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 自由意志的定在具有外在与内在两种方式, 道德正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在抽象法中, 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 但是在道德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
一 道德:主观意志的法
在抽象法中出现了个人, 个人的出现使作为纯粹概念的意志摆脱了其自在性而有了主观性。正是个人的出现, 才有了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及其统一问题, 才使得道德得以出现。道德的第一前提是个人及其自由意志的存在。所以, 黑格尔强调道德的观点“把人规定为主体”。
有了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个人, 就有了我、我的意图、我的动机这样一些“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以及关于故意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 黑格尔为什么一定要在道德领域出现个人并将个人规定为主体?为什么要将个体的存在作为道德的前提?其中隐含着什么值得特别重视的内容?具体说来, 这有两个方面的基本缘由:一方面, 这是对个人、个体、个性存在的价值合理性肯定。黑格尔在其思辨逻辑中通过绝对精神或概念的自我运动揭示:纯粹的自由概念是抽象的, 它只有作为人的现实存在中的自由, 这个自由概念才可能是真实的。而人的现实存在及其活动总是以一个个具体的个人为直接承负者, 没有一个个现实独立的个人的存在, 所谓人的活动本身也就成为抽象空泛。黑格尔自己对此也有明确揭示:只有“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 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材料。”
黑格尔以个人存在作为道德的前提, 这与他对道德的规定直接有关。“道德”究竟是什么?在思辨的意义上究竟应当对“道德”作何种理解与规定?黑格尔对于“道德”在此处有这样几种表述:道德作为“意志的定在”, “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道德是完全表述自由的概念的实在方面的”, 它是自由“概念的定在”;作为自由概念环节的道德, “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
其一, 道德领域是关于个人自由 (自由意志及其活动) 的领域, 是关于个人自由意志及其实现的领域。因而, 作为一门学问, 对于道德的研究是关于个人自由及其实现的研究 (这里的“实现”不是现象实存意义上的, 而是自由意志的真实性、作为普遍性的特殊定在意义上的) , 这是研究个人自由意志存在或自由意志生活的学问。之所以这样理解或规定, 就在于:一方面, 黑格尔将个人规定为主体, 将特殊个人的存在作为道德的前提, 作为道德活动的直接承负者或“真实材料”;另一方面, 正如后述, 道德领域的内容是要解决个体自由意志的主观性之客观性与普遍性问题。
能够作为主体存在的个人确实是有自由意志能力的, 然而, 有自由意志能力却未必有自由。道德尽管是以个人自由意志方式存在, 但它却是普遍性的定在, 是普遍自由意志的个别、特殊存在, 它是属于普遍自由意志的。这样, 道德的内容就不是“任意”而是“自由”。任何一种道德现象, 只有成为“自由理念”的具体存在时, 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根据 (所谓普世性价值精神由此可以获得自身的生长点) 。当然, 此“自由理念”、“普遍精神”究竟以何种具体形式在个体身上存在, 则是偶然、特殊、个别的, 它甚至取决于个体对普遍的理解与把握, 取决于个体的情感、气质及领悟与行为能力。
其二, 道德领域的直接对象或内容是个体精神。道德以个体、个人的存在及其自由意志为前提, 个人、个体的存在意味着我、我的意图、我的目的这样类我自我规定东西的存在。因而, 在这个意义上构成道德领域现实内容的主观性在其直接性上就是个体的意图、目的这一类自由意志。“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作为自由意志的道德是个人意志、内在精神方面的, 这是个体作为主体的自我规定。个人在意志、内在精神世界中是自由的。“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 “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它”, 说的也就是这个意思。
后面所说道德所要解决的问题 (个人意志主观性内容的合理性、客观性、普遍性, 或个人自由意志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问题) , 其直接立足点也不是社会而是个体精神:个体精神的提升, 个人人性的修炼濡养。当我们能够从道德谈到社会时, 这是进一步引申的问题。当我们言说“道德”时, 所指的是“个体精神”, 是个体的道德精神, 故, “道德”与“道德精神”本是同义反复。
其三, 道德领域的任务或主旨是解决个体精神的主观性、特殊性与作为理念的自由的客观性、普遍性的关系, 使个体精神超越其自我主观性而成为自由的现实存在。黑格尔揭示道德的领域有两个基本特质:一是“完全表述自由的概念的实在方面”, 这是关于道德领域的范围或论域的规定;一是“对自由今后的基地即主观性进行加工, 把这一最初是抽象的即与概念有别的主观性变成与概念相等的东西, 从而使理念获得真正的实现。”
个人、主观性或个人自由意志的出现是自由概念的逻辑展开或内在环节之一。这就是黑格尔所说:“主观性就是概念的定在”的基本含义。
