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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隆重召开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01 20:27  点击:2533

2016年8月13日-14日,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协办,主题包括“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法实施、企业挽救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破产法其他问题等四个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表书面主旨演讲。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苗林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先后在开幕式致辞。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钱晓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管局副局长洪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周卫军,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鲁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吉罗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洪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悦等领导应邀出席本届论坛。

出席论坛的高校科研机构代表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汤维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忠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席月民等人在内的四十余位学者。

出席论坛的法院系统代表包括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孙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雷运龙、执行二庭副庭长周孟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焦慧强等领导在内的近三百位法官。

出席论坛的中介机构系统代表包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鸿晟泰企业重整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欣重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艾睿铂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近四百位实务专家。

出席论坛的嘉宾还包括工信部、商务部、北京市法学会、温州市人大、湖北省宜昌市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领导;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融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三峡全通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系统的管理人员。 

光明日报社、人民法院报社、《法律适用》杂志社、《人民司法》杂志社、法制日报、人民网、光明网、经济参考报、21世纪经济报道、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十多家出版传媒机构代表出席和报道了本次会议。

地域上涵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75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法实施、企业挽救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等议题进行了一天半的深入研讨,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大会主题发言、分论坛研讨、开放式交流、闭幕式等重要环节。以下是本届论坛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式

本届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代表论坛组委会,宣布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开幕。王欣新指出,本届论坛共收到参会论文 200 多篇,出席会议的嘉宾有来自全国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家学者、法官、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律师、会计师等各方面人士,盛况空前,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的极大关注和热情支持。中国破产法论坛以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并举、专家学者与实务人员互动共建的方式推动破产法发展,已成为我国进行破产法研究的稳定的交流平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和高度肯定。希望各位嘉宾能够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睿智思想在这里与大家分享,百家争鸣,畅所欲言,共同推动破产法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在开幕式致辞。王利明常务副校长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向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七百多位专家学者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王利明常务副校长指出,破产程序确实是治理僵尸企业的一剂良药。本届论坛的主题,既有宏观的问题,也有微观的问题,这都是我们实践中治理僵尸企业遇到的重大实践问题。相信大家的研讨一定会使得本次论坛硕果累累。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苗林同志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在开幕式上致辞。苗林书记代表北京市法学会,热烈祝贺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胜利召开。苗林书记指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成立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在王欣新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带领下,是北京市法学会所属四十多家研究会当中法学人才荟萃、学术研究活跃、作用发挥明显的研究组织。概括起来,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工作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学术水平领先。二是研究成果丰硕。三是追求协同发展。四是注重自身建设。相信本届论坛必将会碰撞出更多更好的思想火花,形成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推动中国司法进步发挥智库的作用,希望中国破产法论坛越办越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代表主办单位致辞。林嘉书记指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王欣新教授带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创设的,至今已经是第七届,在破产法界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和越来越高的知名度。林嘉书记认为,去产能、去库存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产业调整和重组发展,包括一些僵尸企业面临破产淘汰。企业关闭和破产都和职工的权益保障有很密切的关系,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问题。

二、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在本届论坛做了书面主旨发言。

 杜万华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为实施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响应号召,既要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运用重整方式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兼并重组,也要通过公正高效的破产审判工作,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建立常态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杜万华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一是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努力解决破产启动难的问题;加快拟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快速进入破产;建成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克服重整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二是推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下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推动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依法积极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工作。三是积极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为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破产的僵尸企业提供破产费用支持,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的问题。积极调研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创造条件。四是切实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于6月22日下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确定将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破产审判庭。五是采取恰当措施,积极引导有关方面正确认识破产。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深入介绍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审理工作情况,获取多方面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指导各地法院积极宣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破产典型案例,力求消除认识误区,树立破产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企业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的观念。

三、大会主题发言(8月13日上午)

