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法典编纂至少需要三个重要阶段的论证:一是探究其编纂的政治、社会、法律等条件是否具备;二是妥善安排其篇章结构;三是科学设计每个篇章体系性的制度安排。目前,对于环境法典的研究和探索而言,前两个阶段基本上已经完成。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应当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进行编纂;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基础性概念和逻辑起点是妥帖和理性的;在环境法典的篇章结构安排上,大致可以设置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
其中,将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独立成编,意义更是重大:其一,从内容设计上,充分回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国家发展目标和立法现状等需求。其二,从形式安排上,与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构成了完整的版块和逻辑链条,分别针对和表征了可持续发展的三重维度,即以人体健康为代表的社会可持续、以自然生态为中心的环境可持续、以及以能源利用为侧重的经济可持续,最终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其三,从整体意蕴上,不仅超越了传统的污染控制和自然生态保护二分的结构,使其具备鲜明的时代烙印;还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精神,是对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再强调和再坚定,使其具有典型的中国色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绿色低碳发展内容的独立成编对于环境法典的形式意义、对于环境法治的实质价值,丝毫不亚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民法典和中国法治的独特贡献。于是,当环境法典编纂进入到第三阶段,理应在适度法典化的基础上,找寻和凝练出每个篇章的编纂逻辑,并试图进行规范的表达。具体到绿色低碳发展编,则需要重点解决如下三问题:一是,法典的总体编纂逻辑与该分编的具体编纂逻辑的衔接问题,具言之,如果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总体逻辑,那么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部具体逻辑是什么?这个具体逻辑与总逻辑是什么关系?二是,该分编与其他几个分编的关系是什么?本编因何放在最后而非开头?特别是基于法典编纂的形式理性要求,对于某些环境要素、部分权利主体、个别环境行为等,存不存在一些共性的规范表达?这些共性在几个分编中又如何予以具体地体现?三是,该分编的特性是什么?价值何在?尤其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形势下,绿色低碳发展编又能贡献什么中国智慧、提供什么中国方案?
二、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的逻辑指向
安排环境法典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必须遵循和服从环境法典编纂的总体逻辑,因此,该分编编纂的逻辑指向首先就是细化可持续发展,将其确定在某个领域和范畴,也即经济的可持续,然后再从观念立场和适用对象上予以详细阐释。
(一)作为法典编纂逻辑的可持续发展须在绿色低碳发展编细化
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须在各个分编予以始终贯彻;在适度法典化的前提下,更应如此。第一,适度法典化是环境法典的基本立场。环境法典编纂在我国会成为具有政策指导性和国家政策资源倾向性的政治行为,因此“指导性”特点是我国环境法典的内生性特征。
(二)经济的可持续须体现在观念立场上从局部到整体发生转变
绿色低碳发展编重点体现了经济的可持续,它与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一道,共同诠释了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环境和经济上的三个主要面向,是最终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之三大支柱。实现经济的可持续,须在观念立场上坚持从局部到整体的转变;归根结底,这是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优化和调整范围的拓展所决定的。所谓环境法的价值,是指价值主体与作为价值客体的环境法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简言之,是指环境法能促进主体的何种价值需要。
(三)经济的可持续须表现为适用对象上从单一到多元系统演化
绿色低碳发展编所强调的经济可持续,意味着其适用对象正在从单一的环境要素到多元的环境要素及其支撑的经济系统发生演化,这种演化充分体现在环境法的作用机理和体系构成的变迁之上。环境法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因此,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总体逻辑,为绿色低碳发展编提供了具体的逻辑指引。绿色低碳发展编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聚焦,根源在于可持续发展至少涵盖了社会、环境、经济等三重要素,缺一不可。而绿色低碳发展编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展开,则须把握两个指向:一是观念立场上坚持整体主义,系统思索经济构成的诸多要素,且将经济与社会、环境等一并考量;二是适用对象上强调多元主义,不再局限于单一、具体的环境要素,而是瞄向多元的环境要素和抽象的经济系统。
三、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的逻辑表征
当厘清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逻辑指向后,接踵而来的便是具体的逻辑表征,也即在整体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理念下,本编到底呈现出何种具体的逻辑?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决定了本编的篇章布局和制度构成等实质内容,而且决定了立法技术和规范定性等形式要件。
(一)效益目标上从损害的填平到经济正向效益的增进
绿色低碳发展编强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主义和多元主义,当然意味着本编的效益目标更高——追求正向效益的增进而不仅仅是损害的填平。第一,这由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决定并与之相吻合。如果说污染控制所体现的“先污染后治理”或者“边污染边治理”等现象代表的是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那么绿色低碳发展则是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中国经济力求的新常态。此时,须贯彻新的发展理念,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重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深化供给侧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二)作用领域上从单一的环节到能源开发利用全流程
传统的环境法并非不作用于能源的某个产品、领域等,只不过将能源作为资源的一部分、资源作为环境的一部分予以看待。此时,环境法的规制是在强调资源的利用,尽管也在同时强调环境的保护,但其试图在环境侵权行为与财产权概念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在财产权概念之下注重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运作机理上从事后治、事中控到事先防的相统一
