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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民法典》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典》的回应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01 12:58  点击:3817

一、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而是在与各部门法的互相协调下共同发挥作用。具体看,各国少则几十部多则上百部法律,虽然数量庞杂但有其内在逻辑体系,因而形成整体性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就像金字塔,有不同的等级与效果,最高是宪法,其次是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再往后是一些更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此体系中,各个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01

宪法和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辖关系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统辖各个部门法。通常,部门法条文的第一条都会载明本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这反映了部门法对宪法的遵从性,即宪法是各个部门法的制定根据。作为监督,有的国家通过违宪审查等方式实现宪法对部门法的制约作用,宣告违宪的条文无效。因此,宪法是部门法的制定依据,部门法是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部门法的实施必须要以宪法为根本皈依。

02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辅助关系

程序法的重要功能是辅助,即依法实施。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分类法,比如刑法对应刑事诉讼法、民法对应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对应行政诉讼法,程序法具有有效保障、辅助实体法的实施的功能。

03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前置法与后置法关系

1.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同。部门法是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划分,各个部门法属于并列关系,比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而刑法的地位十分独特。某种意义上,刑法可以分解为各个部门法的制裁规范,因而违反民法的犯罪可以归入民法,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可以归入婚姻法,或者侵犯林木的犯罪可以归入森林法。但如此下去,刑法会被分解而丧失独立存在的意义。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是,承认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除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有的国家还有大量散布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刑事规范。以日本为例,日本刑法典规定的犯罪数量较少,但是很多犯罪规定在附属刑法中。中国采取与日本不同的立法体例,即把所有的犯罪都归入刑法典,建立统一的刑法,这是因为刑法关系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应当进行专门立法。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表明,刑法规范并不完全自洽,而具有不完整性与不周延性,只有在民法及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与协调下,刑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由此可见,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后置法,彼此之间属于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2、法定犯与自然犯

法定犯,即行政犯,以国家规定为前提,具有前置法的违反性。这里的前置法是指行政法规。例如,非法经营罪便是典型的法定犯,该罪规定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因而它具有法定犯的性质。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或称民事犯。民事犯是指违反前置法为民法而构成的犯罪。由此可知,自然犯是以民法而非行政法为前置法认定其违法性。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非常明确,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则比较隐蔽。刑法中,法定犯的犯罪性来自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禁止恶;而自然犯不需要法律规定,其犯罪性是一种自体恶,是与生俱来的。例如,盗窃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而侮辱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从这个意义上看,盗窃罪、侮辱罪违反了民法作为前置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如果只从字面上理解,自然犯是刑事犯,那法定犯就不是刑事犯罪?还有,自然犯也具有违反前置法的性质,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自然犯也是法定犯?

在此,法定犯中的“法”指的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即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违反环境管理法、交通运输法规或是税收法规。在刑法上,这些要素成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区别于事实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且,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一是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二是刑法上的违法性,可见违反行政法是构成法定犯的前提。因此,自然犯不是法定犯。

以刑法第258条的重婚罪为例,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该罪以违反婚姻法为前置条件,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规定重婚罪以违反婚姻法为构成要件。婚姻有法定婚和事实婚之分。经过登记的婚姻是法定的,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事实婚,即两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部分地区的婚姻习俗还比较落后,婚姻法结合客观现实,对一部分事实婚姻予以法律保护,这必然影响到了刑法中重婚罪的认定。如果事实婚都按照重婚罪来处理,那么刑法对重婚的认定必然会扩大。从构成要件上看,重婚罪以违反婚姻法为前置条件,但重婚罪并不是法定犯。刑法中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也都没有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由此可见,违反前置法规定的并非都是法定犯,自然犯同样违反了前置法规定,只是刑法没有将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自然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财产犯罪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再比如,《民法典》第5张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基本体现于各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中。

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但民事制裁较为轻缓,公民的民事权利不仅依靠《民法典》的保护,也有赖于刑法的保护。

二、法秩序统一原理

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的法律庞杂各异,但这些法律应当有内在逻辑,不能互相矛盾。如果一个行为在此部法律中合法而在其他法律中违法甚至犯罪,公民将无所适从。就刑法和民法而言,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应该在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因此,法秩序统一原理可以推导出统一的违法性概念。具体就是,统一的违法性概念并不否定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在违法程度上的差异,一个在某部门法中违法的行为在其他部门法中不可能是合法的,否则会导致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与此对应,民法中的合法行为,也不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这是刑民一体化的思维,即在考虑刑法问题时兼顾民法。

事实上,法秩序统一不仅是一项立法原理,也应是一项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个合同纠纷被当地法院认定为民事案件,但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地方法院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刑罚,这种做法明显破坏了法秩序统一原理。法秩序统一原理刑法适用中的体现是,犯罪认定中排除了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

以《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股东为了规避刑事制裁,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另一家公司,行为人只要直接购买此公司股权就可以得到土地使用权。这种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证?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此类行为都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这种主张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允许的行为,本案例中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仍然在原公司名下。此行为具备股权转让的形式和内容,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

对此,应当坚持入罪以法、出罪以理的法理。具体言之,入罪必须有法律规定,而出罪无需法律规定,可以将法理作为出罪依据。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入罪而不限制出罪。但是,司法实践不仅入罪要有法律根据,出罪也要寻找法律依据,否则不敢宣判无罪,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处理民刑关系时要看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合法,如果在民法上合法就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刑法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存在后置法与前置法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后置法对前置法有一定从属性,因此刑法对《民法典》也有从属性。然而,这种从属性又是相对的。所以从此意义上讲,刑民关系有双重性,即刑法有对前置法的从属性,也有其独立性。

01

刑法对民法典的从属性

刑法对《民法典》的从属性决定了民法规范对刑法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定罪应以明文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部分罪状进行兜底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于民法规定对这些空白进行填补,这正体现了民法对于刑法定罪的指导意义。例如,《民法典》对人和物都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刑法中认定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民法典》对侵犯人身罪的解释适用

我国刑法在第四章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罪,该类犯罪的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格、隐私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民法典》明文规定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比如《民法典》第十六条专门对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指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个规定,胎儿在民法上不能认定为人,只在特殊情况下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胎儿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人,故意或过失致使怀孕妇女流产的就不能构成杀人罪,可见此规定对于正确界定刑法中的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都有重大意义。

再比如,民法上的人身权利是一种自主权,即按照自己意愿处置的权利。自杀或自主安乐死不是犯罪,因为这是对本人权利的处置行为,但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或辅助安乐死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健康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利,侵犯他人健康权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自伤自残不构成犯罪。值得关注的是,《刑法》第434条规定了战时自伤罪,即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为什么这条规定中的自伤会构成犯罪?因为本罪惩戒的是逃避军事义务行为,而自伤只是逃避军事义务的手段,所以本罪惩罚的不是自伤行为,而是以自伤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当行为人损害本人的人身权利以实现不法目的时,刑法可以将其认定为犯罪。

2.《民法典》与侵犯财产罪的适用解释

民法和刑法的关联还主要表现在财产犯罪上,因为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重要犯罪,也是司法审判中的常见犯罪。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实质上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在认定和理解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时,离不开民法中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基本原理。只有深入理解《民法典》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才能正确认定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1)物权与侵犯财产罪的适用解释

因为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所以在认定和理解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时,离不开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原理。以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为例,这两个罪的特征都是将本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一般情况下,两个罪的界限分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界定财物的占有状态时,两个罪的关系很容易被混淆。此外,刑法适用中也涉及对财产权属的判断,个案中如果对财产归属的判断如果发生了错误,案件认识也会发生错误。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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