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封禁特朗普与断平台(de-platform)
伴随着新技术和互联网发展,以及特朗普上台、英国脱欧、新冠疫情、俄乌冲突和马斯克收购推特等事件,平台如何规制内容以及如何规制平台所拥有的权力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难点和热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20年底至2021年初脸书和推特等社交平台对特朗普的封禁。
“断平台”(de-platform)一词也随之走红。
在封禁特朗普前,社交平台近年一直因在规制仇恨言论(hate speech)和假新闻(fake news)等问题上的“不作为”而倍受攻击。平台本以为封禁特朗普是顺应民意,但舆论却并不买账。
在解释对特朗普无限期封号的理由时,扎克伯格强调美国总统权力交接前的十三天是“非常时期”,因此必须采取“非常之法”。
本文选择从封禁特朗普事件切入,因为它标志着人们如何认识和规制平台可能由此进入新的阶段。如果说平台之前因不作为而饱受批评,但当它终于采取行动,却又因“断平台”而遭受更激烈的攻击。从维护公共对话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平台究竟该不该管理内容?如果管的话,应该怎么管?平台对内容的管理又如何与言论自由相平衡?
在诸多类型的平台中,因其对公共对话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本文聚焦兼具社交娱乐和信息咨询两类功能的社交平台。
二、历史脉络:平台规制的三个阶段
如前所述,封禁特朗普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一个重要原因是平台如何规制和如何规制平台正进入一个全新阶段。如果把如何认识和规制平台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到2003年,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20年,而封禁特朗普事件可能代表着第三阶段的开启。
(一)第一阶段:放任与减负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开始进入人们生活。1994年4月,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第77个成员。
这种乌托邦式想象深刻影响了人类最早规制互联网的尝试。这一阶段网络规制的代表就是美国《1996年通讯风化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简称“CDA”)。在早期网络乌托邦主义者看来,任何规制互联网的尝试都是对网络空间的干涉。互联网就应该是“法外之地”,不应该存在任何“旧世界”的干预。巴洛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就是针对CDA出台所写。但现实地看,互联网的确也带来大量问题,规制因此变得必然。第一代互联网立法者就夹在这种矛盾之中:他们一方面被乌托邦主义者视为网络世界的入侵者,但另一方面也深受乌托邦主义的影响。以CDA为代表的的第一阶段互联网立法就是这种影响的最好体现。
“放任”和“减负”因此成为第一阶段规制的关键词。所谓“放任”是指,面对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最理想的状态就是什么都不管。“减负”则是作为一种次优选项出现——当不得不进行某些规制时,要尽可能把干预降到最低。CDA就是减负式规制的代表。这是美国国会第一次规制互联网的尝试,目的是应对网上日益泛滥的淫秽和低俗内容。但CDA刚一出台,就因侵犯言论自由被告上法庭。在1997年的雷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
放任与减负同样出现在内容规制之外的领域。如果说CDA代表着内容规制的第一代立法,1998年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简称“DMCA”)则是互联网时代规制知识产权的初次尝试。DMCA的“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 rule)与CDA第230款一样,都体现了对平台的减负和豁免。安全港规则又称“通知—删除责任”(Notice-and-Takedown),即只要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掉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第二阶段:中立与平等
2003至2020年是平台规制的第二阶段,标志事件是2003年“网络中立”(network neutrality)的提出。
网络中立是指基础设施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平等对待一切内容和应用,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平台中立的要求。
正是看到了这种前景,时任哥伦比亚法学院教授、现已加入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的吴修铭(Tim Wu)在2003年提出了“网络中立”这一概念。
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人们开始意识到互联网并不是乌托邦。如果说在第一阶段,人们普遍认为平台是不会做任何坏事的,从第二阶段开始,至少一部分人开始意识到平台是有可能做坏事的。要求平台不能做坏事,就成为第二阶段规制的核心。谷歌“不作恶”的信条就非常符合公众第二阶段对平台的要求。
第二,从规制上看,不同于第一阶段的不规制和最低限度规制,一些更强硬的规制理念和方法开始出现。不过,这种强硬也只是相对第一阶段而言。借用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二分法,网络中立虽然对平台施加了超过第一阶段的义务,但这些义务总体上仍是消极的。网络中立只是要求平台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去优待某些应用和内容,而没有要求它们去积极主动地做些什么。在一定意义上,第二阶段的特点可以被概括为:平台可以什么都不做,但如果主动做些什么,则必须对所有内容和应用一视同仁。
(三)第三阶段:管不管?怎么管?
