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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6 09:57  点击:5186
【摘要】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地位的极大提高,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修正与发展;意味着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的改变,权力话语权将被抑制,而法律、权利话语权将要形成。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中国法治实践来说也具有必要性。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的理解和运用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面对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我们该如何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认同,这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推进法治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借助政治意识形态的引领与推进。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意识形态;法治话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文】
  从文明发展进化史来看,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的治理方式,可以化解矛盾、确立秩序、立国兴邦,因而,我们需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政治的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可以从三个方面推进:一是通过立法方式进行制度推进。法治需要有完备的制度,因而近30年来,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创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用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法律应该有法律文本,这就要求抓紧制定政党法,以便依法执政;实现《中国共产党党章》中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制定执政党依法执政的组织法、行为法,从而做到执政党的行为于法有据。在该问题解决之前,作为过渡,有人主张在法理上把党章、党规纳入法律体系,以解决临时之急。二是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推进。把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推进,即对法治进行价值观的塑造,用政治的影响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所以要强调意识形态的推动,是因为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如果没有政治意识形态的配合,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可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转换成现实的法治行动。三是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组织改革的推进。即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功能。因而,我们需要进行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的创新,把法治作为改革的目标,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使法院能够独立发挥对权力的平衡作用;通过法治政府约束公民及社会组织的行为,使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法治化;通过社会组织的权利监督、约束政府的行为;把权力圈在笼子里,从而使权利的能量释放出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思想和行为、权力与权利的交织活动中,把法治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样,法治中国就不仅是愿景而且会成为现实。 
  一、社会主义需要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 
  虽然“法治”价值一词已经被广泛运用,然而,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个新的提法。对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与法学理论中法治价值是不是一回事,我们还缺乏研究。这里面涉及的逻辑问题是,法治虽然与真善美相关,但能否纳入价值体系的范畴,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是什么,还需要理论研究者进一步深究。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法理学研究,讲的都是国家权力理论与阶级斗争学说。虽然冠之以社会主义标签的研究很多,但基本内容都是在单方面叙说法治,关于法治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的研究并不多。在90年代以后的研究中,社会主义的概念基本淡出了法理学的视野,以至于有人言谈社会主义的失败[1]。即便偶尔在一些文章看到的也基本是贴标签式的言辞。倒是在西方法理学中,法治与社会主义关系的研究还比较热门。然而,西方学者的基本立场是批判、否定社会主义法治,并且根据他们所截取的历史片段,武断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永远是反法治的。这种结论明显地缺乏与时俱进的眼光以及对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的真切观察,因而我们不能受制于西方思想家在此问题上的裁断。我们需要关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中外法理学都在研究法律价值、法治价值,但对于法治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述却很少。所以,当法治被确定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容后,很多法学研究者反而表现出了诧异。笔者认为,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向法治转型的需要。如果不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法治在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不会提升,也就不会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由于法治本身包含有价值,因而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尽管有学者说:“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自然地包含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自由等政治价值以及爱国主义价值的肯定和追求”,{1}然而,法治的工具性以及很多人在法治与社会主义关系上的误解,决定了把法治本身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需要理论证成的。社会主义在进入建设时期是应该追求法治的,法治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也应该有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法治应该包括法治价值,即法治的范围虽然包含了民主、自由、公平、秩序法律价值[2],但法治比法治价值含义更宽泛一些,除法治价值外,还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方法、法治实施的各环节。总之,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之下,法治能否在整体上导入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想的核心价值,对能否推进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走向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需要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是因为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因而,法治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尽管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不是意识形态,而是话语系统,但这种说法是把意识形态固化的表现,认为意识形态就是用专政的方式捍卫权力,这是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僵化观念。意识形态作为引领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思想是需要与时俱进的。从治国理政的角度看,意识形态是权力系统的组成部分,带有明显的工具属性。只不过这种工具带有思想统治的特性,是打着价值的旗帜吸引人们的眼球,通过引导人们对价值的认同、凝聚共识,从而达到引导、支配、约束人行为的目的。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发挥法治作为意识形态的功能,是通过公民对法治的接受、认可来进行思想统治,属于影响力政治的治理方式。这一点是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与作为制度实施的法治不一样的地方。法治理念原本属于意识形态统治的内容。只不过与其他的价值观比较,法治的工具属性更加明显,并且在法学理论中,都是以法治本身作为基点来探寻法律的价值,所以尽管对社会主义是有价值的,但法学理论一般不会把法治作为价值。 
