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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南: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2-28 14:39  点击:4974


【正 文】
  日前,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在京召开了几次座谈会,对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见解。
      一、关于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
  与会学者指出,当前法学界有淡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淡化意识形态的倾向。如有些人不分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区别,笼统地提出现代法的精神都是契约自由、权利本位、人文精神等,这实际上会导致人们以为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不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仅仅以不同意识形态体制下人们共同接受的那些法律原则为指导就够了。还有人提出唯物辩证法不是法学方法,西方法学方法才是科学的法学方法。
  与会学者认为,这些观点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原理,抹杀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根本区别,抽象地谈论共同适用的原则,迎合了西方的口味,是法学西化的一种表现。这种倾向应当引起重视。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要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主义法学的正确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迄今为止最完善最系统的科学理论,它高于一切资产阶级理论,这已被历史所证明,是不容否认的。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指导,才能批判地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合理的、科学的方法,正确地分析法学问题,得出科学的结论。
  与会学者指出,我们过去犯“左”的错误,是因为没有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缺乏历史经验,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理论作了片面或错误的理解,这并不表明马克思主义原理错了。有些人把过去的错误归咎于马克思主义,还有人以苏联的失败为由否定马克思主义,都是不正确的。这些年来,我们在总结经验的过程中,认识到了过去的某些错误,并逐步加以改正,这是完全必要的;但与此同时,不应当把正确的东西一起扔掉,把经过实践证明是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否定掉。与会学者特别指出,在纠正错误、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时,一定要全面,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学者们认为,在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当代世界,不存在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一致接受的意识形态。淡化意识形态,实质上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
  与会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在年轻一代的法学工作者中,虽然大多数人是拥护马克思主义的,但有的人由于学习研究不够,不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分析问题难以抓住实质,切中要害。有些人容易被时髦思想观点所左右,这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引导青年人走上正确的轨道是重要而迫切的。
      二、关于法的阶级性
  法学界有些人提出,法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法是理性,法是正义,法是市民社会的客观要求。有的人提出“纯粹法学”观点,主张法要与政治、国家绝缘。
  针对这些观点,与会学者指出,法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社会,不管社会形态如何不同,都需要有处理人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社会性并不都是阶级性,但阶级性是其核心,对其他部分不能没有影响。从本质上说,世界上没有超阶级的法。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法能脱离国家,脱离政治。没有国家,没有政治,就不存在法。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政治保证,要讲政治。学者们认为,那些标榜不讲政治的,本身就在搞政治。脱离政治的纯粹法学是不存在的。
  与会者认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来说,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阶级关系在一切社会关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阶级社会和阶级还没有完全消灭的社会里,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意志和正义观,不同阶级的人的理性所包含的利益和要求不可能都是相同的。因此,理性也是带有阶级性的。理性与意志不能完全分开,理性里有意志,意志里也有理性,两者互相渗透。用法是理性的观点否定法的阶级性,是错误的。有人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理论已不适合社会主义法了,那我们是否也可以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显然这是不对的。应当看到,苏联法学界就是从否定法的阶级性开始,一步步走下去,最后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全部否定。学者们尖锐地指出,国外有些人正是极力想使我国也出现这样的演化,极力想把我国法学家特别是青年法学家往这样的道路上引,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三、关于法学现代化和国际化
  在讨论法学现代化问题时,与会学者指出,不能把法学的西化当成中国法学的现代化,不能以西方国家的法学标准来衡量中国法学是否实现了现代化。那种认为中国法学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彻底摆脱我国原有的各种制度的“束缚”的观点,是片面的。我们应该采取分析的态度。建国以来,我国建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是应该肯定的,在具体制度和体制中存在不少的弊端,改革是要改掉这些弊端,但不能因此而对基本制度一概否定,彻底抛弃。
  学者们指出,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吸收、借鉴国外一切先进合理的东西,为我所用,如在国际贸易、国际仲裁、国际公证等领域有许多方面都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但是,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要有自己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立场。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光讲“市场经济”而忽视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那就会导致全盘西化。我们要把吸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意识形态西化区别开来,有些同志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二是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自身的发展需要来完善法学。全面移植、照搬照抄从来行不通,这在我国历史上有过经验教训。
      四、关于私法优先论
  有些人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按公法、私法来划分和构建框架,认为私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和中心地位,优于公法。与会学者指出,公、私法的划分最先由罗马法学家提出,后被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但当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此有不同看法。我国的法律规范由两部分组成:调整管理从属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平权关系的规范,这是否需要用公法、私法来划分,可以讨论。有的与会学者认为,私法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法优先论的实质是私有制优先,它强调私人自治,国家不能干预。这对我国未必适用。
      五、关于权利本位论
  与会学者认为,权利本位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个人本位论一起提出来的,到垄断资本主义阶级,它曾遭到猛烈抨击。权利本位论强调权利在法学体系和法律制度中居于基础和决定性地位,其它一切都是从属和派生的。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过去我们曾有过对社会成员的主体权利强调和重视不够的问题,现在强调重视主体权利,这对于正确行使国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积极的意义。但那种把自由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论简单搬运过来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与会学者还对执法环境与执法条件,人权问题,法治主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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