推特和脸书等社交平台对特朗普的封禁标志着第三阶段的开始。这一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网络平台正成为一切的基础。具体到公共讨论和对话,正如“断平台”这一概念所反映的,这体现为社交平台对公共讨论的实质“垄断”:
第一,不通过平台,任何人在当代都无法参与公共对话。平台吸纳和垄断了所有前大众媒体和大众媒体时代的渠道和注意力。在今天,通过抗议、演讲、散发传单等前大众媒体时代的表达形式,一个人或许可以对某一小范围地区(比如一所大学或住宅小区)的舆论造成影响。但要想产生更大范围的公共影响,则必须借助平台。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大众媒体也曾拥有对公共讨论的垄断。但与网络平台相比,报纸、广播和电视从未实现脸书和推特这样的全球覆盖。而且,鉴于年轻一代早已不听广播、订报纸甚至看电视,上述传统媒体必须通过平台以及各种新媒体和融媒体形式才能被接触到。传统媒体的内容或许仍有吸引力,但由于自身渠道已经接近消亡,它们必须通过平台才能续命。特朗普可能是当代最具流量的公众人物之一。但即便是他,在被断平台后,也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出公共对话了。理论上,特朗普当然可以凭借自身流量在个人网站或其他平台发声,
第二,平台内部同样高度垄断和集中。这就导致某一、两个平台在公共对话的作用短期内几乎是无法替代的。从需求替代分析,暂时没有平台可以代替脸书和推特等在公共讨论中的作用。在暴力冲击国会事件发生后,特朗普虽然被几乎所有的平台封杀,但真正致命的还是脸书和推特。换言之,如果他可以继续使用Instagram、tumbler、YouTube、clubhouse或其他任何平台,仍无法让特朗普继续维持他原有的动员能力。尽管Instagram、tumbler、YouTube、clubhouse也拥有众多用户和巨大影响,但推特和脸书的某些特征和因积淀而获得的优势地位是其他平台无法比拟的。就像一个极具流量的网红不会轻易转投其他平台一样,对特朗普及其支持者而言,转战其他平台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且在短时间内也无法换来与脸书和推特相近的效果。在中文网络世界,微信和微博可能具有类似的地位。在它们之外,当然还存在知乎、小红书、豆瓣和抖音等平台。但总体而言,广义公共话题和时政类的“大V”还是多来自微博,然后再经由微信获得传播。任何一种声音若被微信和微博屏蔽,会直接影响其在公共对话中的传播。如果转向供给替代分析,
平台的变化使得人们对平台的认知也随之变化和复杂。在封禁特朗普之前,公众对平台不作为的不满由来已久。与前两阶段不同,人们逐渐发现放任平台或要求平台只履行一些消极义务是不够的。在第二阶段末期,公众已经对第一阶段减负式规制和第二阶段“不作恶”式规制日益不满,要求平台更加积极有为似乎正在成为新的共识。换言之,平台不仅要“不作恶”,更要积极“向善”。公众要求平台积极有为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仇恨言论,二是假新闻。
按理说,封禁特朗普是顺应了这股潮流。但当平台真正露出自己的牙齿,舆论却迅速从称赞转为警惕,而且批评者中不乏默克尔和马克龙等重量级人物。根据事后媒体报道,推特创始人杰克·多西(Jack Dorsey)从始至终都对封禁决定犹豫和担忧。
三、传统原则的局限和失灵:公共论坛与私人论坛
进入平台规制的新阶段,认为平台“该管”的一方主张,为了公共讨论的质量,平台应该突破第一和第二阶段对其角色的限定,对内容进行积极有为的管理。认为平台“不该管”的一方则坚持,为了公共讨论的活跃,平台应在内容管理上延续第一和第二阶段的消极和中立。在美国语境下,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很大程度上不是在一张白纸上作答,而是嵌入在既有原则、概念和判例的“路径依赖”中。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公共论坛”(public forum)和“私人论坛”(private forum)的概念。
(一)社交平台与公共论坛原则
公共论坛是美国宪法上一个特有概念,围绕它产生了一系列判例和原则。
