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至2022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运行规则》),从在线诉讼的效力、当事人身份认证、电子证据材料认定等方面明确了在线诉讼中的主体、程序、证据及其效力等相关内容,逐步推进具有“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与此相适应,学界同仁逐步开展对互联网新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研究。左卫民认为,在线诉讼虽然在诉讼效率方面有一定程度的优势,但对时间成本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在线诉讼虽然节省了当事人的到庭时间,但增加了法官等司法主体的庭审准备时间。
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在线诉讼还处在萌芽发展阶段,大部分学者都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在提高效率、便利法院和当事人的同时,还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因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在线诉讼实践中的主体认识和相关信息,考察在线诉讼及其庭审实践中的差异化认识困境,探究中国在线司法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绩效、制度安排失衡的表象和制度发生的根源,进而通过构建中国自主的在线诉讼场景理论为未来在线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方案。这种在线诉讼的场景理论突出了诉讼理论与网络治理的融合特征,更新了人们对于在线诉讼基本理论及其核心要素的认识,有利于形成和发展区别于传统线下诉讼理论模式和规则体系的在线诉讼理论模式和规则体系。
二、在线诉讼的差异化困境:技术理性与程序正义双重叠加中的省思
(一)实证分析:主体认识的差异化困境
关于在线诉讼等议题的新兴法律研究的扩张性与法治的守成性之间的龃龉,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泛化困惑与挑战使在线诉讼面临着法治意象与制度具象、修辞与实践的两难诘问,因而亟需澄清在线诉讼的冗余要素、核心范畴和规则向度。
1.调研方案与实证设计
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第一,调查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在线诉讼获得大量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和诉讼参与者的实际参与度;第二,了解当前各地法院在线诉讼的实际效率和在线诉讼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是否达到,为未来规则的制定和制度效率的提升提供改进方向;第三,了解法院工作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参与在线诉讼的实际感受,通过对他(她)们的访谈,了解相较于传统线下诉讼,在线诉讼的主要劣势所在;第四,了解在线诉讼参与各方对于当前在线诉讼的证据采信有何看法,明确下一步在线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路;第五,调查群众对在线诉讼的认知,探查其对在线诉讼的接受程度。
根据以上调研目的,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可确定为:一是在线诉讼的参与程度,包括身份、参与比例、参与次数、参与案件类型等;二是在线诉讼的实际效率,包括在线庭审耗时、在线诉讼时间与线下诉讼时间的比较、诉前的提前准备时间和提前准备事项等;三是在线诉讼的实际效果,包括在线诉讼较线下诉讼的效果如何、在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线诉讼受硬件设施影响的程度、各方主体采用在线诉讼的意愿等;四是在线诉讼的证据问题,包括可以采用和应用的证据种类等;五是群众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包括群众对在线诉讼的了解程度、对在线诉讼未来发展的期望、对在线诉讼存在的担忧等。
本次调查采用的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和访谈。拟定的问卷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等题目类型,并依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和是否参与过在线诉讼作了选项细分。
本次调查的对象分为两部分:第一,针对在线诉讼参与情况的问卷的主要调查对象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问卷调查旨在了解这些主体对参与在线诉讼的主要感受和看法。本次调查共计收集该类型有效问卷850份。第二,针对群众了解情况的问卷的主要调查对象为社会大众,问卷调查旨在了解当前在线诉讼在群众眼中的印象和群众的接受程度。本次调查共计收集该类型有效问卷1070份。
需要说明的是,在前期准备阶段,笔者在对在线诉讼相关情况进行文献综述后,根据学界主要观点和对业内人士的采访,进行了对调查问卷和访谈问题的初步设计。在预调研阶段,在问卷初步设计完成后,笔者对研究样本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预调研,并根据这次预调研结果调整和修改了问卷设计。
