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阅读正文
更多链接|INFORMATION
权利与自由:1861-1924年俄国土地制度演进之法理分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3-13 13:02  点击:4499

                        張 清  
                                       来源:二十一世纪


* 本文為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基金項目(B0108063)的階段成果。


  土地制度的演進總是可以作為一個國家社會發展和法律進步的一個標尺。列寧時代對俄國資本主義(1861年農奴制改革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以及十月革命勝利以後俄國土地制度的變遷作了詳細闡釋,並分析說明研究土地所有權的法理意義,貫穿始終的是權利和自由。從一個新的角度認識離我們最近的這段歷史,釐清社會發展和法律進步的脈絡,對於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俄國資本主義土地制度的演進(1861-1905)


  恩格斯說:「每一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形成現實基礎,每一個歷史時期由法律設施和政治以及宗教的、哲學的和其他的觀點所構成的全部上層建築,歸根結底都是由這個基礎來說明的。」1列寧在同民粹主義的論戰中正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的這一理論,研究俄國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並以此來說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俄國土地法律制度的。


1、馬克思恩格斯對東方社會土地制度的分析


  土地所有制問題在馬克思的經濟學和法學中佔有重要的地位。2在十九世紀50年代後半期,馬克思對東方社會法律文化之經濟基礎的探討,有一個確定的前提,即:亞細亞生產方式是人類歷史上最初的一個社會經濟形態,奴隸制和農奴制的經濟關係都是以這種社會原生形態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他認為,東方社會一切法律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是了解整個東方的一把鑰匙,也是東方全部政治史、法律和宗教史的基礎。「在亞細亞的(至少是佔優勢的)形式中,不存在個人所有,只有個人佔有;公社是真正的實際所有者;所以,財產只是作為公共的土地財產而存在。」3「以部落體(共同體最初就歸結為部落體)為基礎的財產的基本條件就是:必須是部落的一個成員。這就使被這個部落所征服的其他部落喪失財產,而且使它淪為這個部落的再生產的無機條件之一,共同體是把這些條件看作歸自己所有的東西。所以奴隸制和農奴制只是以部落體為基礎的財產的繼續發展。它們必然改變部落體的一切形式。在亞細亞形式下,它們所能改變的最少。……這種情況下,和在土地財產、農業獨佔統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同體)並不是一個必要條件。而從另一方面說,因為在這種財產形式下,單個的人從來不能成為所有者,而只不過是佔有者,實質上他本身就是作為公社統一體的體現者的那個人的財產,即奴隸,所以奴隸制在這裏並不破壞勞動的條件,也不改變本質的關係。」4然而,在晚年的「人類學筆記」中,尤其在《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中,馬克思開始恰當地確立古代東方農村公社的歷史位置,把亞細亞生產方式視為既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一個階段,也是向次生形態過渡的階段。由此出發,馬克思從新的角度分析了古代東方社會法律文化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經濟條件,特別是著重探討了東方社會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關係的內在結構。


  馬克思通過對柯瓦列夫斯基的文獻的研究,試圖從更為久遠的範圍上考察印度農村公社土地關係二元化結構的歷史生成過程。這表明馬克思對自己先前所持的古代東方農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觀點,已經因柯瓦列夫斯基的歷史辨析發生改變。這一改變在其後不久的給查蘇利奇回信的草稿中作出了系統的理論概括。馬克思精闢地指出:「現在,我們必須考察一下『農業公社』不同於較古的公社的最主要的特徵。


  (1)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員的血統親屬關係上的。在這些公社中,只容許有血統親屬或收養來的親屬。他們的結構是系譜樹的結構。『農業公社』地最早的沒有血統關係的自由人的社會聯合。


  (2)農業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是農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體住所是遠在游牧生活和農業生活形成以前時期的較古的公社的經濟基礎。當然,也有一些農業公社,它們的房屋雖然已經不再是集體的住所,但仍然定期改換佔有者。這樣,個人使用權就和公有制結合起來。但是,這樣的公社仍然帶有它的起源的烙印,因為它們是處在由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農業公社過渡的狀態。


  (3)耕地是不准轉賣的公共財產,定期在農業公社社員之間進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員用自己的力量來耕種分給他的地,並把產品留為已有。而在較古的公社中,生產是共同進行的;共同的產品,除儲存起來以備再生產的部分外,都根據消費的需要陸續分配。」5


  「不難了解,『農業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夠成為它的強大的生命力的源泉,因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種社會關係,使公社基礎穩固,同時,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塊耕種和產品的私人佔有又使個人獲得發展,而這種個人發展和較古的公社的條件是不相容的。


  但是,同樣明顯,這種二重性也可能逐漸成為公社解體的根源。很顯然,晚年的馬克思不再像他在50年代末期至70年代初期那樣強調東方社會農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性質,而是肯定了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私有制因素的存在,並且得出了東方社會土地所有制關係二重性的重要結論。6


  馬克思認為,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不能簡單地套用西方法學的所有權概念來解釋東方社會的土地所有權狀況。他曾經針對英國法律學家和經濟學家關於印度土地所有權問題的爭論,指出英國封建主義的或資本主義的法學概念不適用於印度,英國法學家關於土地所有權的爭論反映著純粹的英國人的偏見和信念,而這些偏見和信念被應用於「與它們幾乎毫無關係的社會狀態和情況上」。7基於上述認識,馬克思注意到印度社會關於土地所有權的這樣一種特殊情形:「根據古印度教徒的習俗,土地所有權屬於村社,村社有權把土地分配給個人耕種」。8在這裏馬克思發現,在東方農業公社內部,除了存在土地公有制以及與此相聯繫的土地公社所有權之外,還存在著個人份地,「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佔有權和使用權。」9在晚年的「人類學筆記」中,馬克思正是通過對個人份地奧秘的深入揭示,進一步探明了東方農業社會土地所有權關係的複雜機制。因此,馬克思的晚年「人類學筆記」對東方社會土地所有權問題的全新認識,來自於馬克思對亞細亞形態的歷史性質的正確認定,隨著這一關節點的解開,先前存在的土地公社所有權與土地的專制君主所有權之間的關係也就迎刃而解了;同時還來自於馬克思對古代東方社會中普遍存在著個人份地的形成機制的深刻把握。由此,馬克思便描繪了一幅東方社會土地所有權關係多重性的複雜圖景。


  恩格斯晚年抓住土地制度的變革問題對俄國農村公社的現狀以及未來命運進行了長達20年的跟蹤考察。土地所有制是農業公社中一項最基本的經濟制度,因此,土地所有制的狀況如何是判斷俄國農村公社現狀的一個主要指標。恩格斯在考察了俄國農村傳統的土地制度後,就已經指出俄國農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本身就已經包含了不少私有的成分,並不是純粹的「公共所有制」。而1861年開始的農村「改革」所採取的一項最重大措施就是要把已經滲入私有因素的土地公社所有制變為私人所有制。在考察俄國土地制度從公社所有制向私人所有制轉變的進程時,恩格斯發現由於這場變革是自上而下地由行政力量人為推動的,因此比起西歐一些國家由經濟力量自然地實現來說,這是一個相當迅速的過程。10恩格斯認為俄國農村公社正在邁向解體的又一個明證,是在農村「改革」之後公社成員之間的分化加劇了。11一方面俄國政府實施的所謂土地「改革」本身就是極不合理的,這場改革讓地主奪得了俄國農村大部分的和最好的土地,留給農民的土地既少且差,使農民難以糊口。另一方面土地「改革」導致了農民的階級分化。「一個高利貸者階級,農民土地和地主土地的購買者和租佃者階級,即農民貴族正在農民中間培植出來。」12