在历史和判例中,形成了三种公共论坛:传统公共论坛(traditional or quintessential public forum)、有限或指定公共论坛(limited or designated public forum)和非公共论坛(nonpublic forum)。
真正的争议多在有限公共论坛和非公共论坛。有限公共论坛又称指定公共论坛。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政府所有;二、不像传统公共论坛那么“传统”和“公共”。一个场所被认定为有限公共论坛,往往是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其已经承担了某种公共论坛的功能;二是它曾向公众开放。某一场所被认定为有限公共论坛之后,通常会比照传统公共论坛处理。由于传统公共论坛的名单实际上是锁定的,有限公共论坛其实就变成了对不属于传统公共论坛但仍具备公共性质场所的认可。它和传统公共论坛的区别是:法律并不要求政府必须开放有限公共论坛;不过,一旦政府选择开放,就必须适用和传统公共论坛一样的标准。这很接近网络规制第二阶段对中立的要求。至于非公共论坛,“非公共”并不是指此类场所不归政府所有,而是指这些场所虽然归政府所有,但并不具备公共性。在1966年的阿德利诉佛罗里达案(Adderley v.Florida)
介绍完公共论坛原则,也就清楚为什么将之适用到社交平台的问题上是不匹配的。公共论坛和社交平台虽然面临的都是公与私之间的张力,但两者在结构上恰恰是颠倒的。公共论坛处理的是政府在拥有产权的场所能不能像私人一样管制言论,而推特和脸书提出的挑战却是私人平台是不是应该像政府一样。前者的问题是“公的能不能像私的一样”,后者的问题则是“私的应不应该像公的一样”。
(二)社交平台与私人论坛原则
更相关的概念是私人论坛。读者可能会被“私人论坛”的“私人”迷惑,认为私人论坛处理的是属于私领域的问题。恰恰相反,私人论坛处理的就是公共性的问题。它涉及的是私人场所是否应该向公众开放,以及权利人是否可以对场所上的言论施加限制。在此意义上,私人论坛与社交平台所面临的问题至少是同构的。
1946年的马什诉阿拉巴马案(Marsh v.Alabama)是私人场所需要向公众开放的典型。
在马什案之后,最高法院又在1968年的洛根案(Food Employees Local 590 v.Logan Valley Plaza)
(三)公共论坛与私人论坛原则的局限和失灵
经过梳理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首先,“公共论坛”并不适用于社交平台。如上文所分析的,因为“公共论坛”作为一个特定概念,处理的是“公的能不能像私的一样”,而社交平台涉及的则是“私的应不应该像公的一样”。“公共论坛”之所以在封禁特朗普和平台公共性的讨论中被高频使用和误用,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公共对话(public discourse)和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等概念发生混淆。换言之,当人们说社交平台是公共论坛时,其实想表达的意思是社交平台是公共对话或公共空间。公共论坛与上述概念的最大区别是:公共论坛涉及的是有形、具体的场所,比如法庭、学校、私宅边的公路、堕胎诊所、监狱等场所及其附近的公共区域。这些场所的“公共性”都是物理世界中特定和狭义的公共性。但作为概念的公共对话和公共空间却是抽象和无远弗届的。
其次,“私人论坛”的确与社交平台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因为二者都聚焦是否应将私人所有的场所认定为公共的。但社交平台公共性和私人论坛公共性间存在三点关键不同:第一,最高法院越来越将“公共”狭窄地解读为“市政”(municipal),只有承担了某些市政职能的私人主体及其场所才会被认定为公共。然而,除了公司城这种“准政府”外,很难有私人主体符合这一标准。对社交平台来说,它们显然并不具备水电天然气福利教育等传统市政的职能。在这种条件下,尽管社交平台对公共空间和对话至关重要,但在现有法理下似乎很难被认定为私人论坛。第二,传统私人论坛和社交平台面临的阶段不同。传统私人论坛原则主要处理的是是否开放的问题。但对社交平台来说,开放不是问题(因为平台早已开放),真正的难点是开放后如何管理。第三,两者最本质的区别还是实体与虚拟的不同。私人论坛处理的都是实体场所——公司城、购物广场等。在这一点上,私人论坛与公共论坛一样,它们都诞生于前互联网时代,面对的都是非常具体的场地。但社交平台涉及的是无形和虚拟的网络空间。跟日活用户(DAU)达到1.8亿、几乎覆盖全球的脸书和推特或者微博、微信等超级平台
