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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以法律方法为主要分析视角》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30 12:35  点击:5727

 基本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201391)
  • 丛书名: 西南法理学博士文丛
  • 平装: 195
  • 语种: 简体中文
  • 开本: 16
  • ISBN: 9787562049944
  • 条形码: 9787562049944
  • 商品尺寸22.8 x 15.4 x 1.4 cm
  • 商品重量340 g
  • 品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ASIN: B00FS38Z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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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以法律方法为主要分析视角》主要选择了法律方法的视角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进行分析研究。

作者简介

庄晓华,女,四川什邡人,生于1970年。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多年,现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的意义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溯源 
三、研究综述 
四、本书的分析视角与理论主线 
第一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之争 
——
以哈特和德沃金之争为主线 
第一节众说纷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西方学者的解释 
二、我国学者的主张 
三、诸多观点的重合与分歧引发的疑问 
第二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争执焦点剖析 
一、哈特的受限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理论基础 
二、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答案及其理论依据 
三、哈特与德沃金争论焦点的解析 
四、小结 
第二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发生场景解析 
第一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界定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本体论背景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法官自由裁量权发生场景的分类研究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发生场景的分类 
第三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成因 
——
以司法逻辑和方法分析为线索 
第一节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 
一、两大法系司法逻辑的共性 
二、疑难案件和二次证明 
第二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性质和局限 
二、先例识别技术的不足 
第四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探析 
第一节价值相对主义与其二元方法论 
——
研究视角选择的原因说明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律的价值选择间关系认识的几种观点 
二、价值相对主义立场的正当性说明 
三、价值的不可公度性” 
第二节实体性法律论证方法的限制 
——
以麦考密克的理论为线索 
一、后果主义论辩 
二、融贯性一致性要求 
三、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 
四、实体性法律论证方法限制的反思 
第三节程序性法律论证方法的限制 
——
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 
一、内部证成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二、外部证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结束语: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预期 
参考文献

 

文摘

二、我国学者的主张 
应该说,我国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概念界定来源于西方学术界的影响,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选择其一,或者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供选择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并创设规则。 
2.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在多种合法的解决方案之问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 
三、诸多观点的重合与分歧引发的疑问 
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选择权还是造法权?抑或二者兼有?按照明示的自由裁量权和默示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是一种选择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景是法官面临多种选择,如果正确答案是唯一的,就无所谓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首先意味着法官在多种可能的正确答案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但是按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造法权之观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质上是指无中生有的创造,不意味着在给定的、合法的答案间的选择,是创造权而非选择权。也有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既包括选择权,也包括在某些特定情势下的造法权。 
当我们带着这一疑问在头脑中重现司法过程时,发现该问题中还包含另外一些疑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选择权包括哪些情况下的选择?司法过程中的选择有多种类型:第一,法官在法律规范允许的权限范围内的选择,庞德把它称之为个人的自由裁量。例如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针对具体案情,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对案件的判决;第二,在规则与规则之间的选择,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法规竞合的情况。例如许霆案的争议中,一审和再审法庭在《刑法》第264条和第63条之间所进行的不同选择;第三,在规则和原则之间的选择。例如2001年发生在我国川泸州的第三者遗赠案件,尽管遗赠人的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完全合法有效成立,但法庭最终以《民法通则》第7条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排除了对《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之规则的适用;第四,在原则与原则间进行的选择。例如法官对一个自愿的显失公平的契约纠纷作裁决,就需要在契约自由与公平公正两个不同法律原则问进行选择。 
第二,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选择性质观点的学者,必然肯认自由裁量权具有范围和标准等限制,而且此限制必以合法为准则。而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造法性质的学者对此问题则分为两种态度:本书前述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持完全造法论观点者基本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受限制性,而部分造法论者基本一致认为法官造法的范围有限,法官造法权会受到现行法律制度、合理性、社会道德、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条件的限制。(下文对哈特之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阐释中还会详述) 
第三,限制的标准是什么?是合法还是合理?合法与合理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该问题是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分歧的核心问题,并最终关涉到何为法律这一本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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