  在早先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之所以没有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因为人们对法治的功能价值不够重视,对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所致。而在法理学中没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是因为在传统的法理学中,法治所维护的正义、自由、民主被重视了,但法治本身在意识形态中地位却被忽视了。实际上作为价值观的法治与法治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具有一致性,但也存在着一些差异。作为价值观的法治强调的是一种遵纪守法的精神,以作为对权力的限制,权利、自由、平等的保障。我们发现,法治的显著特征就是在目的上不是终极性的,它的工具性遮蔽了其作为价值的意义。其实,如果说民主可以作为法治价值,那就意味着法治也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只是我们需要注意到,自由、平等、正义、民主、秩序等等法律价值都可以成为终极目标。而法治虽然可以作为目标,比如,实现法治中国、法治秩序、法治自由,但却难以成为人生在世的终极目标。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强化了法治在意识形态权力系统中的话语权;使法治可以在国家与社会管理以及法律秩序形成过程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法治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权力政治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有人直接提出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2}法治这种趋于扁平化的治理模式确实会对垂直的政治权力统治方式产生冲击,但谁也否定不了法治可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方式。执政党之所以进行政治的法治化改革,就是因为已经看到传统的政治统治方式存在着种种弊端,因而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法治化转型是社会主义道路的最优选择,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的治理方式,是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过去的统治方式中,权力政治发挥着重要作用,“政治权力乃代表整个社会差序格局中的威权主体”。{3}21但以捍卫权力为本位统治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下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各个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未来的法治社会需要改变过去那种权力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的统治方式。因为在权力绝对化的驱使下,法治只是为权力服务的观念,既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改善社会治理体制的需要。对腐败的治理、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且权力绝对化的思维方式不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人类创造了各种价值,也创造了各种制度来证成人的存在意义。”{3}25法治就是这种价值创造的结晶,实现法治对中国人来说,是一种理想,它代表了理性秩序。然而,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系列价值共识来支撑。法治对其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保障,其他的价值对法治实现来说也不可缺少,各种价值互为工具。上世纪90年代,执政党开始重视法治,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最近又推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定,在这种背景下,法治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这意味着,我们的政治意识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而法治为人的解放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内学者大多习惯沿着主流意识形态确定的三种形态,即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来表述。{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内在要求,而法治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大体上经过了这样一个过程。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哲学、政治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概括开始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论证了诸多的入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后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作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的表述。对此,法学界反映并不灵敏,很少有学者参与讨论。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认为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后,虽然法学界对法治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但是,很少把法治价值与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放到一起研究。尽管有些人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还是太长太多,不好记忆,今后还是需要进一步凝练。但是,在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分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三个层面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却没有实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3]。可以说,法治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高层对法治的认同,是政治家们已经意识到法治对未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追求“我们有必要、有条件、也有信心创新意识形态,追问中国道路的目标指向及其成就背后的动机与意义,建构一种向世界‘讲得通’、世界用能‘听得懂’‘听得进’的话语系统。”{4}当然,这种创新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原有政治意识形态的基础上进行思维方式的法治化转向。我们相信未来的中国必然走向法治。“在探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与当代实践时,我们必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宏大视野与微观叙事的结合,在学术发展与国家实践的二元互动的基础上,从中国未达到历史与现实的实践出发,为人类探索出与西方不同的、具有竞争性甚至一度具有替代性的优良治理机制及其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要形成思想体系);从而为自己的发展道路证明。只能在能够就一个民族的发展道路及其治理机制提炼出一套理论(思想/哲学)和话语体系,并且这套理论和话语体系能够经得起论辩和慎思,那么这个民族的发展道路和治理机制才能被更广泛地接受,也才有可能说这个发展道路与治理机制是正当的。理论和话语体系既是对一个民族的发展道路和治理机制之实践的提炼,同时也是对它的正当化和正名。”{5}建立法治基础上的法治话语系统,或者说法治意识形态,对很多国家经济繁荣、政治文明、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至于法治成了世界性的思想潮流。有人断言,世界应该进入法治时代。“时代不同,问题不同,决定了任务的不同,而法学作为经世之学,必须服务于这些民族任务。”{5}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转型正是迎合了这种潮流。然而,在目前的话语系统中,法治话语还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因而,把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逢其时。笔者认为,法治中国的概念不仅仅是修辞,而且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虽然法治建设需要法律修辞,法治意识形态的建构更是离不开恰当的修辞,然而,我们不能把法治中国建设当成修辞。执政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不是对人民的一时的欺骗或短暂的说服,这是我们今后长期的奋斗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现出了在治国理政问题上的战略定力。
  在各种与法治关联的词组中,法治中国充满了联想。法治作为意识形态一定会给未来的中国注入新的活力。对于法治不能仅仅从价值的角度进行审视,还需要进行制度架构、工具属性的解释。制度的价值有多种,但实现法治是最直接的目标。只有从制度实现的角度,才能看清楚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缺少什么,又寄希望于什么。包含有美好理想的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意识形态上的认同,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来实现。有学者已经认识到,“价值语言是走向大同和赢得尊重的关键”。{4}因而很多国家都有一个意识形态学科,专门研究核心价值观问题[4]。价值观就是人们在认识各种事物的基础上,形成对事物价值的总看法,包括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价值观的终点是理想。价值观与意识形态关联,不但影响个体行为,而且影响群体和组织行为。因而,比较重要的价值观就会上升为意识形态而成为核心价值观。从工具价值系统来看,法治可以成为价值观的内容。罗基奇于1973年提出,各种价值观是按一定的逻辑意义联结在一起的,它们按一定的结构层次或价值系统而存在,价值系统是沿着价值观的重要性程度的连续体而形成的层次序列。他提出了两类价值系统:一是终极性价值系统,用以表示存在的理想化终极状态或结果[5];二是工具性价值系统,是达到理想化终极状态所采用的行为方式或手段[6]。这种分类给我们的启示是,法治可以作为价值,但属于工具性价值系统。对于把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认同,表明人们对法治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过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还不是十分清晰。但我们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的关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其基本的理路或者逻辑是按照法治理论架构来设置的。因为法治就是用法律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依照规则和程序约束国家的权力;用法律赋予公民、社会组织以权利;在以保障权利、自由实现为价值目标的情况下,对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进行现代化、法治化创新;社会及其组织应该成为国家权力绝对化的羁绊,应该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坚;公民要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精神。法治应该是形成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公民的权利需要国家、社会组织予以保障。法治就是要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建立起和谐的法治关系,以促进社会的平稳和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的富强与振兴。法治作为工具可以在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公正自由、维护国家的稳固、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法治实现过程中,意识形态对人们的思维决策有重大影响,因而必须建构社会主义解释框架,从制度入手关注法治的实现。 
