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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信奇:道义论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救治——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理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11 21:02  点击:5098

社群主义是上个世纪70年代之后,在对以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中建立起来的。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是社群主义者共同批驳的靶子,这些社群主义者各自援用不同的思想资源,从不同视界对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发起攻击,形成了合围之势。麦金太尔诉诸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倡导德性正义,沃尔泽诉诸文化多元主义构建了多元正义,泰勒得益于黑格尔的整体主义思想提出了承认政治的正义理论,而社群主义少帅桑德尔则借助黑格尔主义的历史思想和后现象学主体间性的哲学资源从较为抽象的哲学层面主张一种基于善的正义观或“内在于善”的正义理论。

一、对社会正义首要性的质疑

当代道义论自由主义的主帅罗尔斯在其扛鼎之作《正义论》的开篇写下了自由主义理论宣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这一宣言强烈地主张:正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并在所有的政治价值和道德理想的词典式排序中永远处于首要的、压倒性的位置。“‘道义论的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尤其是一种关于正义在诸道德理想和政治理论中具有首要性的理论。”[2]1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所说的正义的首先性包含着基本内涵、实质性内容和成立条件三个层面的优先性,而这些优先性的真实性都令人质疑。首先,从基本内涵层面来看,道义论自由主义正义首要性的命题蕴涵着道德价值层面的优先性和道德基础主义意义上的优先性。道德价值上的优先性,是一种道德要求的优先或必需,意指在人类诸多道德价值和善的观念中,正义是最为重要的和最高的。“正义的首要性主张,正义之所以是首要的,在于正义的要求超过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无论这些利益可能有多么迫切。”[2]2“正义不仅是众多价值之一,而且是最高的社会价值。这意味着:在其他价值提出满足要求之前,正义的价值必须首先加以满足。”[3]110桑德尔对于这种道德价值上的优先性采取了存而不论、存而不批的办法。道德基础主义上的优先,是指社会正义原则的证立不需借助于任何其他原则、特殊利益要求和善,是独立推导出来的。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把正义的首要性建基于基础主义之上完全颠倒了正义与善、正义与目的的关系。任何正义等道德法则都从善与目的中取得实质性内容,而脱离善和目的的任何正义理论都将是一种美妙幻想。在道德价值优先性和道德基础优先性两者中,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与基础,“正义的道德优先性是由于其基础的优先性而成为可能的(必然的)。”桑德尔的批判抽空了正义优先性的道德基础,其道德价值的优先性也就是失去成真的条件,因此,从正义首要性的基本内涵来看,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正义首先性是站不住脚跟的,最终是要栽倒在地的。

其次,从实质内容来看,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坚持正义的权利取向,以至于人们将其称为“权利基础论”(the rightsbased theory)或“权利优先论”(the primacyofrights theory)。因此道义论正义首要性的主张实质上内设了一个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观念。桑德尔将这种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观念称为道义论的元伦理学,“桑德尔认为罗尔斯还创造了一个元伦理学的观点:正义的基础必定独立于所有社会历史的偶然性。”[4]桑德尔认为,这种元伦理学错误地理解了权利与特殊善、权利与社群、权利与历史传统的关系,把权利规设为脱离具体社会、历史而在先的做法是道义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一种无奈之举。

再次,从成立条件来看,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正义首先性应该体现为社会正义原则是任何社会在任何境况下都必需的,普遍存在的,且不需要任何条件的。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为了达到此目的,不得不用必要性、普遍性和无条件性来保证这种首要性,但这种做法却是徒劳的。桑德尔认为,诚如罗尔斯所言的,正义美德的产生本身是有条件的,正义的环境就是促使正义产生的条件。“正义作为‘诸价值的价值’,并不将自身看作是它所规划之诸多价值的同类物。当诸价值间的相互冲突和诸善观念间的相互竞争无法解决时,正义就是彼此赖以和解和调节的标准。”[2]7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中只有当人们之间对诸多价值、利益、目的和善产生异议,社会陷入冲突时正义才是必须的,正义才有得以出场的必要。正义本身是一种工具性手段,只是社会的一种补偿性机制和手段而非必要的原则。“自由主义错误地把正义拔高成‘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没有看到正义充其量只是当更高的社群的美德已经崩溃的环境中才需要的‘补救性的美德’(a remedial virtue)”。[5]由此看来,正义不是所有社会美德中所必需的美德,也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罗尔斯为了保证正义的首要性,而不得不说明正义环境出现于所有社会,于是他诉诸于休谟的经验性解释,企图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来论证正义条件的普遍存在。然而这种经验性正义环境由于其偶然性而无法保证了正义的首要性,“如果正义因其美德而依赖于某种经验的先决条件,就很难说清如何能够无条件地坚持正义的优先性。”[2]20同时,它也无法说明正义必然出现于所有社会以及社会所有的场所,尤其对于有着或多或少的共同认同和共享的追求,而少有冲突与歧见的社群。因此,正义的首要性是有条件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并非像真理之于理论那样绝对,而是有条件的,正如身体的勇敢之于战场。”[2]39