某种程度上而言,绿色低碳发展编代表了环境法典在运作机理上的创新。传统的污染控制基本上以事后的救济为主,也即当环境损害现实发生方才动作;后来兴起的生态保护则开始关注事中的控制,也即当有危险的可能性就触发启动机制;晚近也开始逐渐强调事先的预防,也即当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存在时就可能运转起来。世界各国应对环境问题的政策和法律方案无不体现了对于现实损害、可能性的危险和不确定性的风险的差别化对待和变迁历程。比如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战略主要是末端控制;而90年代以来,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已引起许多国家的重视。
总之,概括出这些逻辑表征可以充分回答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本编应当放在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之后,而非第一编,因为其效益目标坚持了从损害的填平到经济正向效益的增进,是“正的增加”。而污染控制编是损害的救济,是“负的填平”;自然生态保护编亦是如此,充其量有生态维护和平衡的成分,也即“零的保持”。第二,本编对于公民个人、企业集体等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点远高于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如果说污染控制编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最基本的防治污染的要求、自然生态保护编是进阶的生态保育的要求,那么,绿色低碳发展编则是更高级别的低碳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理应暂时采取鼓励性为主的方式,辅之以义务性和责任性的规定,如此方能逐步延伸、推广开来。第三,本编与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密切关联,一来因为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概念存在交叉和重叠,这就意味着它们的作用基点有共通之处;二来因为三编规制的皆是广义的环境行为(污染防控行为、自然生态保护行为、绿色低碳发展行为),只不过在流程的前中后段的分布、调控力度的强弱、主要目标的追求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所以肯定有一些共性的成分。
四、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规范的共性表达
遵循上述的逻辑指引和逻辑表征,绿色低碳发展编在规范表达上存在着共性:一来,它们虽然覆盖了经济运行的诸多环节、能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但总有能源产品、领域、流程等方面的“公因数”可以提取,从而构成一般规定;二来,绿色低碳发展涉及到污染防控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行为与内容,所以本编会有一些条款与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相衔接。
(一)本编规范共性表达的集中承载体
在大陆法系,安排哪些规范作为一般规定,主要基于如下两个缘由:一是,一般规定是所有分则章节的抽象,并非某一分则的概括,因为一般规定等同于“小总则”。二是,放在任何一个分则章节中都不合适的,也可以放到一般规定中。比如有些规范无法归类到任何一个分则中,体量上也不适合单独成章节;若单独列出来,又有些突兀。至于在确定所有规范的时候,是先一般规定再具体规定,还是先具体规定再一般规定,并无定数。事实上,往往是两者结合着来,并由本编的逻辑主线和核心概念所决定。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概念是绿色低碳发展,其涵盖了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的基本内涵,可以看作是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简单形象的代名词;
1. 一般规定的编排
由此,一般规定理应包括如下的内容:第一,绿色低碳发展的界定。这是最为抽象的概括,不仅解决了认知的问题,更是划定了本编适用的边界。第二,绿色低碳发展的定位。也即将其在国家战略、国家目标、国家义务、国家责任抑或方针政策等诸多定位中,找准坐标系;如此才能引出“政策的法律化”路径,从而解决其法律效力的判断。第三,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划。规划是促进低碳发展科学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低碳发展进行评价、监测、监督的依据,
2. 一般规定的要旨
在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小总则”设计中,建议对于上述编排的主要部分做如下的规定:第一,关于定位。绿色低碳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推动、市场导向、共同参与的方针。第二,关于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区域开发等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第三,关于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等措施,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取先进的技术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第四,关于管理体制。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绿色低碳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关于标准体系和指标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与完善清洁生产、绿色流通、温室气体排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标准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绿色低碳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第六,关于目录制度。国家对绿色低碳产品实行认证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实行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制度。第七,关于创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注重管理手段创新,通过行政合同、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方式,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管理。
(二)与其他分编规范共性的主要体现
前已述及,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存在诸多共性,本质原因在于广义环境行为的延续性,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与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产生的污染、破坏、发展等问题不可能截然分野。深究起来,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污染控制编的共性还突出体现在制度属性上的科技色彩以及义务主体上的企业为主体;而其与自然生态保护编的共性则主要体现在来源基础上的政策性以及实施主体上的政府为主导。
1. 与污染控制编
绿色低碳发展编科技属性强烈,这点与污染控制编高度类似。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首先是绿色科技创新,要有清洁生产技术,要找到越来越多的清洁能源。
