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的出现,使得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财产问题的研究蓬勃兴起。
既有研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问题一是:既有研究对各类数字财产形式进行区分探讨,这在数字财产发展的早期和研究的早期是合适的,但在当下这一数字经济需要系统性治理的时期,这些研究欠缺对法律保护的整体性思考。
对于问题一,本文尝试在信息伦理学的指引下,将数字财产理解为一种信息机制的社会安排,对各类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进行系统性的重述和反思。此种理论认为,外在于人类的事物,以及人类自身,都是以信息化的方式体现和表达出来的有机体(即信息体),它们的成长兴衰都是信息环境中的重要事件,需要伦理甚至法律的评价和规范。
在信息理论的指引下,本文将财产属性系统重述为层层递进的事物性、财物性、财产性。在符合这三个属性的前提下,数字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法律要保护的财产。然后,本文将结合数字财产的信息机制和财产犯罪行为的基本构造类型,对侵害数字财产的行为是否、如何该当财产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对数字财产犯罪进行定量分析,进行系统研究。
一、信息理论下的事物性
财产中的占有概念要求我们研究事物性(以下简称物性),因为占有行为要求具有物性的事物被占有。例如,有学者在研究财产性利益犯罪时,在研究占有的内涵之前,会先界定行为对象财产性利益本身。
(一)信息体的物性
物性是指作为一个独立的人类活动对象事物的属性。物性应当是确定的,只有能明确一事物和其余世界即其他事物之间的界限,财产法才能分配该事物给行为人去占有,分配给他人不得干扰的义务。物性的确定发出了该事物独立于外界的信息,所有相关方都能收到和理解该信息。这减少了所有发现和遇见该事物的人的信息处理成本,因为所有人都会明白该事物是一个独立的对象,随之可以开始考虑其占有问题。具有物性的资源是财产权利的构成性维度,是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资源的一些属性的集合被当作一个单元(模块),即一个事物独立地作为人类活动的对象。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将物性理解为物的规格,即物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物的特定性是指,物在存续上依照社会观念(特别是经济观念)具有同一性,所以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难以被直接支配,也难以被公示。而物的独立性是指,一个物能独立于其他物而被支配和利用,特别是能在经济观念上被独立交易。
在该资源是有形的对象时,人们可以依赖与生俱有的认知能力,利用物理上的单独性和时空连续边界,来自动地、直觉地识别和区分出该事物。
如果人们不依赖显著的有形边界,也能作出和人们在面对有形边界时自动依靠直觉作出的对象事物独立于外界类似的判断,那么无形资产作为行为对象事物具有独立性也是可能的。具体而言,显著的社会实践、规范或习俗就可以帮助人们确定财产法对象事物的边界。
由此,事物是由信息组成的一种信息对象,事物的物性就是这种信息对象的模块性,它决定了相关财产关系的基本界限。有学者认为,事物的独立性边界并不一定是物理性的,但一定是信息性的。
(二)信息体的更新
美国法院认为,就像一份公司股票或一块土地一样,域名是一种可被明确界定的利益。注册域名的人决定那些调用该特定名称的人会被引导到互联网上的什么地方。
然而,域名案件中存在的一个争议是,信息体的更新是否会影响信息体的物性。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域名服务系统不是一个文档,因为域名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广而告之后,它会每12小时更新一次。法院认为,一个文档不会仅仅因为经常更新而不再是文档。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每当股东定期增加或减少时,股票登记就会失效;每当商业卡片增加或减少时,客户地址文件也会失效。文档是通过插入和删除特定记录来更新,还是通过用全新的文件替换旧文件来更新,这是一个没有法律意义的技术细节。
这个问题在传统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中格外重要。虚拟世界中的有意更改或代码中未被检测到的错误会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例如重大的变化和功能的添加、删除或改变。
(三)信息体的中断
中心化的权威机构具有决定传统网络虚拟财产如装备、游戏币,新型加密资产如中心化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的内容、使用甚至存在的技术能力。信息体由此在理论上面临着随时可能因中心化权威机构的决定、倒闭而被中断、灭失的问题。那么,具有这种危险的信息体还具有物性吗?我国司法反对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进行保护的一大理由是,它们不符合自然期限论,它们存在的期限由网络运营商决定而非自然消亡。
如何确定信息体的存续期间,并不影响信息体本身的物性。因为首先,在灭失之前,它就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个体,区别于同类信息体和其他类信息体。其次,传统自然环境中的信息体的存续期限也并非都是由自然消亡确定的。在其自然消亡期限到来之前,社会实践、规范或习俗也可提前结束其存续期。食品、其他用品乃至建筑物的存续期,都可以被通过法律规范提前终止。有价证券等价值形态之物的存续期间更是受限于证券交易商等第三方,法定货币、国债的存续期间也取决于发行方,但这都不影响对其物性的认可。
事实上,不管是信息体的更新,还是信息体的中断,涉及的都是物性的稳定性问题。作为财产关系对象的事物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这种永久性或稳定性不仅取决于事物在传统物理时空维度上的变化程度,更取决于信息环境中的人类信息体是否能够接受、适应这种变化程度,即能否根据信息环境中的社会实践、规范或习俗予以认可。正如传统信息环境中有价证券、货币的稳定性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网络化信息环境中的中心化权威机构控制下的信息体的稳定性也大都得到了认可。服务商对信息体的更改和消灭受到法律规范、合同关系、数字经济伦理乃至市场竞争力量的制约,不可能是随心所欲、毫无理性的突变、大变。这确保了网络化信息环境中的信息体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
综上所述,作为财产关系对象的事物的物性,在信息理论的视野里,是独立的信息化有机体的属性。并非一定要通过物理性有形边界来确定这种物性,而更可以通过信息环境中的社会实践、规范或习俗来确定。是故,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乃至加密资产,在人类信息体的视野里,都可以被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信息体,有待人类信息体去发掘其财物性价值、确定其财产性关系。特别地,可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上述无形资产,就说明它们已有较为成熟的独立化的方式。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