2.诉讼参与人对在线诉讼的基本认识
在调查对象构成上,法官和律师的人数最多,分别占总人数的26.15%与24.1%;法官助理的人数占比14.36%;书记员的人数仅占比5.13%;其他调查对象主要涉及社会公众,人数占比21.54%。
第一,仅有七成左右的诉讼参与人参与或者了解过在线诉讼,法官的参与率超过60%。调查显示,在在线诉讼的参与程度方面,超过三成的调查对象表示参与过在线诉讼,还有超过四成的调查对象虽然没有亲自参与过在线诉讼,但对在线诉讼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不过,仍有约26%的调查对象对在线诉讼的了解程度较低。就参与程度而言,法官群体的参与率最高,超过60%,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程度有限。
第二,参与在线诉讼的次数多数为3次至7次,而且九成左右的案件为民事案件。调查显示,在在线诉讼的参与次数上,参与最多的法官已经参加51次民事在线诉讼庭审,而大多数主体参与次数为3次至7次。对参与的在线诉讼类型的调查显示,近九成的在线诉讼类型为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仅占到所有类型的1.67%。
第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律师对在线诉讼是否节约了时间这一问题有着显著的差异化认识。仅有25%的调查对象认为,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诉讼,在线诉讼节约了时间;认为两者耗时差不多的调查对象约占46%;而有28%的调查对象认为,在线诉讼比线下诉讼耗时更长。在调查对象中,法官认为在线诉讼耗费时间更长的比例最高,占比42%,而律师则多认为在线诉讼时间更短或差不多,仅有11%的受访律师认为在线诉讼时间更长。
针对在线庭审时间的调查显示,多数受访者认为在线庭审耗时约45分钟至60分钟,其中,认为耗时在30分钟至90分钟区间内的诉讼参与人约占比72%。在为准备参加在线诉讼而在庭前或庭后额外付出的时间方面,认为需要30分钟以内和30分钟至60分钟的诉讼参与人分别约占比33.33%和38.33%。少部分受访者(16.67%)认为,在线诉讼总体节约了庭外时间。从主体构成来看,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多认为在线诉讼节省了庭外时间或需要花费的时间仅在30分钟以内,人数占比超过72%,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则都认为在线诉讼使得庭外花费时间增多,而且有33.33%的书记员认为,每次在线诉讼花费自己超过90分钟的庭外时间。
第四,对于在线诉讼的效果,七成受访者认为线下诉讼的效果更好。仅有约6.67%的受访者认为在线诉讼的效果明显更好。其中,律师对于在线诉讼的评价更高,而法官和法官助理对于在线诉讼的评价最低。
第五,在在线诉讼的证据运用方面,证据类型主要以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为主。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适用较多,而有不到60%的受访者认为物证和勘验笔录也适用较多。其中,法官对于证人证言和勘验笔录的认可度最低,分别只有48.89%和40%。书记员对于物证的认可度最低,仅有40%。律师对于物证和勘验笔录的认可度也较低,分别为47.22%和44.44%。具体情况见图1。
图1 在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对各种证据的认可度 下载原图
第六,在线诉讼的运行效果受硬件影响较大,大多数诉讼参与人表示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调查显示,近97%的受访者认为,相较于传统线下诉讼,在线诉讼的效果受网速和配套设备的影响较大。此外,针对再次参加在线诉讼的意愿的调查显示,近半数受访者表示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仅有约15%的受访者不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其余受访者主要认为需要视情况而定。对于案情简单、双方分歧不大、证据少或确有远程开庭需要的案件,这些受访者愿意进行在线诉讼。从主体构成来看,逾九成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律师都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或在必要时参与在线诉讼,而高达23.53%的法官不愿意参与在线诉讼。
第七,在线诉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网速影响诉讼进程和证据的真实性。调查显示,在线诉讼被指出最多的问题是网速影响诉讼进程(71.79%),其次是证据真实性问题(62.56%)。还有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法庭仪式感、存在信息安全风险和意见不能得到清楚充分表达是在线诉讼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另有受访者提出,目前在线诉讼还存在其他问题,包括当事人对电子平台的操作和认知影响庭审的顺利有序开展,在线诉讼中的交流沟通可能不够充分,法官无法掌控当事人的庭上表现,在线诉讼的规范性较线下诉讼的规范性差等。
3.非诉讼参与人对在线诉讼的基本认识
