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李海平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发表了题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的重磅文章,在学界引起重大反响。
文章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的具体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开辟专章对“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作出具体安排。将区域协调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加以实施,是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文章将研究重点置于我国西部、东北、中部等欠发达板块与东部发达板块之间的区域协调发展,从宪法依据、义务构造、义务限度和义务实现四个方面建构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教义学,致力于通过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目标的研究推进国家目标条款理论的体系化。
文章认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既有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依据,也有贯彻新发展理念国家目标条款和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基础。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目的性义务体现为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在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给付;手段性义务体现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目标对立法、行政和监督行为的约束。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和效能原则划定目的性义务的限度。建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倾斜配置地方立法权,适度干预地方人才、产业补贴政策,实施多元化综合监督,是手段性义务的主要内容。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确定的国家义务范例,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为国家目标条款的一般理论。文章最后强调,区域协调发展是伴随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出现的法学新问题。对于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学问题研究,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阐述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内涵,提出满足实践需要且合乎法治原则的解决方案。
该文是李海平教授长期深耕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原创性学术成果,建构了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宪法教义学理论,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贡献了法学智慧,发展了法学理论,展现了法学研究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