最后,不管是公共论坛还是私人论坛,其核心主张都是所有者不得对内容进行规制,但当下平台规制的难点恰恰在于平台出于公共利益必须对某些内容进行规制。换言之,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原则或许可适用于网络规制的第一和第二阶段,但在进入第三阶段后,同样以放任和中立为核心的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原则很难为新阶段提供帮助。
四、新阶段平台规制的治标之策与治本之道
(一)治标之策:平台的宪法、最高法院和司法审查
伴随着各种争议和改革呼声,平台也深知自己的规制思路和手段在新阶段必须升级和转型。对平台而言,最合乎理性也最经济的选择是从自身改革和建设做起。既然平台拥有的权力越来越接近政府,正如政府需要被宪法、法律和违宪审查制约一样,平台也开始创设类似的机构或制度来自我约束。“拟政府化”因此成为平台不约而同选择的方向。近年出现的“数字正当程序”(digital due process)就是这种“拟政府化”思路的典型体现,它把原本只要求政府的正当程序原则移植到平台。
脸书成立监督委员会就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言论自由和内容管理上的争议。扎克伯格在2018年4月表示要设立“基本就是最高法院”(almost like a Supreme Court)的机构。
封禁特朗普的决定是脸书2021年1月21日——拜登宣誓就职后第二天——主动提交到监督委员会的。
脸书“最高法院”和“司法审查”代表了平台拟政府化的极致。对于这种最新的实践,既不应过于乐观,但也没有必要过度悲观。无论是脸书“最高法院”还是“司法审查”,多少都有橡皮图章的成分。监督委员会的确承担了一定的装饰和象征性功能,包括:一、正当化。“判决”最大的作用是由一个看起来外在于脸书的第三方机构确认脸书1月初的封号决定是正当的。二、转移责任。通过将一些敏感疑难决定转交委员会,脸书可以借此回避责任。在“判决”中,监督委员会也指出脸书让委员会给特朗普账号“量刑”是在转移责任和矛盾,是让委员会来做“坏人”。三、拖延时间。对脸书来说,最关键的显然是1月7至20日这段时间内封禁特朗普账号。当拜登在20日宣誓就职,最敏感的时间已经过去,之后是继续封禁还是解封其实影响已没那么大。在拜登就职第二天把封禁决定提交委员会审查,确有“马后炮”之嫌。四、“小骂大帮忙”。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对脸书不乏批评,最后更是要求对特朗普重新量刑,但这种批评和改判都不是伤筋动骨的。这种“小骂”还会增加委员会的权威;当有朝一日,脸书需要委员会背书时,这种因“小骂”累积形成的权威反过来又可以帮助脸书。“判决”中透露出一个细节:委员会要求脸书回答46个问题,但脸书拒绝回答其中7个问题,此外还有2个问题,脸书也部分拒绝。
但拒绝过于天真地看待审查委员会,并不等于彻底否定此类尝试的价值。首先,制度和权威的形成需要时间。美国司法审查也不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第二天就建立的。脸书监督委员会现在是橡皮图章,并不必然意味着它永远会是。其次,即使橡皮图章也自有其价值和功能。任何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也都会承担一定装饰和象征功能,其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正义的实现也一定有这些功能发挥作用。
归根结底,之所以要对以脸书最高法院和司法审查为代表的实践保持耐心甚至希望,更多是基于一种现实的无奈。正如有学者提出平台规制的“信托模式”(fiduciary model),其理由也是今天之所以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和自我治理,是因为只能依靠平台。
(二)治本之道:言论自由的升级转型
