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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0 15:52 点击:8363
罗尔斯,J.B.(John Bordley Rawls,1921~ )美国当代哲学家,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正义理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9)。他建立一种新正义学说,以J.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象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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