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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明辉:对法治政府理论的法理分析——解读洛克《政府论》中的有限政府理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25 20:03  点击:6375

今天, 法治政府已经成为构建现代政府的目标范式。尽管不同学者在具体分析与阐释方面仍然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甚至分歧, 但就构建法治政府这一目标而言, 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然而, 在目前关注与讨论构建法治政府的热烈氛围中, 缺少从思想史的视角系统透视法治政府理论的法理基础, 而这恰恰是一种智识上的基本需要。从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看, 真正从社会现实角度系统而实用地探讨政府理论者非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 (John Locke) 莫属。因此, 下文拟从洛克及其《政府论》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入手, 展开对法治政府之法理基础的系统分析, 以期为现代政府理论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个思想史的注脚。

洛克曾经撰写了大量著述, 主题涉及知识论、基督教之合理性、宗教宽容、货币理论、道德与政治理论等诸多领域。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前期, 他在英国和欧洲的名声主要依赖于他的哲学著作, 如《论人类的理解》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 之后, 他的主要政治理论著作《政府二论》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达到甚至超越了前者的地位, 特别是在美国, 他的有限政府理论与革命权利受到了广泛重视, 从而成为美国革命的指导思想。经过历史与实践的检验, 《政府二论》成为了西方政治理论史上的经典之作。

一般而言, 《政府二论》不仅专门用以证明17世纪晚期英格兰宪政革命的正当性, 同时, 也有助于证实18世纪后期美国殖民革命的正当性。然而, 这两场革命在19世纪却受到了巨大挑战, 在一场无法避免的“不合时宜的”论辩中, 无论是在英格兰还是在美利坚, 洛克均赢得了胜利。然而, 为什么洛克的著作至今仍被视作西方政治理论的经典呢?部分原因在于, 西方自由主义宪政国家在今天再次受到了新的挑战, 以至于自由主义国家不得不重新依赖于这位辩护者并试图获得有力的支持。洛克的理由似乎是明显而直接的, 然而仔细审视, 仍会发现其中不乏含混模糊之处。但恰恰是这些含混模糊之处, 促成了其在西方政治理论史上的经典地位。洛克支持有限宪政国家的理由, 在很大程度上, 意在支持关于个人对无限私有财产之自然权利的主张。支持现代自由主义国家的人们发现, 这种自然权利正处于他们国家的核心地位。任何实体均可以提出颇具说服力的理由以支持这种自然权利。基于此, 相对于同时代的人及其自由主义传统的后继者而言, 洛克是更值得相信的。自由主义理论的研习者有充分理由关注洛克的财产理论在其政府理论中的地位。

无论就内容还是体例而言, 《政府二论》都是完全独立而自足的。其姊妹篇《政府一论》 (First Treatise of Government) 并不是理解它的关键所在, 尽管对于身处那个时代的洛克而言, 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一论》直接针对的是费尔默 (Robert Filmer) 爵士主张君权神授并否认反抗权利的基本理论, 洛克及之后的辉格党人认为, 费尔默的政治理论在英国绅士阶层中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以至于从未受到那些认为反抗专制君主具有正当性的人的挑战。洛克在《政府一论》中彻底颠覆了费尔默的理论, 但并没有详细论述他自己的有限政府理论。实际上, 洛克本人也意识到《政府二论》自身的独立性, 因而在第一次出版时便提出应为其加上一个独立的标题——《论市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与目的》。

一、生平及写作背景①

1632年, 洛克生于英国萨默塞特 (Somerset) 一个拥有丰饶地产的富裕家庭。他的父亲是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时期国会军的一名上尉。洛克曾经在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初级教育, 这是当时英国最好的学校之一;之后进入牛津基督学院 (Christ Church) , 作为学生和教师, 他从20岁至34岁一直生活在那里。在牛津大学, 他专注于哲学与医学研究, 在讲授哲学的同时获得了医学学位。此后, 在保持对医学兴趣的同时, 他开始转向主流科学与政治的领域, 并且他的科学倾向因1668年入选享有极高声望的皇家协会 (Royal Society) 而得到公众的认可。