第一,近五成的公众对在线诉讼并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较低。调查显示,接近半数的受访者并不了解在线诉讼,仅有7.48%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了解”在线诉讼。对于在线诉讼具体方面的了解情况,有84.11%的受访者认为在线诉讼涉及“远程开庭”,而认为在线诉讼涉及“网上立案”“庭审直播”和“智慧执行系统”的受访者人数仅超过六成,认为在线诉讼涉及“电子数据”等方面的受访者仅占五成左右。由此可见,大众对于在线诉讼的了解程度仍然有限,了解到的内容多数为传统诉讼的信息化办案模式。
第二,公众对在线诉讼未来发展的认识主要为跨区域立案和人工智能审判。笔者调查了大众对于在线诉讼未来新发展的设想,选择“跨区域立案”和“人工智能审判”的人数分别占比70.09%和61.68%。选择“方言庭审”和“语音输入”的人数也超过半数。此外,还有受访者提出“24小时自助法院”的设想。
第三,虽然过半数的公众表示会参与在线诉讼,但普遍担忧在线诉讼流程复杂,害怕个人信息泄露。实证调查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您涉及诉讼,是否会选择采用在线诉讼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公众表示会参与在线诉讼,仅有17.76%的人选择了不会采用在线诉讼。若进一步追问哪些原因会导致人们不使用在线诉讼,则选择“担心流程复杂”“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和“担心操作繁琐”这三个选项的受访者人数占比分别为48.60%、47.66%和45.79%。此外,还有受访者提到担心设备和网络情况影响诉讼进程。
4.实证调查结果的理论反思
通过前述对实证调查结果的描述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针对我国的在线诉讼,主体认识存在“差异化”特征,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线诉讼参与和了解程度的差异化特征。虽然绝大多数受访的诉讼参与人对在线诉讼有所了解,但是,实际真正参与过在线诉讼的受访者比例不到四成。其中,法官群体无论是参与率还是参与次数均较高,而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次数比较有限,其他群众对于在线诉讼的了解程度则非常有限。
二是在线诉讼实际效率的差异化特征。多数受访者认为,在节约时间方面,在线诉讼和传统线下诉讼差别不大,在线诉讼平均也要花费约30分钟至90分钟。其中,法官认为在线诉讼时间更长的比例最高,而仅有一成左右的受访律师认为在线诉讼时间更长。可见,在线诉讼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的时间节约效果并不明显,而其他诉讼参与者则因在线诉讼显著节约了时间。其中,所有受访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都认为在线诉讼使得他们在庭外花费的时间增加,
三是在线诉讼证据适用的差异化特征。在在线诉讼中得到适用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物证和勘验笔录的受认可度最低。而在有的地方法院,调研结果显示,法官比较侧重使用实物证据,不愿意使用言词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这体现了对言词证据的不信任。可见,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两类证据在在线诉讼中的使用程度,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理解。在线诉讼中的证据适用与传统诉讼中的证据适用之间存在差异性,对此,我们需要构建专门的证据规范和审查判断规则。
四是在线诉讼实际功能和效果方面的差异化特征。七成受访者认为线下诉讼的效果更好,仅有极少的受访者认为在线诉讼的效果明显更好。其中,律师对于在线诉讼的评价更高,而法官和法官助理对在线诉讼的评价最低。普通法院工作人员对在线诉讼的评价普遍不高,认为在线诉讼仅仅发挥辅助功能。作为专门法院的互联网法庭(院)则对在线诉讼评价较高,并将在线诉讼定位为主要审理方式。在是否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的问题上,对于案情简单、双方分歧不大、证据少或确有远程开庭需要的案件,多数主体都愿意进行在线诉讼。其中,逾九成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律师都表示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或在必要时参与在线诉讼,而近四分之一的法官选择不愿意再次参与在线诉讼。
这些差异化特征说明,当前我国在线诉讼的整体效果较好,不过,由于缺乏详尽的规范和制度指引,各地在线诉讼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差异化现象。这种差异化现象体现为不同地方法院对在线诉讼的内容和适用仍有不同的认识,而且法院内部对在线诉讼的接受程度还不够高。社会公众则对在线诉讼的接受程度较高,担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在线诉讼的程序操作和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具体情况见图2。
图2 公众对在线诉讼具体指向内容的认识 下载原图
这种差异化现象导致的问题可以被概括为硬件设备保障问题导致的主体认识偏差问题,在线诉讼中的证据真实性问题,缺乏法庭仪式感、存在信息安全风险和意见不能得到充分表达问题等。此外,这种差异化现象还表现在当事人对电子平台的个性化操作和差异化认知可能会影响庭审运行、诉讼参与人之间交流沟通不够充分、法官无法掌控当事人的线上庭审表现等方面。针对在线诉讼的这种差异化现象,我们需要从技术理性和程序理论层面进行反思,这主要涉及如何检验在线诉讼的运行效果和如何保证程序公正的问题。