具体在规范的表达上,至少有如下的条款可能需要衔接:第一,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绿色采购、绿色办公、绿色出行、一次性消费品限制等可能与污染防治编中的绿色采购和消费制度有所关联。建议本编中有所侧重,从绿色低碳消费的角度予以规定,比如可以将绿色采购划分为不同主体的差异性要求,不妨表述为“公共机构应当根据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结合绿色低碳产品标准,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第二,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工业废物、工业废水、余热余压、建筑废物、生活垃圾、废电器电子产品、废塑料制品等循环利用的条款可能与工业污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内容有所关联。建议本编中对于回收利用增加总括性的一般规定,比如强制回收机制表述为“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2. 与自然生态保护编
绿色低碳发展编与自然生态保护编的重要来源之一便是政策。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立法,即是由清洁生产政策、循环经济政策等转化而来的“政策型立法”。
具体在规范的表达上,至少有如下的条款可能需要衔接:第一,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诸多内容都与自然生态保护编中的林业草原碳汇、碳减排和碳增汇等密切关联,建议前者强调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普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此与后者相区别。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政策。单位、机构和个人可以依法转让碳排放配额。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又如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碳普惠制总体方案,统筹推进全国碳普惠制度建设和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碳普惠制度,搭建数字化碳普惠制推广平台,建立碳普惠制减碳行为量化核证体系和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建立基于碳普惠制的商业激励机制。”第二,本编中农业清洁生产、农业领域和林草领域的循环利用等与自然生态保护编中的生产要素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部分内容关联度大,建议前者侧重清洁生产的规划与指南的确定、循环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的建立与基地的建设,从更为普适的角度构筑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机制。比如对于清洁生产规划,建议表述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又如对于循环利用基地,建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五、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规范的特性表达
绿色低碳发展编是中国环境法典在新时代所做的新创设,是向国人和世界展示中国环境法制的靓丽名片。因此,相比较其他分编,本编的特性更加鲜明,不仅涵盖了生产、流通、消费等全流程的经济闭环,而且通过倡导性的规范指引,与时俱进地对于社会主体的环保义务做了适度的拔高。最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我们依托环境法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智慧、提供了从环境法典的角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方案、提出了仰仗环境法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倡议。
(一)相较于其他分编规范的特性展示
绿色低碳发展编规范的特性展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上,作用的基点、覆盖的领域等与另外两编不同;二是形式上,立法的技术、条款的性格与另外两编迥异。
1. 全流程的经济闭环
绿色低碳发展编涵盖了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低碳消费、保障与监管、气候变化应对和国际合作等章节,对于既有的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立法进行了优化和整合。其作用的基点是能源,具言之,主要是能源的开发利用等全流程中与环境保护密切关联的节点;覆盖到了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力争实现“从摇篮到坟墓”全流程的经济闭环。这点不同于污染控制编,该编作用的基点是不同的环境要素、覆盖的领域是不同的污染类型,因此,涉及到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水污染、海洋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新型污染等;也不同于自然生态保护编,该编的作用基点是不同的生态要素、覆盖的领域是自然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举措,因此,涉及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海域、海岛、土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生态要素,以及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区划、信息、生态要素利用的管控与保护改善、生态区域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管理、物种与基因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退化的防治与改善、自然生态保护资金与惠益等。
在全流程的经济闭环中,立足中国国情,本编在绿色流通章节中特别强调了绿色物流,包括了快递物流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仓储三个主要条款,建议规定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应当优先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快递包装材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取措施回收快递包装材料,实现快递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物流运输工具,实行老旧物流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物流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国家鼓励和支持在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推进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2. 倡导性的规范指引
绿色低碳发展编对于社会主体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这些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近乎属于更高的道德性规范,属于“软约束”,它虽然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对于改变人的理念、影响人的行为、进而解决环境问题还是具有法律效果的。
本编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倡导性的指引,在用语上多采用“鼓励、支持、表彰、奖励、引导”等词语,慎用“应当、禁止、不得”等词语。此外,考虑到法律指引功能的发挥,结合已有的立法规定,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违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违反强制回收要求、违反绿色采购、违反绿色低碳消费、违反碳排放交易相关规定、违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规定、违反清洁能源经营相关规定等情形,科以相关单位和个人以行政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公民个人暂不作为上述情形的责任主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责任人员除外。