  如果我们还是把法治与社会主义社会对立看待,不仅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难以开展,而且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也会失去一部分话语权。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体现,在世界舞台上已经形成话语权,因有具大的影响力而成为实际上的权力。这就意味着法治作为一种权力包含着制度上的形式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实质权力。从国内法治建设的需求来看,仅仅关注制度上的权力建构是不够的,还要关心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实质权力,只有把这两个方面权力都抓住,才能全面地掌握权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思维方式的转型,即在意识形态上首先重视法治,然后才能把法律制度变成法治秩序。法律体系如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就能成就法治。然而,法律体系作用的发挥,需要法治在政治意识形态中获得核心价值的地位。当然,这只是一个先决条件,并不是说有法治意识形态法治就能实现;而是说没有法治意识形态,法治中国很难实现。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价值确认,是想把法治作为政治意识形态核心,从而构成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抓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含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维度,既有富强、民主的目标,亦有文明、和谐的理想;既意味着经济繁荣、政治清明和法治昭彰的社会建制,也意味着遵纪守法、崇德尚礼的社会生态。人们已经意识到,“法治贯穿整个社会主义时代。因此,它不是几个所谓的法学家捣鼓出来的,不是法律界的一厢情愿;它是中国百余年来‘图存振兴’的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中共执政几十年经验教训中有切肤之痛的生命体验和认识总结。”{6}法治是整个民族、国家的价值认同和价值选择。在过去的革命斗争过程中,由于任务不同、场景不一样,因而我们把法治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甚至到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仍然不知道运用法治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致使我们的很多言行有了可指责之处。因而,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治。法治不仅因为要求依法办事而可以排除任意与专断,而且应该成为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追求。在法治的工具属性之中,包含有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正因为此,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化转型已经是我们的目标之一。 
  (三)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理想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运动过程中,有一种观点备受批判,那就是一些所谓修正主义者或者说机会主义者提出运用法治所搭建的选举平台取得政权,进行所谓的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然而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运用法治方式来获取,只有暴力革命才能取得胜利。自此以后就奠定了法治与社会主义对立的理论基础。这种革命理论是从分析法治的阶级实质得出的结论,即不经过革命斗争,资产阶级不可能放弃政权。现在有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把早期革命理论的这一观点普遍化,认为即使在和平建设时期,社会主义与法治也是不兼容的。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主义革命的时代已经结束,社会主义运动也处于低潮,和平与发展成了世界的主题。虽然在有些地方汹涌澎湃的颜色革命还不时发生,但是法治已经成了政治正确的标志。很多国家都选择了法治进行社会治理的创新,很多重大的社会矛盾也因为有了法治的实施而得到缓解。我们也需要看到,在今天的中国,由于革命思维的惯性,到目前为止很多人还难以接受形式法治,有些人还在用专政的角度看待法治。所以,当法治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引发了很多争议。这并不可怕,因为意识形态就是在争论中获得认可的。法治意识形态与专政意识形态不同,重视形式,鼓励争论构成它的鲜明特色。从“法律可以保障自由,也可以压制自由,它不必然是人们的朋友”的角度看,{7}法律、法制或法治并不必然的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恶法就是压迫的工具,它本身就不应该作为正面的价值予以肯定。法治要真正成为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观,还需要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核心价值观是居于统摄地位价值观,法治如果能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现在,需要解决的第一个理论问题是社会主义与法治是不是兼容的。法学界多年的论述似乎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就像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同样需要法治建设,并且必须进行法治建设。但是,法学界存在的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法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在价值观上存在着冲突。魏宏教授就认为,权利本位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而人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单方面强调个人的权利,就会使社会走向死亡[7]。在我看来,对个体权利的倡导并不会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法治既反对权力的绝对化,也反对权利的绝对化。因而权利本位并不会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只是对权力过度张扬的矫枉过正。社会主义并不反对个人主义,而是承认个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之所以产生其所针对的国家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缺陷,因而强调社会本位。这与个人权利本位确实有些出入,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人们发现,社会本位保护的依然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只不过反对国家本位、权力本位和极端的个人本位,强调国家、社会都要以维护人权为依归。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所保护的价值与社会主义是一致的。 
  需要解决的第二个理论问题是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能否实现法治?对这一问题认识不清在理论上阻遏了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认为,程富恩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体现“马学(马克思主义学说)为体,西学为用、国学为根、综合创新”。{8}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手段。社会主义理论的原本含义中就包含着对权力的制约。从法治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角度看,秩序的构建、利益的约束、权利的保障、权力的威严等都需要法治。“权力是理性人竞争的一种优质资源,因此权力的配置方式成为所有政治体的基础性利益机制。”{9}权力需要运用法治约束,社会需要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这当然不是把权力变成僵尸,而是要求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制度是利益的代表,是利益的‘物化’形式,凡制度都会具有某种利益的激励机制。……真正有效的制度,为人的行为构造了一种激励的约束机制,并通过形塑与影响行动者的动机及其对环境的辨识能力来影响行为选择的社会结果。在利益的诱导下,人们的行为根据制度规范做出最优反应,目的为达到最小化交易成本和最大化福利结果。”{9}法治的一部分——制度能满足人们的很多需求,可以作为价值。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之一。
  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中国走向法治是执政党正确的选择。在法治已经获得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同的情况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成了我们的目标。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法治就顺理成章地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法治的正面价值在于:实现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法治不是统治别人而是约束自己。{7}现在,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已经成为现实的政治意识形态。所以,我们在这里所做的工作就是在理论上证成法治能够成为核心价值。当然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证成的严密性要求我们做极为细致的工作,这里面少不了争论。实际上论证工作是出力未必讨好的事情。因为在社会主义理论中需要对“社会”的重视,其所蕴涵的逻辑就是排斥权力绝对化的;要用法治的方式而非专政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但权力绝对化在中国还是主流意识形态的应有之义。我们的研究发现,社会主义与现代法治是相通的,而与不受限制的权力是格格不入的。但很多人喜欢的是专政意义上的法治,而不喜欢限权意义上的法治。从社会主义思想到社会主义运动,人们并没有把法治当成理想,相反,法治一直是社会主义革命思潮所否定的东西。所以,把法治引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中,法治是被摒弃的对象,认为法治最终将走向消亡。但这只是一种还很久远的趋势。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活动中,还必须运用法治手段,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法治的地位越来越高。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社会主义与法治不仅不存在矛盾,而且离不开现代法治”的观念。因而,我们需要证成社会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开展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二、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证成 
