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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2-23 21:21  点击: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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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尔•考夫曼(Arrhur Kaufmann)研究法律哲学与刑法逾五十裁,研究题材及影响力遍及世界各国。其文章著述约650种,充满了人文气息和高度的学术性,部分著作被译成18种语言。他能够从法律的视角敏锐地观察并思考各种社会问题,并且善于借鉴先贤的智慧,以寻求其中的正义与法律意义。

《法律哲学(2)》并非仅为法律人而写,其内容包容广泛,从最基础的法律哲学概念演绎,到前沿的克隆人话题都有涉猎,除法学知识外,还包括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自然科学及现代科技的内容。

每位法律人都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品位。

——阿图尔•考夫曼

研人类中群已之界、究法理外天人之际、生学术上鸿鹄之志.

 

内容简介:

  并不需要每位法律人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都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品味,藉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

  本书不教导大家耳熟能详且一再出现的信条,而是教导法律哲学思想且鼓励积极共同参与。

  考夫曼教授研究法律哲学与刑法逾五十载,许多著作拥有十八种语言的译本。他在希腊文与拉丁文上修养深厚,故往往能跨越时空洞察问题,寻求正义与法律的意义。

  《法律哲学》并非仅为法律人所写,也将非法律人考虑在使用范围内。其内容包容广泛,从最基础的法律哲学概念演绎,到前沿的克隆人话题,都在讨论对象之列。除法学知识外,还包括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自然科学及现代科技的内容。

作者简介

  考夫曼,1923523生于德国南部兴恩,1933-1941,在家乡读书并于1933年起就读于美芮兹古语人文中学;1941-1945,服战争兵役;1945-1949,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948-,第一次国家考试,海德堡;1949-,于拉德布鱼赫门下攻读博士,全优;1950-,明军德国高级委员会联合区法院刑事辨护人;1951-,第二次国家考试,斯图加特;1952-1959,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法官;1953-1960,兼任海德堡大学法学导论和刑事诉讼法课程主讲人;1957-1960,作为司法部顾问委派于海德堡大学,任学院助理,学习哲学等。

  名誉博士:日本东京大学、希腊雅典大学名誉法学博士;波兰卢布林大学名誉神学博士;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名誉哲学博士。

  名誉职务: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名誉主席。

  文章著述:文章著述约650部,主要涉及法哲学和刑法学领域,其中部分已经被译成英文、法文、意大利文、希腊文、荷兰文、西班牙文、保加利亚文、土耳其文、乌克兰文等。

媒体推荐:

法律人辨是非、明正义,而不流于严峻:培养宽容与人道关怀兼备的法律观,潜移默化为一种「生活方式」,而非形式上纯粹之「书面作业」。谈论法律问题,不一定要在严谨规划下之特定场所进行,一样可以在轻松笑谈中,思索、探求人生知识与智能。

  Kaufmann授法律哲学与刑法逾五十载,研究题材及影响力遍及世界各国,许多著作累计以有十八种语言译作,充满高度人文与学术气息。在深厚古希腊文与拉丁文的基础上,揉合跨越时空的智能与观察,寻求正义与法律的意义。

  《法律哲学》这本书并非仅为研究法学者撰写,也将非法律人考虑在使用对象内。因此,翻译过程中遵循此一方向,将法律专有名词以易解、明确而适当之语言代替。本书由国内各大学十五位教授共同执笔合译,以中德文并陈方式出版,俾便读者对照阅读。其内容包罗甚广,皆为探讨对象。除了原本的法学知识外,还包括哲学、自然科学或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目录:

    译序

    译者一览表

    第二版序

    摘自第一版序

    总目

    目录

    缩写表

    导言

    第一章 法律哲学的本质、任务与体系地位

    第二章 法律哲学、法律理论、法律信条论

    第三章 自然法与实证论一法律哲学的难题史

    第四章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论之彼岸

    第五章 从实务方面思考法律的科学理论

    第六章 对法律发现过程合理分析的反思一法学逻辑及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第七章 法律概念(一般法律学说)

    第八章 法律与语言-归责作为沟通的过程

    第九章 法律概念-法律与制定法-实然与应然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平等(交换正义)-正义与衡平

    第十一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社会正义(公益正义、合目的性)