  俄國農民在分得土地之後,除了要交納土地稅、繳付贖金和國家墊付贖金的利息以外,還要負擔地方行政機關新徵收的各種捐稅。所以,恩格斯指出,給公社所有制以最嚴重打擊的是贖買徭役和各種新的捐稅負擔。為了交納贖金和各種捐稅,農民無論如何需要錢,所以只得無可奈何地接受高利貸者的苛刻條件。而投機商則乘機以低價收購糧食,高價出租土地的方式殘酷地吮吸農民的血液。此外,隨著現代工業的出現,商品經濟以其不可阻擋之勢沖擊著農村公社自然經濟的基礎,造成了俄國公社農業和手工業的破產。因此,馬克思恩格斯認為,俄國農村公社土地制度的兩重性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發展,同時也為跨越提供了條件。


2、農奴制改革法令促進經濟的發展


  1861年2月19日,沙皇亞歷山大二世頒布的《關於農民脫離農奴依附關係的法令》,是俄國廢除農奴制改革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從這次改革的結果可以看出這個文件的實質:(1)這次改革「解放」了2250萬地主農民,但是地主土地佔有制仍然保存下來。(2)在改革中農民的土地被宣布為地主的財產,農民只能得到法定數額的份地,並要支付贖金。贖金主要部分由政府以債務形式付給地主,再由農民在49年內償還政府。根據粗略統計,改革後,貴族擁有土地7150萬俄畝,農民則只有3370萬俄畝。改革中地主把農民的土地割去1/5,甚至2/5。(3)在改革中,舊的徭役制經濟破產,農民仍受著地主的殘酷剝削和奴役。在簽訂購買契約前農民還對地主負有暫時義務,即為使用份地而對地主暫時負有一定義務:交納代役租或服徭役。農民為了贖買土地而交納的贖金大大超過地價。僅農民交給政府的贖金就有19億盧布,而轉歸農民的土地按市場價格僅值5億盧布。這就造成農民經濟的破產,使得大多數農民還像以前一樣受著地主的殘酷剝削和奴役。但是,這次改革仍為俄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13


  1881年12月沙皇政府頒布法令規定,從1883年1月1日起,暫時義務農必須贖得份地,贖得份地後,農民才能不再是義務農,歸入私有農一類。即使變成了私有農民,他們仍受到地主的壓迫,又額外加上了資本的壓迫。金錢的權利不僅壓得農民透不過氣來,而且使農民發生分化:絕大部分農民陸續破產而變成無產者,小部分農民中分化出富農和善於經營的農夫,他們把農民的家業和土地攫為己有而構成新興的農村資產階級份子的核心。數百年來農民佔有的份地被割去了很大一部分,數十萬農民完全失去了土地──被困在1/4或極少的一塊份地上。農民實際上遭到了雙重的掠奪,他們除了被割去土地,還被迫為留下那塊一向就屬於他們的土地繳納『贖金』,而且贖價規定得要比土地的實價高得多。」14不僅如此,農民不但被迫出錢贖買自己的土地,而且還被迫贖買自己的自由。「農民雖然為人身解放繳納了贖金。但是他們仍然不是自由的人,他們還得當20年的暫時義務農,他們仍然是(而且至今還是)下賤的等級,他們遭受鞭笞,繳納特別捐稅,不能退出半農奴式的村社,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也不能自由遷到國內其他地方去。」15


  民粹主義作為一種觀點體系,它包括以下三個特點:(1)認為資本主義在俄國是一種衰落、退步。(2)認為俄國經濟制度有其獨特性,特別是農民及其村社、勞動組合等有獨特性。(3)忽視「知識份子」和全國法律政治制度與一定社會階級的物質利益有聯繫。16列寧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批判了民粹派的觀點。列寧認為,他們看不見舊法規是不堪忍受的,反而認為舊法規可以作為新法規進一步發展的基礎;產生國家經濟生活中有益的新「法規」所必需的條件,不可能從適合於自然經濟和農奴制度的法規殘餘中發展起來而只能在西歐和美洲先進國家那樣廣泛和普遍地沒有這種舊法規的環境中發展起來。民粹派所攻擊的「經濟唯物主義」觀點,實際上就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即法律要適應經濟需要,為經濟服務,法律與經濟有密切聯繫的觀點。「經濟唯物主義者」認為: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生長起來的舊法規殘餘,在一個已經轉入貨幣經濟的國家裏,變得日益「不堪忍受」,因為貨幣經濟無論在全國各個居民階層的實際情況方面,還是在它們的智力和道德方面,都引起了無數的變化。馬克思曾直截了當地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現在我手裏拿著的這本Code Napoleon(拿破侖法典)並沒有創立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於十八世紀並於十九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有在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現。這一法典一旦不再適應社會關係,它就會變成一疊不值錢的廢紙。你們不能使舊法律成為新社會發展的基礎,正像這些舊法律不能創立舊社會關係一樣。」17 同時,「俄國資本主義發展是進步的,民粹派把小生產者理論化是荒謬的,必須到俄國社會各階級的物質利益中去尋找對於社會思想流派和法律政治制度的解釋。」18


3、土地所有制關係


  列寧在分析了農奴制改革後,論述了徭役制和工役制等農奴制的殘餘,說明這些殘餘並不是靠法律來維持,而是靠土地關係的經濟力量來維持。土地所有制作為法律制度,對社會發展並不起決定性作用。1861年改革法令廢除了農奴制。農民把自己的土地贖回歸自己所有,更促使徭役制經濟的崩潰。但是,徭役制經濟並不是一下子就被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所代替的。列寧指出:「被俄國所有的經濟研究無數次證明了的直接的徭役制經濟殘餘,並不靠某種專門保護它們的法律來維持,而靠實際存在的土地關係的力量來維持。」19農奴制時期農業經濟結構的特點就在於,農業的全部耕地分為地主土地和農民土地,農民土地是作為份地由地主分給農民的,農民用自己的勞動和農具耕種這塊土地,從而養活自己。農民在自己份地上的勞動產品是作為必要產品而存在的,因為它為農民提供生活資料,為地主提供勞動力。農民的剩餘勞動,表現為他們用自己的農具耕種地主的土地,這種勞動產品歸地主佔有。因此,在這裏,剩餘勞動和必要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農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經營「自己的」經濟,而且保證地主有勞動力。


  1861年「改革」以後,工役制愈來愈被資本主義排擠而逐漸衰落下去。這首先是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引起的。因為工役制一般同自然經濟相聯繫的,商品性農業的發展必然破壞這一制度。這種工役制就是徭役制經濟殘餘,它是地主莊園附近的農民用自己的農具為地主耕種土地的制度。有時農民為了要用錢,不得不當僱工,用自己的農具給地主耕地;有時農民借了糧或錢,必須用工役來抵債,等等。工役制的特點是對僱佣勞動的高利貸盤剝,勞動力的價格比資本主義下勞動力價格低一倍以下。這種半自由的勞動者同僱主之間的關係,除經濟上的盤剝外,還存在人身依附關係。在資本主義產生的最初,可能遇到各種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但是這些前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制,都不會最終阻止資本主義在農業的產生和發展。因為,土地所有制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社會的發展是不能起決定作用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客觀經濟的發展。農業資本主義產生的初期,並不一定必須有一種同它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相反,在它產生的最初一段時期,往往會遇到同它自身不相適應的土地制度被創造出來。然而,法律對經濟並不總是消極的,它在積極地起著反作用。