在离开牛津大学之后, 洛克与一级公爵莎夫茨伯里 (Shaftesbury) 保持着长期的私人与政治联系, 这使得他得以进入那个时代政治生活的核心领域。洛克起初担任莎夫茨伯里的私人医生, 之后很快便成为了他的政治心腹与顾问。莎夫茨伯里是一个颇具影响的政治组织的领袖, 他们试图迫使查理二世 (Charles II) 将他的兄弟天主教徒詹姆士 (James) 排除在王位继承之外, 如果国会的这一意图失败, 就准备诉诸武力行动。结果是他们失败了, 莎夫茨伯里被暂时监禁, 但密谋仍在继续, 在最紧急的时刻, 尽管莎夫茨伯里已无法参与, 洛克仍然坚持出席密谋会议。有充分理由认为, 与此同时, 自1679年至1683年, 洛克的智识天才得以发挥, 从而为反抗君主统治从理论上提供了正当性的证明;他在此时期撰写的文字几乎就是《政府论》的全部文稿, 只是1689年转向为辉格党人革命辩护时作了少许修改和补充。

1683年, 洛克出于安全考虑而流亡荷兰, 直至英国革命完成后才能安全返回英国。洛克于1689年2月回到英国。从那时起至1704年辞世, 除了在病中, 洛克始终过着一种相当舒适且积极的生活。他的部分活动始终处于智识前沿:他发表了关于哲学、宗教与宽容的著作, 引起了大量的争议, 他忙于澄清自己的立场并为之辩护。

他或许可以很好地依赖其作为哲学家的声望, 但他对国家事务、特别是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兴趣如此强烈, 这使得他从1696年至1700年成为贸易委员会成员之一, 该委员会是提供经济政策建议的政府机构, 在那里, 他很快便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物。这期间, 他重拾流亡前 (1673—1675) 所从事的工作, 担任一个类似机构即贸易与种植委员会 (Council of Trade and Plantations) 的秘书。此外, 值得指出的是, 洛克在17世纪60年代便已成为富有之人, 曾经投资生丝贸易、英国皇家非洲公司 (奴隶贸易) 以及巴哈马投机商。

如前所述, 在撰写《政府论》时, 洛克并不是淡薄名利的学者, 而是富甲一方的商人。无论是在1679—1683年针对查理二世的密谋和1688年反对詹姆士二世的公开谋划时期, 还是在随着威廉和玛丽就职而取得革命胜利之时, 洛克对保障既有财产制度具有极大兴趣, 更为关注促进国家财富增长的政策, 并且坚守辉格党人的政治立场。从更为宽泛的视角观之, 17世纪后期的欧洲面临着许多与政府相关的问题与困境, 大致包括16、17世纪的宗教与内战, 近代欧洲国家的行政与生产的统一, 国家之间军事与商业竞争的力量以及贸易体系平衡的形成, 还有欧洲帝国为征服、统治和剥削非欧洲人口与资源而进行的斗争。[1]上述这些问题与困境导致了一种普遍的认识论与“合法性”的危机, 正是为了应对与解决这场危机, 洛克基于对政治实践的理论思考而撰写了《政府论》, 因此可以说, 《政府论》是萌芽于牛津大学并在政治与商业活动中不断积累的智识经验的产物。

二、从“自然状态”到“市民政府”

与霍布斯 (Hobbes) 一样, 洛克认为, 人类的“自然”环境不是市民社会出现之前真实存在的一种历史环境, 而是从基本人性中抽象出来的一种逻辑概念。尽管洛克后来也认为, 这或许曾经也是一种历史上的先在环境, 然而, 他是将上述观点作为一种起初从假定的人性和上帝意图中, 之后从可以观察到的人的生物需要中演绎出来的逻辑推论而提出的。

这种自然环境遵循了假定的上帝意图, 即人生而平等, 在这个意义上, 没有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或者权限, 而且也没有人可以自由地“在自然法的限度内, 控制他们的行为, 并且——只要他们认为合适——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 这种自然法禁止任何人伤害他人或者毁灭自己, 并且要求每个人“在对其自身的保护于竞争中无法达到的情况下”尽力去保护其他人。这种自然法通常会得到遵守, 但也会出现一些违犯者, 因此, 就需要某种限制来约束违反者的权力, 并且, 由于根本不存在政府, 这种权力就必须留给每个人, 但只有“用以补救和限制”的权力是必要的。洛克认为, 在他称之为“和平、善意、互相协助与保护的状态”下, 很少会有违犯自然法之人, 此时, 人们依据理性生活在一起, 并且他还将其与“战争状态”进行了严格的比较, 后者被描述为“一种充满仇恨、恶意、暴力与互相毁灭的状态”。[2]8-10, 15这就是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的图景。