  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家们反复凝练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有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主要包括:一是作为核心价值与其他价值的远近关系,提炼的着眼点是未来还是当前?二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侧重理论还是侧重实践?三是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依据是什么[8]?在哪些概念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政治家、哲学家们争论很大。然而,法学家对法治能否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考并不是很多。在法学界的主要论著中,我们很少发现有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这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法理学对法治能否进入政治意识形态的问题关注不够,或者认为法治天然地就能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些年法律问题过于政治化了,法律被当成政治的工具,使法律和法学都失去了独立性。带着一种矫枉过正的思想,在近年的研究中,很多学者们奉行一种“去政治化”的研究立场,认为法学应该进行专业性研究,对法治意识形态的研究要么成了哲学问题,要么成了伦理学问题或者政治学问题。法学家们只注意对法律、法治进行形而下的规则、程序、解释、推理等技术方面的研究,而作为意识形态的法治成了被括起来的问题。对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研究也只在内部展开,而对法律话语、法治修辞对人们思维的意义关注不够。我们忘记了,法学、法律始终是政治的组成部分。当然,我们过去的研究,确实带有过分的意识形态色彩。法治失去了对政治的约束作用。作为意识形态的法理学或者说政治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这一学科国外法学有时候也把其称为作为修辞的法理学,一般称为法律修辞学或法律意识形态学科[9]。研究的是作为话语权的法治、法律。正是因为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成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因而需要进一步思考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作用,以便使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笔者作为研究法理学多年的学者,对法治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发自内心的赞成之余,也还是存在很多的困惑,所以,这次写作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说服的过程。
  (一)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性
  从杜飞进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综述可以看到,法学家们对于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提及的很少。认为只要法治价值的一部分(诸如民主、自由、平等)能够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是否直接进入可能影响不大。然而,这可能是错误的认识。哲学家、政治学家对法治、法学不是很熟悉,他们不去争取有情可原,但法理学研究者对法治能否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关心,表现出对该问题的沉默是不应该的。但细究起来也是有原因的。我们发现,法理学者对法治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并且对现实政治也有很高的敏感性,几乎在所有政治报告中提及的有关法治的命题都进行了多角度深入的研究,但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法理学界声音太小。这主要是因为,在上世纪80年代,法理学者长于大词的阐释与运用,以至于很多学生认为,法理学更像官方政治学。作为一种矫正的思维,如今却沉溺于形而下的技术雕琢,不屑于对法治进行政治意识形态的研究。这样的研究虽然使法理学更像一门专业性的独立学科,然而,长此以往在获得学科独立性之后,就忘记了法学与法治原本就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长此以往就会付出代价;就会造成法哲学、法理学结构性缺陷。最后会因为沉溺于方法技术而失去“显学”的位置[10]。由于我们对此问题关心不够,以至于在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我们多少还是感觉到有些诧异[11]。从表面上看,对法治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忽视,是法理学研究片面奉行“去政治化”的后果之一。
  在对待法治意识形态的问题上,中国与世界不同的地方在于:西方社会的法治观念已经被后现代法学解构,而我们的法治意识形态还正在形成。在西方学术界,“对法律语言模糊性和不透明性的批判和讽刺,以及对法律论辩的诡辩性和操纵性的攻击成为了文学、戏剧以及近期社会学和现实主义法理学确立已久的独特主题”。{10}82他们都在猛烈地批判法治的虚假性、欺骗性以及潜伏于修辞背后的逻辑谬误。这对中国学者产生了很大影响。然而,我们不是很清楚的是,西方文学界以及法学界对法治的批判并没有撼动法治的意识形态地位,反而使法治进一步成为普适性的价值。学界的批判与现实的法治之间有很大的距离。争鸣反而强化了法治作为意识形态。我们很多人把理论等同于现实了。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对于法治的把握基本还处在对“解释策略的实质性研究”,主要是对法律的意义进行逻辑推理式的说明,所能够接受的还是对法律语义的阐释,最多能加上一些解释的技巧。甚至被称为政治法理学的研究,也只是对法律的政治意义进行解释性的论证。“法理学内占主导地位的倾向是形式主义者将逻辑哲学范畴应用于法律的语言学产出中”,{10}84中心观点所要阐释的还是法律决定论。我们没有注意到法治意识形态对法治实现的积极意义。甚至我们很少注意法律、法治的修辞意义,也没有把法律、法治作为修辞用于说服。我们没有进行积极的法治意识形态建构。如今,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构建法治意识形态已经势在必行。在这种背景下,我们需要确立法治话语权系统,树立法治优于人治、权利优于权力的价值观念。我们需要改变思维方式以捍卫权利为本的意识形态,使法治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以及对治理模式的历史研究,我们认定,法治是文明的标志,走向法治是正确的选择。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化,不仅带来经济的迅速以及可持续发展,而且法治成了政治正确的标志。可以说,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治理模式中,法治已经蔚然成风。这股风潮已经波及到即使不愿意搞法治建设的国度。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愿意称自己为法治国家,而不愿意称自己是专制国家。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然是为了使更广泛的公众接受法治这种新治理方式。把法治确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是在意识形态层面支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就意味着法律不仅是思考问题的依据,而且是人们交际过程中进行说服的工具。法治不仅在国内管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国家关系中也是重要的话语权力。也许是因为西方顽固势力,在前些年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颜色革命中,法治曾发挥过不甚光彩的角色,以至于很多人对西方法治产生了误解。
  尽管现在西方的后现代法学,在法律的模糊性、法律的不确定性命题支持下,得出了法治难以实现的结论,认为“人类社会从未完全实现过法治”,{11}233但这只是基于法律技术的分析,而不是关于法治思想的潮流。尽管法治难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和个人之间的纷争,但是,从国家和社会治理发展的角度看,几百年来法治发展已经证明走向法治是世界性的潮流。在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只是顺势而为。这里的“势”包括法治在世界范围内流行,中国改革或者说社会转型已经到了必须走向法治的时代。在文明与野蛮的争斗过程中,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效率等成了普世价值,和平与发展成了世界潮流。而这些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在西方文明的传播过程中,法治已经超越欧美,成了各发展中国家竞相效仿的对象。中国要走向法治不仅是我们要“推动”的目标,而且还是顺应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在欧美国家,法治一直是和良好秩序联系在一起的;在东欧一些国家推行法治是他们确立的主要变革目标之一。{12}21中国与西方比较还有很多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硬实力上,还表现在软实力上。提升软实力需要强化法治建设。因而中国也把法治作为社会转型的目标之一。这是全面提升国家实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后发展国家,学习西方法治在现阶段是没有错的,可能的错误就是照搬照抄。就法治已经是世界的潮流来说,把法治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有必然性的。虽然西方已经出现法治之弊,但我们却因为没有法治很多弊端难以消除。
  (二)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必然性讲的是实施法治的逻辑推论;必要性讲的是社会对法治的现实需求。在中国实施法治是发展的必然,而中国确实存在着对现代法治的需求。“在现代社会平等必然地要求或者说包含着法治与民主所要实现的目标。民主和法治是实现平等的手段。因此,同民主与法治相比较,平等是民主和法治更高的价值追求。”{13}法治在中国已经实施了一个阶段,尽管成效可能不像人们期望的那么大(但是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人们对法治的需求已经有了空前的提升。在经济发达地区,法理、契约、功利、实用等成了人与人之间关联的主导性原则,人际关系更多地表现为资本的逻辑、功利倾向和契约关系。在法治之下,经济观念对人们日常生活也有很大影响,传统的义利观趋于瓦解状态;实用主义、消费主义等思维模式已经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14}道德滑坡、躲避高尚和信仰危机已经是几十年来的道德卫士的老生常谈。面对这些挑战,不是用回到孔子、回到马克思的呼唤能够解决的。权力腐败、权力寻租、自律迷失导致政权合法性、公正性危机。这都需要运用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来拯救。