    第十二章 法律理念-正义作为法律安定性(法律和平)-法律理念的内在紧张

    第十三章 法律的效力-反抗权-人民不服从

    第十四章 法律与道德-道德、惯例、风俗、习惯-补助性原则

    第十五章 “法外空间”学说

    第十六章 自由之判准

    第十七章 战争与和平

    第十八章 法律哲学之现代思潮

    第十九章 实体上论证之程序正义理论导论

    第二十章 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

    人名索引

    名词索引

书评——陈兴良:法律在别处读考夫曼著《法律哲学》

    在法学研究中,对于社会正义之类的宏大叙事曾经引起学人的持续关注,它引导我们走进社会正义的丛林,同时也使我们与法律渐行渐远。因此,法律并不在别处,我们需要这样提醒自己,法律就是语言。

    捷克著名作家米兰•昆德拉将法国象征主义诗人阿瑟•兰波的名言“生活在别处”选作他一本小说的书名以后,这句话一如“生命不能承受之轻”,很快成为一句流行语。只有深谙生活真谛的哲人,才会说出“生活在别处”这样的哲言。

    当我套用这个书名,说出“法律在别处”的时候,似乎已经是一种蹩脚的模仿。那么,法律真的在别处吗?

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的冲突

  法律是用语言来表述的,因而法律存在于语言之中,隐藏在语言之后,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是,我们多少有些得意忘言,似乎语言只是法律的躯壳,只有透过语言我们才能得到法律之精髓,因而权利、法益、意志、人性以及正义等大词才是我们想在法律中找到的东西,至于语言早就忘在一边了。其实,法律恰恰就是语言本身。

  不仅如此,法律得以存活的诉讼过程,就是一种语言的复杂游戏,一门语言的修辞艺术。正是通过司法活动,完成了从暴力到话语的转换,同时也完成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

  德国学者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一书中指出:语言如何建构法?语言可以分为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正因为如此,考夫曼提出了一个命题:“归责作为一种沟通过程”。 因此,当一种司法权要去干涉人们日常生活的时候,必然存在着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之间的冲突,由此提出了一个日常语言如何与法律专业语言相调和的问题。

  我曾经提出:犯罪分子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去犯罪的,恰恰相反,犯罪构成要件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去设置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区隔实际就是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对应。因此,所谓沟通,也就是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区隔的破除。

法官要穿梭于两种语言间

  法官是定罪的主体。因此,法官必须像考夫曼所说的那样,能穿梭于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之间。由此,引申出法官的角色定性。

    过度专业化与职业化的法官会透过法律概念的有色眼镜去观察行为者的世界,因而发生某种扭曲。正因如此,才有必要在职业法官之外引入非职业法官。

  考夫曼将非职业法官称为一个在不懂法律的外行人及受过教育的职业法官间的翻译者。职业法官必须使非职业法官了解法律,而非职业法官使职业法官了解行为人。

  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刚刚开始启动,司法职业远远没有达到专业化的程度,因此,囿于我国特定的司法语境,不能机械地照搬考夫曼的观点。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考夫曼的思想中受到启迪。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语境中,定罪的法治化并未完全实现,因而我们应当改变归责的单向性与封闭性,努力建构这样一种定罪机制:归责是一个沟通的过程。

  1994630,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天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死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

  在这一案件事实的陈述中,我们发现了宋福祥与李霞之间一段鲜活的对话。但在本案中,李霞已经自杀身亡,而死者是不会开口说话的。因此,李霞的话是经宋福祥转述的。

  这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存在一个从日常语言向法律语言转变的脉络。“放任”这样的法律用语,意在揭示宋福祥主观上对李霞自杀的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根据这一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以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宋福祥以“她上吊我不知道”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相比,有些微妙的但却是致命的变动。在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中,有“宋听到凳子响声但未加阻止”这一细节,以表明宋福祥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这一细节是一审法院所未认定的,是一审法院遗漏了还是二审法院添加所致,不得而知。

  李霞自杀时法官不在现场并没有目睹李霞自杀。在这一从日常语言向法律语言的翻译过程中,案件事实的陈述过程既是一个真相的发现过程,又是一个真相的丧失过程。我们的裁判者永远不要以为自己是案件真相的最终获得者,一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判词就自以为真理在握。我们需要不断地反躬自问:案件事实果真如此吗?

  本文原载于《刑法评论》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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