(二)本编规范的中国特性与时代意蕴
法的“各种特殊规定性与一个民族或者一个时代的特殊性相关联,共同构成一个整体”。
1. 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方案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于同年12月12日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的表现,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双碳目标”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须进行从国际承诺往国内政策到国内法律再到行动方案等多重的转化和落实;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完备的绿色低碳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良好运作还需要与党内法规体系、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系协同推进。
理论上说,本编的所有内容都与之关联,不过从保障措施上看,有必要重点强调如下的条款建议:第一,绿色税收的减免。国家建立健全覆盖资源开采、消耗、污染排放和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等环节的绿色税收体系。第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支持。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重大项目实施、信息服务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重点项目。第三,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绿色金融手段促进本地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四,新能源并网消纳能力建设。国家应当建立优化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储备布局和结构,鼓励通过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等方式提高调峰和储能能力,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
2.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倡议
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了《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又发表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这些无不在强调同为地球村村民,全人类应该命运与共、携手前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消弭意识形态之争,共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和人类福祉。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气候变化,最能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倡议:一来,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共求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二来,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是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集体行动规则,没有这样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集体行动规则以及全球的通力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编大多条款都与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有所关联,为了更为聚焦,又专门设置了气候变化应对和国际合作的章节,具体涵盖了国际主体合作、能源开发合作、能源贸易合作、国际能源安全合作、基础设施合作、技术合作与转让、信息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交流等条款。比如关于国际合作主体,建议重视多元主体的参与,表述为“国家应当加强国家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长期性、机制性的环境保护与气候合作伙伴关系。国家引导地方、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项目,建设多领域、多层面的国际合作网络。”又如基础设施合作,建议强调国际与国内的对接,表述为“国家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与国际社会的对接,强化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影响。”
结论
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承继和细化环境法典的编纂逻辑,将可持续发展落实和聚焦在经济的可持续之上,与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一道,共同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为最终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在本编编纂逻辑的指向上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的可持续体现在观念立场上从局部到整体的转变;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在适用对象上从单一的环境要素到多元的环境要素及其支撑的经济系统发生演化。在编纂逻辑的表征上则有三个趋势:其一,效益目标从损害的填平到经济正向效益的增进;其二,作用领域上从单一的环节到能源开发利用全流程;其三,运作机理上从事后治、事中控到事先防的相统一。
循此逻辑,绿色低碳发展编须编排一般规定作为本编的“小总则”,集中承载本编规范表达的共性,大致安排绿色低碳发展的界定、定位、规划、管理体制、义务、标准、运作机制、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等内容。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污染防治编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制度属性上的科技色彩和义务主体集中在企业两个方面,两者在绿色采购、固体废物处置等方面存在衔接。绿色低碳发展编与自然生态保护编的共性主要表现为来源基础上的政策性以及实施主体上的政府主导性,两者在林业草原碳汇、农业清洁生产等方面存在衔接。相比较于其他分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范表达特性十足,不仅涵盖了生产、流通、消费等全流程的经济闭环,而且通过倡导性的规范指引,对于社会主体的环保义务做了适度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性与时代意蕴,提供了从环境法典的角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方案,提出了仰仗环境法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倡议。
来源:政法论坛. 202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