其四, 道德是人自由意志的内在法。法是自由的定在。作为自由定在的法即是人的行为的准则。法有内在法与外在法, 外在法是出于外在他力强制性的约束, 内在法则是缘于自身意志的自觉约束, “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外在法对于人的自由存在而言当然不可或缺:这是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一般或普遍保护。然而, 由于外在法不是基于个体内在精神的自觉约束, 因而这种法尽管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之品质, 但是它的具体实现仍然是或然的, 它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这种外在客观法。所以, 一方面外在法必须有来自于个人内在精神的支持, 它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自觉时才能真正普遍有效;另一方面, 外在法是明令法, 尽管其价值基点是保护自由, 但是其存在形式却是禁止性、否定性的, 而这种禁止性的明令法的规定总是有限的, 无法及时顾及或虑及一切可能性情景, 因而, 它必须有来自于个人内在精神的激励与补充。道德的直接目的性就是人的自律性:将外在他律变为内在自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道德是自律。
不过, 对于“道德是自律”这一命题的理解必须清楚其规定性。一方面, 这个自律是自由意志之自律, 是自由概念的定在, 因而, 它有其现实内容的规定性。黑格尔有一段比较晦涩的话。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根据“这种法, 意志承认某种东西, 并且是某种东西, 但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自己的东西, 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者为限。”
二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道德以应然的方式表现自己, 在这种应然表现方式中体现出强烈的主观性。如果道德是纯粹的主观性, 其应当也只不过是基于这种纯粹主观性而表达出的个人主观要求、欲望, 那么, 道德就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意志的定在”, 就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起着强大的引导与调节功能。而道德作为一种与人类伴随迄今的悠久历史现象本身就表明:道德并不是纯粹的个人主观性要求、欲望或冲动这一类东西;道德之所以具有某种普遍功能, 就在于具有某种普遍 (或客观) 内容。
道德以自我意识为前提, 并建立在我与外部世界的区分基础之上。这种区分是“意志的自我区分”。这种意志的自我区分表明:作为自为存在的意志的道德, 已与作为自在存在的意志 (自由概念) 区分开来, 进而成为“抽象的、局限的、形式的”。
一个人所要做的不是其能做的, 而是其所应做的。此所应做, 正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规定或良知的命令。这正是黑格尔提出“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中所包含的最为重要内容之一。
道德以应然方式出现, 它既是一种愿望、要求, 也是一种劝诫, 进而呈现出强烈的主观性色彩。作为个体自由意志的应然, 从其直接性方面来看似乎是纯粹的个体自我规定, 且这种纯粹自我规定又是指向某种有待实现的目的性存在——如果是已经实现了的, 则无所谓应然之自我规定与要求, 那只是一种实然性的描述。道德的这种主观意志性, 构成了道德领域道德与不道德、善与恶等一切相关问题的存在基础。然而, 道德的这种主观性也仅仅只是为道德与不道德、善与恶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基础而已, 它并不能构成道德与不道德、善与恶的区分依据。主观性、自我规定性并不能成为道德与不道德、善与恶区分的依据与标准。因为道德领域之所以能够成其为道德领域, 就在于其个体的主观性、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性。“道德和不道德的一般观点都是成立在意志主观性这一基础之上的。”
如是, 则道德“应然的观点”原在于道德“关系的观点”。道德的“应然”就在于个体自由意志之主观性与作为概念的自由的关系:从作为概念的自由中获得其客观性、普遍性规定, 使个体意志自由的形式与自由的“概念同一”。
这里的客观性有两重含义:其一, 指道德“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 即, 在道德领域中个体主观意志应当是有所规定的, 这个规定不是纯粹的自我规定, 也不是除了自由概念以外的任何其他物, 只能是自由概念自身。这个客观性即是普遍性、必然性。其二, 道德应是“外部定在的东西”。
这样, 道德就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方面, 个体主观精神内容的客观性, 即, 主观精神本身成为自由精神的定在;另一方面, 主观精神见之于客观之冲动、做、行为或实行, 即实践精神。对于道德而言, 二者缺一不可。因为, 道德就是人趋向于自由存在的过程。没有自由精神这一灵魂、灯塔, 就缺失了做人的规定与方向;同样, 没有行动、做, 这种优美灵魂仍然是空洞的, 人的自由存在亦不能成为现实。善, 不仅应当是主观精神的, 更应当是客观行为、做、实行这一类实践精神的。主观精神善不能代替客观行为、做, 不能代替实践精神。事实上, 主观精神与实践精神作为道德的两个构成要素本身就表明:由于二者各自作为特殊性存在, 彼此间分离之可能, “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了善, 但这并不就是现实”。