  民粹派認為俄國的經濟制度是十分獨特的制度,特別是認為俄國農民和農民村社、勞動組合以及土地佔有制度等比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要好;它們是社會主義的胚胎和基礎,可以保證俄國繞過資本主義,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它認為資本主義的出現在俄國是一種偶然現象,是人為的現象,是一種衰落和退步的表現。因此,他們要求「遏止」、「阻止」、「制止」資本主義的發展,防止資本主義破壞「農民村社制度」和「人民生產」。他們不懂得社會經濟政治的客觀規律,不了解國家、法律、思想意識等上層建築同經濟基礎的關係。「村社」同資本主義發展並不矛盾,列寧認為村社裏的農民本身在土地佔有形式中就不是毫無差別的整體,如果「按權利」劃分,他們可以分為無土地者、有份地者、前家奴、以特種納費購買3份地者、注冊入社的外鄉農民等。如果「按財產」劃分,則可分為出租地者、因拖欠稅或因荒廢土地份地被剝奪而承租他人份地者、有「永久」地或有「買上幾年的」土地者、以及無房者、無牲畜者、無馬或多馬者。列寧利用地方自治局統計機關的調查材料,從土地佔有、土地使用及其經營規模和經營性質等方面揭示了俄國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形式和過程,證明商品經濟已佔統治地位。民粹派之所以認為「村社」同資本主義發展是不相容的,根源在於他們對資本主義發展同土地所有制關係的錯誤看法。


  列寧指出:他們「把農民土地佔有形式(不管是村社佔有還是個人農民佔有)這種不起根本作用的法律制度看作『主要的據點』,認為我國小農經濟是一種特殊的東西,好像它按其政治經濟組織類型來說,不是與西歐手工業者和農民的經濟完全相同的一般的小生產者的經濟,而是某種『人民的』(!?)土地佔有制。」20「每一種農村工人都帶有特殊的土地制度的痕跡,即特殊的土地關係歷史的痕跡,然而這並不妨礙經濟學家把他們概括為農業無產階級這一類型。他們的小塊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根據,毫不影響他們的這種屬性。」21現代俄國農民所處的社會經濟關係環境是商品經濟,農民(種地的和村社的)中的社會經濟關係的結構表明,這裏存在著任何商品經濟和任何資本主義所固有的一切矛盾:競爭,爭取經濟獨立的鬥爭,搶租和搶購土地,生產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大多數人被排擠到無產階級的隊伍中去,受少數人的商業資本和僱佣的剝削。俄國村社農民不是資本主義的對抗者,而是資本主義最深遠和最牢固的基礎。


  列寧認為,現代俄國經濟現實中的種種事實,正說明「商品經濟如何過渡到資本主義經濟,即商品生產者如何分化資本家和無產階級。」22所謂資本主義,是商品生產發展的這樣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上,不僅人類勞動產品是商品,而且人的勞動力本身也成了商品。因此,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所謂商品生產,是指這樣一種社會經濟組織,在這種組織之下,產品是由個別的、單獨的生產者生產的,同時每一生產者專門制造某一種產品,因而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就必須在市場上買賣產品(產品因此變成了商品)。「我國小生產者中存在這兩種截然相反的趨向,清楚地表明資本主義和大眾的貧困化不僅不互相排斥,反而互相制約,並且無可辯駁地證明,資本主義現時已經是俄國經濟生活的基本背景。」23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俄國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使俄國社會的經濟基礎由封建農奴制過渡到資本主義制度。與此相適應,俄國社會的上層建築也逐漸變為資本主義的上層建築。作為上層建築重要部分的土地所有制法律制度也逐漸變成資本主義性質的了。


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土地綱領(1905)
與斯托雷平土地法令(1906)


1、社會民主黨的土地綱領24


  俄國社會民主黨自誕生之日起,就認為土地問題具有極大的意義。二十世紀初俄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最深刻和最典型的矛盾是農民和地主、人民自由和農奴制專制之間的對抗,而對抗的中心是土地問題。俄國社會民主黨在長期的實踐中對土地問題形成了自己的觀點。早在1884年「勞動解放社」所公布的俄國社會民主黨人的第一個綱領草案中,就已經要求「用激進手段改變土地關係」和消滅農村中一切農奴制關係。十九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普列漢諾夫在《全俄經濟破產》和《俄國社會黨人同飢荒作鬥爭的任務》這兩個小冊子中,反覆肯定了俄國農民問題的重要意義,甚至還指出:在民主革命中可能會實行「土地平分」。「土地平分」雖然不是社會主義的措施,但它會大大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社的解體、農村中階級矛盾的發展和農奴或奴役制的一切遺跡在俄國的消滅。1902年夏,由《火星報》和《曙光》編輯部發表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的土地綱領初稿中清楚地說明,俄國社會民主共黨把對專制制度的全部鬥爭看作是資產階級制度反對農奴制的鬥爭,土地革命的任務是消滅使農民直接遭受沉重壓迫的農奴制殘餘,使農村的階級鬥爭能夠自由的發展。1903年8月社會民主共黨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土地綱領,除了要求廢除等級賦稅、減租、自由支配土地外,還提出歸還贖金和成立農民委員會,以收回割地25和消滅農奴制關係參與等要求。這個綱領受到了列寧的批評,他認為這個綱領沒有從無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來要求全部土地國有化或將土地轉交當代善於經營的農民。1905年初,修改土地綱領的條件逐漸成熟,12月在社會民主黨「多數派」的一次代表會議上采納了列寧的建議,取消了土地綱領中關於割地的條文和歸還贖金的條文,代之以支持農民運動直到沒有地主的全部土地為止的提法。由此可見,俄國社會民主黨人自黨誕生之日起,始終捍衛著以下三個論點:第一,土地革命將是俄國民主革命的一部分、使農村從農奴式奴役中解脫出來,將是這個革命的內容。第二,行將來臨的土地革命,就起社會經濟意義來說,將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必將大大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第三,社會民主黨人用最堅決的方式支持這個革命。26


  在回顧了社會民主黨土地綱領的發展過程後,列寧具體分析了俄國社會民主黨統一代表大會召開前後的一段時間裏,黨內關於土地綱領問題形成的四大類意見。(1)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以羅日柯夫為代表)的土地綱領既不應當要求把地主的土地實現國有,也不應要求沒有地主的土地。(2)俄國社會民主共黨(以芬同志和普列漢諾夫為代表)的土地綱領應當要求沒收地主的土地,但不應要求任何形式的土地國有。(3)轉讓地主的土地,同時實行一種特殊的和有限的土地國有。(以伊克斯即馬斯洛夫、格羅曼為代表)(4)沒收地主土地,並在一定政治條件下實行土地國有。(以列寧為代表)列寧逐一進行了考察了以上觀點,論證了自己的見解。繼而列寧闡述了對社會民主黨土地綱領的設想,列寧要求俄國社會民主工黨要「始終不渝地爭取成立農村無產階級的獨立階級組織,向農村無產階級說明他們的利益同農民資產階級的利益是根本對立的,警告他們不要被小經濟制度所迷惑,因為它在商品生產存在的情況下永遠不能消滅群眾的貧困,最後,向他們指出必須實行徹底的社會主義革命,這是消滅一切貧困和剝削的唯一手段。」27只有經過不懈的能力,才能使土地綱領變為現實。他認為,我們要沒收全部地主的土地;農民起義要取得徹底勝利;要堅持民主共和制;把全部土地宣布為國有;無產階級應當建立自己的獨立的組織,在臨近起義勝利的時刻,努力地、堅定不移地號召和領導社會主義革命。由此,列寧提出了社會民主黨的土地綱領草案:(1)沒收教會、寺院、皇族、國家、皇室和地主的全部土地。(2)成立農民委員會,以便立即清除地主權利和地主特權的一切痕跡,實際處置所沒收的土地,直到全民立憲會議規定新的土地機構時為止。(3)取消農民這個納稅等級現在所擔負的一切賦稅和義務。(4)取消一切束縛農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令。(5)授權選舉產生的人民法院減低過高的地租和宣布盤剝性契約無效。28