  西方价值观进入中国以后引起了人们思想的变化,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困惑,随之价值观问题开始被执政党重新认识。价值观问题在学界也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其中,法治对塑造新的价值观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西方的思想家早已看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因而在和平演变手段中,人权与法治是他们常用的修辞。他们一方面是指责中国人权的意识形态手段,同时通过一系列法治指标体系的评估,即以所谓的客观立场来显现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法治确实具有普适性,对西方人的和平演变我们却是必须保持警惕。法治之所以要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遭遇现代性困境有关。在当今社会传统价值观的解构与断裂、多元文化社会思潮的挑战与挤压、信任危机的滋生与扩散、价值规约与行为践履的错位与偏差的形势下,{14}我们必须重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法治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法治在国家层面可以限制约束权力的任意行使,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法治在社会层面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起着规范引领的作用,包含着价值思想的意蕴;对个体而言,公民是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主体,法治能够为公民参与现代化建设提供价值规范和评判标准。法治是工具性的,社会主义国家搞法治建设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因为法治就是规则治理的事业。我们需要认识到这里的规则并不仅仅是制度性规则,还包括法治意识形态在内的法治思维规则。制度性规则如果不与思维言语过程结合起来,是无法发挥作用的。运用法律思维是重要的,运用言辞进行交流同样是重要的。从立法者的角度看,法治就是运用简约的规则应对复杂的事物。然而,简约的法律规则的运用过程却是极其复杂的。关于法治的研究更加剧了理论的复杂性。“许多知识分子,尤其是喜欢思考终极意义者,在现代社会有时会感觉到极为惶恐。……我们所处的环境实在十分复杂……我们对周遭的自然环境还不是相当了解,于是,现代社会的环境的复杂性,更让人感觉到无力与迷惘。”{15}147这就出现了研究法治的学者表现出对法治的失望,反而是对法治的底细不甚了解的政治家、一般公众更加接受法治了。因而,法学研究不能把法治理论搞得越来越复杂,而是要抽象出简约而不简单的思维规则来支配人们的行为。我们需要从西方法治理论的迷宫解放出来,筹划适合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学理论。我们需要清楚,尽管法治包含着人类的多种理想,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中国需要法治,但并不是照搬西方模式的法治,我们需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亚洲四小龙崛起后的跌宕,以及西方在法治背景下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得一部分西方人也在反思,法治还能不能促进西方政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换句话说,在西方反思法治的时候,中国却宣布开始走向法治,这有必要性吗?在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号角对此已经做了回答。
  法治的必要性说的是,在中国,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是社会转型的政治体制改革;无论是反腐斗争,还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等,无不需要法治。法治不仅是理想,而且也是“一套关于法律应该追求什么、应该维护什么的道德——政治哲学”。{12}22法治有很多功能,如果片面强调一个方面的价值可能会产生错误。然而,如果让法治承载过多的价值,就会使法治流于形式。一般而言,好东西并不是越多越好,其主要原因是,“理想之实现几乎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不同价值和理想常常相互冲突。促进一种价值实现常常不得不牺牲另一种价值。但相对次要的是,有些价值或理想本身并不需要完全或彻底实施之累。”{12}26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价值观通常是经过理论家的推导、论证具有系统化、理论化特点的价值系统。”{1}价值观具有方法论属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人们头脑中一旦形成就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影响人们的全部价值意识,包括理性与非理性的价值意识。”{1}价值观具有时代性,价值观中政治信仰和理想是最重要的内容。法治之所以成为价值观的内容是因为它包含着很多价值,而且还与理性的秩序相连。即使在法治社会中,价值追求的重点目标也是不一样的。因而,法治建设可以分阶段展开。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同时推进。各种各样的价值之所以把法治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就是因为法治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这意味着,法治具有工具性和价值双重属性。就社会秩序来说法治是目的性价值,就各种法律价值来说法治又是工具。在法学中有各种对法律价值的分析方法,法治的工具性使得我们很难把法治作为价值,法治就是实现价值的工具。另外,法治与政治比较,法治也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然而,当我们把法治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的时候,法治就成了社会发展的目标,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而具有了价值属性。如果说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的话,那么在它的高级阶段就需要法治化转型,实现法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三)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问题
  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是不易说清楚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只想说明,法治与社会主义关系不是像有些西方思想家所说的难以兼容或者说是对立的。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与专权、专制、极权相关,因而是与法治不相干的。虽然早期马克思主义一些经典作家的论述,确实很少从正面论证法治,更多的是对法治的批判和蔑视,并且在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由于动员革命的需要,出现过很多不需要法治的浪漫主义的思想,幻想着社会主义成功以后,法律会越来越少,并最终走向消亡。然而,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法律消亡的各种条件并没有出现,法律成了与社会主义制度、政权相伴而生的存在。因而,在意识形态领域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涌现出来。但是,由于革命思维并没有随着革命的胜利而转变,还是在用革命的思维对待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因而在法治建设问题上出现了指导思想的混乱。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法治,但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上又不重视法治。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社会矛盾难以化解。在中国、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都曾经出现过把无产阶级专政与专制、专权等同的现象;都曾经出现无法无天,毁坏自己创建的法治的现象。如苏联的肃反斗争扩大化就是一种典型的专政、专制方式。即使在专政的非典型时期,人们的思想中也存在着对法治的蔑视情结,过度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思想。特别是在中国十年文革过程中,这一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治荡然无存。
  1.法治与社会主义不是对立的,社会主义恰恰是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的 
  在一些人眼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都是一些摧残人权与法治的历史,这样看待社会主义不是客观公允的姿态,是带着有色的眼睛来观看中国,得出的全是社会主义的黑暗面。我们认为,对于社会主义的历史,需要全方位观察,不仅要打量过去,还需要看它的今天和未来的发展。今天的中国,法治已经成为中国执政党的选择。尽管当年的专政思想还在一些人的脑子里存在,但毕竟法治的步伐已经迈开。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不反对民主、法治,反而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相比传统的法治理论,我们需要论证的是:没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一党执政的中国也是能够搞法治的。法治不是三权分立、多党政治体制的专利。中国可以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建立起新型的法治关系。这种法治不同于建立在个人主义或资本主义基础的权利保障机制,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的权利维护体系。在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会得到尊重,极端的个人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权利绝对化可能没有市场;同时极权也属于被消解的对象,权力的绝对化、权力腐败、权力寻租都将被遏制。虽然我国的法治体系的建构才刚刚开启,社会权利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因而我们的法治属于起步阶段的法治。但从执政党所设置的目标来看,关于法治建设的立场是坚定的、目标是明确的。
  不能把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当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实际上大部分坚持社会主义的人并没有搞清楚社会主义,并且就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也是不断发展的。因而,在发展中出现一些偏差也属于正常现象。通过最近习近平关于法治的一系列论述看,中国的执政党已经意识到,在和平建设时期,真正的社会主义就是通过法治实现平等、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我们不能拿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一些与违背法治的做法当成和平建设时期的社会主义。从未来社会主义的发展来看,法治与社会主义,无论是在社会主义理想、制度,还是社会主义道路层面都是兼容的,并且只有法治才能成就社会主义的未来。或者上升到道路的角度看,法治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拯救处于低潮的社会主义。过去有人讲,只有中国能救社会主义,如果这个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只有法治能够解决中国的稳定发展问题。对于在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中出现的法治思维与革命思维的冲突,我们需要设法清除。其主要方法就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把过去的讲政治转变为今天的讲法治。
