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张淳艺|规范户外探险重在依法追责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8-16 08:40  点击:1498

近期,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户外探险旅游活动温馨提示》,提醒广大市民游客,参与探险活动时不追寻刺激、盲目探险,谨慎前往无人区和人烟稀少区;切勿选择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各类活动,不盲目尝试没有安全保障的户外探险活动。根据“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团队安全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团队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7月11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户外探险旅游以其神秘性、刺激性,吸引了不少市民参与。不过,与风景相伴随的往往还有风险。近段时期,户外探险事故时有发生。仅今年6月就有两起户外探险事故见诸报端,分别是两名“驴友”在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野外溪流落水溺亡;两名“驴友”在徒步穿越河北蔚县麻田岭时遭遇雷击,造成一死一伤。

每个人都有追求新奇的权利,但其前提是珍爱生命,守住底线。目前正值暑期,是户外探险旺季,面对近期相关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北京市文旅局专门发布《户外探险旅游活动温馨提示》,很有必要性。其中,最大亮点在于明确“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户外探险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责。“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是规范户外探险活动的应有之义。夯实团队责任,可谓抓住了规范户外探险活动的“牛鼻子”。

随着户外探险旅游方兴未艾,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团体和个人擅自组织活动,在不具备专业知识、无专业设备的情况下盲目开展户外探险。就拿前述两起事故来说,石人峡野外溪流事故中,“驴友”缺乏专业设备和安全常识,所用绳索只有保护绳没有牵引绳,而且绳子垂直水面,最终形成了“死亡V字”。麻田岭雷击事件中,“驴友”在当地气象台已经发布雷电黄色预警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户外徒步穿越,最终酿成悲剧。

户外探险造成严重后果将追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户外探险组织者来说,应提前预见到各种风险,事先做好防范措施。如果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应为此承担责任。

二是追究行政责任。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法律法规,强调对违规探险的责任追究。比如,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去年9月,四川四姑娘山景区发布公告,禁止违规进入景区开展户外活动,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终身禁入。

追责不是目的,尽责才是关键。户外探险造成严重后果将追责,重在强化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的责任意识,倒逼其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本着对参与者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不断提高户外活动的专业水准和安全系数,确保“平安出行,快乐出游”。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