2、地主土地所有制與工役經濟


  二十世紀初葉,俄國農村土地分配狀況極不均勻。根據俄國中央統計委員會1905年公佈的統計材料,在蘇俄共有39550萬俄畝土地,其中,屬於宮廷、皇族、教會的土地15550俄畝(這裏面大部分是俄國北部不能耕作的土地,可耕地不足700萬俄畝),屬於私人擁有的10200萬俄畝,農民的份地13850萬俄畝。29在10200萬俄畝的私有土地中,屬於大土地佔有者的共有7950萬俄畝,而其所有者不足135000人;但是,1225萬戶、1億多人的農民卻只有13850萬俄畝。這就是說,每一個大土地佔有者,平均擁有594俄畝,每一農戶僅有11.3俄畝。30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為了維持生計,便不得不去租種地主的土地。農民對土地要求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土地問題成了俄國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的中心問題。列寧認為,這種地主工役經濟是地主農奴制經濟、徭役經濟的直接殘餘。在農奴制經濟下,農民靠從地主那裏得來份地。這種農奴制經濟的實質,就是以少得可憐的份地作為勞動報酬,在地主的棍棒強制下勞動。


  農民要求土地是為了爭得自由、反對農奴制的剝削而鬥爭。在農民爭取土地的運動中,運動最大最猛的地方,鬥爭最激烈的地方,恰好是被稱為真正俄羅斯的省份,而在這些省份裏,牢牢地保持著根深蒂固的奴役制和工役制,以及對負債累累的農民進行著非人道的奴役和侮辱。地主和官吏散布所謂國家將頒布法來「幫助」農民、「改善」農民狀況、「協助」農民得到土地的花言巧語,企圖回避是否保持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問題,列寧警告農民和農民代表:「工役制並不是靠法律(根據法律,農民有餓死的『自由』!)而是靠農民在經濟上的依附地位來維持的。任何法律、任何禁令、任何『監督』、任何『監護』,對工役制和奴役制都完全無能為力。要從俄國人民的軀體上剜掉這個膿瘡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消滅地主土地所有制,因為到目前為止這種所有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農奴制所有制,都是農奴制剝削的根源和支柱。」31只要土地仍然歸地主所有,那麼工役制和農奴制就還會延續下去,千百萬農民就還會繼續忍受飢餓、貧窮的折磨和地主的奴役。沙皇政府對農民「既不給土地,也不給自由」。沙皇政府只保護地主殘酷無情地剝削和壓制農民,不允許農民追求自由和光明,不允許農民為了改善生活而要求獲得土地。因此,農民要想獲得土地,獲得解放,爭取自由,只有一條道路可走,那就是發動武裝起義,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地主的反動暴力統治。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沙皇專制制度的經濟基礎,專治統治者必然拼命捍衛他們的土地所有權。它們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出發,認為政府在確認一部分人的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剝奪另一些人的這些權利。大臣會議不同意國家杜馬關於解決土地問題的辦法,即動用皇族、皇室、寺院、教會的土地以及強制轉讓的私有土地(包括農民私有者購置的土地),國家不能承認一部分人的土地所有權而不承認另一部分人的土地所有權,不能僅僅否定土地私有權而不否定其他財產權。他們認為農民非法地強制地主轉讓土地是絕對不允許的,那會破壞「國家的根基」,法律也不允許採取「合法」的方式向農民轉讓私有土地。


3、土地法案與和平贖買


  立憲民主(人民自由)黨代表庫特列爾在第二屆國家杜馬關於土地問題的會議上,虛偽地表示同情農民的悲慘處境,並對勞動派和社會民主黨的土地法案肆意抨擊。提出「強制的和平贖買方案」,即聯合政府官吏反對農民獲得土地的資產階級自由派的土地法案。他們認為「當其他各種私有財產、各種動產和不動產都存在的時候,光消滅私有地產是最大的不公平!……既然沒有人主張徹底消滅私有財產,那就必須完全承認私有地產可以存在」32。他們理由是,其他的私有財產(除私有地產)是用或許是更不值得贊揚的方法獲得的。這種認識的前提是某些種類的地主財產是不公平的,而且這種不公平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以致需要制訂專門的法律來規定消除這種不公平的方法和途徑。列寧指出,按照他的這種「全是或全非」的邏輯推理,消滅一種不公平而不消滅其他各種不公平,就是「最大的不公平」。社會民主黨人堅決反對把在民主革命時期消滅摧殘自由、壓制和扼殺自由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說成是「最大的不公平」。目前的當務之急是農民如何得到土地,即地主是否把全部土地交給農民,而不是首先考慮如何分配土地。


  為了解決土地如何轉移這一根本問題,社會民主黨人策列鐵里提出了兩點非常明確的聲明,第一要求把土地移交給民主的國家。民主就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不是一小撮特權者的利益,沒有民主的國家,沒有政治自由,沒有掌握全權的人民代表機關,任何土地改革都不可能對農民有利。第二必須預先在同樣民主的地方委員會中討論土地問題。而立憲民主黨人斷然否定勞動派法案中要求根據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選舉制選出地方委員會,由它來主持各地的土地贖買。他們認為,土地事務委員會應保持它專門處理事務的性質;至於土地改革的總方針,仍由國家來掌握。在土地事務委員會中應有國家政權的代表,它的使命是監督地方機關解決土地問題。立憲民主黨所要的不是通過普遍、直接、平等和無記名投票選舉出來的地方委員會,而是一小撮地主和千千萬萬農民有同等數量的代表參加的那種委員會,同時還有國家政權的代表參加「監督」。這樣,農民有1/3的票數,地主有1/3的票數,國家代表有1/3的票數,而國家代表即國家的高級官吏本身就是最富的地主!因此,實際成了地主既「監督」農民,又「監督」地主,地主讓農民同地主「和解」。列寧指出,在這樣的土地事務委員會控制下的土地改革,無非是地主把他們不要的和最壞的土地以高價出售給農民,使農民受到更厲害的奴役。這樣的土地轉讓,比農民與地主自願達成協議要壞得多。


