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L.L.Fuller,1902~1978),美国著名法学家。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担任律师后,又任俄勒冈、伊利诺、杜克等大学的教授。1939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972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法理学问题》(1949年)《法律的道德性》(1964年)和《法律的自相矛盾》(1968年)等,其理论观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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