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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第一届中华公法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4-25 22:57  点击:2413

    2017年4月15日,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科技法学会协办的“第一届中华公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万方苑国际酒店隆重举行。此次研讨会以“转型时代的中华公法”为主题,旨在促进两岸公法领域学术研究的交流,推进公法研究的共同进步与发展。来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辽宁师范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海南大学、《理论探索》编辑部、北京市法学会以及台湾地区中正大学、云林科技大学等两岸二十余所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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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北京市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米新丽教授主持开幕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喻中教授致辞。喻中教授介绍了中华公法学术研讨会的由来及发起经过,阐明公法学术研讨会的宗旨,通过整合打通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等学科领域,共同探讨两岸法治实践中的公共秩序、公共治理方面的学术议题,为中华文明意义体系、理论体系的发展共同作出贡献。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建宏教授致辞表示,研讨会是两岸法学交流的重要活动之一,两岸可以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学术交流的新形式,从而更好地促进两岸公法研究的交流及发展,并向会议主办单位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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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的研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主持。中正大学法学院刘建宏教授作了题为《新世纪行政法的革新》的报告。刘建宏教授探讨了台湾地区关注德国行政法革新的基本情况,指出在德国行政法变革过程中,行政处分被定义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控中的重要工具,这有别于传统“行为形式理论”将行政处分视为贯彻国家意志、规范统治客体的单方规制措施的见解,行政革新强调“程序效能原则”,对行政处分存续力之范围及效力也有变动。其次,在行政契约方面,也受到高度重视,这主要表现在行政契约适用范围大幅扩增方面,如大量行政、公私协力、公公协力、私人间之行政契约、调解契约及诉讼上和解等方面都有望成为未来行政契约发展的沃土。最后,未形式化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包括事前约定、调解、规范执行约定、取代规范约定及单方之未形式化监督行为,可作为行政处分、行政契约之外的调控工具。法律关系理论”在克服“行为形式理论”缺陷方面并非万能,未形式化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优先原则,且仍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与此同时,法院对未形式化行政行为对审查密度应适度降低,以保证行政机关必要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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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姚国建教授作了《违基审查20年:香港法院宪制功能的检视、省思与前瞻》的主题发言。姚国建教授认为,香港特区法院通过违基审查塑造自己在香港新宪制体制中的角色,确保《基本法》在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地位,保障特区居民基本权利,对中央与特区对关系进行诠释,也参与了特区新政治体制对构造。在此过程中,能动或谦抑的司法哲学、裁自由优先或秩序优先的裁判立场、域内或域外的裁判法理、中央或特区的利益衡量,这些因素或立场的抉取不仅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也彰显了法院对自身宪制功能塑造对考量。法院在某些时候过于积极的司法能动、对自由的优先选择、对域外法理的过份依赖以及以特区利益为中心的裁判立场使得特区法院的裁判对《基本法》对实施并非全部是正面作用。保持适度的司法谨慎、发展特区自己的裁判法理、在自由与秩序及中央利益与特区利益之间谨守平衡,是特区法院未来违基审查的理性选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季金华教授作了题为《两岸司法的民主疏通功能初探》的报告。季金华教授认为,司法审查是疏通政治渠道、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权威机制,成为协调过去的经验和现时的理性、实现过去的民意和当下的民意有机结合的有效沟通机制。季金华教授主要从宪法守护者角色定位、民意机关改革、推动政治自由化三个方面介绍了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的政治渠道功能。大陆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司法疏通模式,一方面更多地依靠立法机关自我的力量来疏通政治渠道、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大陆司法机关没有解释宪法、适用宪法解决立法行为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的权力。最后,季金华教授对两岸司法的民主疏通功能进行了比较。

  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作了题为《“法治中国”如何吸收和融通西方制度文化资源》的报告。魏治勋教授认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程也是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充分汲取包括西方制度文化在内的一切优秀资源,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对西方制度文化秉持清醒的反思批判意识,吸收和融通其中优秀的、符合时代要求且与现代意识相适应制度文化资源,在中国建立起以基本法律价值为基础、贯彻规则主义、体现公民精神的现代政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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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谢海霞教授作了题为《全球治理中的软法新模式》的发言。