平台的自我规制和制度创新是新阶段平台规制的治标之策,治本之道则涉及经典言论自由的转型升级。以封禁特朗普事件为代表,平台如何规制和如何规制平台在第三阶段的困境可以简化为两个问题:第一,面对某类言论(比如假新闻、仇恨言论、煽动性言论),平台该不该管?第二,如果平台要管,该怎么管?这两个问题背后其实反映的是:平台规制之所以在今天出现困境,根源是经典言论自由的某些原则和做法在第三阶段面临调整。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平台规制的第一和第二阶段与经典言论自由是高度匹配的。第一阶段的关键词是“放任与减负”,这完全符合古典自由主义对言论自由的消极自由式想象。从古典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最好的政府是什么都不干预的政府,最好的平台则是什么都不干预的平台。第二阶段的“平等与中立”也对应着经典言论自由对“内容中立”(content neutral)或“观点中立”(viewpoint neutral)的推崇。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同样是经典言论自由的产物,二者都基于公与私的二元对立,要求场地所有者不要对内容进行干预,或者最多只进行内容中立和观点中立的干预。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原则之所以无法适用于社交平台,另一重要原因是平台的发展已经触及甚至突破了经典言论自由的边界。
平台在新阶段若想实现更好的规制,需要在以下相互联系的三方面对经典言论自由做出调整:
第一,要允许基于内容式(content-based)规制。
传统上,禁止“基于内容”的规制一直被视为言论自由的基石。
但在近年俄罗斯干预美国大选、英国脱欧公投、新冠疫情、仇恨言论泛滥以及俄乌冲突等事件中,要求平台必须对言论内容进行规制的呼声日益强烈,规制的需求和不得规制言论内容这条红线间的张力日益突出。这种紧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有关假新闻、网络谣言和认知战(cognitive war)的争议中,最突出的是言论内容真实性问题。经典言论自由原本的假设是让真假好坏各种言论在思想市场里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规制内容反而会破坏竞争。但人们现在却发现,如果放任错信息(misinformation)和假信息(disinformation)泛滥,反而会严重破坏思想市场的竞争,并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另一方面,在仇恨言论等争议中,最突出的问题则是针对少数或弱势群体的歧视性言论,而这涉及的是言论自由与平等(特别是种族和性别平等)间的紧张。经典言论自由在此类问题上一直主张让不同声音自由竞争——而不是禁止歧视性言论。但近年仇恨言论问题的日趋严重同样让公众意识到,让少数和弱势群体去和多数以及强势群体“自由竞争”,相当于让小学生和职业拳手“自由竞争”,这会让少数和弱势群体继续受到伤害甚至最终选择退出公共对话。因此,必须针对此类内容施加限制。
作为身处一线的规制者,一方面,平台清楚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等内容泛滥对公共对话和用户的伤害,更强烈感受到来自社会公众加强规制的压力;另一方面,囿于禁止“基于内容”规制这条红线,平台的规制总是犹豫摇摆,偶尔出手又会引来言论自由原教旨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的攻击。封禁特朗普事件的意义或正在于此。平台应该以此为契机,自此突破禁止“基于内容”规制的禁忌,在涉及公共对话等公共利益时,敢于对虚假信息、仇恨言论等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规制。但这种突破的困难在于,平台对内容进行规制必然会引发争议,而争议最终会来到法院。因此,在平台“突破”红线后,真正的难点是法院能否与时俱进地改变与“基于内容”禁止有关一系列判决和原则。
第二,重建言论自由的分级分类体系。
突破对“基于内容”规制的禁止,并不是对一切内容都进行“基于内容”的审查,而是对那些真正关乎公共对话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加强规制。这需要打破言论自由原有的分级分类体系。