  2.法治与改革可以同步开展,中国改革事业需要法治的引领 
  “转型国家的改革与法治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法治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之间客观存在冲突。当改革的速度和深度挑战制度更新、法律更迭的一般规律,则冲突尤为激烈。”{16}法治作为现代性的一种形式,必定和其他的现代性一样存在着缺陷。“现代性在允诺进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致命的现代性后果,如价值的虚无、意义的缺场和社会的失序等等,给中国的复兴带来显而易见的困境和难以预测的后果。”{17}社会不公、贫富差距导致社会风险的加剧。“工具理性在增加社会财富和科技进步等方面有毋庸置疑的激励作用。但它过度膨胀、试图将价值理性一脚踢出人类意识形态的时候,其负面作用便暴露无遗了。”{17}有人断言,在法治兴盛以后,道德危机就会蔓延。社会危机就会飙升,工具理性统治的结果只能是所有的人都沦为工具。我们不能把法治当成目的性价值,还是需要把法治作为工具,从而使人的尊严能得到更多保障。中国需要依赖法治以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式和必要的秩序。 
  对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分层次认识,过于激烈的改革实际上与革命并无二致。所谓全面、彻底的改革在实质上就是革命,因而会与法治发生较大冲突。从苏东剧变的教训来看,法治所能容纳的是逐步改良。剧烈的变革对法治的破坏很可能是颠覆性的,因而从整体上看,很难用法治引导或者限制,只有温和的改革才可以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阿隆认为既然工人的痛苦与所有制无关,而是社会体制的原因,那么要减轻工人阶级的痛苦就不必通过暴力革命来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只需要对社会进行温和的、审慎的改革。“审慎是政治家的最高道德,政治家无论在从事多么诱人的事业,他们还是要再三思量和审慎决策,以避免付出过于巨大的代价。”{18}法国大革命的经验以及俄国革命的经验都在证明以下三点:一是革命必然导致专制,与民主势不两立;二是革命诉诸武力,与理性相对立;三是革命所造成的创伤是巨大的,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而改革却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展开,社会秩序不会发生剧烈的变化。{18}在我们看来,今天中国的改革者已经意识到了法治对改革的重要性,因而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实际上都是在强调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所建构的就是法治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或者社会转型的目标也是法治。
  3.法治的工具性不影响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虽然法治本身有价值,但是它如何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却是一个理论问题。作为工具性的法治如何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这主要是因为,法治不仅是工具性的,而且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法治不仅是制度的实施,而且还是一种理念、模型和原则,人们可以以此为反思的工具,思考在哪些地方可以作为深化改革的标准。“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经历了艰辛的探索,并经过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最终发展成为人类社会治理的理性制度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的对比,也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思维、制度理性的价值优越性,逐步超越了法治工具主义的樊篱,从被动选择法治走向主动追求法治。”{19}把法治作为价值理念的一种可以克服其作为工具理性的缺陷。 
  “法治可以看作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一种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综合体,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外在的对人类有用的属性便构成了法治价值。”{20}法治本来是工具,因而我们没有必要把它与资本主义硬性绑在一起。既然它是工具,那么我们完全有必要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角度,给它以重新定位。法治能够容纳社会主义,可以为中国社会创造未来。我们今天把法治当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与法治关系的重新定位。社会主义并不必然地导致专政、专权,也可以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我们在立法上已经很自信了,为什么就不能让我们自己制定法律来约束公共权力。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逻辑上似乎不存在障碍,与传统的法律价值、法治价值没有根本的矛盾,只是我们需要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同时,反对极端个人主义法治观,当然最主要的是要抑制住权力的绝对化。 
  三、如何理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般认为,价值是对客体的评判。对客体的评价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实际上是从社会主义的角度来评价法治。通过对社会主义与法治关系的审视,我们能够看到,法治能满足社会主义对国家治理体制的完善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的需要。因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只是我们需要清楚,作为价值理念的法治和具体实施法治并不完全一样。法治价值与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要求,只有转化为决策行为才能转变为法治现实的动力。作为知识性的法治观念是重要的。法学知识的创造依赖于演绎逻辑、类比推理,两种推理方式的运用找到的是可信赖的方法论基石,可以建立实现法治的方法论大厦,来支配人们的思维决策行为。然而,自古以来中国人不是很重视形式逻辑,实质思维至今依然占据人们思维决策制高点。经过30年的法律普及,人们比过去更加重视法治了,但不时会对观念的或者说意识形态的法治采取实质主义的消解,特别是在庸俗辩证统一的思维模式中,法治的权威性被一次次消解。因而,要实现法治,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意识形态的改造。 
  (一)法治价值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政治意识形态不转变为法治意识形态,法治以及法治价值都难以实现。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志就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形成。{21}如果我们对法治意识形态进行分层的话,就会发现处于最高层的就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处于中间层面的是作为法律制度的法治;处于现实层面的,是法治的实现过程或现实运行中的法治。价值观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都不是现实的法治,而是人们对法治的期望。但是,这两个层面的法治恰恰决定了法治现实的程度。“制度和秩序密不可分,制度构成了社会秩序存续的框架和环境。一定的制度决定着一定的社会秩序,没有制度,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当前中国出现的‘社会无序’,背后的根源是社会制度的‘缺位’或‘越位’。”{17}尽管法治是一种手段,但是,只有从价值目标的角度来审视,才能准确定位,才能直面问题。就像鲁鹏所讲的:“一个社会能将利己、利他、利国统一起来,善莫大焉。作为这个社会借以将利己、利他、利国三者统一起来的方式,法治的价值也就不言而喻了。”{22}过去,我们过多地分析了法治能实现哪些价值,而没有认真分析法治对社会主义的意义。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了法治在意识形态中的地位。
  尽管法治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用法治价值代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因为,法治价值是法治能在哪些方面满足人的需求,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或者说意识形态来推进法治建设。虽然两者在内容上是重合的,但研究的角度以及发挥功能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法治价值只有成为价值观才能发挥作用。法治价值是描述性的,法治作为价值具有规制性。法治价值谈论的是法治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政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讲的是法治对人思维决策行为的支配功能。尽管两者是近似的概念,但所承载的意义有所不同。与此相关的还有法治价值概念家族的自由、平等、正义等需要我们区分。 
  有学者认为,尽管法治可以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但将其当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有问题的。我们看到,法治已经成了国家、社会和公民较为普遍的追求,能满足作为道路、制度和理想的社会主义的多重需要,然而,一些学者认为法治可以被相关的价值(比如民主、自由、平等)所吸收,所以只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了民主、平等、自由,就没有必要把法治也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可以避免核心价值观的重复。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因为法治作为价值,与法治实施中价值观是有区别的。法治价值与法律价值很接近,讲的是法治能满足人们什么需求,在这其中,自由、平等、民主等都是运用法治可以实现的价值。但法治与社会主义相连,是讲法治可以满足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想的需求。虽然各种法律价值与法治联系密切,但离开法治,法治的价值就失去了实现的工具。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属性是工具性的。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法律主要是制度、规则体系,属于静态的可能法治。虽然法律价值也可以视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但这实际上已经牵涉到法律规则的理解、解释和运用。我们必须承认,法律规则中已经包含着价值追求,而且法律渊源或者广义的法律中也包含有法律价值。我们看到,法律与价值相连是在思维过程中展示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解释的意义走向。 