  社會民主黨人深知,土地問題不是杜馬能最終解決的,農民爭取土地的最後一戰也不可能在杜馬中展開。為了真正幫助人民,在杜馬會議上必須明確土地方面的三個基本問題:(1)有關7900萬俄畝地主土地以及必須把其中7000俄畝土地分給農民的問題;(2)關於贖買問題。只有農民在不經贖買而獲得土地的情況下,土地改革才能給農民帶來一點真正的好處。贖買是套在農民脖子上是新絞索,是俄國未來發展無法承受的沉重貢賦。(3)關於實現土地改革所必須的民主國家制度問題,特別是根據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選舉制選出地方委員會的問題。沒有這個條件土地改革就無法真正實現。33立憲民主黨人的土地法案強調在土地分配中附加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將使農民從土地分配中得到的好處化為烏有。通過立憲民主黨人土地法案,可以清楚地看到,解決土地問題的關鍵在於國家政權,在於哪個階級掌握統治權力,從而也就有相應的土地改革的方案。只要還沒有建立民主的國家,還沒有掌握實際權利的人民代表機關,任何土地改革都不會對農民有利的。俄國現在的杜馬,只是專制政府用來哄騙人民的一個無能又無權的機關,農民是不能指望在杜馬中最終解決土地問題。社會民主黨的杜馬黨團的使命是清除各種關於土地問題的模糊不清的說法,揭示各個階級的土地法案的實質,向農民群眾闡述解決土地問題的途徑。


4、土地法令與封建地主利益(改良之路)


  1907-1912年俄國革命處於低潮,斯托雷平時期反動時代(1907-1910年)通過的土地法34,從維護地主和資本家利益出發,欺騙人民,用「公開、合理」的方式侵犯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列寧對此作了深刻的批判,他指出:「所有這些法令都將厚顏無恥地欺騙人民,都將粗暴地侵犯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嘲弄人民的要求,污蔑人民在爭取自由的鬥爭中所作的犧牲。所有這些法令都將維護地主和資本家的利益。這些法令中的每一項都將是暴力者和寄生蟲準備用來奴役工人、農民和城市貧民的鎖鏈中新的一環。」35列寧號召社會民主黨必須揭露農奴主和資本家的暴力行為和欺騙行為,建立完備的民權制度、實現不受限制的自由和平等、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沒收大的田莊和把土地交給農民,最終徹底解放農民。


  在這種情況下,俄國社會民主工黨需要根據俄國第一次革命的經驗揭露斯托雷平土地法的實質並闡述布爾什維克的土地綱領。斯托雷平的新土地政策通過最痛苦的普魯士式的發展道路,在保留農奴主──地主的政權、財產和特權的條件下,加速農業資本主義演進,加劇對農民群眾的強行剝奪,加速農村資產階級的發展。按根本法第87條頒布的著名的杜馬外的法令──1906年11月9日的法令及此後的法令──開始了沙皇政府的這項新土地政策的時期。」36列寧認為,十九世紀政治上佔主導地位的農奴主──地主的村社土地佔有制徹底垮台,資本主義已經不可逆轉地破壞了俄國舊的土地制度的基礎,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擋這一進程。但是,摧毀舊的土地佔有制,有不同的方式:既可以按地主的方式摧毀舊制度,也可以按農民的方式摧毀舊制度。斯托雷平是按照地主的辦法摧毀舊制度,讓地主和富農任意洗劫農民群眾。列寧在揭露斯托雷平土地法的本質時,依據1905─1907年俄國土地革命的歷史經驗,全面闡述了布爾什維克的土地綱領。列寧著重圍繞下述問題來展開分析:(1)科學地分析了俄國土地佔有的現狀。在《社會民主黨在俄國革命中的土地綱領》中,列寧揭示了這樣一個事實,土地問題在沙皇俄國之所以十分尖銳,是因為大部分土地掌握在一小撮貴族和地主手中,千百萬農民因缺少土地而陷入困境。在俄國歐洲地區,3萬個貴族和地主佔有7000萬俄畝土地,每戶平均有500俄畝以上,而1050萬農戶僅僅佔有7500萬俄畝土地,平均每戶只有7俄畝。這種情況造成耕作技術落後,農民群眾愚昧無知,農奴徭役制剝削形式繁多。這是農民展開土地鬥爭的根本原因。土地變革的實質就是消滅地主土地佔有制和俄國農業制度中的一切農奴制殘餘。(2)分析了俄國土地革命的兩種方式。列寧指出,俄國的土地變革可以通過兩條道路來實現:一條是改良的道路即普魯士的道路,另一條是革命的道路即美國式的道路。第一條道路就是農奴制地主經濟逐漸轉變為資產階級經濟,大批農民變成貧民和僱工,同時分化出少數富農。這條道路仍然保存地主經濟和大地產,使生產力發展速度和資本主義發展速度緩慢,使廣大農民長期遭受農奴制的剝削和奴役。第二條道路是用暴力推翻地主土地佔有制,消滅農奴制大地產,使土地完全轉歸農民,宗法式的農民轉變為資本主義農場主。這條道路能更自由更迅速地發展俄國資本主義,能盡快地發展生產力,能在最大程度上符合農民群眾的利益。列寧指出,在1861-1905年期間,在俄國已經出現資本主義農業演進方式。列寧在分析各政黨和各階級的土地綱領以及兩屆杜馬中圍繞土地問題的鬥爭之後指出,所有地主和資產階級政黨都主張改良的地主式的發展道路。農民代表和民粹派提出土地國有化和平均分配土地的要求。列寧揭示了他們的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的錯誤,同時肯定他們的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平等思想在反對專制制度和農奴制大土地佔有制的鬥爭中是最革命的思想。無論是地主佔有制還是份地佔有制都不應該存在,應該存在的是新的自由的土地所有制,他反映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發展土地生產力的要求。土地國有化可以加速農奴制的滅亡,可以徹底掃除土地佔有制方面的一切中世紀關係,可以消滅在土地上的一切人為的界限,使土地變為真正自由的土地,使建立在這樣的土地上的純粹資產階級農場加速發展。


  列寧用馬克思主義觀點說明了土地國有化的經濟實質:土地國有化就是消滅絕對地租,把土地所有權轉交給國家,禁止土地的一切轉讓,取消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國家)之間的一切中介人。土地國有化是最徹底的資產階級措施,它為俄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完全勝利並轉變為社會主義革命準備了條件。只有實行徹底的土地變革,才能沒收地主土地,實現土地國有化。


5、土地國有化與消滅專制(革命之路)


  列寧對土地綱領進行全面闡述後,進一步分析了實現土地國有化的具體措施。這一措施不僅關係到擺脫半農奴制的羈絆,而且將消滅地主所有制這個農奴主權利的物質基礎和君主制借以复辟的基礎,給一切生產資料私有制以沉重打擊。列寧說,為了肅清沉重地直接壓在農民身上的農奴制殘餘,為了使農村階級鬥爭自由發展,俄國民主工黨要求:(1)全力爭取在俄國立即完全沒收全部地主土地(以及皇族、教會、等等土地)。(2)主張立即把全部地主土地交給組織在農民代表蘇維埃中的農民,或交給組織在其他真正完全按民主原則選出的、完全不依附地主和官吏的地方自治機關中的農民。(3)要求實行全國所有土地國有化;國有化就是把全部土地所有權交給國家,把土地支配權交給地方民主機關。(4)支持俄國若干地方的農民委員會的創舉,把地主的耕畜和農具交給組織在這些委員會中的農民共同調劑使用,以耕種全部土地。等等37列寧在《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書中批判了考茨基主張的在俄國要長期保留小農經濟,反對農業集體化的機會主義路線。列寧深入地分析了布爾什維克制定的土地綱領所應包括的內容:一是國有化;二是平均使用土地;三是共耕制(後來發展到合作制)。土地國有和平均使用土地,都反映了俄國絕大多數農民對廢除地主土地佔有制度的要求,這種要求「不能『取締』,也不能『跳過』。」38它具有把民主革命進行到底的意義。因為,平均使用土地這是中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內容,是農民的一種理想,從中產階級民主革命的觀點來看,是革命的、進步的。對無產階級革命來說,只是同農民一起把民主革命進行到底,實現了平均使用土地,這還很不夠,必須超出這個範圍,領導農民向社會主義前進,實現農業集體化。列寧指出共耕制是無產階級國家領導農民由小農經濟逐步過度到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重要步驟,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在已建立了土地國有化的社會主義工商業的基礎上,為農業走向集體化,把農民逐步引向社會主義的重要手段,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民從土地中真正解放出來,並成為土地以至成為國家的主人。


