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是20世纪一位伟大的社会理论家。他与帕森斯有过大约为期一年的短暂师生关系,对帕森斯的思想有一定的继承和发展,因此,也被归入到功能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年代,一些研究者列出了新功能主义阵营,卢曼名列其中。
一 功能的概念
系统论或一般系统论是由贝塔兰菲在20世纪40年代首先阐发的,此后几十年间迅速地被应用到许多领域,并发展出许多新的原理。系统论产生以后,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后很快被运用到许多学科和领域中。卢曼是将系统论应用于社会学以及法律领域的代表人物,他对功能的理解更多地是遵循系统论观点。
“功能”一词在英语中是“function”,其词义在《朗文英文当代大词典》中有:①人的特定义务或事物的特定目的;②公共活动仪式;③函数,数学中因其他值变化而变化的值;④动词:东西的运转或运行。在《新英汉词典》中编列的含义有:①官能、功能、机能、作用;②职务、职责;③盛大的集会;④函数;⑤活动、运行、起作用。由此可见,这个词本身的含义是多重的。因此,不难理解著名的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在其重要著作《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中所指出的现象,即功能一词在日常生活与许多学科中都被滥用了,已经成为大杂烩;它与应用、效用、意图、动机、意向、目的、结果等术语在使用上已经没有区别了。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功能与环境、结构等范畴有密切联系。功能概念是一种关系性概念,是指系统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功能是通过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表现出来的系统影响环境的能力。
卢曼将法律视为一个系统,并且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从这个立场出发,他将如何描述法律的功能呢?
二 简化复杂性与规范预期
卢曼认为,在人类生活中,表达和行为具有广泛可能性,这就出现了复杂性问题。复杂性就是“可能性总是多于可实现性”。因此,在实践中,复杂性就意味着强迫选择。
社会系统是交往的系统和交往的网络。在人际的社会交往或互动中,具有双重偶然性。以两个行动者为例,当他们在社会系统中相遇的时候,世界就变成复杂的和偶然的,因为这其中包含了无限的事件与大量的复杂关系,而这些事件和关系,对行动者来说,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这样的世界中,任何一个个人的行动,如果要取得成功,一方面依赖于那些可能发生但也可能不发生的特殊事件,另一方面又受到特殊事件的影响。
复杂性的增加,还来源于预期的“反身性”,即预期指向自身,诸如预期的预期,预期预期的预期,或者预期预期的预期的预期等等。为了说明这一点,卢曼举了一个假设的例子:妻子总是做冷餐,预期她的丈夫这样预期,丈夫方面必须预期他的预期的预期,否则他不理解他出人意料地希望他的妻子做热汤,不仅导致不方便,而且也削弱妻子方面关于他的预期的安全。当然这样也能够进入新的平衡:他必须预期他的妻子是某个预期他情绪化与不可预测的人。
因此,社会系统发展出诸如意义(符号)体系、行为规范与组织技术等简化复杂性的机制。对此,高宣扬对卢曼的思想有一个归纳:“系统就是记录、重构和简化世界的复杂性,通过这种简化过程,行动者使世界变成更加适应人类需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以便使人类能够在这个世界中按照其特定的计划方式引导其行为的实现。人类将复杂的环境(周遭世界)重建成为各种类型的社会系统之后,显然更加方便于人类在社会中的各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
法律功能是对于作为整体的社会而言的。法律系统的分化是为了完成某些功能,法律作为功能系统必须保持运转。法律的功能指向社会的预期,而不是个人的预期,处理交往预期的可能性,并使预期在交往时得到接受。同时,预期不是指特定个人的实际意识状态,而是指交往意义的时间方面。
三 卢曼对其他功能理论的批判
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当代西方著名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在1973年发表了一篇专门论述法律功能的论文。他将法律的功能划分为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社会功能可分为直接功能与间接功能,而直接功能又被划分为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主要功能有四种:防止不利行为与保障有利行为、为个人间的私人安排提供便利、提供服务和福利分配以及解决无规定的争议。