谢海霞教授从全球治理中的软法治理出发,以国际劳工标准和企业守则运动为例阐述了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治理与国内法语境的不同,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球治理的关系密切,软法的治理模式可以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但也要认识到软法作用范围的有限性,软硬结合才是理想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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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寿文教授和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王福清副教授对第一单元五位报告人的主题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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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杨建军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作了题为《论中国大陆地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展开——兼评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的主题报告。湛中乐教授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我国大陆地区环境公益诉讼的初步展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面对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对应的一种公益诉讼。当前正在展开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验,展现了未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路径。目前相关制度试验具备了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对其现实可行性对判断并不能依靠类似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经验,而要考虑我国实际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是否能够成为更为有效的政治控制手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秀义教授作了题为《宪法性法律:党章之规范定位》的报告。韩秀义教授认为,虽然党章规范定位主要是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问题,但由于其具有事关中国能否顺利走向宪政国家的重大决定作用,所以,从学术角度对党章做出明确对规范定位就甚为必要。如果认真对待宪法典,就可以发现中国宪法之国体、政体和宪法权利方面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制度特征。从国体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整合性宪法性法律;从政体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证成性法律;从国体与政体的关联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促进性宪法性法律。

  《理论探索》副主编杨在平教授作了题为《两岸互动的公法路径》的报告。杨在平教授认为,两岸互动存在宪法难题,大陆稳步推进,台湾地区随着政治格局有中断和变动,发生剧烈的波动。从根本上来说,宪法体制对领导人安排的难题,不同领导人的变动导致公法延续及发展的变化。公法优先还是私法优先,涉及到理解问题,公法主要是从生产机制角度提供了一种方法论,应进一步注意发挥公法的保障性、控制性功能。两岸互动应该注意从公法本质的理解、公法功能及文化基础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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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作了题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主题报告。柴荣教授首先介绍了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历史沿革情况,经历了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到转变。随后评价了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认为金融全球化给台湾地区金融市场发展带了挑战,一些金融创新的初衷就是为了逃避监管,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随后柴荣教授以2016年“兆丰银行案件”为例,指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可能的重构路径。最后,柴荣教授对两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合作提出构想,认为可以从共同制定金融监管合作实施细则、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加强两岸业务沟通和信息共享、逐步放宽准入门槛和政策限制、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等方面探索构建两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合作路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作了题为《当证券监管遭遇传统行政法:挑战与发展》的主题报告。张红教授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国证监会及其定位,认为我国有必要从独立规制机构的视角对中国证监会的主体定位进行反思。随后,张红教授阐述了证券监管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如定位不清、行政程序缺失、司法审查乏力等,这些问题对行政行为型式化理论带来了挑战。最后讨论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区分了我国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上市公司管理及证券交易管理等三类自律管理行为,以郑宇案为例讨论了在当前公司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证券交易所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证券监管给传统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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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和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王韵茹副教授对第二单元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三单元由《理论探索》副主编杨在平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杨建军教授作了题为《党纪严于国法的内涵》的主题报告。杨建军教授认为,“党纪严于国法”命题是执政党的政治选择,也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也是党员与执政党之间关系的具体反映,这与我们当前从严治党是一致的,具有合理性。