围,通过规范荣誉表彰、冠名纪念等非物质性奖励,鼓励积极投身慈善的社会主体宣传其慈善行为,提升其社会声誉。最后,拓宽慈善法的规制范围,加强网络慈善监管立法,规范网络慈善平台运行,推进数字技术与慈善事业深度融合,实现公益慈善与社会需求的精准对接。
3.规范并鼓励志愿服务活动
首先,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制度,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畅通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鼓励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其次,健全志愿服务记录、激励、回馈制度,提升志愿者的满足感、荣誉感、获得感,提高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最后,大力构筑志愿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规范志愿服务的时长限制、安全保护等内容,切实保护志愿者的身心健康。
五、结语
共同富裕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的伟大创造。共同富裕的推进要求建立公平、均衡、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体系,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长期任务。社会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演进路径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相契合,是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的天然法治工具,在调节三次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优化分配制度离不开系统、完备的社会法法治建设。应逐步完善我国社会法法治体系,大力强化社会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法优化分配制度的功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来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乌鲁木齐)2023年第6期 第16-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