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主义是上个世纪70年代之后,在对以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中建立起来的。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是社群主义者共同批驳的靶子,这些社群主义者各自援用不同的思想资源,从不同视界对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发起攻击,形成了合围之势。麦金太尔诉诸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倡导德性正义,沃尔泽诉诸文化多元主义构建了多元正义,泰勒得益于黑格尔的整体主义思想提出了承认政治的正义理论,而社群主义少帅桑德尔则借助黑格尔主义的历史思想和后现象学主体间性的哲学资源从较为抽象的哲学层面主张一种基于善的正义观或“内在于善”的正义理论。
一、对社会正义首要性的质疑
当代道义论自由主义的主帅罗尔斯在其扛鼎之作《正义论》的开篇写下了自由主义理论宣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其次,从实质内容来看,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坚持正义的权利取向,以至于人们将其称为“权利基础论”(the rightsbased theory)或“权利优先论”(the primacyofrights theory)。因此道义论正义首要性的主张实质上内设了一个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观念。桑德尔将这种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观念称为道义论的元伦理学,“桑德尔认为罗尔斯还创造了一个元伦理学的观点:正义的基础必定独立于所有社会历史的偶然性。”
再次,从成立条件来看,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正义首先性应该体现为社会正义原则是任何社会在任何境况下都必需的,普遍存在的,且不需要任何条件的。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为了达到此目的,不得不用必要性、普遍性和无条件性来保证这种首要性,但这种做法却是徒劳的。桑德尔认为,诚如罗尔斯所言的,正义美德的产生本身是有条件的,正义的环境就是促使正义产生的条件。“正义作为‘诸价值的价值’,并不将自身看作是它所规划之诸多价值的同类物。当诸价值间的相互冲突和诸善观念间的相互竞争无法解决时,正义就是彼此赖以和解和调节的标准。”
二、构成性与主体间或主体内的自我理论
道义论正义的首要性和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自由主义教条内在地根源于其主体理论,这种主体理论从不同视角呈现出不同的自我观。道义论自由主义认为自我是一个自由而独立的自我,说其是独立的,是因为自我完全独立于我所要选择的目的和依附联系;说其是自由的,是因为自我是脱离任何目的的束缚而被解放了的主体。自由独立的自我不必要任何分离就已经与其目的既相区分又相联系。桑德尔将这种主体观称作占有性自我(a possessive self)。同时,作为占有性自我,由于自身与任何特定的善、目的、利益相分离,与自我所处的环境无涉,因此又是无限制的自我( a unencumbered self)、脱离具体社会和历史属性的非具体的主体(a disembodied subject);无限制的自我不仅与其将欲选择的善无关,也与其他主体或个体无关,因此又是先在的个体化的主体(an antecedently individuated subject)。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的自我观或主体理论完全颠倒了自我与善的关系,割断了自我与目的、自我与环境、自我与他者的联系,并竭力改造了这种自我观,提出了自己的主体理论。他认为,自我无法与其属性、目的、利益诉求相分离相独立,正是这些属性、目的和善构成了自我,形成了自我的认同,回答了“我是谁”,因此,自我应该是一种构成性自我(a constitutive self)。构成自我的善和目的也非先天形成,一劳永逸的,它们是社会的和社群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和社群历史的变化而变化,自我也是随着时空和社群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自我又是情境化的自我(a situated self),且具有历史的属性。“……个人的认同和属性正是由他‘身处其中的社会所规定的’,是‘社会的产物’,对他们来说,共同体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么,而且还有他们是什么;……”
三、正义内在于善
道义论自由主义是以捍卫权利为旨归,其坚持的是权利正义理论。权利正义理论断言,由于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因此无论是正义的内容还是正义原则的推导都是与善无关的,也就是与我们生活的目的、欲求的对象都是无涉的。桑德尔批判了这种权利正义主张,提出了正义是基于善或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他认为,这种把正义视为与人生的目的、欲求以及善无关的权利正义完全误解正义与善的关系。如果正如罗尔斯所言的正义是关于权利的正义,那么意味着正义是对一系列自由权利的设定,但这些具体设定中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则完全依赖于社会特定的善观念、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个人的目的与欲求。同时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证立也依赖于善的观念,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无法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其实罗尔斯在无知之幕条件下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也并非完全脱离社会的善观念。罗尔斯把有关善的理论厘分为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弱理论上的善是指基于社会的基本善——一个理性的人肯定都想要的东西(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等);而强的理论上的善是指作为特殊个体的特殊性价值和目的的善。在原初状态下正义原则是基于善的弱理论而选择出来的。一旦正义原则被选出之后,正义与善的关系就完全颠倒过来了,善的强理论又依赖于正义原则,即个人必须根据正义原则来选择自己特殊的目的与善。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偏爱一些特殊善观念而反对另一些善观念,未免失之偏颇。”正义原则依赖于社会的基本善而选择出来,表明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无法彻底地排除或摆脱善,也隐现出正义无法独立于善。