如果他遵循这样一幅关于和平的自然状态的图景, 就会出现某种需要建立政府的理由, 因为会出现每个人不得不充当其自身的法官与警察的麻烦, 但并不需要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政府。然而, 洛克并没有遵循这幅图景。在《政府二论》中, 他主张, 人们离开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 在自然状态中, “每个最小的争议”均有可能导致并终结于战争状态之中;之后, 在不得不解释为什么人们会离开诸如此类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平等的环境时, 洛克所提出的理由是, 在这种状态下, 每个人都会“不断地招致他人的侵犯”, 人们的生命与财产“非常不安全, 并且毫无保障”, 而且生活“充满了恐惧与持续不断的危胁”。[2]16, 65-66

这种对自然状态的模糊阐述反映出洛克对人性的含混认识。在第一幅图景中, 人类天生地具有充分的理性, 从而对他们自身施以道德规则的强制, 以限制他们喜欢争议的嗜好。在第二幅图景中, 绝大多数人“并不是公平与正义的遵守者”[2]66, 并且没有人能独自保障自己的安全。洛克需要这些关于人性的矛盾假定, 以符合其理论论证的情境, 在该情境中, 必须假定人们同意将他们的自然权利与权力转让给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市民社会, 然而, 这个市民社会不会令人信服地将绝对的或者专制的权力授予任何一个政府, 但却必须假定该市民社会保留了只要他们愿意便可变更政府结构的权利。

人类过于贪婪以致无法独自保全——这种假定在解释为什么那些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们会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给某个权威时是不可或缺的。相反, 人类天生地承认自然法, 并且主张只能用有限的权力来制约偶然的违犯者, 而不是用一种高于他人的绝对的或者专制的权力——这种假定对于说明人类不会转让、因而政府也不会获得绝对的或者专制的权力是不可或缺的。

洛克的主张遵循着这些脉络发展下去。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个人必定会同意将“他们全部的自然权力”或者“因联合构成社会之所需的全部权力”转让给社会, 而由社会作出裁判, 甚至包括对他们财产的管辖权, 并且受到依据社会权威而制定的法律的限定。在任何时候, 这个社会的行为就是多数方的行为。由此而创设的社会便可以建构它所喜欢的任何政府结构, 并且可以据其所愿而加以改变。但是, 社会将绝对的或者专制的权力授予某个政府, 这是无法想像的, 原因包括:其一, 个人生来便不具有高于自己生命或者他人生命与财产的专制权力, 所以他们无法将这种专制权力转让给社会, 因而社会也就无法将这种权力授予政府;其二, 转让绝对的或者专制的权力有悖于建立社会的原初目的, 即保护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假如他们将自己的自然权利和权力转让给一个绝对而专制的政府, 那么他们所受到的保护甚至还不如在自然状态之下, 因为在自然状态下, 每个成员至少还可以主动采取行动保护自己。[2]52-53, 64, 70-73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主张均要求和平的道德自然状态。第一个主张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 总体而言, 个人不会因转让专制权力而必然使自己的生存状况恶化;第二个主张显然完全依赖于道德自然状态的假定, 在这种情况下, 人类的权力仅限于他们有必要执行道德的自然法则, 而这明显不是专制权力。还应注意到, 洛克的第二个主张被认为是错误的, 因为在其所谓的道德自然状态中, 仍然会有一些不遵守道德法则之人, 也就是说, 那些实施专制权力之人, 仍会转让其专制权力。

人们或许想知道, 为什么洛克没有看到这一困境, 即他的论证情境同时需要这两个关于人性或者自然状态的相反假定。这就需要进一步解读洛克在论述财产的章节中深入讨论人性与自然状态的内容。