二、构成性与主体间或主体内的自我理论

道义论正义的首要性和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自由主义教条内在地根源于其主体理论,这种主体理论从不同视角呈现出不同的自我观。道义论自由主义认为自我是一个自由而独立的自我,说其是独立的,是因为自我完全独立于我所要选择的目的和依附联系;说其是自由的,是因为自我是脱离任何目的的束缚而被解放了的主体。自由独立的自我不必要任何分离就已经与其目的既相区分又相联系。桑德尔将这种主体观称作占有性自我(a possessive self)。同时,作为占有性自我,由于自身与任何特定的善、目的、利益相分离,与自我所处的环境无涉,因此又是无限制的自我( a unencumbered self)、脱离具体社会和历史属性的非具体的主体(a disembodied subject);无限制的自我不仅与其将欲选择的善无关,也与其他主体或个体无关,因此又是先在的个体化的主体(an antecedently individuated subject)。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的自我观或主体理论完全颠倒了自我与善的关系,割断了自我与目的、自我与环境、自我与他者的联系,并竭力改造了这种自我观,提出了自己的主体理论。他认为,自我无法与其属性、目的、利益诉求相分离相独立,正是这些属性、目的和善构成了自我,形成了自我的认同,回答了“我是谁”,因此,自我应该是一种构成性自我(a constitutive self)。构成自我的善和目的也非先天形成,一劳永逸的,它们是社会的和社群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和社群历史的变化而变化,自我也是随着时空和社群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自我又是情境化的自我(a situated self),且具有历史的属性。“……个人的认同和属性正是由他‘身处其中的社会所规定的’,是‘社会的产物’,对他们来说,共同体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么,而且还有他们是什么;……”[6]最后,桑德尔认为道义论自由主义的自我观核心是先在个体化的主体,这种自我是原子式的自我,桑德尔对此进行了解构,并重构了主体间的(intersujective)或主体内的(intrasujective)自我观。主体间的自我观念认为,个体的自我不仅由其目的与善来设定,而且对自我的理解还可以与他者、某个特定的社群相联系,使我们在描述主体时超越单个的个人主体,而达到家庭、共同体、阶级或国家。“主体间的观念允许在某种道德环境中,对自我的相关描述容纳一个并非单一的、个体的人。” [2]78“自我是在他所处的共同体中形成的,不可能脱离人们赖于生存的社会共同体来讨论自我的目的。”[7]而主体内的观念则能够使我们描述主体时,在一个单一主体内部讨论多重自我,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自我。“主体内观念允许处于某种目的,对道德主体的适当描述可以指单个的、个体内部自我的多元性,只要我们按照多种互竞的认同来解释内在的慎思,或者当我们使某人在其宗教转变之前免于承担‘他’坚持异端信念所应承担的责任时,都可以如此。”[2]78

三、正义内在于善

道义论自由主义是以捍卫权利为旨归,其坚持的是权利正义理论。权利正义理论断言,由于权利优先于并独立于善,因此无论是正义的内容还是正义原则的推导都是与善无关的,也就是与我们生活的目的、欲求的对象都是无涉的。桑德尔批判了这种权利正义主张,提出了正义是基于善或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他认为,这种把正义视为与人生的目的、欲求以及善无关的权利正义完全误解正义与善的关系。如果正如罗尔斯所言的正义是关于权利的正义,那么意味着正义是对一系列自由权利的设定,但这些具体设定中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则完全依赖于社会特定的善观念、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个人的目的与欲求。同时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证立也依赖于善的观念,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无法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其实罗尔斯在无知之幕条件下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也并非完全脱离社会的善观念。罗尔斯把有关善的理论厘分为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弱理论上的善是指基于社会的基本善——一个理性的人肯定都想要的东西(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等);而强的理论上的善是指作为特殊个体的特殊性价值和目的的善。在原初状态下正义原则是基于善的弱理论而选择出来的。一旦正义原则被选出之后,正义与善的关系就完全颠倒过来了,善的强理论又依赖于正义原则,即个人必须根据正义原则来选择自己特殊的目的与善。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偏爱一些特殊善观念而反对另一些善观念,未免失之偏颇。”正义原则依赖于社会的基本善而选择出来,表明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无法彻底地排除或摆脱善,也隐现出正义无法独立于善。