(二)技术理性导向的困境考察:效果如何检验
虽然司法在线化看起来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提出了质疑。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业务不熟练、配套设施不完善、各地法院硬件设施差距大等原因导致适用在线诉讼后司法效率并非一定得到提高,这体现为人的被动性被技术异化之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无论是实际参与过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还是未实际参与过在线诉讼的主体,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当前在线诉讼的实际效果受硬件设施影响较大,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大部分受访者主要担心网速和“掉线”会影响诉讼进程,另外,对线上交流效果、意见表达的清晰与完整程度的担心实质上也在侧面反映了在线诉讼的设备和网络问题。与此同时,部分受访者认为,由于法官能够进行“察言观色”的传统线下场景和环境因为线上庭审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言词原则已经不能得到完全实现。在线技术的安全性也往往存疑,这体现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识别和认证问题、在线庭审技术的安全性问题,以及在线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在前述调查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对群众参与在线诉讼的意愿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此外,在线诉讼中诉讼主体的技术能力存在欠缺,诉讼主体因年龄、心智、教育等原因缺乏运用在线诉讼设备的基本能力。在在线诉讼中,老年人因不会使用智能设备而可能无法参加诉讼。《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或在线庭审能力的原因就包含该类型的技术障碍。再如,在线诉讼运行中的技术条件问题主要涉及技术装备的有无和技术装备本身性能的良好与否,包括客观上缺少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视频设备等问题,以及技术设备不达标、视频传输速度慢、网络不稳定等问题。《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第25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指的就是此类技术障碍。
(三)程序正义导向的困境考察:公正如何保证
即使在线诉讼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表现不俗,使诉讼效率基本得以保证,依然有许多学者提出质疑:虽然在线诉讼提高了效率,但其是否忽视了司法程序本身的权威、公正等属性?在线诉讼的制度建构必须重新解释传统司法中的“现场性”“公开性”和“直接言词原则”等基本理论,需要解决在线诉讼地方规则的分散化、地方化问题,并需要从技术上回应线上诉讼的硬件设置困境。
第一,流程规范有待细化。
在《在线诉讼规则》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对于在线诉讼的整体流程都有着自己的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规定混乱的现象。在庭前准备事项中,做当事人工作、扫描和上传证据、组织证据交换、准备线上开庭时突发状况预案等工作需要通过流程规范的调整和细化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对于在线庭审中的程序启动运行,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启动在线庭审活动,进而减少诉讼成本并保证程序的公正。因此,在线诉讼程序的改进需要着眼于法院内部在线诉讼制度的规范性与专业化,降低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
第二,在线庭审中的真实体验感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时难以得到保证。
在线庭审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庭审失真,在线化的司法程序运作往往会减弱司法权威的现场感和真实感,进而影响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第三,在线诉讼的具体证据规则有待构建。
调查显示,有较高比例的诉讼参与者认为,某些复杂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材料存在真实性疑问。物理形态的证据材料在通过录入、扫描、拍照等方式转化成“在线证据”时,也会存在电子化过程中的真实性判断问题。
第四,在线诉讼中的技术能力保障问题有待解决。
在线诉讼中的公正性保障涉及审判的技术能力和在线庭审的地点选择、光线设置、拍摄角度、视频呈现形式等技术环节,具体体现为《在线诉讼规则》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环境要素齐全”“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等,
综上,随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出现了“现实-虚拟”的双重空间、“线上-线下”的扁平生活和智慧互动的场景交往。