8月13日上午的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主持。

李永军教授指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全国性的会议,而且规模空前。论坛的召开意义重大,破产法实施已经快十年了,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面临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题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的演讲中指出:关联企业是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的业态。当关联企业出现破产时,其在债务清理,财产界定,企业成本挽救等方面都会产生很多新问题,要远比单个企业的破产严重的多,尤其涉及国外企业的时候,分别进行破产和重组程序,不仅仅是破坏企业的营运和清算价值,导致资产贬值,也可能使债权人借机输送,破坏公平清偿等基本原则。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需要重点把握实质合并的标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题为“企业拯救制度的回顾与前瞻”演讲中指出:第一,僵尸企业不是法律的概念,僵尸企业是一种经济现象,法律上使用的应该是困境企业的概念。第二,僵尸企业的治理,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第三,我们已经进入金融法治时代,很多法律问题我们都可以从金融的眼光去解读,金融时代的思维首先是系统性思维,我们要运用多方共赢的理论,要使各方主体得到最大化的共赢。第四,我们要重视法庭外的重组制度规范化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教授在题为“跨界破产合作的国际新发展——兼谈中国立法与司法的因应”的演讲中指出:跨界破产领域在国际上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破产立法指南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二是欧盟的破产规则。关于中国的跨境破产合作,立法层面,现行《企业破产法》第5条过于抽象,应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司法实践方面,也是不够统一和完善。我们迫切需要关注跨境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钱晓晨在题为“破产重整信息网建设的一些思考”的演讲中指出: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建设目标:一是解决融资难。二是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三是打造破产程序全流程公开平台。四是发挥系统经验交流、宣传破产法治的作用。法官、破产管理人、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作为破产案件参与的主体,人民法院的信息平台建设就像一棵大树,中间大树干是大数据平台,五个枝杈代表了五个网系,包括服务于公众的互联网,也包括服务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的内部办公专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LOGO,蕴含着合作共赢、浴火重生、程序公开等元素,希望中国的破产法治事业更加兴旺发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督局副局长洪丹在题为“关于公司退出机制多思考——基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视角”的演讲中指出:201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其中,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是出于商事制度改革的考量。年检制度曾经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最主要渠道,但当年检制度改革成年报制度,商事制度就没有了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使得企业丧失了最主要的退出渠道。商事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还权于民。公司法的设计,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打通设立、退出、恢复三个环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在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常态化”的演讲中指出:第一,2014年8月,浙江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报送《关于及时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在全国率先作出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部署。第二,浙江法院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的破产审判,至今,浙江基本构建了“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和“市场配置”的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格局。第三,破产审判更应当追求常态化。破产法的实施就应当常态化,否则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选择性执法,可能也会扭曲市场的信号。第四,浙江高院特别注意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探索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从事企业风险处置的托管重组业务和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强化破产审判促进市场出清相关问题调研”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破产审判仍然肩负着重要使命,包括维系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的企业处置秩序、释放企业家资源服务创业创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服务转型升级、化解债务风险推动信用建设。第二,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改进建议:一是规范破产申请受理审查,二是推动重整挽救,三是建立破产审判内控机制,四是高度重视企业民生保障,五是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六是改革管理人管理机制,七是加快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八是强化破产审判内外衔接。规范高效的破产审判,应当成为企业出清的新常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孙英在题为“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努力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山东全省法院审理破产审判的主要经验:一是在破中求立,有效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二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三是探索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四是创新管理人模式,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能作用,五是探索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调动管理人积极性。第二,山东高院配合处置僵尸企业出台了《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但破产审判工作中也存在对僵尸企业的界定、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执转破、破产企业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程序终止、非法集资案件的破产处理、完善管理人制度等问题需要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在题为“积极推进执转破工作依法破解执行难题”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广西的破产审判虽然案件数量不大,但呈上升趋势。第二,广西高院推动宣传破产文化,改变企业和政府的对破产法的片面认识。第三,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在题为“关于温州地区企业破产重整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的演讲中指出:早在2011年下半年,温州爆发了民间借贷的局部金融风波,之后温州的民营企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温州两级法院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去产能、去库存,促升级的工作主题,推动企业破产审理方式改革,创出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差异化处置,机制化推进的破产审判制度。近年来,温州法院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审判法官队伍,成立了温州市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推动解决了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推行破产简易审理念,推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企业破产的税收问题、银行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以及抵押物处置等问题。

四、分论坛研讨(8月13日下午)