  自从价值与法治有了关系,呆板的法律便呈显出灵性,机械司法遇到了尅星。在价值思考中,法治呈现出立体、动态的景象。法治成了系统性的,这样出现了所谓的法治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不仅包括了规则系统,还包括法律运用系统。在法治体系中,法治价值与法律价值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意义的差异仅仅是用词语境是否合适的问题。在很多语境中,法治价值与法律价值是可以互换的。特别是在法治体系中,法律与法律价值是融为一体的。从这个角度说,法律价值一旦运用起来就变成了法治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公正表征着法治的价值。尽管社会主义理想中包含有公平、正义、自由,但这些年的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上,这几个方面做得都不好。在中国社会主义的早期,平等被理解成了平均,自由被权力压制;正义只具有阶级性,因而形式正义成了骗人的东西,而实质正义成了权力的玩偶,这些现象都与法治搞得不好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不能由自由、平等所替代的,尽管这么说也许是有道理的,但是,还很难说在逻辑上已经证成了法治能够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成法治地位提升的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需求,即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正义、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在探讨法治价值的过程中,我们一般不会把法治也当成价值。因为法治是工具性的。只是在法治与社会主义相连以后我们才看到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
  (二)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
  “价值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认知则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主流。实现价值的制度或技术是否有效依赖于我们对该事物的认知水平,而认知恰恰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所缺乏的。”{23}然而,价值研究的难题在于,没有永恒的绝对至高无上的价值。因为人们对价值的认识是处在变化之中的。就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来看,法治应该在其他社会主义价值的前提位置或者就当前政治任务来说居于中心地位。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转型期,民主、自由、公正的真正实现,离开法治就无从谈起;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在内的其他核心价值的实现,都需要有法治。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才刚开启,这意味着,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基础性的,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他核心价值实现都是不可靠、不稳固、不可持续的。正是因为如此,执政党现在正在围绕着法治展开社会转型,相信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化可以完善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解决社会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民主、自由、人权,实现法治环境。“中国当前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现实问题的挑战,因此必须走一条实用的道路,寻求价值和理想的落实,以弥补反省路径之不足。”{24}9在寻找法治价值的过程中,也许我们需要注意,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排斥极端个人主义的,奉行的是社会本位,而不完全是个人本位,起码在价值观层面是这样。为什么这么说?乃是因为,社会主义不接纳个人主义,尤其是极端的个人主义。但是,官方的管理思想对社会关注不够,社会对法治的作用还只是刚刚意识到。我们所吸收的西方法治的观念,多数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但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当然所谓的社会本位,目前在中国还是虚空的。我们国家权力太强大,以至于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很小,社会权利近乎是一个很少见到的概念。个人主义的法治观似乎并不用培育,而社会本位法治观念,需要权力有更多的宽容才可能有更大的空间,以此形成对权力有效制约的力量。 
  “如果问我们当代人精神上最大的危机是什么?可以用一个词来加以概括,那就是‘虚无主义’。一种普遍弥漫着的生命缺乏值得奉献的价值心灵状态,只有追逐眼前的快乐,尤其是在后现代的文化运动当中俞形凸显。”{24}1在主观上,“由于我们囿于‘制度手段’的思维逻辑和解释框架,而忽视了价值追求才是制度设计的灵魂和国家认同的载体”。{4}社会主义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但社会主义不是单一的价值追求,而是由一系列价值目标和价值原则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法治就是深化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从社会主义道路的角度看,法治也必定是伴随其中的。有人担心,法治的实现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悲剧。即在法律和执政党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无可选择的悲剧就会产生。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会一直拷问着党员干部。无论是选择法律还是选择执政党,都会产生悲剧。在法治问题上,因为法律对很多问题已经有明确答案,我们再想用什么春秋大义等等,难以解决问题。这一点就像古代的忠孝难以两全。在法治问题上,文学家们常说的悲剧是存在的,虽然这种悲剧会使由于个人偏执一端中产生崇高,但是,这种崇高成就的是一种道德崇高,为难的恰恰是法治。法治要求执政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其他政党做不到执政为民,但共产党应该能够做到。因为它一直就是这样定义其使命的,过去已经做了不少,今后应该做得更好,否则长期执政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如果不能做到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真的就会像有些左派所讲的,长期执政就会出现问题。 
  (三)核心价值观就是基本价值观 
  对于核心价值观如何认识?是不是逻辑上的就是核心?从逻辑上说核心只能有一个,如果有多个那也是重合的价值。因而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不可能容纳这么多核心,核心太多就等于没有核心,争论也就会增多。在意识形态中核心价值太多,效果肯定不会好。这虽然是一个逻辑上的问题,但其对意识形态功效的消解作用巨大。就目前的表述来说,我们无法从逻辑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解释学上来诠释这一问题。这里所说的“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基本价值观,或者说,是价值观的核心区域。在这个区域中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对此也可以从其作用角度理解,“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思想观念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制度、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制约着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升和凝练。”{25}核心价值观在推进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其中,把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性思考。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如果不把法治放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难以显示我们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核心价值的提法并不是这些价值逻辑上只有一个核心,而是说在核心价值以外,还有很多的价值,只是这些作为核心价值观内容的价值被我们认定为比较重要的。这些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人们的共同追求,是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在这里,我们之所以把核心价值称为基本价值,乃因为从逻辑上讲,核心只能有一个,否则就难以成为核心。特别是核心价值作为意识形态必须是讲究逻辑性的,否则作为意识形态的效力就会降低。把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重要的意义。“多党立宪制强调民主选举,重视为争取权力而进行的和平竞争,尊重宪法和法律,使政治争论合法化,主张妥协和协商对话,并给予被统治者以更多的保护,但政治冲突、寡头政治和腐败、政府的不稳定和有限的效率等问题随着产生。一党垄断体制暗示着统治集团的官僚一体化,并强调意识形态的绝对服从,意识形态是统治全国人民的工具,因此必然会导致官僚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危险。”{18}实际上无论是寡头统治、权力腐败、政党冲突、政府的不稳定以及无效率等等,对国家来说都是致命的。无论是一党垄断权力,还是多党政治都需要法治。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强调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只要抓好法治,就可以把两种体制的优点都吸收进来。法治就成稳定秩序的代名词,因而就可以成为价值追求。虽然在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过程中没有人提出“去中国化”的问题,但是在法理学原理具有普遍性的旗帜之下,法理学成了没有国家与民族的法理学,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中国法学内容的虚化。“正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与法学过度重视引进外国‘先进’理论而相对不重视对本土实践的调查与总结,中国的法学才成了没有发言权的学问,学者从思想上、观念上、制度上,大都是西方的套路。”{5}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加入法治,起码是向人们昭示,社会主义与法治并不矛盾,社会主义需要法治。 