  列寧完全是從「破」的意義上去理解土地國有化的,這樣一來,土地國有化在「立」的意義上究竟意味著甚麼,便成了一個隨意性極大的問題。列寧在這個口號下既主張過一連串的「自由」,也主張過一連串的「禁止」,他曾把土地國有解釋成美國式的、英國式的土地制度。這樣一種隨意性極大的土地國有化主張賦予了布爾什維克以極大的政治靈活性,可以使他們在斯托雷平改革後的複雜形勢下,在「進步」與「反動」的主張交錯存在於許多利益集團的格局中,在「徹底的」改革成為「反動」事業,而「開倒車的意圖」反是「社會進步」動力的「極其罕見的歷史時刻」,得以縱橫捭闔,游刃有餘地度過了哪個尷尬時期,順利地實現了理論重構,完成了自身的角色調整與社會定位。


三、土地制度變遷(1917年以降)


1、土地交給農民──土地法令


  列寧在1917年11月8日關於土地問題提得很明確,武裝起義──第二次革命即十月革命的發生已經清楚地證明,應當把土地交給農民。1917年11月27日全俄農民代表蘇維埃非常代表大會決議草案載明,只有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才能保證土地法獲得鞏固的成就和得以全部實現。而社會主義革命勝利的必要條件,就是各先進的國家的被剝削勞動農民同工人階級即無產階級結成完全的聯盟。只有這種聯盟才能保證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才能保證土地法獲得鞏固的成就和得以全部實現。列寧在《關於蘇維埃政權的任務的報告》中說:「我們只要頒布一項廢除地主所有制的法令,就可以贏得農民的信任。」39十月革命勝利後頒布的《土地法令》的內容有五條:(1)立刻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贖金。(2)地主的田莊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會的土地,連同所有耕畜、農具、農用建築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直到召開立憲會議時為止。(3)任何毀壞被沒收的即今後屬於全民的財產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罪行,革命法庭應予懲處。保證在沒收地主田莊時遵守最嚴格的秩序,確定達到多大面積的土地應予沒收,編制全部沒收財產的清冊,並對轉歸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產業,包括一切建築物、工具、牲畜和儲存產品等等,用革命手段嚴加保護。(4)下附農民委托書是由《全俄農民代表蘇維埃消息報》編輯部根據242份地方農民委托書擬訂的,公佈於該報第88號(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號),在立憲會議對偉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後決定以前,各地應該以這份委托書作為實行這一改革的指南(附《農民的土地問題委托書》8條)。(5)普通農民和普通哥薩克的土地概不沒收。


  1917年11月18日,列寧在針對農民請願代表給人民委員會送來的大量請願書而寫成的,分發請願代表的《答覆農民的問題》中指出,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已經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現在的工農臨時政府已經頒布了土地法令。根據這個法令,須立刻將地主的全部土地收歸自己支配。鄉土地委員會必須立刻將地主的全部土地收歸自己支配,實行嚴格的計算,維持良好的秩序,嚴格保護從前屬於地主的財產,這些財產現在已成為全民的財產,因此人民自己應當加以保護。鄉土地委員會的一切命令,取得縣農民代表蘇維埃同意後,都是法律,應當無條件地立即執行。


  列寧在11月24日《關於土地問題的講話》中強調,我們關於鄉委員會的法律是從農民那裏得來的。農民希望有土地、希望禁止使用僱佣勞動、希望得到耕作的農具。但是,不推翻資本,就不能得到這些東西。我們對他們說:你們希望得到土地,但是土地已被抵押出去,屬於俄國資本和世界資本了。你們向資本挑戰,雖然你們走的道路和我們不一樣,但是,我們和你們都在走向而且應該走向社會革命,這一點是一致的。至於立憲會議,有一位報告人說,它的工作將以國內的民意為轉移。列寧告誡,但我要說:依靠民意吧,可是不能忘掉步槍。以《土地法令》為依據,1918年2月9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制定的《土地社會化基本法》的實施和土地改革的進行,使俄國的貧農、中農獲得了1.5億俄畝的土地和價值3億盧布的農具,從而加強了蘇維埃政權在農村的陣地,鞏固了工農聯盟,保證了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


2、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


  如同俄國的資本主義發展不充分一樣,俄國農村的小商品生產和個體農民經濟也沒能迅速發展起來,真正使俄國農村成為「小生產的汪洋大海」的,是十月革命成功後蘇維埃政府實行的土地社會化法令。列寧很清楚,把土地分給農民不是社會主義原則,所以,當蘇維埃政權穩固下來以後,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主張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同時開始對小農業和小生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基於對世界革命形勢的樂觀估計以及受到國內革命熱情的激勵,在估計俄國革命的發展道路時,正如列寧本人後來承認的,布爾什維克黨領導人「多半(甚至我不記得有何例外)都是從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建設這種推斷出發的」。40以至列寧在1918年2月發表的要求對德媾和的演說中,滿懷信心地宣稱:「締結和約後,我們就能處理國內事務和深入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就能順利地完成那些可以使我們在俄國盡快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改革。」41於是,在簽訂了布列斯特和約以後,蘇維埃俄國立即掀起了以剝奪富農、建立貧農委員會為特徵的「農村十月革命」。42正值此時,國內戰爭和帝國主義武裝干涉又迫使蘇維埃俄國實行了餘糧徵集制43,這樣,在蘇維埃俄國,農業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一開始就是與「戰時共產主義」同步運行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戰時共產主義」的印跡。


  「戰時共產主義」政策的指導思想非常明確,首先是為了戰爭而採取的應急措施,爾後就是在此基礎上搞共產主義,「直接用無產階級國家的法令,在一個小農國家裏按共產主義原則來調整國家的生產和產品分配」,「用簡捷、迅速、直接的辦法實行社會主義生產和分配的原則。」44歷史已經充分說明,「戰時共產主義」作為戰時應急措施是鞏固和保衛蘇維埃政權的成功的和不可避免的措施,而作為在俄國這樣一個小農國家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式和途徑,則是失敗的嘗試,表現了一種盲目樂觀和急躁情緒。


  與此相應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和步驟也反映了同樣的盲目樂觀和急躁情緒。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在生產方面表現為大力開展的集體農莊和共耕制運動。列寧在1918年的多次演說和報告中,大力宣傳和鼓勵實行共耕制,他這時認為,「分土地只在開始的時候是好的。這表明土地離開了地主,歸農民所有。但這是不夠的。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我們的共同任務和我們的共同目的是過渡到社會主義經濟,過渡到集體土地佔有制,過渡到共耕制。......現在這樣向共耕制過渡是正確的,是真正社會主義的規模。」45於是,1919年2月14日頒布了《關於社會主義土地整理條例和向社會主義農業過渡的措施》的法令。法令宣布,「必須從土地使用的個體形式過渡到集體形式」,而「所有各種個體的土地使用形式都應當看作是暫時的和正在過時的形式」。集體農莊接受「農業人民委員會直接實行的或通過其他地方機構實行的監督」,在組織生產時,「必須執行農業人民委員會或省土地局所批准的該地區的農業計劃」。46