三、财产理论

洛克对于财产的论述, 是其对17世纪关于“市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及目的”之争论无与伦比的贡献;这一论述将财产权利牢固地确立于随后全部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位置;而且, 它对于理解洛克从自然状态到政府权力的有限与有条件的属性是至关重要的。在此, 下文意在梳理洛克财产理论的思想脉络, 评述这种财产理论在其政府理论中的地位及意义。

洛克的目的在于解释为何存在一种个人对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 尽管上帝赋予人类共有的土地及其成果。洛克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 “没有人最初就拥有对某物的排除其他人类成员的独占性支配权”[2]18-19, 每个人均对人们共同拥有的一切具有同等的权力。这实际上意味着最初并没有什么所有权, 也没有所谓的“财产”及相应的私有财产观念。但是, 上帝赋予人民土地以供其维系生存, 于是便有生命的自然权利, 因而每个人便具有一种获得维系生命之所需的自然权利。进而, 每个人都拥有对于自己的人身及劳动的所有权, 而这种所有权是原始的和自然的所有权, 但却是自然状态中所有其他所有权的基础。[3]559依此推理, 也就必定会存在对适当个人占有的特定限度。首先, 任何人可能占有与充分放弃同样多且有益于他人的东西, 因为每个人都有保全自身的权利。其次, 人们只能占有在该物毁损前他能够使用的部分, 因为“上帝并没有制造出让人类去毁损或者破坏的东西”。[2]21再次, 当然, 人们可以占有将其劳动混同其中的成果。在这些限度内, 对于土地及其成果的占有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的。基于这些理由, 明显存在一种涉及这种有限占有的自然权利, 即一种并不需要他人同意的权利。

然而, 至此洛克尚未证明任何文明社会的财产制度之正当性, 而这些财产制度都支持着远远超出上述限度的私人财产权利。于是, 洛克提出了进一步的假定, 即在人们仍然处于自然状态时, 便已经开始引入货币工具。1这就使得物品毁损的限制性条件失去了作用, 因为人们现在可以将任何数量的容易毁损的物品转换成不会毁损的货币。[2]28

如前所述, 货币是在自然共有状态中引入的, 尽管未能由此而建立市民社会, 但货币的使用却导致原初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无疑加速了自然共有状态的终结。[3]567因为货币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况, 从而使人们“可能适当地拥有比自己能够利用其成果的土地更多的土地”[2]29, 这就刺激了人们不断扩大其所有物和生产剩余产品, 因此, 自然状态下原初的平等逐渐被经济上的不平等所替代。由此可见, 洛克不仅阐明了私有财产的起源2, 而且还论证了财产不平等的合理性。

综上可见, 洛克的财产理论论述了人类原初自然经济状况的发展过程:原初的共有状态尽管存在危险且不甚方便, 但在人少物多的情况下尚可容忍;然而, 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 人数渐多而可供分配的自然资源渐少, 生存空间被压缩, 于是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基于占有物不平等之上的权力的不平等;在这种新情况下, 占有物过多以致无法借助自然状态下可以利用的手段对其加以保护, 于是, 和平的自然状态无法得以维系, 人们不得不用全新的调整人际关系的手段取代旧的手段。这种保护私有财产的欲求促使人们“很快地进入‘市民’社会”。[2]66实际上, 洛克的财产理论解释了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的转变的必然性。[3]571

四、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的财产理论足以展示其何以成为洛克政府理论的核心以及该理论如何使洛克的人性理论和自然状态保持一致的。从历史角度看, 可以用货币与不平等的介入作为分水岭, 将自然状态分成两个阶段。人性的一个固有特征, 即对占有的无限欲求, 无法在第一阶段加以发挥, 在第二阶段中却给予了充分的空间。人性的另一个固有特征, 即遵守理性命令的能力, 却改变了它的特点。在第一阶段, 它是对自然法的认同:“理性, 就是法律, 它向那些思考它的人们宣扬, 因为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 所以任何人都不应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财产。”[2]9在第二阶段, 人们不再是平等的, “理性”不仅是道德法则, 而且也成为一种通过对行为过程的要求, 以保障不平等财产的能力, 而只有在那些积蓄财产的人中才能发现这种理性。