(一)第一分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法实施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洪民主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剑敏的发言题目为“绍兴法院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与探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晓君的发言题目为“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明的发言题目为“处置僵尸企业的破产法进路”;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的发言题目为“僵尸企业的司法甄别与破产清算的市场出清功能”;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讲师徐文鸣的发言题目为“为什么破产程序被规避?——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自由讨论之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薄燕娜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尹正友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主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艳华的发言题目为“困境企业僵尸化现象的破产法解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玉忠的发言题目为“僵尸企业破产处置中的三个重点问题”;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许良芳的发言题目为“威海经区法院清理僵尸企业的探索、创新和思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杜玉勇的发言题目为“博弈与重构:走出僵尸企业的执行之困”;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励贞的发言题目为“僵尸企业处置的价值取向与方法”;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的发言题目“经济新常态下涉众型企业资金链危机的化解”。

自由讨论之后,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院长周东瑞和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克征做了精彩点评。

 

(二)第二分论坛:企业挽救制度

第二分论坛的第一单元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悦主持。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的发言题目为“关于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的若干思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旺翔的发言题目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的发言题目为“论‘价值思维’和‘无害准则’在重整中的适用”;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负责人蒋瑜的发言题目为“股权出售式重整初探”;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公司总经理张海的发言题目为“重整企业债转股问题探讨”。 

自由讨论之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论坛的第二单元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玉泉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利玲的发言题目为“重整计划批准的标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的发言题目为“企业重整融资方式创新之探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长波的发言题目为“上市公司重整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破产清算委员会副主任郝朝晖的发言题目为“细化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法定标准——以美国破产法为参考”;深圳白衣骑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少华的发言题目为“让企业活着等到重组方,最大限度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自由讨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军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高丝敏做了精彩点评。

 

(三)第三分论坛: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实体合并司法裁判标准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的发言题目为“论关联企业破产整体重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黄建东的发言题目为“论关联企业破产中深石原则的适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贤成的发言题目为“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衡平居次原则”;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宪法的发言题目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正当性及制度确立”。 

自由讨论之后,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奚安娜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主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唤忠的发言题目为“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的发言题目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中的人格混同问题探讨”;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商学院教师马学荣的发言题目为“论基于公司治理的关联企业破产制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庭副庭长朱志亮的发言题目为“抵销权制度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问题初探”;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建的发言题目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研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萍的发言题目为“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适用”。 

自由讨论之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静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叶炳坤做了精彩点评。

 

(四)第四分论坛:破产法其他问题

第四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湧主持。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院长程品方的发言题目为“论共益债务在破产审判实务中的运用——以衢江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玉海的发言题目为“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登记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的效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骏的发言题目为“出租人破产财产的租赁负担消除问题及解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的发言题目为“僵尸企业处置中的职工利益保护”;中欣重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全胜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建议”。 

自由讨论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慈云西做了精彩点评。

 

第四分论坛第二单元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瑞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靖祎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简化的理论探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判长张妍的发言题目为“打破‘僵尸企业’不死神话——以股东清算义务之法律规制为研究视角”;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法官唐华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从解读破产法的目的与功能出发”;香港李约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宓的发言题目为“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项军权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建立对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艾睿铂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晓初的发言题目为“专业咨询公司在企业破产重组中的作用”。 

自由讨论之后,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华和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做了精彩点评。 

五、大会主题发言(8月14日上午)