经典言论自由是一套双层分级体系:政治言论处于享受最高保护的第一层,其他类型言论则处于保护相对较弱的第二层。
现阶段平台规制与传统分级分类体系间的冲突表现为:在传统双层分级制下,因为政治言论和公共对话最为核心,所以不该对其有任何规制。但现实却是,政治言论和公共对话恰恰是各种虚假信息、歧视性言论和网络暴力最泛滥和突出的地方,因此对其进行管制的需求也最为强烈。换言之,新旧规制阶段都认为政治言论和公共对话是言论自由最核心的部分,但双方重视的方式却背道而驰——现阶段平台最需要规制的恰是经典言论自由最不允许触碰的。传统分类标准也是如此。如前所述,目前网络规制中最大的痛点是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但这两种类型却都不属于传统低价值言论的类别。在2012年的合众国诉阿尔瓦雷兹案(United States v.Alvarez)中,最高法院更是明确表示虚假陈述不属于被禁止的言论类别。
因此,重建分级分类体系意味着:首先,变“最重要的不能管,不重要的可以管”的传统双层分级制为“最重要的才应该管”的新双层分级制。正是因为政治言论和公共对话重要,为了确保其良好运转,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其次,扩大低价值言论的类别,将目前突出的虚假信息、仇恨言论等新类别纳入并逐渐发展出配套的原则和标准。脸书监督委员会在审理特朗普的上诉时,就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性地把仇恨言论(“煽动歧视”)纳入了低价值言论的范畴。
第三,走向基于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和盖然性(probability)的规制。
在前两点的基础上,现阶段平台对内容规制如果必须基于内容和突破原有分级分类体系,就需要从传统规制走向基于比例原则和盖然性的规制。
学界对比例原则已有充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之所以在平台内容规制时提倡比例原则,是因为规制必须基于内容和建立新分级分类体系都要求改变传统言论自由中绝对主义和权利至上主义的倾向,即德沃金所说“权利作为王牌”。
基于盖然性的规制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要求:①与传统法院面对言论自由争议“一事一案”的相对从容相比,平台每时每刻都需要规制海量内容。据称脸书平均每天要针对内容进行110万次左右的审查。
五、结 语
封禁特朗普事件代表着对平台的认识和规制正进入新的阶段。之前的放任或中立式规制以及传统的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原则都很难适用于平台。对平台如何管理内容以及规制平台的权力,必须另寻出路。在治标的层面,以脸书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制度创新代表着平台自我规制的最新尝试;从治本的角度,则需要对经典言论的某些原则和做法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突破对“基于内容”规制的禁止、建立新的分级分类体系和走向基于比例原则和盖然性的规制。这两条道路显然不能穷尽目前已经采取以及未来可能采取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过去两年中国、美国和欧洲同时掀起的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风暴也是试图规制“大到不好管”平台的另一种尝试。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美国,但本文绝不是主张我们要简单复制美国的某些做法,而是强调由于封禁特朗普及其他相关事件的极端性,它们反而会暴露美国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对中国来说,我们互联网的规模和创新能力都已走到世界前列,我们网络和平台规制的实践和理论同样应该跟上。如果说前两阶段我们的角色更多还是跟随和学习者,现在则是到了应该和能够走出自己道路的时候。
来源:《清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