卢曼认为拉兹所作的复杂分类恰恰忽视了他看重的社会功能:预期的规范形式。他也反对将解决纠纷作为法律的功能。他认为,作为稳定规范预期的法律功能,比解决冲突的理解要深远得多。因为法律不仅调整冲突,而且也制造冲突;通过引用法律,人们能拒绝不合理要求、能抵制社会压力。预期的具体情境中的相互冲突,也就是在交往中的相互冲突,人们很大程度上可以在法律之外解决。因此,卢曼不同意以往的法律社会学学说描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时所使用的“社会控制”、“整合”等概念。
人们必须在法律的功能和法律对社会环境、对社会的其他功能系统的效用之间做出区别。法律功能是相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而言的,而效用是功能的某些方面。因此,卢曼主张,我们分析法律功能时,可以召回“行为控制”与“冲突解决”来讨论,但只是作为法律的可能效用。他指出,冲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以解决,在这里,法律只是一种选择,即使它是自由选择的最终保障。功能与效用的区别仅仅是法律系统分化的结果。就行为控制与冲突解决而言,人们必须区别有分化的法律系统社会与无分化的法律系统社会。
当然,不仅维持规范预期,而且无数其他社会功能以及日常生活行为协调,都依赖于个人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事的事实。例如,客人在离开宾馆时实际支付账单,人们实际遵守道路通行规则,以及最重要的,人们实际上不以武力威胁他人的事实。即使人们相信他的预期能够实现,仅仅这点不能产生更复杂的社会规范性。一方面,其他互动系统中的功能系统依赖来自法律系统的支持。由许多社会性系统构成的社会,也在冲突事件中依赖法律系统;当不正当预期能被拒绝以及权利主张者被引向法律程序时,尤其如此。另一方面,注意到法律只是解决那些能够根据自己的条件建构的冲突是重要的,而可以大体忽略日常生活中冲突的深层结构与动机以及冲突由谁引起的问题。另外,利用法律组织解决冲突有其自身狭窄性的限制,尤其是各方当事人有意继续维持他们的关系时,他们对采用司法解决冲突是保持警惕的。这正是为什么人们看到许多有亲近关系的人——尤其对家庭中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暴力——优先选择、寻找其他方法解决冲突的原因。
卢曼主张,法律只实现一个功能才能导致明确的结果,因为功能的多样性会造成不完全覆盖与法律界限不清楚的问题。人们当然能够通过参照进一步的问题以及进一步的子问题而更详细地规定功能,能够分析地识别无数的问题和无数的功能,它们的参照取决于人们想要比较什么和想要讨论什么。因此,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有提供自由和保障自由的功能,也可以说法律有为律师提供经济收入的功能。
卢曼认为,“法律的维持,不是简单地靠强有力的政治支持而被或多或少地实施。只有有理由地预期规范性预期,能够规范地预期时,法律才是法律。而且,在这方面,法律不是由从上到下的等级决定的,而是不同中心并行地处于相邻的网络中”。
当然,卢曼也肯定,法律为了得到实施,需要政治。如果没有实施的希望,个人就不会信任(或每个人期待)规范的稳定性。但是法律与政治是有关他人行为的预期和交往的不同形式。将规范理解为实现法律功能的一种形式的重要后果之一,是由这一形式构成的法律与政治的分化。显然,由于两个系统互相依赖,而使它们的功能分化难以被发现。
四 结语
以上是对卢曼关于法律功能的著述所做的分析与梳理。在错综复杂的论述中,以这样的方式再呈现出卢曼的思想,是颇费心力的。如果卢曼本人在世,也许不喜欢他的思想被进行这种“系统化”的解释。卢曼对某个问题的阐述,往往在不同的语境中展开,而不是一次性集中论述。在《社会的法律》(英译本《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律》)第三章相对集中地讨论了法律的功能,但头绪也颇为繁杂。他在“法律的功能自治”方面的着力(结合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本文没有太多涉及,因为这也许已经是另外一个主题了。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曼立足社会的视角,在非常抽象的层面上对法律的功能做出了高度概括,并且试图将功能作为法律(系统)的区别标志,提出了一些独特的认识和判断。因此,虽然人们可以不赞同卢曼,但是卢曼的思想却是值得重视和认真对待的。
周旺生教授在2006年9月的《政法论坛》第24卷第5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的论文。文章指出,法的功能研究在法理学中是一个“弱势主题”,“从未进入国内主流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极少有法学著述阐述法的功能问题”,法律的功能尚未得到明晰的界定,而且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混淆,因此,这个主题的研究有继续深入开展和提升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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