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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通报侵犯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04 17:58  点击:1590

    临近国际三八妇女节,昨天,海淀法院通报多起侵犯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刑事、婚姻、劳动争议等方面。法官通过解读“合租遇色狼”、“孕期遭辞退”、“征婚碰上假大款”、“假离婚变真离婚”四类真实案例,提示妇女如何维权。

    性侵类案件

    -案例

    合租女生险遭强奸

    在网络公司工作的王某和一名大四女生刘某合租一套两居室,二人平时相安无事,见面只是打个招呼。

    去年8月的一天凌晨,天气炎热,王某起床上厕所,发现刘某的房间窗帘半敞开,从缝隙中看到刘某仅着贴身衣服熟睡,王某试着推了下房门,发现竟然没锁。进了 房间后,王某想趁刘某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惊醒后奋力反抗,双方厮打中,王某脸被抓伤,随后放弃了施暴。刘某惊魂未定,立即打电话报警。

    庭审时,王某称自己一时鬼迷心窍,希望法院减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建议:遭遇强奸应“迂回”自救

    目前,因合租而诱发的强奸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若单身女性自身防范意识较弱,穿着随意、暴露,或者睡觉时忘记锁房门,都容易给同居者可乘之机。法官提醒, 与人合租房屋时,要尽量找熟人或是同性合租;在合租生活中,女性的衣着、言行举止要得体;休息时要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万一受到侵犯,应采取迂回拖延的方 法,不要过分激怒犯罪分子,找准时机报警。

    劳动争议类案件

    -案例

    女职工怀孕遭“停保”

    常某毕业后一直为事业打拼,终于在某广告公司做到总监一职。去年,常某怀孕,考虑到即将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她决定生下孩子。常某把医院证明提交给公司,没想到公司以合同即将到期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停缴了常某的生育保险。

    常某认为在其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公司的做法导致其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所以广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常某支付生育津贴等费用3万余元。

    法官解读:“三期”妇女受“强制保护”

    法官表示,女性怀孕生子不仅是其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社会的延续,所以,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过,目前仍有很多单位将怀孕妇女视为负 担,通过降薪、调岗、解除合同等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将妇女“赶出”单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引发 诉讼,单位几乎都以败诉告终。

    征婚类案件

    -案例

    装大款征婚不算“骗婚”

    文女士通过某交友网站结识了郝先生,对方称自己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和多辆名车,物质条件相当优越。二人认识一个多月就决定结婚。

    然而,二人婚后时常发生争吵,而且文女士渐渐发现郝先生并没有像其吹嘘的那样富有:蜜月旅行时,郝先生未能像事前承诺的那样给文女士一张可以高额透支的信 用卡;他还以公司扩展业务为由,拖延购买答应送给文女士的名车;更让文女士震惊的是,他们所住的房子竟然是郝先生花钱租的,再一调查,郝先生的公司早在一 年前就没有任何业务,完全处于停业亏损状态。

    文女士感觉自己被“骗婚”,起诉离婚,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诉讼中,法官向文女士详细解释了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告知其郝先生未如实说明财务状况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最终,文女士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四种情况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装大款骗婚”并不属于立法保护范围,“受害方”不能据此获得赔偿。

    “假离婚”类案件

    -案例

    为拆迁夫妻假离婚前夫出轨拒复婚

    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多年,始终无法孕育子女,时常为此争吵。2010年,他们所住小区纳入拆迁范围,为了多拿拆迁款,二人决定先离婚,等拆迁款到手后再复婚。为了让这出戏更逼真,王先生还在外租房居住,一住就是一年多。

    拆迁款拿到手了,张女士想商量复婚之事,王先生以各种借口推诿,始终避而不见。张女士感到事有蹊跷,到单位“堵人”,再三追问之下,王先生摊了牌:在租房 居住期间,他认识了隔壁的沈某,二人互有好感,如今沈某已经怀孕数月。王先生表示愿意放弃拆迁补偿款,但不同意复婚。

    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无效。在了解情况后,法官多次约谈二人进行调解,但王先生认为离婚的事实已经成立,坚决不复婚。最终,心灰意冷的张女士撤回了起诉。

    法官观点:“假离婚”容易鸡飞蛋打

    拆迁、买房是“假离婚”的主因,但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往往引发真离婚。虽然当事人当初约定“假离婚”,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经法院判决离婚,还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不容后悔。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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