正是从自然状态的第二个阶段中, 洛克假定人们同意进入市民社会并建立政府。于是, 他可以从逻辑上充分地坚持主张, 这种经过人们的相互同意而订立的协议必须保护财产免受非财产所有者的侵犯, 或两者之间的相互侵犯, 或可能的专制政府的侵犯。这就需要建构起一个应当由财产所有者最终控制的政府。这便是洛克论证其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基础。

洛克区别了政治社会与政府, 并且认为, 除了特定的短暂的非常时期之外, 政治社会无法不依赖政府而独立存在。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和平与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 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工具与手段即是在社会中制定法律”。[2]69如前所述, 政治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是立刻成立政府;政治社会与政府可以从理论上加以分离, 但在现实中却无法彼此独立存在, 因为政治社会需要政府。[3]576-577然而, 接下来不得不面对以下两个问题:其一, 建立何种政府?其二, 应当如何建立政府?前者实际上是选择政府形式的问题, 而“政府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多数人 (或者社会) 如何处置他们的权力”[4]598。洛克指出:“关乎整个公共福利的首要且根本的实在法 (positive law) 就是立法权的确立;而支配立法权本身的首要且根本的自然法 (natural law) 则是对社会及其中每个人的保全。”[2]69根据他的论证逻辑, 在尚未产生政府的政治社会中, 法律的制定自然主要是由社会的多数人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 这同样可能导致不同形式的政府:如果多数人保留立法权, 就是民主制政府;如果将立法权授予少数人, 就是贵族制政府;如果将立法权授予某一个人, 就是君主制政府。但无论如何, 只有经多数人的同意才能建立政府。因此, 洛克的多数主义理论并不必然导致“对一种形式的政府而不是对其他形式的政府的偏爱”。[3]577

政府建立之后, 在其基本权力的归属问题上, 自然会涉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为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约人, 并不涉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 所以政府的权力并没有转让而仅仅是委托给了政府官员作为最为基本的权力, 保全个人与社会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因为任何人或者由人构成的社会均没有权力将对他们的保全或者保全的手段转给他人的绝对意志与专制统治”[2]78。然而, 洛克同时认为, 当立法权建立之后, 只要政府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这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 而且在共同体将之授予那些人的手中是神圣而不可变更的”[2]69。显而易见, 这就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两个至高无上的权力。3根据洛克的解释, 人民只有在无政府的社会中方能主动行使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当政府建立后, 人民便将这种权力转让于立法者手中。在政府之下, 人民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完全是隐蔽的, 并且“在政府解体之前绝不会显现出现”;在出现无政府状态时, 人民便会主动行使上述权力, 通过制定宪法并将立法权授予新的立法者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3]578

在建立政府的社会中, 除了立法权之外, 洛克还设置了行政权与对外权 (federative power) , 但实际上对外权掌握在行使行政权之人的手中, 同时, 他将司法功能作为立法功能的组成部分之一而没有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力。在上述诸权力之中, 立法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 洛克的分权理论区别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 因为后者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是平等而相互制约的。

政府权力配置完成后, 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行使, 换言之, 是否能够用以实现人类进入社会的原初目的——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 即公共福利的维系。这是无法确定的, 因为任何政府善意与恶意行使权力的可能性是一样的。既然如此, 就需要至少从理论上解决政府恶意行使权力以危害人民的可能性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在于, 由谁来决定政府的权力是否被用以危害人民的利益。对此, 洛克的回答是“人民是法官”[2]123, 即政府解体后他们必须积极地重新掌握至上权力的法官。洛克认为, 当拥有权力的君主或者政府恶意行使权力而危害人民利益时, 便将自己置于由人民构成的社会之外而进入自然状态中;如果这个君主或者政府再通过未经授权地或者不正当地运用武力来反对人民, 便将自己置于与人民的战争状态之中了。[3]581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便基于保全自己与社会的目的而享有反抗将人民引入战争状态之中的君主或者政府的权力, 这实际上是一种自然权力, 而非政治权力。然而, 洛克又对人民的反抗权作出了明确限定, 即在政府仍然存在时, 不得享有法律或宪法的权力以做出任何危及社会和政府之保全的事情, 因而他认为, 在有可能救助于法律的情况下, 人们没有任何权力去反抗政府, “武力仅能用于反抗非正义的和非法的力量, 而不能用于反抗其他任何事物”[2]103。