三、在线诉讼的场景理论塑造及其解析
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发展的背景下,线上网络法律世界向司法领域拓展,促进了在线诉讼司法场景的诞生与应用。虽然人们对在线诉讼存在差异化的认识困境,但是,在线诉讼的场景理论构建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提高“接近正义”的便捷性和便利性,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价值。
(一)“场景革命”:由差异化认识到在线诉讼场景理论
场景本质上就是对个人主体行为与偏好的捕捉、深化、推演。作为个体的人需要场景来满足自己的情感诉求和行为需求,而互联网时代的在线场景正是通过一种在线理念与网络行为表达来集中反映与连接主体之间的关系互动与情感想象,通过在线的网络叙述合理化耗费的时间成本。
一般而言,在线纠纷的个案标的小、电子证据多、空间跨度大等特点使得司法裁判程序逐步转移到线上,这对于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审判压力意义重大。因此,在这种在线场景快速发展的浪潮下,我国司法的互联网化进程和在线诉讼的适用也在逐步推进。早在2006年前后,就有部分地方法院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利用QQ等软件远程审理跨国案件。
从理论上来看,对网络场景空间的本质的分析需要从场所、产品和媒介这三个维度展开。
(二)在线诉讼场景理论的塑造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得到广泛应用的新时代,线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人们的话语体系逐步体现在风险、场景和权利(权力)的三重交互关系之中。在线诉讼同样具有网络社会的风险印记。由于在线技术的迭代发展和对数据保护的诉求不绝于耳,在线场景中的风险防控与风险共担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为了回应在线风险的普遍性与场景变革的开放性,我们需要在国家(权力)层面进行制度构建与规范完善,需要通过人民群众在网络场景中对权利的充分行使来保障良善的话语愿景。
在线诉讼的场景与传统线下的司法应用场景存在明显的差异。生产生活中的行为、关系和事件从生物形态的“场域”转向信息形态的“场景”,后者具有的远程临场、即时互动、扁平流动、个性多元、全景呈现的属性使以前的不可想象变成了今天的生活常态。
第一,在线诉讼场景理论在本质上追求的是一种“协同-复合”治理形式,需要“协同治理外延的‘属’+‘种’应用复合、协同治理类型‘内部协同+内外协同’的系统性复合、协同治理实现路径‘制度化’+‘效能化’的整体性复合”。
第二,在线诉讼场景理论的核心要素是主体、数据与服务。任何既定场景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其规制的空间的特殊性和人、物的特殊类型。
“数据”可以使在线诉讼的场景治理更加精确匹配“用户”需求,进而实现个性化、精准化的司法服务功能。在线诉讼的服务要素可以通过“即时学习”机制嵌入线上法院服务,并通过电子学习系统一步一步地向用户介绍核心问题,如事实与法律的区别、正确法律推理的结构和步骤等,还可以提供工具来帮助用户生成文件清单或事件时间表,用户也可以下载和学习以往案件辩论材料的样例,从中体会什么是好材料。
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在线诉讼的场景理论要求通过构建诉讼参与人融入庭审的技术要求,实现“面—屏(幕)—面”的服务场景,提升诉讼用户的诉讼行为修养与民事纠纷的妥当解决效能。在线诉讼的场景是一种包括若干人与事实状态关系的行为场景。从定义上讲,一种行为场景就是指若干事实,而其中必有一个事实是前述在线诉讼的主体行为,而与一种行为场景中的任何行为有关的其他事实都可以被称为环境。将整体的在线诉讼事实状态视为一种场景正好符合边沁强调的“属于任何行为的环境可以循环证明。在其中,环境本身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行为是它的中心。为了讨论的目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认为是中心,无论其他什么行为或者对象都可以被视为围绕中心而存在的物体”。
第三,从保障路径和应用范式来看,在线诉讼场景理论追求的是一种技术治理和精准治理。一方面,在线诉讼的场景是一种技术场景。在线诉讼的场景理论要求通过技术路径解决前文提到的技术障碍,通过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在线主体构建实现技术理性,通过国家司法事务的技术基础、管理工具和司法治理能力实现线上司法的服务和功能。
另一方面,在线诉讼的场景理论追求的是一种基于网络治理的精准治理。针对在线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程序存在的终局感缺失问题,以及在线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没有受到当面审理的不公平感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可能是通过网络治理这种在线场景,用司法解决的高效率替代这种终局感、直接性的缺失。如果虚拟法院、在线法院和高阶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ODR)更高效,耗费的时间甚至快过任何当面审判所需的合理时间,那么,这种效率或许可以抵消不能本人“过堂”的失望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