8月14日的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主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陆晓燕在题为“论破产重整实践之市场化完善”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破产重整制度应当是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的法治手段。第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表明,市场化的法律制度与市场化尚在发展中的法制环境之间需要磨合。破产重整失败案例显示出的四方面问题,都根源于没有牢固地树立市场导向,一是重整目的缺乏市场性,二是重整对象缺乏市场性,三是重整程序缺乏市场性,四是重整方法缺乏市场性。第三,在解决方案层面上:一是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遵循市场规律,驱动对破产重整的市场投资,评估重整对象的市场价值,选择便捷经济的重整程序,运用将市场手段与司法措施叠加的重整方法。二是要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三是要设计预重整制度,衔接程序外重组与程序内重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战成在题为“破产涉税处理的浙江模式”的演讲中分析了十个破产涉税问题:一是破产程序的启动问题,二是被强制执行税收债权的破产撤销权问题,三是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四是税收债权的清算范围问题,五是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六是破产程序中处置资产发生的税款如何界定的问题,七是破产程序中纳税义务的承担问题,八是重整计划的纳税评价问题,九是破产企业依法注销的涉税问题,十是破产程序中的发票供应问题。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在题为“以破产管理项目化信息化提高僵尸企业处置质效”的演讲中指出:管理人办案的质效对僵尸企业的处置程序、处置效率以及发展去向都有重大影响。管理人的工作从目前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管理人机构和执业人员缺乏实践经验;二是部分管理人能力的不全面,团队协作能力不高;三是案件处置系统性差,僵尸企业处置的质效难保证;四是行业缺乏统一标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提瑞婷提出了进行破产管理项目化、信息化的建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业务负责人许胜锋在题为“管理人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局及立法建议”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关于管理人指定的问题,应正视中介机构在重整策划中的积极作用,由重整策划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重整的实施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且中介机构参与重整策划不宜被认定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另外建议应当允许法院根据重整申请人的推荐指定管理人。第二,重构管理人对有担保财产的收费制度。建议对收费条件和收费比例进行调整,允许管理人对有担保财产计收报酬。第三,应继续深化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市场化运作。有必要规定管理人报酬上限的例外情形,为实现个案正义保留空间。建议引入按时计酬制度以弥补制度缺陷,对破产案件的收费问题应当允许分期支付和预付支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坤成在题为“新经济常态下破产重整理念的深化革新”的演讲中指出:第一,目前破产重整的理念正在逐步树立起来。第二,破产重整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外界对于重整制度的整体认识存在不足,很多金融机构仍存在较严重的破产就是逃债的错误观念,正确的破产重整理念在社会上依然缺位,许多配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第三,对于破产重整理念的深化革新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坚持有利于推进企业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的宏观目标,二是应该鼓励重整方式和重整思路的多样性,三是应引入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积极重组。

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伍兆荣在题为“香港破产法修改动态与重点问题”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关于无产可破困境企业的融资问题,传统普通法禁止助诉及包揽诉讼,但近年来香港法院逐渐采纳更为宽松和务实的态度,从而使第三方诉讼资助具有了合法性。第二,关于企业资不抵债困境下董事个人责任的问题。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与责任,不能只考虑其自身或股东的利益。但是,要求董事承担个人责任也可能会令董事因担心担责而更倾向不必要地把公司自愿清盘或接管。另外,应注意困境企业濒临破产时继续经营造成企业进一步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长印在评议阶段指出:第一,破产重整的运行应树立市场化理念,同时也要注重法治化思维,破产重整中许多技术问题、细节问题还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二,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应尝试建立市场化导向机制。第三,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立法不应过于苛刻,不应让过于严苛的立法影响市场的发展。第四,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应厘清税收债权的性质,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第五,应逐步推进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第六,应加强对重整制度的宣传,发挥重整制度的作用。第七,香港地区破产法的许多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加以重视。

六、开放式交流

本次论坛的开放式交流环节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主持。

开放式交流的答问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忠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高级顾问杨征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池伟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任一民。 

本环节中,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做了专业解答,气氛活跃,讨论内容具体、深入,引起了嘉宾们的广泛好评。  

七、闭幕式

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做闭幕总结。

徐阳光副教授表示,本次论坛大会及各分会场的讨论都十分激烈,有很多思想的碰撞、冲突,交流效果值得肯定。感谢最高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参会领导以及全国司法系统、学界、实务界各位同仁的热情参与,感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等五家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感谢会务组同学们的辛勤付出。 

此外,本届论坛还专门给每位参会嘉宾赠送了“破产法文库”最新出版的三本新书、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内部编印的《破产法动态》第1-3期。法律出版社财经分社社长沈小英在13日的大会上做了“破产法文库”的出版说明。

 

“破产法文库”设立了5个子系列:学术研究系列、经典译著系列、论坛文集系列、实务指引系列、破产法茶座系列。五个系列面向国内外学者开发,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提供佳作并纳入文库出版,以繁荣破产法学术研究,促进破产法的制度建设。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在13日会议期间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由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主持。

理事会吸收了新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增补了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给团体会员单位颁发了团体会员证书。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邵吕威律师代表团体会员单位做了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魏凯、杨杨、柴宜安、葛珉、何川 图/文)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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