洛克反对专制政府的主张不仅在当时吸引了欧洲大多数人的注意, 而且, 经过历史的检验, 实践证明这种主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基于本性, 人类总是有欲求且好争辩的, 所以无从选择而只能将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与权力移交给一个至高无上的市民社会, 但是, 如果他们授权给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专制政府, 那将会违背他们转让权力的初衷。因而, 洛克认为, 诸如征税权必须取决于民众中的多数方, 或者取决于他们选出代表的多数方 (这就意味着那些由财产所有者选出代表的多数方) 。除了征税权 (只是由其代表的多数方来行使) 之外, 任何政府均不可能享有在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他人财产的任何权利。即使是绝对权力 (有时必须授予诸如管理其下属的军事长官) 也并非专制权力, 因为它授予了军事长官生杀予夺的权力, 而不是占有士兵财产的权力。[2]64, 72-74

因而, 不仅任何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而且任何已经建立的立法机构、政府之任何组成机构的整个权力, 都是可以撤销的 (revocable) , 因为立法权 (必定在任何政府结构体系内均是至高无上的) “仅仅是一种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行动的受托权力, 故而当人民发现立法法案违背对它们的信任时, 他们仍然保留了一种可以废止或变更立法法案的至高无上的权力”[2]77-78。任何政府的权力在履行其职责时均是受限制或有条件的。

洛克因而坚持主张革命权。那些拒绝革命权的人们主张, 当政府因侵犯臣民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而违背臣民对它的信任时, 它仍然是政府, 故而那些反抗政府的臣民即犯了谋反之罪。如前所述, 在与前者的论辩过程中, 洛克坚持主张, 因为否定了自然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政府便“重回战争状态”, 而这或许恰恰会遭到武力的反抗或者驱逐。[2]114-115

五、有限政府理论的历史影响

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他自己所处时代以及后世产生了颇具现实意义的深远影响, 今天看来, 造成这种持久影响的主要原因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洛克撰文之初原本是为了证明反抗查理二世的王位继承权的正当性, 至发表时却变成了1688—1689年辉格党人革命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革命的后果是废黜查理二世而代之以威廉和玛丽, 据此削减了王权而增加了国会的权力。这种有限政府理论支持了由财产所有者阶层控制的辉格党国家。约100年之后, 这一因洛克之声望而闻名于世的政府理论又被美国殖民者加以利用而反抗英国。因此, 洛克政府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 它超越了英国同时代的政治解决办法, 并在美国和法国奠定了政治思想的基础, 于18世纪后期的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中达到了顶点。[4]604迄今为止, 尽管有一些补充与修改, 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已经成为一种对自由主义宪政国家及其赖以建立的市场社会的思想理论支持, 而这种支持的价值在目前似乎仍然是无法准确估量的。

作为一种自由主义思想理论, 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几乎具有人们希望得到的所有构成因素。这种理论从由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所构成的自然状态开始, 其中任何人均无权主张对他人的控制权, 相对于封建制、家长制或者专制国家而言, 这是自由主义国家倡导者的典型与基本的假定。这种理论承认, 这些个人均是非常利己主义和喜好争辩的, 以至于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或政府在他们中间维持秩序, 但这种理论却避免了霍布斯对于“利维坦”的独创性描述, 即国家必须具有绝对的且不可撤销的权力, 相对而言, 洛克却通过主张人类具有发现和普遍生存于 (禁止伤害他人的) 自由法则范围内而避免得出霍布斯式的结论。此外, 洛克还设定了一种用以解释无限私有财产之自由权利的独特而精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与政府均无权干涉:无论此前还是以后, 任何人均无法借助理性与合意而接近获得一种由有限且平等的财产权利转而享有无限且不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能力。

洛克以自然状态与财产理论为基础的有限政府理论, 为现代自由主义国家及法治政府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极为实用且现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在一种颇具生命力的理论的沿革过程中, 人们很容易忽略其论证中的诸多含混模糊之处与逻辑悖论, 或许也只有通过这种视角, 才能清晰地看到, 洛克对于自由主义事业的追求是忠诚而热情的, 而他所追求的目标似乎正在穿越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界限而被后人不断地接近。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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