正义无法脱离善,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为此,桑德尔总结出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两种可能方式:第一种方式,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道德力量,这是一种强社群主义正义观。它认为社群的价值规设着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倡导权利隐含于社群的共享理解之中。第二种方式,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这是一种弱社群主义正义观。桑德尔认为,由于自由主义和强社群主义两者都回避了正义与善之间的内在联系,没能正确反映出两者的关系,因此它们都犯了错。“那些认为权利问题应该对各种实质性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保持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与那些认为权利应该基于普遍流行的社会价值的共同体主义者,都犯了一个相似的错误:两者都试图回避对该权利所促进的目的内容作出判断。”
四、正义的分配原则及其道德基础
社会正义实质是一种分配正义,一个社会或经济体中如何实现分配公正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分配原则,而采取何种分配原则又需要某种道德基础来支撑。其实,当代自由主义并非是铁板一块,其内部也存在着分歧与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主要表现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自由主义或权利至上自由主义。两派在分配原则及其道德基础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自由主义诉诸于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分配原则——应得;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则持差别原则,并以把自然天赋、社会优势视为共同财产以及个人主体理论为其道德基础。的确,社会分配原则的确定需要对人的自然天赋、后天社会地位与优势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的分配如何进行考量。桑德尔详细地对人与天赋、社会地位的关系进行考察,认为个人是其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和优势的监护者,也就是说这些天赋与优势本身不属于自己,自己没有其所有权,但是处于为了其他所有者的利益或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使用和处置这些天赋和优势。如同罗尔斯一样,他认为个人所具有的自然天赋以及其社会地位和优势都具有一种偶然性和任意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个人不应得的,应将其视为集体财产或共同财产,但是与罗尔斯不同的是,这种集体财产的真正主人是社会或社群,而非个人。“‘共同的财富’必须属于‘共同的主体’。也就说,必须抛弃个人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求助于‘主体之间’的自我观念。”
五、桑德尔正义观的意义与启示
桑德尔立足于社群主义立场在对道义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驳的过程中建构起其正义理论,其正义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大意义。从理论上看,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往往从某一个设想或假设出发,关注个人对社会的权利诉求以及权利的先在性、非历史性、抽象性和普遍性,颠倒了权利与善的关系。桑德尔的基于善的正义观则把自由主义正义的抽象原则带到了社会现实之中,还原了权利与善的本真性关系,矫正新自由主义由对个人权利的过渡张扬而导致集体价值观的衰落和对公共生活的淡漠,使自由主义正义观在英语世界理论界一统天下的局面裂变成两军对峙的图景。从政治实践上来看,由于内在于善的正义观的积极倡导,西方资本主义没有一味在公共政策主张方面放任各种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公开侵蚀与瓜分,也没有忽视日益加剧的贫富差别和社会不平等,而是积极地进行政策革新,强化自由市场与社会公正的某种平衡,倡导一种介于左与右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英国工党领袖、现任首相布莱尔称‘社群主义成为欧洲左翼复兴的酵母’,有的人还预言社群运动将为‘未来的政治新时代打下烙印’”。
桑德人内在于善的正义观对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变迁和体制转型过程中也有着若干启示和借鉴作用。桑德尔的正义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都从黑格尔那里采集了思想资源,阐发出若干类似性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这也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找到了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内在于善的正义观强调了整体福利的重要性,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化过程中狭隘正义观念,过分地关心自我和个人利益都有着一定的矫正作用,对重建集体福利价值观,纠正错位的个人与集体关系,以及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一定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