正义无法脱离善,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为此,桑德尔总结出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两种可能方式:第一种方式,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道德力量,这是一种强社群主义正义观。它认为社群的价值规设着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倡导权利隐含于社群的共享理解之中。第二种方式,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这是一种弱社群主义正义观。桑德尔认为,由于自由主义和强社群主义两者都回避了正义与善之间的内在联系,没能正确反映出两者的关系,因此它们都犯了错。“那些认为权利问题应该对各种实质性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保持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与那些认为权利应该基于普遍流行的社会价值的共同体主义者,都犯了一个相似的错误:两者都试图回避对该权利所促进的目的内容作出判断。”[2]78因此,只有第二种方式正确地描述了正义与善的关系,即正义原则及其证明依赖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善与目的。“作为一个哲学问题,我们关于正义的反思无法合乎理性地与我们作为善生活的本性和最高的人类目的反思分离开来。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我们无法在不诉诸善观念的情况下,开始我们关于正义和权利的慎思……”[2]226

四、正义的分配原则及其道德基础

社会正义实质是一种分配正义,一个社会或经济体中如何实现分配公正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分配原则,而采取何种分配原则又需要某种道德基础来支撑。其实,当代自由主义并非是铁板一块,其内部也存在着分歧与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主要表现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自由主义或权利至上自由主义。两派在分配原则及其道德基础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自由主义诉诸于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分配原则——应得;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则持差别原则,并以把自然天赋、社会优势视为共同财产以及个人主体理论为其道德基础。的确,社会分配原则的确定需要对人的自然天赋、后天社会地位与优势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的分配如何进行考量。桑德尔详细地对人与天赋、社会地位的关系进行考察,认为个人是其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和优势的监护者,也就是说这些天赋与优势本身不属于自己,自己没有其所有权,但是处于为了其他所有者的利益或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使用和处置这些天赋和优势。如同罗尔斯一样,他认为个人所具有的自然天赋以及其社会地位和优势都具有一种偶然性和任意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个人不应得的,应将其视为集体财产或共同财产,但是与罗尔斯不同的是,这种集体财产的真正主人是社会或社群,而非个人。“‘共同的财富’必须属于‘共同的主体’。也就说,必须抛弃个人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求助于‘主体之间’的自我观念。”[3]125126由于天赋与优势的集体财产性质,因此在分配社会利益时就应该放弃应得原则而采用罗尔斯所钟爱的“差别原则”——即对社会最不利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尊重。“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初始地位一样。”[2]34但是差别原则只能建立在社群和主体间的或主体内的自我观的基础上,而非罗尔斯的个人理论之上。“如果说罗尔斯可以固定那些独立于其共同体之外的人的认同,并在不考虑善的充分理论的情况下来界定正当的话,那么,差异原则‘从一开始’就依赖于一种共同体理论——这一观念将在一些重要方面否认这些优先性。如果说,罗尔斯把善理论看作是正义的一个补充而不是正义的前提,看作是显示正义之稳定性并产生支持自己的力量之趋势的话,那么,隐含在差异原则中的这种较宽泛的占有概念,将要求有某种共同体理论和行为主体理论,这些理论是正义的基础,而不仅仅是正义的外围理论。”[2]163164也正是建基于社群的基础之上,差别原则才避免了把某人当作他人的手段而非目的,由此桑德尔的社群主义原教旨思想在此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五、桑德尔正义观的意义与启示

桑德尔立足于社群主义立场在对道义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驳的过程中建构起其正义理论,其正义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大意义。从理论上看,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往往从某一个设想或假设出发,关注个人对社会的权利诉求以及权利的先在性、非历史性、抽象性和普遍性,颠倒了权利与善的关系。桑德尔的基于善的正义观则把自由主义正义的抽象原则带到了社会现实之中,还原了权利与善的本真性关系,矫正新自由主义由对个人权利的过渡张扬而导致集体价值观的衰落和对公共生活的淡漠,使自由主义正义观在英语世界理论界一统天下的局面裂变成两军对峙的图景。从政治实践上来看,由于内在于善的正义观的积极倡导,西方资本主义没有一味在公共政策主张方面放任各种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公开侵蚀与瓜分,也没有忽视日益加剧的贫富差别和社会不平等,而是积极地进行政策革新,强化自由市场与社会公正的某种平衡,倡导一种介于左与右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英国工党领袖、现任首相布莱尔称‘社群主义成为欧洲左翼复兴的酵母’,有的人还预言社群运动将为‘未来的政治新时代打下烙印’”。[8]但是也要正确估价这种正义理论的作用,在自由主义仍然占主导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内在于善的正义观并能触动西方社会的根本制度,毕竟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福利国家的框架内强化了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

桑德人内在于善的正义观对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变迁和体制转型过程中也有着若干启示和借鉴作用。桑德尔的正义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都从黑格尔那里采集了思想资源,阐发出若干类似性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这也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找到了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内在于善的正义观强调了整体福利的重要性,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化过程中狭隘正义观念,过分地关心自我和个人利益都有着一定的矫正作用,对重建集体福利价值观,纠正错位的个人与集体关系,以及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一定启示。

来源: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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