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论坛七——偷拍的合法性内容提要
(此提要根据笔记整理,并非论坛完整内容,有的地方可能与论坛内容有出入)
主持人:黄文艺老师
主题:法律是不是应赋予偷拍以合法性?
一、 主持人针对此事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 各种不同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
2、 一行为目的的正当性能否证明该行为是正当的?
二、 针对此事件老师和同学们的发言:
A同学:1、根据民法及刑法的规定,偷拍所得资料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其认为应由法院来判定偷拍是否合法。
2、偷拍这一私录手段可以捕捉到当事人最真实的一面,是揭露事实内幕非常必要的手段。
B同学:法律规定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应禁止对隐私权的侵犯。所以,要将偷拍区分为合法目的和非法目的的,对于合法目的的,可通过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来获得准许。即通过立法方法来保护合法偷拍,防止非法偷拍。
李拥军: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更强调程序性,因此法院所承认的事实为证据可证明的事实,所以偷拍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C同学:1、认为偷拍存在各种权利冲突的问题。
2、由于偷拍的主体的不同,偷拍的性质也不同。偷拍是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但如确定其为合法的,则可能存在权利滥用的现象。
3、根据偷拍者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而对偷拍采取不同的态度。
4、认为有必要确定偷拍的合法性,但对其应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不可违背道德原则。
D同学:1、应该优先维护法律所保护的更为重要的权利,在法律操作上为方便起见,可通过证明其所要维护的权益比其侵犯的权益要大来确定哪种权利更重要。
2、有必要立法来保护偷拍者的权益,而不是要赋予偷拍以合法性,否则就不称其为偷拍了。
王靖宇:1、应对社会上拍摄这一类行为予以统一规范。
2、偷拍涉及到是否侵犯了某种权利的问题、权利冲突的问题、公共利益的维护的问题、如何将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小化的问题。
E同学:1、权利的合法性与存在性问题解决不了,则法律的一切规定将没有意义。
2、对人的隐私权的侵犯,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因此偷拍都是违法的。
3、公权利不应侵犯人的私权利,偷拍的合法化只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的合法化,是不正确的。同时,私人亦不应介入他人私生活的领域。
李拥军:偷拍所侵犯的基本人权在以下情况下是可以克减的:
1、 具有特定角色的主体应被允许对一定权利进行妨碍。
2、 不同的人的隐私权有不同的范围,某些基本人权在这一意义上当然要被克减。
3、 由于被偷拍者先前的过错行为,隐私权也可能遭到克减。
4、 当事人不应该对自己的权利太过斤斤计较,只有你的较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你才有主张的必要。
强昌文:1、认为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对偷拍的解释不合理,偷拍就是指非法途径,合法途径的就不叫偷拍。
2、这里存在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则偷拍就不能成为合法的。
F同学:看偷拍是否合法,要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同时从偷拍的后果方面考虑,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
G同学:言论自由不能成为偷拍可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理由。
A同学:看偷拍是否合法,要首先看其目的是否合法,并应本着维护更大利益的原则。
H同学:对隐私权的侵犯是很难界定的,如赋予偷拍以合法性,则有可能导致权利的泛滥。
I同学:公权利与私权利没有哪个重要的问题,而私权是弱者,应给予保护。
一韩国留学生:在韩国有一案例是:政府因偷拍而被判侵犯了隐私权,给予当事人以赔偿。此案例可说明,偷拍是可以发生的,但不利后果应由偷拍者个人来承担。
J同学:应允许公安机关用偷拍来调查取证,但对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C同学:如果偷拍的结果是使被偷拍者的利益增加了,则应认为其是合法的。
K同学:偷拍对有些领域来说是方便的、必要的,因此应予以允许,但同时应对一些需要保护的事物予以保护。
L同学: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永远优于财产性的权利,所以一个人的过错行为不能作为可以损害其利益的理由,权利是不存在放弃问题的!
王靖宇:公权利及私人都不应对私人领域多加干涉,是否可通过制度设计来设立一种新权利,来平衡各种利益。
M同学:只要偷拍的目的、手段和范围是合法的,那么偷拍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