党纪严于国法的具体行为准则即为“道德入纪”,在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可以通过“特别权利关系论”进行阐释,设置党纪严于国家的基本标准,保障党员的公民权利,制度上需设计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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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作了题为《论公法人制度建构的意义和治理功能》的主题发言。李昕教授认为,在现代行政组织体制中,公法人是一项重要的组织手段和法律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法人的身份独立与行为自主,实现行政的自治与绩效。因此,以公法人这一组织形态作为行政治理手段是现代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改革所引发的社会结构性变迁,反映到法律层面可以概括为由官僚化的单位治理模式向自主化的法人治理模式的演变,体现为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与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得以逐渐落实。公法人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组织手段,其制度功能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实现行政分权下的自治,以法人化的方式应对科层制的弊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作了题为《跨国私人规制与全球行政法的发展——以食品安全私人标准为例》的主题报告。高秦伟教授认为,经济全球化使得割裂式的各国国内规制体系、市场体系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机制无法回应公众需求,因此以私人标准为代表的跨国私人规制方式应运而生。以食品为例,全球领域产生了许多有影响力的企业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标准。私人标准回应了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强调,体现了各类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规制的理念,突破了传统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国家与国家间、公与私之间界分的主导模式,呈现出多元治理的形态。私人标准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对国际与国内规范、公法与私法规范均提出了挑战,可从全球行政法和跨国私法两个视角来提升中国国内规制水准和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教授作了题为《所谓国体——宪法时刻与梁启超的共和再造》的主题报告。喻中教授首先介绍了研究“国体”问题的缘由,认为“国体问题”是标准的、核心的无法绕开的公法问题;梁启超共和再造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共和的理解十分关键;梁启超对国体对研究发表恰好百年,如何来评价该文对当下中国的影响;每到一个国家公法面临着重大转折的时候就是宪法出场的时刻。喻中教授指出,中国1915年的国体之争,既是一场宪法危机,也是中国的宪法时刻。在宪法必须出场的背景下,梁启超通过《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从宪法的层面上论述了共和国体不容颠覆的政治主张。重点讲解三位思想家对梁启超产生影响,成为其思想渊源。日本人穗积八束、亚里士多德及古德诺。梁启超对国体问题对阐述及其相关实践,对于中国宪法与政治产生了“共和再造”的效应,对百年中国对宪法理论、宪法文本及宪法实践产生了潜在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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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对第三单元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魏治勋教授认为,党规与国法关系的理解主要在于法律渊源与法的形式之界分,可以借助凯尔森与哈特的“个别规范”理论来解释党规与国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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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由中正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建宏教授主持。中正大学法学院王韵茹副教授作了题为《行政计划法制的新开展》的主题报告。王韵茹副教授首先阐述了行政规划法制研究的缘起,认为当前台湾地区行政规划是行政行为类型之一,但没有统一的法律性质,程序与权利救济存在争议。其次介绍了行政规划之法律基础与类型,认为行政规划表现出类型多元,存在不同标准;法律形式呈现出法律、命令、自治规章、行政规则及内部文书;呈现出拘束力不强及拘束对象不明确等特点。最后讨论了权利救济开展问题,在区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基础上,认为权利救济要从衡量要求、衡量利益判断及法院审查有限三个层面进行构建。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作了题为《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制的发展与改革》的主题报告。宋华琳教授首先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加以界定,指出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保障公众权利,改进公共服务,推动发展和创新。随后指出,当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呈现出实践先行、立法滞后、文件治理及政策推动的现象,建议未来应加快统一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进程,界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制之要务。在此基础上,宋华琳教授提出,应进一步拓宽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应制定和实施政府数据开放标准的规范体系,要求数据满足可用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机读等最低标准;可通过建构统一等开放数据平台,改进数据的可机读性,确保数据的定期更新,建构简化、用户友好型的政府数据开放系统,提高数据治理水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敏荣教授作了题为《跨越义与正义的鸿沟:构建现代中国法律的伦理基础》的主题报告。沈敏荣教授认为,缺乏正义思想传统的中国在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先天不足,而现代社会所释放出来的人的自然属性、人的自利理性、人的物质欲望,没有法律正义的约束,必然加剧社会的礼乐崩坏,纲常沦丧;但是现代化缺乏正义,在引入法律的同时伦理却是缺失的。现代性赋予法律基础性地位与作用,而寻找法律正义的内核与传统渊源,正是建立法律正义的基础,需要跨越义与正义的鸿沟,回归“道—德—义—正”的伦理结构,如此社会成员的发展得到极大的保障,社会的美德得到极大地张扬。