正是主观性与自由概念的这个“关系”观点, 一方面揭示了道德“应然”的依据, 另一方面则揭示了道德这一自由意志存在阶段的内在矛盾运动过程。
三 自由意志内在定在过程
道德总是以个人特殊意志的形式出现, 但是特殊道德意志应当是普遍道德意志的定在。自由意志内在定在是一个过程。道德阶段的任务就是使个体特殊意志扬弃其特殊性、主观性而成为普遍、客观的, 使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于同一。
1 个体主观意志
基于主观性、主体性的个体主观意志, 这是“主观性”、“主体性”的直接规定。没有自觉意识、意图的行为不是道德行为。这个个体主观意志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方面, 在通常意义上所指作为我的内在的目的、意图的这一主观性;另一方面, 这是更为重要的, 指即使我的道德意识通过行为已转化为一种外在客观定在, 这一客观定在形式中仍然存在着我的主观性——它是我的主观性的客观定在, 且正由于它是我的主观性的客观定在, 它才是我的行为, 并且我须对它负责。
黑格尔有这么一段论述:“主观或道德的意志的内容含有一个特有的规定, 这就是说, 即使内容已获得了客观性的形式, 它仍应包含着我的主观性, 而且我的行为仅以其内部为我所规定而是我的故意或我的意图者为限, 才算是我的行为。凡是我的主观意志中所不存在的东西, 我不承认其表示是我的东西, 我只望在我的行为中重新看到我的主观意识。”
不过, 一方面, 道德确实是我的主观意图、自由意志, 但是, 这种主观意图、自由意志并不是任意, 它应当有其普遍性规定, 即它必须是自由概念或善的;且这种主观意图又不仅仅停留在纯粹的主观精神状态, 它必须使其成为现实定在, 即道德的主观性是种目的性, 这种目的性既是一种意图亦是一种定在。当我能够说这个行为中某些是我的东西、某些不是我的东西时, 我实际上是在说:那些是我的东西, 属于我的意图、目的, 是我的意图、目的的实现。这即意味着, 另一方面, 我的这些意图、目的有其具体规定, 并非空洞无内容。即, 这些意图、目的为了成为定在的, 它们就内在地包含着如何使之成为定在的规定, 而这亦是道德主观性的客观性规定。这样, 当我们在道德的领域 (或立场) 说我只对行为中属于我的东西负责时, 就并不是在说我只对与我愿望中的善良动机或目的本身负责, 而是说我对我的目的及其实现负责。目的与目的的实现是一体的:目的的实现就是目的的外在定在。这样, 道德就并不仅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纯粹善良意志问题, 更是一个何以使善良意志现实化、客观化的问题。这样的道德就不是空洞的, 它作为人的自由的存在方式内在就包含着智慧及其实践。人们在判断我的道德状况时, 当然是要揭示我的内在精神、主观意图或目的, 而这种内在精神、主观意图或目的在其纯粹性意义上, 除了我自身的表白外无法被把握, 但我自身的这种表白本身又未必是可信的。此时, 人们没有必要过多地关注于我表白些什么, 而是应当集中关注我主观意图的定在, 关注我究竟是以何种态度、何种方式努力使我的这个意图成为一种现实的行为;关注作为我意志定在的行为, 关注我的行为是否“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 是否“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
2 主观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主观意志有其客观内容, 主观意志之内容应当是自由的概念, 即主观意志无论取何种具体样式, 其都应当是自由概念的存在, 都应当是自由的。然而, 这种应当还只是“一种要求”, 这种要求本身就隐含着个体主观意志“有与概念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3 扬弃道德的主观性
这种扬弃并不是无我, 而是有我。道德阶段的任务是使主观特殊意志扬弃其特殊性、主观性而成为普遍、客观的意志, 但这种扬弃并不是意味着无主观性、无我的, 相反, 它是有我的, 只不过是我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不再是处于外在冲突或偶在状态, 而是彼此同一、相互肯定的关系状态。
扬弃道德的主观性, 就是要扬弃纯我的主观性, 扬弃我的任意、绝对的自由意志, “扬弃在这一主观性中直接的东西以及它之所以成为我个人的主观性的东西。”
为什么在道德阶段要扬弃纯我的主观性?这是由道德的主旨所决定了的:道德所追求的是意志的普遍性或主观性的普遍性。然而, 一方面, 道德以个体主观性为前提, 另一方面, 道德阶段的意志并不是单一的, 在这里“不止有一个意志”, 这样, 就提出了主观性的普遍实现问题。主观性的普遍实现就是主观性的普遍性。于是, 扬弃纯我的主观性就成了意志普遍性、客观性的必然要求。
扬弃纯我的主观性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是一种彼此肯定的关系, 意味着一种我与他人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彼此对立拒斥的关系, 而是一种共在的关系。故, 黑格尔说:“在道德的领域中, 我的意志的规定对他人的意志的关系上是肯定的, 就是说, 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于主观意志所实现的东西中。这里可看到定在的产生或变化, 而这种产生或变化是与他人意志相关的。道德的概念是意志对它本身的内部关系。然而这里不止有一个意志, 反之, 客观化同时包含着单个意志的扬弃, 因此正由于片面性的规定消失了, 所以建立起两个意志和它们相互关系的肯定关系。”
概言之, 黑格尔所谓在道德中“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 指的是:道德是不同于外在法的内在法, 自由精神在个人意志中的具体存在即为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