  把國有化的土地分給農民個人使用,從法律角度看,只是表明土地的佔有權同所有權的分離,即國家享有所有權,而農民享有佔有權和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佔有權的分離在歷史上並不罕見,例如馬克思在談到亞洲國家的土地制度時就認為那裏「沒有私有土地的使用權,雖然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佔有權和使用權」。47儘管當時蘇維埃政府的法令和文件一般只講到農民的土地使用,48但事實上農民是享有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而農民享有佔有權和使用權就意味著他們對土地的佔有和使用形式有自由的選擇的權利。蘇維埃政府對此也是明令保護的。


  然而,允許農民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原則在蘇維埃政權最初幾年並沒有真正得到貫徹執行。「戰時共產主義」政策,使得蘇維埃政權初期提出的這一土地關係原則淹沒在「農村十月革命」運動的洪流中。這一時期,布爾什維克的指導思想是直接向社會主義過渡,這不能不引起農村土地政策的變化。首先,1918年夏天開始高漲的貧農委員會運動在「階級鬥爭」的口號下,對農民施加了政治壓力,從而客觀上限制了農民對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自由選擇;其次,餘糧徵集制的普遍推行使農民喪失了對其產品的支配權利,因而也使農民在名義上對土地佔有和使用的權利變得毫無意義;最後,大多數布爾什維克領導人都認為在農民內部階級鬥爭已經達到這樣的程度:將土地的私人使用過渡到「真正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式不但可能,而且是必要的。甚至列寧也對形勢做了過於樂觀的估計,他認為「在大多數勞動農民當中已有建立共耕制的願望」。49因此,儘管法律上沒有明文取消農民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權利,但是官方的傾向是十分明顯的。1919年2月14日《社會主義土地整理條例和向社會主義農業過渡的措施》頒布以後,給予農民的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權利已經名存實亡。而沒有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權利,所謂農民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也就無從談起。


3、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土地制度


  在土地國有化基礎上保證農民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農村土地政策,是在新經濟時期真正確立和實施的。在實行以實物稅代替餘糧徵集制的同時,蘇維埃政府也特別著力去解決土地關係問題。


  1921年3月23日蘇維埃政府頒布的《關於保證農村居民正確地和穩定地使用土地》的法令,是執行新經濟政策後第一個有關調整農村土地關係的法令,它首先穩定了現行的公用地和農民佔有地。這樣,就使國家機關不能再以平均地產或組織集體農莊等理由收回農民佔有的土地。法令規定,如果因特殊用途,如建立果圃、實驗站等而需佔用農民土地,也必須給農民其它的同等份額土地相交換。國家可以通過財政形式鼓勵農民合作,但絕不許強迫農民接受。50但是,農民對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權利在法律上還缺乏明確規定。農業部門工作人員抱怨法律對這個問題的規定含糊不清,奧辛斯基則明確指出:「我們的農民對於他們的土地使用沒有任何法律保證。」51


  1921年12月19-22日召開的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確定了土地政策的下列原則;(一)毫不動搖地保持土地國有化;(二)鞏固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三)給農村居民以選擇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52根據這一原則,全俄蘇維埃第九次代表大會12月26日通過的《關於恢復和發展農業》的決議指出:「代表大會認為有必要特別注意在讓農民本身自由選擇土地使用形式和盡力加強土地整理工作的基礎上調整土地關係。」決議第一條規定:「每個土地社都有權根據大多數成員的決定選擇這樣或那樣的土地使用權用形式:同志式的,公社的,獨家農田,獨家農莊或混合的形式。」第二條規定:「為保障農民自由選擇土地使用形式的權利,保證農民發揮生產積極性,農民可以帶著土地重分時得到的土地離開村社。」第二十條在談到發展國營農場時,還特別強調「不能妨礙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代表大會委托中央執行委員會制定有關土地問題的法令,並委托農業人民委員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與新經濟政策原則相適應」的土地法典。53


  1922年5月22日蘇維埃政府公佈了《關於土地勞動使用的基本法》,該法令同等地承認勞動組合、農業公社、村社、獨家農田或獨家農莊形式的獨立地段以及一些混合的土地使用形式,並特別強調農民有權自由選擇土地使用形式,並保證農民使用土地的穩定性。54


  1922年10月30日全俄蘇維埃第九次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的《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法典》對農村土地關係作了全面而詳盡的規定。該土地法典1922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並逐漸推廣到全蘇聯,同時廢除了以前實行的一切土地法令。土地法典強調廢除私人土地所有制,鞏固土地國有化,僅僅允許在勞動使用土地基礎上的土地佔有,並嚴禁出賣土地。農民對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是無限期的,如果廢除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之一:農戶消亡,整個農戶耕地的轉讓,遷移,犯罪,農民離開土地六年以上又沒有可靠消息以及全體農民自願放棄土地佔有等等。國家為公共目的而收回任何土地都必須進行補償。允許農民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當村社進行土地分配時,允許農民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為了穩定土地使用,禁止國家進一步重分土地。重申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作物和其它財產都是農民不可剝奪的個人財產。法典還規定了佔用農民土地時應給予農補償的方式。55


  可以看出,1922年土地法典恢復了蘇維埃政權初期擬定的農村土地改革政策的基本原則,即在土地國有化基礎上將大部分土地交給農民長期佔有和使用,並且保證農民根據自己的條件和意願意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方式的權利,這正是新經濟政策時期農村土地政策的根本原由,而且這時的規定更全面、更具體,也更具有法律效力。除了關於土地租佃和僱佣勞動方面的規定在新經濟政策發展中又有某些變化外,可以說,這部土地法典是指導20年代蘇聯土地政策的基本綱領,反映了新經濟政策的基本原則。新經濟政策初期集體農莊的發展出現了倒退趨勢,56從根本上說在於新經濟政策賦予廣大農民自由選擇土地佔有和使用形式的權利,從而使農民能夠自由退出集體農莊,這是一個基本的保證條件。由此可以說,新經濟政策的實行從客觀上導致了集體農莊的衰退,雖然並不能由此得出新結論說新經濟政策本身是反對集體農莊的,也不能證明集體經濟就不是農業社會化的途徑。由於實行新經濟政策而導致集體農莊的暫時減少和發展緩慢僅僅說明了社會關係變革的一個客觀規律,即生產關係的改造必須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只有在尊重廣大農民的意願和經濟要求的條件下才能實現。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領導的蘇維埃政權制定的土地政策的法律意義之一正在於此。正如韋伯(Max Weber)所言,「在法律意義上,『自由』意味著享有實際的和潛在的權利,但是,在沒有市場的社會裏,這種自由並不以法律交易為基礎,而直接以法律本身的指令和禁止性命題為前提。」57


  研究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意義,不僅僅在於從法的角度去認識所有權問題的完整性,不僅僅在於從土地所有權的角度去剖析社會經濟關係、所有權、法律之間的內在運動、變化和發展的關係,以深化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律發展思想的一般原理,還在於要從這種種變化和發展過程中,找出法律同土地所有權之間的連接點,認清法律究竟在其中能起到甚麼作用,為甚麼能起到這樣的作用,從而不僅能夠更深刻地說明和分析現實中的法律,而且能推動和促進土地制度的合理變遷。58人們積累財富的欲望和行動,不僅僅只是帶來經濟文化的繁榮,它還起著一種更基本的社會作用──維護社會秩序和推動社會制度變革。59