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王服清副教授和中正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秘书长吴英志作了题为《从反射利益道主观公权利致理论变迁——以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论为例》的主题报告。王服清副教授首先阐述了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论公告的性质,认为具有行政处分、多阶段行政程序及多阶段行政处分三个方面的性质界分。其次阐述了反射利益与主观公权利的区别和实益。最后重点讲述了作为行政处分效力“第三人”的受影响居民,从新保护规范理论、法律上利害关系人,非第三人效力的行政处分、排除民众诉讼、公益诉讼及独立参加诉讼等层面进行了讨论。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寿文教授作了题为《“分工型”立法体制与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的分工——以云南省若干地方性法规为例》的主题报告。沈寿文教授认为,我国(大陆)是“分工型”立法体制,在此体制下高层级法律性文件有权规定低层级法律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由于前者的规范能力和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因而立基于“分权型”立法体制之下的“辅助原则”缺乏适用的前提,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甚至是县(市、区)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动力,自下而上、来自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下属县(市、区)本身,因而省级立法机关“干预”社区的市级立法机关的命题并不符合实际;为了节约立法资源,省级地方性法规着重规定“全省范围共通的事项”、“本省(自治区)内的重大事项”、“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重要事项”、“超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明显没有能力规范的事项”。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秀义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季金华教授对第四单元发言人的报告进行精彩点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晓安教授主持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针对以上四个单元的会议主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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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认为,规划审批取得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划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和事,事实行为更类似于法官命令的行为,城市立法权全世界都没有,自治立法并无相关的概念,立法权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批准,法官裁判的过程中适用市级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形成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方式。云南大学法学院沈寿文教授回应,权力的界限根据宪法而获得,现有体制有联邦制的色彩,由下而上的制度构造,可从现有一府两院基本政治制度架构及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角度探讨立法权的分工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鹏博士认为,根据立法法的修改,中国立法权的产生更多地是基于行政赋予,中央立法层面赋予立法权限。违宪审查权问题与分权与分工有密切关系。分权不承认一个最高权威在此之上,分工可以达成共识,但分权不一定。地方立法很多是省委决策的转化,也不同于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海南大学法学院叶英萍教授围绕沈敏荣教授的发言展开讨论,认为公法应给私法提供依据,增强中国传统,集体利益要突出,强调“义”的作用及地位,而弱化个体利益。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何青州副教授围绕喻中教授的发言展开讨论,认为应该对“国体”展开更深的理解,尤其是依法治国中“国家”的概念具体内涵的理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尹少成博士围绕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讨论,认为行政诉讼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应以比较平稳的方式进行,原告通过自发的方式启动,通过法治的方式展开行政协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为检察院,能不能突破现有框架设计,具有可期待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孙明春围绕中华法传统与转型中的公法进行了讨论,认为公法与私法中发展中存在互相渗透,中华法传统对公法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四个单元的发言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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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秘书长吴英志主持总结与展望环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喻中教授从会议相关数据、会议主要特点及会议取得的成果三个方面进行总结。指出此次研讨会共收到学者论文及报告21篇,与会学者多达50余人,分别来自23个学术机构,会议发言人数达47人,其中19位学者进行了正式报告,8位学者进行了评论,8位学者进行了自由发言。喻中教授进一步指出,此次会议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学术信息密集;二是学术议题覆盖两岸;三是学术视野融合中西;四是学术思维贯通古今。此次研讨会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促成两岸公法学者的学术、文化、思想交流;二是提出了一系列值得进一步深化的公法学议题;三是标志着一个新的公法学术平台正式形成。

  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刘建宏教授充分肯定了此次会议取得的成果,对会议筹办方表示感谢,并对今后会议展开及两岸公法学研究提出展望。

  下午5点30分,第一届中华公法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此次会议为两岸公法研究与交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对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公法学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丰富的智识成果。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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