  (四)法治就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最重要的政治任务 
  实现法治之所以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的主要任务,就是因为过去的权力政治的运作方式已经失灵,只有法治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中国社会的改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法治与改革是当代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但是,重大改革都应该于法有据。因为,“改革只有很窄的路可走,而且充满陷阱。这是这次改革相当艰难的原因。现代中国一直存在这两个陷阱,左陷极权,右陷权贵。无论哪一种结果都不堪设想。……在这次改革刚刚破局的时候,应该非常明确的一点就是,要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植入这轮改革之中,作为这一轮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只有以公平正义作为改革的核心价值,才能走出极权和权贵两重陷阱。”{26}在改革中引进法治,意味着所有的改革举措都应该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指向。法治所提供的思维方式对公平、正义的保护是其他思维方式难以做到的。近一段时期中国的经济活力在下降,主要就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在下降,仇富仇官心理的产生主要也是因为分配不公、贪腐所造成的,很多社会问题是社会不公所导致的。人们最不满意的也是公平正义被破坏。“以公平正义为取向的改革,意味着要加强如下改革内容: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将政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建立利益表达、施加压力和社会博弈机制,促进公民意识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保护公平权利并促进公民权利平等。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必须基于法治的基础,需要宪法权威、司法公正、行政公平。”{26}可见,法治确实与公平、正义密不可分,公平正义等价值需要用法治来保障和促进。
  “法治的价值是社会价值,它不以个体为对象却又能使每一个人分享。这种超越个体的社会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发展不可或缺的稳定,保障个体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有助于提升社会道德的整体面貌。如果说价值是善,法治就是大善。是故,价值哲学在价值问题研究中,除了关注个体价值,还应关注社会价值。”{22}但是法学界对公平正义的界定却不那么令人满意,多少年来关于公平正义的定义越来越多,但是明确的含义却越来越少。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们对现实不公正的共识却越来越多,已经超越了理论上对公平正义的哲学探索。因而,消除不公正的现象是走向公平的最现实路径。当然法治更加注重的是形式公平或形式公正,这一点与改革比较,改革可以做到实质公正,因而,法治与改革都不是纯粹工具性的,而且还带有价值目的的属性。从意识形态角度看,只要我们遵循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法治改革观,建设以法治为目标社会转型就成了主要的政治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我们建构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能否从中国原有的传统与现有的环境中,建设出有中国自身特色的‘法治国’的立场上,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定性出发,去构造一个适应中国法治环境的法治价值体系以期能指导中国法治科学健康迅速地发展,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所在。”{20}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该成为当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来说,需要用法治话语权建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中国与西方不一样的地方在于,法治很难在中国自然生长,因为历史上中国缺少法治自然生长的土壤。由于中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提升迅速,并很快融入了世界经济,国际交往的现实需要中国搞法治。同时,中国当代的政治家也发现,无论是执政党的长期统治,还是眼前的反腐败斗争都需要在中国全面推进法治。“推进”意味着有点等不及了。中国对法治的需求太迫切了。然而,法治的全面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会因为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会因为法治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法治就会很快能够实现,法治需要逐步分步骤推进。在法律已经形成体系的情况下,就要解决思想意识形态上的法治价值认同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所谓“推进”法治发展的筹划就会落空。 
  结语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政治价值,对社会主义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就经济体制改革所走的市场化道路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政治体制改革来说,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实际上就是管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法治作为政治价值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法律价值并不完全一样。自由、平等、人权是个人主义法治价值。法治作为政治价值可以获取秩序、捍卫管理者的权威,为权力系统规范有序行使提供了规则、程序和强制措施,可以使政治更加有序、清明,能满足政治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法治作为社会的价值,可以为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活动准则;可以满足人们的很多需要,比如可以捍卫权利、可以改变生活方式,使社会更有秩序、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安全感。法治本身的很多价值,是很难区分究竟是政治、还是社会的需求。法治作为工具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政治家追求的秩序。所以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当然,政治是重要的,只是有见地的政治家需要针对不同的语境和需要解决问题,有重点地确定法治需要实现的核心价值。就当前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来说,需要反对权力和权利的绝对化倾向。传统政治话语的弊端是把权力当成了本位,忽视了权利保障,而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法治观念,把权力捆死了,而把权利绝对化了。现代法治需要协调好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作者简介】
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律方法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注释】
[1]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社会主义正以改革的方式继续发展。 
[2]在本文中,笔者对法律价值、法治价值不做区分,认为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使用者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细微区别。 
[3]参见“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http://baike.baidu.com/view/893054.htm?fr=aladdin,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6日。 
[4]史布兰格认为,在美国社会被重视的中心价值有六种:(1)以知识真理为中心的理论性价值;(2)以形式与调和为中心的美的价值;(3)以权力地位为中心的政治性价值;(4)以群体他人为中心的社会性价值;(5)以有效实惠为中心的经济性价值;(6)以信仰为中心的宗教性价值。参见“百度百科”:《价值观》,http://baike.baidu.com/view/135672.htm?fr=aladdin,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9月29日。 
[5]包含的内容有:舒适的生活、振奋的生活、成就感、和平的世界、美丽的世界、平等、家庭保障、自由、幸福、内心平静、成熟的爱、国家安全、享乐、灵魂得到拯救、自尊、社会承认、真正的友谊、智慧。 
[6]包含的内容有:有抱负、心胸宽广、有才能、快活、整洁、勇敢、助人、诚实、富于想象、独立、有理智、有逻辑性、钟情、顺从、有教养、负责任、自控、仁慈。参见“百度百科”:《价值观》,http://baike.baidu.com/view/135672.htm? fr=aladdin,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9月29日。 
[7]在2014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上的小组评议发言。大意如此。 
[8]参见杜飞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奇怪的是,杜飞进是研究过法学和法治问题的理论研究者,但他在文章中并没有把法治提炼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而是中央办公厅的文件中直接把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其实也是值得研究的现象。 
[9]参见〔美〕彼得·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季广茂:《意识形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的相关论述。 
[10]我们需要注意到,法理学在今天成为显学,并不是学科已经像历史学、哲学、文学等那样成熟,而是因为向经济学一样,是因为社会需要进行法治建设。正是法治建设的需求,把法学、经济学推上了显学的位置。与其他学科的深厚基础比较,法学和经济学作为学科,在基础性研究方面还是很肤浅。 
[11]当然,这种诧异是一种自我感觉。因为,虽然直接论述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论著很少,也许会有一些法学理论的研究者或者一些法治论者在“幕后”做了很多的说服工作。他们对思维决策者的影响我们还没有看到,需要在今后的历史研究中进一步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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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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