註釋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66頁。  
2 商德文先生從土地所有制在六冊結構中的地位和土地所有制理論的形成過程兩方面探討了馬克思的土地所有制理論,參見商德文:〈馬克思土地所有制理論在六冊結構中的地位和形成過程〉,載於《馬克思主義來源研究論叢》第19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頁529-54。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頁481。  
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492-493。  
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頁449。
6 對於馬克思關於東方社會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及其特徵的分析,詳見公丕祥主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上卷)(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頁14-38。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頁518。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頁517。
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頁891。  
10 在1882年《共產黨宣言》俄文版的序裏,恩格斯和馬克思認為,俄國公社的原始土地所有制「已經大遭破壞」,而1894年,恩格斯在《論俄國的社會問題》中進一步指出,「這裏提到的深深陷入解體的俄國公社所有制從那時以來已經又向解體邁了一大步」。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頁503。  
11 參見高飛樂:〈恩格斯晚年論俄國社會發展道路問題〉,載《馬克思主義來源研究論叢》第17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頁181-183。
1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頁625。
13 參見呂世倫主編:《列寧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頁106-7。  
14 《列寧全集》第4卷,頁379。
15 《列寧全集》第4卷,頁379。  
16 參見《列寧全集》第2卷,頁404-405。另參見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國際共運史研究室編譯:《俄國民粹派文選》(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頁1-4。  
1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頁291-292。  
18 《列寧全集》第2卷,頁384-385。  
19 《列寧全集》第6卷,頁301。  
20 《列寧全集》第1卷,頁327。
21 《列寧全集》第3卷,頁151。  
22 《列寧全集》第1卷,頁87。
23 《列寧全集》第1卷,頁88。列寧認為這不是奇思怪想,而是確鑿的事實。
24 對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俄國的土地綱領的論述和研究,參見呂世倫教授主編的《列寧法律思想史》第四章中有很充分的論述。  
25 割地指俄國1861年革命中農民失去的土地。按照改革的法令,如果地主農民佔有的份地超過當地規定的最高標準,或者在保留現有農民份地的情況下地主佔有的土地少於該田莊耕地面積的1/3(草原地區的1/2),就從1861年2月19日以前地主農民享有的份地中割出多出的部分。割地通常是土地肥沃和收益最大的地塊,或者是農民最不可缺少的地塊。要求歸還割地是農民鬥爭的口號之一,1903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將它列入黨綱,1905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地三次代表大會提出了沒收地主的全部土地,以代替這一要求。參見《列寧全集》第12卷,頁412。  
26 參見《列寧全集》第12卷,頁216。
27 《列寧全集》第12卷,頁241。
28 《列寧全集》第12卷,頁240。
29 《列寧全集》第15卷,頁130。  
30 參見註13《列寧法律思想史》,頁305。
31 《列寧全集》第15卷,頁129。  
32 《列寧全集》第15卷,頁136。
33 參見《列寧全集》第15卷,頁149。  
34 斯托雷平的土地法,是指由斯托雷平主持擬訂、沙皇政府於1906年11月頒布的土地法令,包括1906年11月9日《關於農民土地佔有和土地使用現行法令的幾項補充決定》(這個法令由國家杜馬和國務會議通過後成為1910年6月14日法令)和1906年11月15日《關於農民土地銀行以份地作抵押發放貸款的法令》。根據這兩個法令,農民可以退出村社,把自己的份地變成私產,也可以賣掉份地。村社必須為退出農民在一定地方劃出建立獨立田莊或獨立農莊的土地。獨立田莊主和獨立農莊主可以從農民土地銀行取得優惠貸款來購買土地。斯托雷平土地法令的目的是,在保留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加強破壞村社的條件下,建立富農這一沙皇專制制度在農村的支柱。  
35 《列寧全集》第16卷,頁174。  
36 《列寧全集》第16卷,頁406。
37 《列寧全集》第29卷,頁492-93。
38 《列寧全集》第35卷,頁311。
39 《列寧全集》第33卷,頁3。
40 《列寧全集》第33卷,頁65。  
41 《列寧全集》第3卷,頁25。  
42 從1918年6月11日至10月,蘇維埃農村共建立了約7000個貧農委員會,貧農委員會的一切決定具有法律效力。見B.П.丹尼洛夫:《集體化前的蘇維埃農村: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莫斯科,1960年,頁71。列寧認為,這一步驟使俄國農村「越過了資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之間的界限」。《列寧全集》第28卷,頁370。本節有關的俄文及其中文譯本的資料均轉引自沈志華:《新經濟政策與蘇聯農業社會化道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第1章。
43 儘管人民委員會關於實行餘糧徵集制的法令是1919年1月11日公佈的,但早在1918年6月底餘糧徵集制已在卡盧加、威貼布斯克和維亞特卡州實行,並於夏末開始在更廣泛的範圍內準備實行。見斯特里什柯夫:《餘糧徵集制實施簡史》,引自《世界史研究動態》1982年第7期,頁8。  
44 《列寧全集》第33卷,頁39、70。
45 《列寧全集》第42卷,頁181。  
46 參見И.M.瓦爾科夫:《蘇維埃時期蘇聯歷史文件與資料匯編(1917-1958)》,莫斯科,1966年版,頁118、123。  
47 土地所有權與佔有權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有權讓渡土地。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頁163。
48 土地佔有一詞在1922年土地法典公佈後才廣泛使用起來。
49 《列寧全集》第28卷,頁124、325。
50 參見L.沃林:《俄國農業一百年:從亞歷山大二世到赫魯曉夫》,哈佛,1970年版,頁170。  
51 E.H.卡爾:《布爾什維克革命(1917-1924)》第2卷,倫敦,1952年版,頁228。  
52 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彙編》,第2分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頁139。
53 И.M.瓦爾科夫:《蘇維埃時期蘇聯歷史文件與資料匯編(1917-1958),莫斯科,1966年版,頁188-191。  
54 H.Д.卡扎尼契夫;夫、O.И.杜馬諾娃:《蘇聯和俄羅斯聯邦土地法文件匯編(1917-1954)》,莫斯科,1954年版,頁140-144。該法令的另一個重要精神是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土地出和使用輔助性僱佣勞動。
55 H.Д.卡扎尼契夫;夫、O.И.杜馬諾娃:《蘇聯和俄羅斯聯邦土地法文件匯編(1917-1954)》,莫斯科,1954年版,頁156-183。  
56 參見註42《新經濟政策與蘇聯農業社會化道路》,第1章。  
57 韋伯(Max Weber),張乃根譯著:《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頁101。  
58 對馬克思土地所有權思想的詳細論述,參見李光燦、呂世倫主編《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訂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頁535以下。
59 楊學春先生認為:一方面,我們對那些發財的人民投以敬畏的目光,認為他們既然富有就必定偉大;另一方面,追求個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會潛移默化地促進社會經濟組織和法律制度的變革。中世紀後期工商業的發展、十六世紀的通貨膨脹、「圈地運動」,特別是「光榮革命」之後,英國土地貴族的觀念發生了轉變,從把土地視為政治功能和權力的基礎轉向把它視為產生貨幣地租和利潤的資本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貨幣市場關係逐步取代封建土地所有制關係,出現了各種形式的近代土地所有權──直接經營的農場制、土地收益分成制、租佃農場制和新的自耕農階級。參見楊學春著:《經濟人與社會秩序分析》(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頁85。
    


張 清 揚州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金陵法律評論》編輯。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法社會學。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